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资料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在建筑法进行工程建筑的时候,一般都会建造一些人防建筑,这是我国法律的要求,是建筑法必须要遵守的。
不过建造方建造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一直是一个问题。
那么其权属到底属于谁?下面小编就问解惑。
一、▲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拨款、提供物资修建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口部管理房、伪装房等均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如同依法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建设经费,归国家所有一样,在依法配建范围内建造的社会结建防空地下室,其产权也应当归国家所有。
因此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不是投资行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涉税问题
一次说清!关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涉税问题2019-08-21城市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国家要求建造人防工程,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与使用权的转让一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争论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以下几点进行讨论:1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我国于1996年10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进行了修订。
(1)修建人防工程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看来,建设单位对于新房地产项目必须依法建造人防工程。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详见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防空工程的组成部分其产权理应属于国家。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毋庸置疑的是“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属于国家”。
2民用建筑所建人防工程的成本费用处理由于人防工程不计算容积率,不占用土地,人防工程不承担土地成本;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应由项目内的可售开发产品来分摊。
人防工程所有权到底归谁
⼈防⼯程所有权到底归谁在我国基本上每个城市都会有⼈防⼯程,⼈防⼯程⼜叫⼈⼯防御⼯程,是⽤于发⽣战争或者紧急情况时,给⼈们避难的场所,⼈防⼯程平时可以作为民⽤建筑使⽤,那么⼈防⼯程所有权到底归谁?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防⼯程所有权到底归谁⼈防⼯程是‘⼈民防空⼯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城市整体防护能⼒,保护⼈民的⽣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防⼯程可以分为两类:⼀是单建⼈防⼯程,⼆是合建⼈防⼯程。
就所有权⽽论,单建的⼈防⼯程的投资者⽐较明确,⽽且在绝⼤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政府。
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政府。
但是,合建⼈防⼯程的所有权⽐较难以认定。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防⼯程的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单⼀投资建设转变为社会多元投资建设。
我国法律也要求,城市新建民⽤建筑,必须修建⼈防⼯程,同时,减免⼈防⼯程的⼟地使⽤费和其他税费。
但是我国现⾏法律并没有对⼈防⼯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作出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界定⼈防⼯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花园的业委会和开发商都⽆权主张所有权。
但是,关于讼争的地下停车场使⽤权的归属问题却⽐较明确。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国家⿎励、⽀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民防空⼯程建设;⼈民防空⼯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此可见,国家⿎励社会⼒量参与⼈民防空⼯程建设,⼈民防空⼯程平时的使⽤权由投资者管理和收益。
最后有关法官建议说,⼈防⼯程所有权问题,之所以产⽣了争议,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程的所有权。
所以,我国法律(尤其是《民法典》(2021.1.1⽣效))有必要规定⼈防⼯程所有权的归属,以应对现实之需。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防⼯程的产权怎么确定”问题进⾏的解答,⼈防⼯程的产权怎么确定,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定,如果是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政府,产权就归国家所有。
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兼谈“华清嘉园人防工程所有权” 案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案情简介]2000年底,原告王某等9名业主以预购的形式先后购买了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房屋,2002年6月,房屋竣工交付适用。
2003年8月,海淀区人防办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租给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之后,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又将该人防工程转租给舒展休闲健身中心,而该健身中心又将该人防工程转租给50余户外来民工居住使用。
2005年4月12日,原告王某等9名业主以海淀区人防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业主对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一、人防工程概述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1]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人防工程的建造利用中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
具体而言,人防工程的建造目的是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从而服务于国防的需要。
但是,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从而实现物尽其用。
[3]人防工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二是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4]二、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一)解释论的探讨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区分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建的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单建的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
我国法律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5]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6]。
人防工程的收益归属问题探讨-下-反证人防收益不应当属于开发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人防收益属于开发商。
那么这种判断到底是不是也合理合法呢?这篇文章通过反证法,针对支持开发商受益论的若干种说法进行一一剖析。
“假设人防收益属于开发商合法”支持开发商受益这个观点的说法的大概有几种。
以下由简单到复杂一一引用。
1. “开发商有人防工程的产权,所以开发商使用受益”。
支持材料:无。
持这种说法的人完全就是法盲。
但凡有点产权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
产权是指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产权具有流动独立性。
而人防工程,听上去如此严肃,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设施,不可能独立买卖,当然也不可能任由开发商随便占有和处分,所以开发商不可能有人防产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防空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那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才是顺理成章。
认为"开发商拥有人防产权"完全是信口开河。
违反常识,也违反《防空法》。
2.“谁开发谁使用,谁建设谁受益。
”支持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持这种看法的人很多,很多人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他们比第一类人进步了一点点,起码引用了《防空法》做为支持材料,不再只是信口开河。
引用材料没有错,然而在推断的过程中偷换了概念,把原本法律中规定的的“谁投资谁受益”偷换成“谁投资建设谁受益”,由于小区开发建设是一次性的事情,投资建设也是一锤子买卖,进而得出了“谁建设谁受益”的结论。
因为法律概念被置换,持第二类说法的人的完整推断过程本质上是说:“法律规定人防谁投资谁受益,而小区内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并且建设单位以建设方式投资或者在建设时期投资是唯一被国家允许的人防工程投资形式,所以小区内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人防工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说到建筑⼈防⼯程,可能⼤家对于这个词并不熟悉。
不禁要问,建筑⼈防⼯程是什么?但其实,在我们的⽇常⽣活中,建筑⼈防⼯程随处可见。
最为常见的就属地下车库了。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防⼯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收益权要视情况⽽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
⼈民防空⼯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增强城市整体和重点⽬标的防护能⼒,保护⼈民的⽣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包括为保障战时⼈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建筑修建的平战两⽤的防空地下室。
因为⼈防⼯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多样,因此导致了其所有权的复杂性,“平战结合”即战时提供⼈员、物资、车辆掩蔽,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且平时能作为商场、停车场、储藏间等使⽤的⽅针⼜导致了⼈防⼯程的所有权和使⽤权的差异性。
对于⼈防⼯程的产权归属,有如下⼏个观点。
结建⼈防⼯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防⼯程是免交⼟地出让费及⼤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
⼈防具有国防属性,是国家防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结建⼯程是⼈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防的组成部分,进⼀步明确了⼈防结建⼯程的国有属性。
《民法典》第⼆百五⼗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设施、电信设施和油⽓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
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人防工程大致可分为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和超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
比如说,小区内两幢高层建筑应当修建“满堂红”人防工程,但开发商不光在高楼下面修建了地下负一层、负二层两层人防工程,还在两幢楼之间的绿地之下也修建了人防工程,将高楼下的人防工程连成一体。
若负二层防空地下室属于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则多修的负一层防空地下室和绿地下多建的人防工程就是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再如小区全部是多层建筑,按国家规定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开发商共修建了6%的人防工程,则超出的2%即为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
所以依法义务修建人防工程与超义务修建人防工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分别适用《人防法》第4条规定和第5条规定,依法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使用、受益权(用益物权)归投资者所有,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能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归投资者所有呢?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尤其是商品房小区)在政府进行规划审批时,都设定了专门的平时使用的规划用途,如停车场、贮藏室、小区会所等等,往往正是因为平时使用上存在较高的经济价值,才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成为目前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第一、对于义务内修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其平时用途可能根据规划用途用作小区停车场或其他,亦称其平时用途在规划时就已经设定好了,在一般情况下是由人防办和规划局审定通过的。
《人防法》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第20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26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根据规划许可的有关内容,人防工程因为平时使用的规划用途,其使用权已经确定给了特定对象,或由小区业主作为公共的配套设施共同使用,或由某一特定使用人使用该人防工程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某项特定服务。
人防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防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人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维护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状态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建设“平战结合”方针的贯彻落实。
只有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对其进行维修、保养、保护,才能使已建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空效能,保护建设成果,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民生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人防工程从量到质都起了很大变化,管理单位的多元化,造成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度更大,维护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改变管理方式,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好,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效率,确保其“平时有用,战时管用”,是摆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更是建设现代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系的大势所趋。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现状目前,国内多数城市基本沿用民防局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队伍直接对人防工程行使管理权的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
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建设的加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式上日益多样化,旧的管理模式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不健全。
随着人防工程面积的迅速增加,而人防主管部门没有相应的工作编制,工程隶属单位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工程使用单位没有相应的工作设置,物业管理单位也没有相应的工作组织,管理上存在着众多盲区。
“少管、漏管、缺管“现象比较严重。
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脱节。
工程隶属单位只考虑使用,没有考虑对工程特别是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将工程出租时未明确相应的维修保养责任,承包方只管使用不管维护,致使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脱节。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难保证。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涉及防空防灾的相关学科,包括风、水、电等多个专业。
由于有着严格的专业技术要求,人防工程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的问题相当突出。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不足。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国家按每平方米2元钱进行补贴,尚且不能满足实际维护管理所需资金。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优惠政策不够。
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四、区分结建式人防工程专用空间与使用空间所有权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合理划分专用空间和使用空间的权利义务范围。对专用空间来讲,其平时几乎没有什么使用功能,只有战时才能发挥其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作用。战时享受人防工程的保护是全体业主的权利,因此专用空间归全体业主所有,有利于明确全体业主应该享有的战时受到防护的权利,和平时承担的维护义务。使用空间归投资者所有,体现了“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法律精神,避免了属国家所有或是属全体业主所有所面临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纷争,有利于平时发挥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有利于对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各地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产权归属表述不一
有明确规定结建式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如《沈阳市民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民防工程实行产权管理,除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用收取的民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及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外,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也归国家所有。
有明确规定结建式人防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的。如《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权利人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虽未明确产权归属,但可以推定为业主共有。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该条例还规定,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用于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剩余部分的70%纳入住宅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是指对人防工程的产权、使用权、管理权等事项进行规定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防工程通常由政府出资建设,但其所处的地下空间、设备设施等都涉及到各种权益关系,需要进行明确规定和管理。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明确相关权益关系,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有关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条例》、《城市燕文体施工方案》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1.所有权归属人防工程建设一般由政府出资,因此其所有权通常属于政府。
政府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进行管理,具体表现为行政管理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一般归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2.使用权规定人防工程的使用权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并提供给社会各界使用。
对于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功能。
3.管理方式人防工程的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
为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人防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4.收益分配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成本很高,需要通过一定方式获取一定回报。
在人防工程建设后,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以保障人防工程的运行和维护。
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问题与建议1.现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不明确性目前我国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界定和管理还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建议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
2.人防工程效益不明显当前,我国的人防工程在防护效果、经济效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投入,提高其利用率和效益。
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兼谈“华清嘉园人防工程所有权” 案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案情简介]2000年底,原告王某等9名业主以预购的形式先后购买了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房屋,2002年6月,房屋竣工交付适用。
2003年8月,海淀区人防办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租给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之后,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又将该人防工程转租给舒展休闲健身中心,而该健身中心又将该人防工程转租给50余户外来民工居住使用。
2005年4月12日,原告王某等9名业主以海淀区人防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业主对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一、人防工程概述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的建造利用中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
具体而言,人防工程的建造目的是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从而服务于国防的需要。
但是,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从而实现物尽其用。
人防工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二是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二、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一)解释论的探讨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区分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建的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
单建的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
我国法律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造的防空避难设施。
在我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许多复杂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人防工程产权制度。
本文将概述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意义和现状,并探讨其改革和完善的方向。
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意义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是指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防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公共安全设施,其产权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明确产权关系,可以确保人防工程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其防护效果和使用效益。
2. 鼓励投资和资源配置。
健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者参与人防工程建设,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通过建立灵活、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激发民间资本的积极性,提升社会资金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投入。
3. 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规划的有机结合。
通过建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可以促进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有机结合,确保人防工程的布局和建设与城市发展的需求相匹配,使城市的防护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现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人防工程产权的保护主要依据《人防法》等法律法规,但对于产权的界定、流转和保护等方面尚未进行全面规定,导致人防工程产权的保护存在漏洞。
2. 产权归属不明确。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往往由政府投入资金,但在使用权和收益权方面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政府和民间投资者之间在产权归属上的不清晰,给人防工程的管理和运营带来一定的困难。
3. 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
目前,人防工程的管理和运营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
这导致了人防工程的管理效率不高,资源利用不充分的问题。
三、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改善现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1.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小区人防工程部分属于谁
⼩区⼈防⼯程部分属于谁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部分新建⼩区建有⼈防⼯。
⽽⼀般结合地下车库修筑,有很多开发商会将属于⼈防⼯程的车库交给业主使⽤,导致⼩区⼈防⼯程产权纠纷事件经常发⽣。
那么,⼩区⼈防⼯程部分属于哪位呢由谁来使⽤下⾯,店铺⼩编帮⼤家介绍下有关知识。
⼩区⼈防⼯程部分属于谁对于居住⼩区内⼈防⼯程的权利归属,有观点认为,居住⼩区内⼈防⼯程由社会⼒量投资建设,但其中国家不仅减让⼟地出让⾦、减免有关税费,还给予各种优惠,因此,国家也有间接投资。
况且⼈防⼯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特殊属性。
因此居住⼩区内⼈防⼯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管理权归⼈民防空主管部门。
还有观点则认为,居住⼩区内的⼈防⼯程⼀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并⾮直接⽤于国防⽬的,因此不属于《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
对于居住⼩区内⼈防⼯程归属的判断,宜从出资⾓度加以考虑。
国家投资建设的⼈防⼯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防⼯程,应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将⼈防⼯程⾯积计⼊公摊⾯积,该⼈防⼯程应认定由建筑物区分所有⼈即业主共有。
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各类争议的基点只能为:⼈防⼯程由投资者使⽤管理,享有收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防⼯程变更⽤途使⽤的,不能根据变更后的⽤途来确定权属。
例如,⼈防⼯程作为地下车库使⽤的,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七⼗四条的规定,按照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则来确定权属。
⼩区⼈防⼯程部分谁有使⽤权关于⼈防⼯程的使⽤权,《⼈民防空⼯程平时开发利⽤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民防空⼯程平时开发利⽤应当坚持有偿使⽤、⽤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民防空法》第5条,⼈民防空⼯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民防空⼯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资⾦由建设单位筹措。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一、产权制度的背景与存在问题1.1、产权制度的背景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是指人防工程的归属和权益分配制度。
在我国,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但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被分配给地方政府或相关单位。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限制,人防工程的产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1.2、存在问题首先,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不明晰和分配不合理,导致了管理和维护责任不明确,管理效率低下。
其次,缺乏市场机制和激励机制,导致对人防工程的投入不足,建设和维护成本增加。
第三,人防工程的产权纠纷频发,制约了其运作和管理。
最后,由于人防工程的产权监管缺失,导致了资源浪费和管理混乱。
二、改革的必要性与目标2.1、改革的必要性面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综合改革。
首先,改革是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其次,改革是推动城市安全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整体安全水平。
最后,改革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发展。
2.2、改革的目标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明确各方权责,强化管理和监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防工程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完善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制度,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分配与转让规定;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强化产权保护和监管,杜绝产权纠纷,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三、改革的原则与路径3.1、改革的原则改革的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综合治理、创新发展。
首先,依法合规是改革的根本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其次,科学合理是改革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管理。
再次,综合治理是改革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综合管控、多元参与、协同发展。
最后,创新发展是改革的动力源泉,必须加强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推动人防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存在困难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存在困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防工程作为一种重要的防护设施,扮演着保障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角色。
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更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一、产权归属不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是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难题。
在我国,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多为政府所有,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多部门管理的情况下,人防工程的产权边界模糊不清,产权归属不明确。
这导致了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不明确,延缓了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
二、权责不对等人防工程涉及到城市规划、建设、维护等多个环节,但各环节之间权责不对等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矛盾。
一方面,政府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维护中拥有较大的权力,但责任分担不均衡,导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另一方面,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对其管理和维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人防工程的保护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三、财政支持不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我国财政支持不足是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制约因素。
由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许多地方政府在保障城市基本生活的同时,对人防工程的投入有限,导致其管理维护不力,产权制度改革难以顺利进行。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规范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给产权制度改革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人防工程的产权界定、管理维护、责任划分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为人防工程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阻力。
五、社会参与意识淡薄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和支持,但我国社会参与意识淡薄是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瓶颈。
在我国,城市居民对人防工程的保护和使用意识较低,缺乏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使得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存在诸多问题。
嘉兴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嘉兴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一、改革背景嘉兴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人口密集,城市规模逐渐扩大,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任务也日益加重。
旧有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已经无法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产权不明确、管理混乱、维护困难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嘉兴市政府决定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提升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改革内容1.明确产权归属目前,嘉兴市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够清晰,导致管理不规范、利用效率低下。
为此,嘉兴市政府将重新规划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明确各方责任,健全产权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为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水平,嘉兴市政府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人防工程发挥最大效益。
3.促进人防工程的改造和利用为了提高人防工程的利用效率,嘉兴市政府将鼓励和支持人防工程的改造和利用,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空间。
通过改造和利用人防工程,提高城市的防灾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4.加强监督和评估为确保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嘉兴市政府将加强对改革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三、改革意义通过改革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将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同时,改革还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规范管理制度,促进人防工程的改造和利用,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空间,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展望未来嘉兴市政府将继续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希望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促进人防工程的改造和利用,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空间,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一、前言人防工程作为国家安全领域的重要防护设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属不清、管理不规范等,亟需改革完善。
本文旨在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以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现状分析1.权属不清目前我国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存在所有权不明确、登记不规范等问题。
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人防工程处于"物权不清、权利纠纷"的状态,给管理和使用带来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人防工程多由政府出资兴建,存在政府占有、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导致责权不清、权责不分。
2.管理不规范目前我国人防工程管理不规范,存在管理混乱、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由于人防工程多为地下设施,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人防工程进行非法活动,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同时,由于管理单位分散,管理标准不一,导致管理混乱,给人防工程管理造成了困难。
三、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促进人防工程的规范化建设人防工程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
只有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才能够促进人防工程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其安全性和实用性。
2.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效率建立完善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能够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效率。
明确权责关系,厘清管理权限,有利于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3.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防工程建设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只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够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规范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产权界定不清晰:目前,我国人防工程的产权划分并不清晰,有些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导致产权争议持续存在。
2、产权管理混乱:由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导致产权管理难以有效实施,容易发生乱占乱用等情况。
3、产权转让受限:目前的人防工程产权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影响了人防工程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4、产权补偿不合理:在人防工程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产权补偿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导致了产权纠纷和法律诉讼。
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建立健全的人防工程产权划分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在人防工程中的产权归属,防止产权争议的发生。
2、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人防工程的产权管理,加强对人防工程产权的监管和保护,防止乱占乱用等行为的发生。
3、取消产权转让限制:放开人防工程的产权转让,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人防工程领域,促进人防工程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4、合理规范产权补偿:在人防工程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确保产权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不合理的产权争议和法律诉讼。
5、加强产权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的人防工程产权保障机制,保护人防工程的产权安全,维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人防工程产权信息公开:加强人防工程产权信息公开,提高产权信息透明度,促进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三、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措施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注人防工程产权问题,提升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社会认同度。
2、建立产权体系框架: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体系框架,明确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和管理权限,建立相关产权管理机构,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3、健全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相关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和产权保障机制,保障人防工程产权的安全和稳定。
4、加强产权监管和保护:加大对人防工程产权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人防工程产权的保护,维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防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和权属
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和权属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和权属2009-09-01 22:28目前有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国家说。
此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
1985年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就指出,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
《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易地建设费是政府强制性收取的,是人防工程的对价。
收取易地建设费的前提是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才有权向开发商收取。
二是属于开发商说。
理由是;1、《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
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地下工程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四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认为人防地下车位作为住宅小区开发商合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
3、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9条的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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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
人防工程大致可分为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和超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
比如说,小区内两幢高层建筑应当修建“满堂红”人防工程,但开发商不光在高楼下面修建了地下负一层、负二层两层人防工程,还在两幢楼之间的绿地之下也修建了人防工程,将高楼下的人防工程连成一体。
若负二层防空地下室属于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则多修的负一层防空地下室和绿地下多建的人防工程就是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再如小区全部是多层建筑,按国家规定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开发商共修建了6%的人防工程,则超出的2%即为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
所以依法义务修建人防工程与超义务修建人防工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分别适用《人防法》第4条规定和第5条规定,依法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使用、受益权(用益物权)归投资者所有,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能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归投资者所有呢?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尤其是商品房小区)在政府进行规划审批时,都设定了专门的平时使用的规划用途,如停车场、贮藏室、小区会所等等,往往正是因为平时使用上存在较高的经济价值,才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成为目
前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第一、对于义务内修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其平时用途可能根据规划用途用作小区停车场或其他,亦称其平时用途在规划时就已经设定好了,在一般情况下是由人防办和规划局审定通过的。
《人防法》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第20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26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根据规划许可的有关内容,人防工程因为平时使用的规划用途,其使用权已经确定给了特定对象,或由小区业主作为公共的配套设施共同使用,或由某一特定使用人使用该人防工程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某项特定服务。
根据《人防法》25条之规定,使用国有人防工程的应当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并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同时还要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虽然小区内配套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取得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并因此享有经营或收益的权利,但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支付人防工程使用费,同时根据《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的约定,由国家或授权某个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或由人防工程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在保障防空效能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二、对于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目前确定归投资者所
有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发现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投资者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就将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计入用地规划的容积率,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并可以领取人防工程的产权证;(2)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因人防工程的特殊属性,国家明确同意将人防工程所占用的地下空间划拨给投资者使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超义务所修建的人防工程,可参照投资公益设施的有关规定领取人防工程产权证;(3)投资者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并无明确约定,但规划审批时投资者按《人防法》第5条之规定,除负担了义务内修建人防工程的费用外,还积极投资建设超比例外的人防工程,由于没有明确该部分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导致申领人防工程产权证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笔者认为,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归投资者所有。
依据如下:首先,投资者在修建该项人防工程取得了用地许可,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点,履行了各项审批手续,因此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合法建筑,并符合物权取得之基本理论;其次,根据《人防法》第5条之规定,投资者取得该人防工程的占有、使用,受益权,并享有受到一定限制的处分权,但此处分权受限制的内容与其他取得产权的人防工程类似,同样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除此以外,并无明显差别。
再次,根据《国防法》和《人防法》的规定,用于国防目的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可以由政府划
拨,即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尽管投资者修建人防工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但国家为了战时防空的需要对此行为予以鼓励并采取优惠政策,该政策在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上均有明显体现,如减免各项规费、税收以及用水用电价格等。
其中,减免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费,也应当属于国家鼓励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具体政策。
但该项规定目前只有法律的原则精神,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制定。
更何况,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本身就比地上建筑成本高两到三倍,必须考虑到投资者的成本和收益的比例问题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因此,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归投资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