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合集下载

2015司考商法考点:破产概述

2015司考商法考点:破产概述

2015司考商法考点:破产概述2015司考商法考点:破产概述。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征程,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破产的概念从倒闭清算到再建型公平清理债务程序。

二、破产原因(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A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B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C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律教育网B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C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D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E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转换关系①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③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④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与受理)【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与受理)【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第三编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概述(1)破产原因,在我国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2)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但通常各国立法规定的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更为宽松,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就可以依法申请重整,我国也是如此。

(3)各国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主要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两种方式。

通常概括规定的用语有:①不能清偿;②资不抵债,即债务超过;③停止支付。

我国破产立法采取概括主义。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此种破产原因被称作被称为现金流量标准。

其要件为: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连带或担保清偿义务者也不能以代为清偿为条件。

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③债务为能够以货币评价即能够折合为货币的债务。

④债务人在较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5)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此种破产原因被称为资产负债表标准。

2.旧《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规定及问题旧《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这一规定存在许多不妥之处已被新《破产法》修改。

3.新《破产法》中破产原因规定分析(1)根据新《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易于判断的案件。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doc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doc

一、申请破产的主体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得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1)指定管理人(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载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5.法律后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1.债务人申请破产(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上诉(1)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司考商法部分历年真题-4

司考商法部分历年真题-4

专题九企业破产法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1.甲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

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中哪些是违法的?A. 乙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1年前查封的甲公司的土地B. 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C. 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税款5万元D. 甲公司以自己的债权抵销了所欠某公司的债务8万元2.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

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C.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8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

同年8月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由清算组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B.由甲企业自主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C.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D.不得继续履行4.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第三节管理人1.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

破产实务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破产实务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前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清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载定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本章共包括七节内容: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二节债权人申请及受理第三节债务人申请及受理第四节出资人申请及受理第五节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第六节解散清算转玻产第七节裁定受理后人民法院的工作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申请事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事由即被产原因,即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二条【申请主体】(一)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和解。

(二)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出资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四)清算义务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三条【提交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详细描述:1.资料审查:(1)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材料,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注意】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

(2)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或者未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的内容部分,应认定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文件的相关部分合格,法院在审查案件应否受理阶段无权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除非是对已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补正材料本身的再次补充、补正。

(3)对于与案件受理审查事项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无关,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再查明解决的其他问题,法院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此时就提交证据材料,不得以此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破产申请权。

2.不予受理的无效理由(即可以受理):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分析】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需考虑资不抵债。

(2)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各国立法确定对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由专门设置的破产法院管辖,如美国,共设有九十三个地区破产法院,并在十一个联邦巡回审判区设置破产上诉法院;2、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破产案件通常是由普通法院管辖,如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国;3、在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往往根据破产人身份的不同确定管辖法院,商人的破产案件由商事法院管辖,非商人的破产案件由民事法院管辖,如法国。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破产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仅在有的地方法院内曾经设有专门的破产法庭,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各国立法也有不同,如德国、日本等国规定由地方法院管辖,加拿大规定由高等法院管辖,英国破产法原规定破产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辖,后改为由郡法院管辖。

通常,各国立法规定,以债务人所在地作为破产案件确定法院地域管辖的原则。

债务人为企业者,以其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债务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无法依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时,以破产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我国《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目前立法没有对地域管辖作出变通适用的规定,如在无法或不宜依据债务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时,能否以破产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等,故在法律实施中可能存在僵化问题。

确认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有无管辖权,应以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的情况为准,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改变所在地的,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

这就是所谓管辖恒定原则,即以法院受理案件时的情况为标准确定管辖权,受理案件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受理案件后确定管辖情况的变化,而影响其对案件已有的管辖权。

CPA经济法:第08章考点

CPA经济法:第08章考点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分两类。

简单的说,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于资产大于负债,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情形,为核心高频考点。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人1.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申请程序中的权限不同,需注意。

2.有担保债权人同样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3.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

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票据法知识点中,也存在营业场所的判断,注意区别。

②管辖法院一般为基层人民法院。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1.人民法院收到法定主体的破产申请,一律接收并出具凭证,进行形式审查。

(1)需要补充、补正的,书面一次性告知,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裁定受理。

针对异议,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法定受理期间。

(3)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异议不成立。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能阻止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进市场,去尝试着获得自己的发展。

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是各种风险,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等。

而当公司陷入这些风险,如果无法解决,可能就会走上破产的道路。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申请就成了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本文将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意义破产申请是指企业主或其代表为解决企业财务危机而向法院提起申请,有法院在当事人的法定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破产申请的主要意义是重组企业,保护债权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等。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风险,例如生产成本高于售价、产品市场需求过少、销售渠道难以管控等等问题,导致公司面临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

而一旦公司面临破产,会对其员工、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方造成不可逆转的打击。

因此,破产申请可以为企业带来必要的财务和经营重组,使企业继续进行经济活动,同时也能保护利益方的权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如果受理申请,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或重整等具体事务,并公告破产的相关信息以通知各利益方。

在受理申请后,法院还会进一步审查债权清单等相关材料,并委派法官负责监督和管理破产过程,以保障各利益方的权益。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标准对于破产申请的受理标准,各国有所差异。

在我国,破产申请的受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济实力状况: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其经营状况已达到无力清偿债务的程度,且无力进行经营重组。

2.债务情况:申请人必须提交详细的债权清单,包括债权人、债务金额和到期日等信息。

3.合法性认定:破产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院的合法认定,否则不予受理。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经济影响破产申请的受理和执行会对企业及市场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破产申请和执行会对其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等产生不同的影响,如股东可能面临股权贬值,员工可能失去工作,而债权人则可能面临无法收回债务等问题。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破产申请人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破产申请人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破产申请人
(一)债务人申请
1.债务人是最基本的破产申请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

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被称为自愿破产。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需要满足本2条的规定,也就是债务人需要具备破产原因。

3.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二)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无和解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此条件比债务人申请的条件宽松。

因为债权人只能知道现实的外观的状况,无法证明或者很难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是否资不抵债,是否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被称为"非自愿性破产'。

3.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需要满足: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须为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司考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司考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2015司考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2015司考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为考生整理了商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申请
(1)债务人自己申请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①须为具有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且无担保
②须为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③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法律教育网
(3)清算人(清算组织)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A、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者解除
B、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推定解除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C、继续履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担保的权利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实操丨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之“执转破”

实操丨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之“执转破”

实操丨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之“执转破”对于'执转破'最早现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

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对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对条件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指导意见》指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执转破”的可行性奠定了工作基础。

管辖上实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在“执转破”的转化流程上,应该由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2、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依据申请人的不同,破产申请的实质条件也不同。 申请人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和 有关机关。
本次您浏览到是第六页,共二十六页。
(1)债权人申请
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 请对其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 应提供法定文件。(第7条第2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一)债权债务 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司解2条)
(2)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本次您浏览到是第十五页,共二十六页。
3.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效力 ①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直到集体
程序因破产原因被确定为不存在或者已消除而归于终结。
②与破产程序不相冲突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则可以在管理人接管债 务人财产之后继续进行。
本次您浏览到是第二十二页,共二十六页。
案例分析
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 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 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 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 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 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出口成套设 备作抵押,该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 3500万元。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级工商登记核准企业的破产申请案件
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民诉39条的规定
本次您浏览到是第十三页,共二十六页。
四、破产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产程序的开始。 1.审查和裁定

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解读

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解读

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解读任何一个破案件,最首要的重要问题是如何以及谁可以启动破产程序。

所以,破产申请与受理是破产法中至关重要的制度。

其中,破产申请人的范围、破产能力、破产界限等,是破产立法及破产司法中的重中之重。

这些问题在新破产法(即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同)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完全合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实践中不免会引发争议。

故而,探讨这些问题,一方面针对破产司法实践提出法律适用的基本观点(解释论),另一方面为将来出台司法解释或完善立法提供理论意见(立法论),是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不能回避的使命。

一、谁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申请人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在讨论破产制度主体时比较注重破产主体与管理人等,但事实上在破产制度中,在破产申请阶段还有一类非常重要的主体,即破产申请权人,可以说,正是这一类主体才将债务人“推向破产深渊”,使法院考虑是否启动被申请人的破产程序,因此,认真研究破产申请权人的范围、条件对破产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被申请破产人的范围亦是个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一)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由此可见,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均享有破产申请权,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称为自愿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称为非自愿破产。

债务人在达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法赋予债务人破产申请权,首先是因为债务人最了解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对债权人而言,其能对自身状况作准确判断,从而选择合适的程序拯救自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司考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2015司考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为考生整理了商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申请
(1)债务人自己申请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①须为具有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且无担保
②须为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③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法律教育网
(3)清算人(清算组织)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A、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者解除
B、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推定解除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C、继续履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担保的权利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