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合同案件的司法判决
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分析
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分析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分析司法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诉讼案件进行的裁定结果。
司法判决是确保法治社会稳定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因此,司法判决的正当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正当性是判决是否合法和公正的关键指标,其涉及的方面较多,以下分别从法律基础、程序保障和实质正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法律基础司法判决的正当性主要源自于法律规范的保障。
法律是一切判决的基础,只有合法的法律才能产生正当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必须符合常识、伦理、法律等多个方面的标准。
例如,法官依照无证据原则作出的不利于被告的判决就是不合法的。
除了立法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外,法律实践的误解及不当运用也可能影响司法判决的正当性。
例如,在审理张三涉嫌走私案时,法官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是以自己的主观判断裁定张三有罪,这个判决就不是正当的。
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判决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司法程序对于诉讼双方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院需依据合法程序实现裁判的正当性。
程序保障包括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当事人权利等多个方面。
例如,法庭审理时必须公开、公正,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果法官不满足这个原则,判决就是不合法和不正当的。
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司法判决正当性的重要标准。
即使程序正当,若在实现正义上失败,也不属于正当的判决。
实质正义包含了平等、公平、公正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例如,在认定国家有罪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应该有足够的被告辩护权。
如果法院对受害人的陈述不予考虑,那么它就不能体现实质正义。
以下是三个案例,以帮助我们了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案例一:卡洛斯·高恩案(Carlos Ghosn Case)在日本,前日产汽车公司主席卡洛斯·高恩在保释期间逃走后,在黎巴嫩被发现。
卡洛斯·高恩表示他是无罪的,并批评日本的司法程序和法院不存在正当性,因为被监禁的时间很长,而且在没有公开审判的情况下就被逮捕了。
他还表示,他被多次审问并向钻探公司支付了超过900万元日元的检控损害赔偿,因此认为他不得不离开日本。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案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案例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案例是指行政诉讼法的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和裁决的过程。
这些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于指导法官和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案例为主题,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来阐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行政处罚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有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司法解释。
该案中,甲公司因涉嫌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甲公司不服行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对甲公司的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事实和证据,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裁决撤销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诉讼领域的重要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市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例中,甲先生因政府部门的错误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随后甲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先生的损失是由政府部门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裁决政府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就行政事务订立的合同。
行政机关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行政合同约定内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某县的一起行政合同案件中,乙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项目合同。
然而,政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按时支付款项,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政府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裁决政府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赔偿。
案例四: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应当依法行使,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案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原告:X县X镇A村村民小组。
被告:X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X县X镇B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某本案争议山林座落于原告A村区域内,原属下给组村民烈士陈某所有,陈某牺牲后,由陈某的长子继承祖籍山场。
之后陈某的妻子携子迁至B村。
从80年代以来,A村与B村一直对此山林权的归属存在纠纷争议。
2008年5月27日,xx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不服该颁证行为,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9年1月14日,Y市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勘验四至后,作出Y府复决字(2008)第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xx中院提起诉讼,认为xx县政府发放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47号林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市中院行政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X县政府和第三人B村、张某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Y市中院重审后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由X县人民政府对B村、张某与A村关于两处山场的界址争议进行调处。
双方当事人上不服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重审判决。
X县政府按照程序重新颁发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A村组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Y市审理。
思考: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行政裁决。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同时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10.徐某某 诉安丘市人 民政府房屋 补0 6偿 安 置 协 议案——行 政协议存在 重大且明显 违法情形或 者适用民事 法律规范亦 属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 当确认该协 议无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案——行政
机关违反招
商 义 行 的 院
引政,不务7光限华人.资优人予,跃公市民金承益民支滥商司金政华诺权法持用贸诉东府市有金区拆
迁行政合同
案——行政
机0 3关 采 用 签
订空白房地
产收购补偿
协议方式拆
除房屋后,
双方未能就
补偿内容协
商一致,行
政机关又不
作出补偿决
8.安吉展
鹏金属精密
铸造厂诉安
吉县人民政
06
案例十 行 政协议效力 审查的范围
05
案例九 行 政协议履行 之诉的审查 要点及信赖 保护原则的 适用
01
案例十一 行政协议能 否适用“违 法但有效” 的裁判
02
案例十二 行政协议效 力解释
03
案例十三 人民法院对 行政机关行 使行政优益 权的审查
04
案例十四 行政协议解 除及违约责 任承担
0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送达 六、起诉与受理 七、审理与判决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解读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解读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的解读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行政协议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审理规则、公正、合法、有效一、引言行政协议是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为确保行政协议的合法、公正和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我国行政协议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的总体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审判程序合法、裁决结果公正。
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具体规定1、实质性合同:对于涉及土地、房屋等重大财产的行政协议,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质性要件。
2、效力待定:对于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效力要件的行政协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并可以参照相关政策目标进行裁决。
3、履行不能: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不能的情况,应当依法终止协议,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补偿。
四、具体案例解读假设某市政府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约定A公司获得土地后必须在三年内完成开发,否则政府将收回土地。
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完成开发。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该行政协议的实质性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政府的解除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最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是否给予合理补偿。
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基于对部分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基于对部分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一、本文概述行政协议优益权,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所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力,其行使对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优益权的行使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权力滥用、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等。
因此,对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部分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探讨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本文希望能够为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指导,以促进司法实践的公正、高效。
本文也期望能够为相关立法和行政决策提供参考,推动我国行政协议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作为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权利,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
然而,这一权力的行使并非无边界,而是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障行政协议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优益权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同时,行政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应遵循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优益权时,应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与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之间的比例关系。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优益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优益权时,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或恶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当事人也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协议义务。
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优益权时,应及时向当事人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同时,行政机关的优益权行使过程也应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应具有必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优益权时,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其他更为合适、更为温和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只有在其他方式无法满足行政目标时,方可行使优益权。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本文将探讨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行政协议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在出现纠纷时如何进行裁决。
确定文章类型本文旨在介绍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属于法律类文章。
梳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背景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主要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行政协议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特许经营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
法律法规: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遵循《行政诉讼法》、《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据要求:当事人需提供书面协议、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官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来判断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程序要点:审理程序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起诉、受理、举证、质证、审理、判决等环节。
依据法律法规:法官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
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官需要对协议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平合理原则:在判决中,法官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妥善平衡。
损害赔偿:如果行政协议案件涉及损害赔偿,法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总结本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进行了详细探讨。
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法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要求,确保判决合理且公正。
在判决中,法官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损害赔偿等思路,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妥善平衡。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规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协议的履行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也将会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管理的日益复杂,行政协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9年11⽉12⽇通过的《⾏政协议解释》,对该解释内容做进⼀步解读。
⼀、明确⾏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政协议当事⼈的合法权益1.明确了⾏政协议的内涵。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政机关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的具有⾏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政协议。
根据这⼀规定,⾏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是主体要素,即必须⼀⽅当事⼈为⾏政机关;⼆是⽬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当事⼈必须协商⼀致。
通过对⾏政协议内涵的规定,明确⾏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
2.明确规定了⾏政协议的范围。
⾏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了列举。
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项⽬】等等。
通过对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段时间,国有⾃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保障城市低收⼊群体的“房⼦是⽤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3.明确排除了⾏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事协议。
为了准确把握⾏政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进⼀步规定,对于⾏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的协议、⾏政机关与其⼯作⼈员订⽴的劳动⼈事协议,不符合⾏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民法院⾏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黄永维梁凤云杨科雄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及过程二、起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及过程行政协议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发生重大变革的重要体现,是公众社会治理参与权和公共资源分享权的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等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通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协议,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一切生产要素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中竞争,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让社会资本潜力充分释放,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
对于行政协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突出强调了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有助于推动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助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司法判决的法理基础分析
司法判决的法理基础分析一、引言司法判决作为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结果,对于保障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司法判决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建立在坚实的法理基础之上。
本文旨在对司法判决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与应用。
二、法理正义1. 法理正义的概念法理正义是指通过依法公正地进行判决与执法行为,保障法律的公平和社会公正。
法理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判决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 法理正义的基础法理正义的基础在于法律的成文和默认规定。
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规则与道德准则,体现了公众的共识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司法判决在依法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法律的基础上,正义审判才能得以实现。
三、司法权力的制约1. 司法权力的特点司法权力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力量,司法机关必须行使一定的裁量权。
然而,司法权力的行使也需要得到必要的制约和约束,以免导致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2. 司法权力的制约机制(1)法律的限制:司法权力受法律的约束,只能依法行使。
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程序和判决依据,司法判决必须根据法律明确的规定来进行。
(2)证据的要求:司法判决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判决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3)上诉和监督:司法判决的结果并非绝对,当事人在不服判决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以寻求更加公正的判决结果。
同时,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也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司法判决的平衡1. 利益平衡司法判决需要在不同权益之间进行平衡,保障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权益、社会的稳定以及法律的约束,寻求一种平衡,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
2. 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司法判决既要基于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道德伦理的因素。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但有时法律可能存在漏洞或不足,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正义需要。
论行政协议纠纷中的司法审查问题
论行政协议纠纷中的司法审查问题作者:罗柳来源:《速读·上旬》2021年第11期◆摘要:行政协议“行政性”与“协议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备受争议的体质,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审查一直是行政协议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影响着整个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协议是体现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
文章通过案例发现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行政法与民事法规适用之建议,为达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的平衡,弥补行政协议纠纷中法院裁判的不足。
◆关键词: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有效性审查;法律适用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若干规定》)通过并为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了更加细化和具体的规定。
虽然新司法解释扩充了具体类型,但在适用时仍然有不明确之处,除了对行政协议界定存在困难,在行政诉讼中所出现的问题更加纷繁复杂。
本文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为起始标准,以“行政协议”为关键词,共检索案例55979件,并选取了最高院公报案例及最高院、高院裁判的典型案例在内的40个案例,总结法院对行政协议纠纷的审判焦点如下表(一个案件存在多个裁判焦点),可见,行政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审查无疑是实践中的重点之一。
在选取案例中,法院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审查中的法律适用不够清晰。
最高院在审理苏会寿①一案中,确认行政机关“未批先征”行为违法后,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安置补偿权益角度出发,认定以“未批先征”为由从根本上否定所有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成为不合法不合理之举,认定争议协议有效。
由此可见,行政协议纠纷审判中,存在为了维持行政协议的稳定性,而忽视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中的程序性违法,从而认定行政协议有效之情形。
对约定不明确的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同时适用继续履行判决和采取补救措施判决
对约定不明确的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同时适用继续履行判决和采取补救措施判决行政协议的约定一旦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将导致行政协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和纠纷。
而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适用继续履行判决和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行政协议的约定不明确行政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自主的基础上进行的合法协商,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而对于行政协议中的约定,一旦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将会导致行政协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和纠纷,最终可能影响到行政协议的履行和法律效力。
二、继续履行判决的适用继续履行判决是指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强制执行行政协议的约定,保证行政协议的履行。
在对于约定不明确的行政协议案件中,继续履行判决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行政协议的履行。
继续履行判决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政协议的约定明确:如果行政协议的约定不明确,无法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则无法适用继续履行判决。
2、当事人的主张具有合法性:当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具有合法性时,法院可以适用继续履行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协议的条件已具备:当行政协议的条件已全部具备时,双方当事人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法院可以适用继续履行判决,保障当事人权益。
继续履行判决的适用可以使当事人达成共识,积极履行行政协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三、采取补救措施判决的适用补救措施判决是指为保护当事人利益,强制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来履行协议约定的判决。
在约定不明确的行政协议案件中,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也是一种有效的适用措施,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补救措施判决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具有对应的补救措施:如果行政机关无法采取对应的补救措施,则无法适用补救措施判决。
2、当事人的主张具有合法性:当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具有合法性时,法院可以适用补救措施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行政合同案件司法审查的原则
第16卷第2期2009年6月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angsha S ocia l Work Colleg e Vol 116No 12Jun 12009试论行政合同案件司法审查的原则杨柳青(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摘 要] 行政合同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特点,故对行政合同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违约性相结合,进行多层次的司法审查,以符合依法行政的需要,切合现代行政审判的发展要求,并最大程度地彰显行政民主精神。
[关键词] 行政合同;行政审判;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 D92211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136(2009)02-0020-02 [收稿日期] 5 [作者简介] 杨柳青(),女,湖南长沙县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导致行政实践中大量行政合同的存在,与此同时,行政合同诉讼也开始涌现。
行政合同作为公法与私法彼此渗透的一个例证,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特点,在行政合同案件的司法审查中,既不能单纯适用私法合同审查规则,也不能完全适用行政审判规则,因而,需要有特别的审判规则加以应对,笔者认为,行政合同案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也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同时以违约性审查为补充。
一、合法性审查行政合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复议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据此,我国在行政审判中采用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基本排除了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行政法制的要求,它合理界定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也是我国现行行政民主发展状况的体现。
11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
王淑景、刘文斌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淑景、刘文斌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6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启张志立【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启张志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淑景;刘文斌;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当事人】王淑景刘文斌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当事人-个人】王淑景刘文斌【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王大刚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苗杰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大刚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苗杰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大刚苗杰【代理律所】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淑景;刘文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淑景、刘文斌提起本案行政协议履行之诉前,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已经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涉案《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撤销决定书,将与上诉人签订的《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撤销,并于2019年11月7日向上诉人王淑景送达撤销决定书,即涉案协议已经确定被被上诉人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淑景、刘文斌提起本案行政协议履行之诉前,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已经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涉案《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撤销决定书,将与上诉人签订的《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撤销,并于2019年11月7日向上诉人王淑景送达撤销决定书,即涉案协议已经确定被被上诉人撤销。
在涉案协议已经被撤销的情况下,上诉人仍提起本案行政协议履行之诉,诉请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涉案协议,明显缺乏事实前提和基础。
行政诉讼案例法律评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不服某区规划局对其房屋征收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其房屋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听证,也未依法给予其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补偿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并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和质证。
(一)法庭调查1. 原告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房屋征收决定书、补偿方案、征收程序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2. 被告某区规划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征收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证明其征收决定合法、合理。
(二)辩论与质证1.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已依法进行了征收程序,包括公示、听证等环节,程序合法。
3. 原告张某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金额过低。
4.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补偿方案符合相关规定,补偿金额合理。
(三)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依法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进行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2. 补偿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补偿金额过低,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合议庭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判决撤销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三、法律评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法律问题。
浅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浅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是关于行政裁决的规定,该条规定了行政裁决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浅析,探讨其内容、适用范围、意义等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性质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裁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意味着行政裁决不仅具有规范性的意义,而且具有直接的执行力,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二、行政裁决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有明确的事实和依据。
行政裁决必须基于客观的事实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或违法的情况下作出。
2. 有合法的权限。
行政裁决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具备的合法权限所作出的,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
3. 有正当的程序。
行政裁决必须遵循行政程序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听证、调查、审查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但对于不满意行政裁决结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救济途径寻求帮助:1. 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向裁决机关所在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查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 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四、行政裁决的意义和作用行政裁决是建立在法律和规范的基础上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最终解决方式。
其意义和作用在以下方面体现:1. 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行政裁决要求行政机关基于客观事实和明确法律依据,遵循适当的程序,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从而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2.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行政裁决是一种以国家主权为基础、以行政手段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律规定,审理和裁决行政纠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司法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
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发生的管辖范围内行政案件事项进行审理,所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行政裁决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裁决的基础性质。
行政裁决的基础是国家的主权,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以行政法律规定为准,并以行政裁决的形式调整或决定行政案件的事项的行政行为。
具体的行政案件的结果,涉及到国家的利益,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所以行政裁决有很强的基础性质。
二、行政裁决的司法性质。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履行司法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它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融合,充分运用司法机关的行政裁决,使行政权力更充分,司法权力更可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压力,使司法审查更经济,更有效。
三、行政裁决的规则性质。
行政裁决是根据行政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审理并裁决行政案件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规则性质。
尤其是,裁决在准确、公正方面,受行政法律的规范,其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遵循,以确保裁决准确、公正。
四、行政裁决的明确性。
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发生的行政案件事项进行审理,所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它是一种明确的、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因此,行政裁决的正确性和可执行性,决定了它必须具备明确性,以便让受案人明确行政机关的裁决内容。
五、行政裁决的快速性。
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就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是一种快速有效的审理方式。
因此,对于集体矛盾、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行政领域,采取快速行政裁决,可以及时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总之,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采取法律手段实现的一种行政手段,具有基础性质、司法性质、规则性质、明确性、快速性等特征,具有社会效益。
它是管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手段,体现了济社会的迫切要求,它的全面合理开展和及时有效的实施,有助于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行政案件分析报告
行政案件分析报告1. 概述行政案件是指由政府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制约或者处罚的案件。
本文将对行政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了解案件的特点、原因及解决方法。
2. 行政案件的特点行政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2.1 行政性行政案件是由政府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机关处理的案件。
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行政案件的特点在于其处理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到政府对公众的管理和监督。
2.2 公益性行政案件的处理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政府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通常会考虑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2.3 法律性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包括行政法规、行政法等。
政府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行政案件的原因行政案件的发生通常有以下几个原因:3.1 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行政案件的发生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所导致的。
当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时,就容易出现行政案件。
3.2 行政执行力度不足行政案件的发生还与行政执行力度不足有关。
政府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如执行力度不够,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引发行政案件。
3.3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一些行政案件的发生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所导致的。
当行政机关对某些案件不予处理或拖延处理时,就会引发公众的不满和诉讼,从而产生行政案件。
4. 解决行政案件的方法为了有效解决行政案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以便更好地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减少行政案件的发生。
4.2 提高行政执行力度政府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执行力度到位。
对于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防止行政案件的发生。
4.3 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行政案件,避免因不作为或拖延处理而引发行政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摘要]行政合同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方式之一其纠纷的解决应适用行政诉讼,但现行诉讼结构,包括判决都是建立在单方的行政行为之上的,这种判决制度在判决的前提、判决的类型及判决适用条件等方面都不适应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需要。
我们应建立多元的审查原则,放宽适用条件对现行判决加以合理整合运用,同时增加判决类型,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随着给付行政、福利行政的发展,合同式行政方式在行政活动中日益凸显其重要地位,与此同时,大量的行政合同案件也开始涌现,但在有关行政合同案件的司法审查中,一方面由于行政合同不同于私法合同,故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另一方面行政合同亦不同于单方的行政行为,故也不能完全适用现有的行政诉讼规则,那么,如何积极稳妥地审理行政合同案件,合理解决现实中的行政合同纠纷,是一个理论和实务上都值得探讨的问题。
而司法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或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它是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纠纷作出的最终的权威的处理结论,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表明了国家对当事人诉求的肯定或否定。
因此,司法判决的类型的完善、司法判决的正确适用既是一个理论上被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实务中人民法院作好审判工作的关键,它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这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有过深刻的体会,“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起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因此行政诉讼法在立法内容、技巧以及规范性等方面都存在较多欠缺之处,行政裁判形式的不全便是其中一个不小的缺陷,给行政审判带来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可见,对行政合同纠纷的司法判决的探讨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又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将会促进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因为“作为一种司法制度的行政合同救济的建立,可以暴露我们在行政合同领域中的问题,可以使既有的行政合同规则真正起到实际作用,也可以产生促使我们解决行政合同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的动力,从而逐步确立行政合同领域的基本秩序。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适用及其缺陷评析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社会服务职能代替了国家统治职能,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换言之,行政职能不再是简单的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要积极的为社会提供服务和保障,行政已不再是简单的行政而是多元化的行政,这种多元化在性质上呈现为多样性:权力行政、参与行政、服务行政和效率行政。
很显然单一的行政权力手段已远远不能适应行政职能转变和多样性行政的要求。
而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权力行政的新的行政方式,“适应了授益的行政活动多样化和扩大化的事实”,以其所独有的强调合意、注重平等、遵循诚信的特点,在行政活动中极大地弥补了传统行政手段的不足,提高了行政效能,显示了极大的优越性和无穷的魅力,在各国的行政实践中均被大量运用。
但是“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权力分立体制下,为达到保障人权与增进公共福址之目的,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均应具有合法性,此种合法性原则就行政领域而言,即所谓依法行政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活动均应最终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
行政合同作为国家行政的一种新型活动方式,也不例外,应遵循这一原则,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正如西方政府合同研究的先驱人物特滨所说,如果合同纠纷的处理不诉诸第三人裁决,则存在着因当事人间讨价还价能力的不平等而使结果发生扭曲。
因此西方国家均坚持了司法救济的最终原则。
但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不同,对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也各成特点。
法国和德国由行政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英国和美国虽然早期曾有过政府合同纠纷由行政机关作最终的终结性裁决的历史,但最后还是确立了法院对政府合同的司法审查制度,但由于他们无公私法的划分,政府合同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来审理。
在我国,虽然体系及制度上无公私法的划分,但实践及趋势表明公法与私法各成体系。
在行政争议的解决上,尽管统一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审判权,但是行政案件的解决却有专门的行政诉讼依据和规则、专门的行政诉讼途径。
虽然对于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问题上,曾经由于理论上的准备不足、认识上的偏差和制度上的不完善,曾将一些行政合同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①但现在学者研究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的结论多倾向于将行政合同案件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实务部门也正在为此努力。
“。
笔者亦赞同行政合同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范畴,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不加考虑地完全适用,特别是现行的行政诉讼判决,主要是针对单方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而设计的,在适用于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时,会产生以下不适应问题:1.现行判决适用前提是严格、单一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应行政合同这种新型行为方式灵活性的需要。
现行司法审查制度中,确立了“合法性原则”这一基本的行政审判原则,因此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判决的前提。
对于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作为一个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行为,只有符合法治主义的要求才能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但是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根本不同于传统单方行政行为的一种新的行政行为方式,它的出现是政府职能增多,涉及对行政机动性和行政手段多样性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不可能再用形式意义上的依法行政理念来禁锢它而扼杀其机动性。
对行政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应有所松动,此其一。
其二,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讨价还价合意的结果,它不仅反映了行政主体的意志,也是相对人意志的体现,特别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让相对人接受行政机关的限制,更需相对人的主动同意。
由于行政合同中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为防止公权的主体利用优势地位欺压劣势地位的相对人,行政合同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成为行政合同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内容是否合理甚至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可以说合同的价值在于其有效性,有违法之处的合同未必无效。
”而建立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的现行判决只能解决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并不能解决其合理与有效的问题。
其三,行政合同的功能之一在于可以实现法定下的约定,即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与民协商,与民合作,与民合意。
与单方的行政行为不同,它的内容更具体,更体现了双方的自由意志性,民主性和平等性,诚如法谚云“当事人的约定即是当事人的法律”,因此对行政行为的违约性审查同样是司法判决的前提。
2.现行判决严格的适用条件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适应行政合同纠纷诉求多样性的需要。
针对现行的六种主要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具体、严格的适用条件,法官只需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对照每种判决的适用条件,对号入座即可。
这种简单的“照方抓药”、“对号入座”审查方式,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适应行政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诉求多样性的需要。
因为与一般行政行为纠纷不同,在行政合同纠纷中相对人往往会提出多种诉讼请求,如请求法院对合同某些条款效力进行确认、撤销行政机关的违约行为、请求违约赔偿等,这需要放宽判决的适用条件,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满足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在法国,为适应行政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诉求多样性的需要,对行政合同纠纷采用不同与一般行政行为的诉讼方式,即行政合同纠纷适用完全管辖之诉讼,而一般的行政纠纷则采用越权之诉。
这二者的区别之一在于,在越权之诉中,只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官只有认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撤销违法行为的权力,而在完全管辖之诉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判决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种诉讼中行政法官的权力近似于普通法院法官的权力,这样法官就能够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国的这一经验应值得我们借鉴。
3.现行判决类型不能适应行政合同纠纷多样性的需要。
如前所述,现行判决主要针对合法性问题而设,其功能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既来自于法律规定又来自于合同约定。
并且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适度的主导性权利,使行政机关引导行政合同的缔结与履行,向着其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西方各国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行政合同中的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方式。
法国在公益优先原则上构建起确认行政机关具有普适特权的行政合同理论。
②德国虽然强调行政合同当事人通过彼此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律也允许行政机关享有例外的特别权利。
即使在以普通法合同规范和理论构筑起政府合同规则的英美国家也往往通过一些行政合同的格式条款来保证行政机关在合同的履行中享有优先权。
“。
我国《政府采购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享有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监督、指挥、制裁等权力。
因此,行政机关的履行行为既有违法的可能,又有违约的可能。
相对人申请司法救济的诉求中既有针对行政机关法定权力的情形,也有针对约定权利的情形,既有针对一般权利的情形,也有针对主导性权利的情形。
相对人若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性行为起诉,我们当然可以用现行判决加以解决,但是若相对人针对的是双方的约定的权利性行为而起诉,主张行政机关违约,请求人民法院阻止其违约行为,或请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则现行判决明显无法直接适用。
二、行政合同案件司法判决的正确适用正因为现行行政诉讼判决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上存在以上诸多不适应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对现行判决进行改造,一方面对审判原则进行改造,确立合法性合理性和违约性的多元化的审查原则,另一方面对现行判决加以灵活运用,针对行政合同不同于单方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出发点,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正确解决纠纷为目的,来对现行判决予以整合。
“对于行政机关行使主导性权利行为以及不履约的行为,可以运用行政诉讼的维持、撤销、责令履行职责等判决形式,同时还要针对行政契约纠纷中的效力的确认,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作出相应的判决。
”换言之,行政合同的判决既有针对行政合同本身的判决,包括合同无效的确认判决和合同的变更、撤销、解除判决,同时又有针对行政机关行使主导性权利行为的判决,包括行为的维持或撤销判决。
还有针对结果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判决。
具体而言,适用如下:(一)针对行政合同的判决1.行政合同的无效确认判决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的,它是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
为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各国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们认为,行政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一)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能力的;(二)违反法律对行政合同的形式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的;(三)违反法律对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的;(四)根本违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或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五)合同的履行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订立时未征得他人同意的;(六)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七)依法应经其它机关核准、同意或会同办理,但未履行该程序,事后又未补正的;(八)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