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相关问题探析——从租赁权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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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探讨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探讨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探讨一、关于经营性墓地的基本法律理论解释( 一) 关于经营性墓地的概念厘定在我国,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二者在使用主体、获得方式和使用方式上都是不同的。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中简称《公墓管理办法》) 第3 条规定: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17 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在使用主体上经营性墓地的使用主体为城镇居民,而公益性墓地的使用主体是农村村民; 在获得方式上经营性墓地是购墓者通过买卖方式获得的,公益性墓地则是农村村民根据其所具有的农村户籍身份获得的; 因此在使用方式上经营性墓地是有偿使用,公益性墓地为无偿使用。

所以,可以将经营性墓地的概念概括为: 经营性墓地是城镇居民向有销售资格的墓地经营主体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使用的用于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墓地。

( 二) 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与经营主体1. 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对于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殡葬管理法规文件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 下文中简称《殡葬条例》) 第6 条规定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7 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8 条规定: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我国公墓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我国公墓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我国公墓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张丽丽【摘要】我国公墓的发展经历了多年的市场化进程后,呈现出了社会需求大、供给价格高、拓展业务多样化的特点。

无论公益性公墓还是经营性公墓及其他类别不同的公墓均无法满足普通百姓的需求。

为了满足百姓和社会的需求,特别应对墓地价格高涨问题,积极发挥政府职能,体现公益性特点,出台能够引领百姓并符合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政策,引导民众改变理论认知,满足殡葬改革进程中的过渡性需求,最终实现绿色殡葬的改革目标。

%After many years of market development,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emetery show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igh social demand, high supply price and diversified business.Whether public cemetery or operating cemetery and other categories of different cemetery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ordinary people.In order to meet the social needs of the people,especially the cemetery prices rising,should play an active role in the government's ability,should embod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welfare,designed to lead the people and take in line with the policy of the different development stages of society,guide people to change the cognitive theory,carrying the reform of funeral and interment in the process of transitional requirements,finally achieve the goal of green funeral reform.【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导刊》【年(卷),期】2016(000)022【总页数】6页(P184-189)【关键词】公墓;市场化;问题;成因;解决方案【作者】张丽丽【作者单位】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 101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892.22公墓,公共墓地的简称,指专供公众进行骨灰、遗体、遗骸埋葬或安置的场地。

墓地 使用权

墓地 使用权

墓地使用权墓地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获得使用墓地的权利。

墓地作为人们安葬逝去亲人的场所,是人们表达敬意和缅怀的重要场所。

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管理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1. 墓地使用权的定义墓地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合法途径下,获得利用墓地进行安葬和墓地维护的特殊权利。

墓地使用权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根据法律和规定发放的,其目的是确保公共墓地合理利用、公正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2. 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墓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取得方式和要求。

常见的墓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购买:个人或家庭可以通过购买墓地使用权,以确保安葬亲人的权益。

购买墓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相应费用,并按照要求进行手续办理。

•继承:某些地区允许墓地使用权通过继承的方式传承。

在亲人去世后,合法继承人可以获得继承的墓地使用权。

•分配:在一些地区,政府或相关机构会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墓地使用权分配给有需要的人。

这通常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

3. 墓地使用权的管理墓地使用权的管理是确保墓地资源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的重要环节。

管理墓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法律和规章: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规章,明确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管理程序。

这有助于规范墓地使用权的流程,保护公众利益,防止恶意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监督和执法: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墓地使用权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墓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同时,对于违法和不当行为,要及时予以惩处,并修复相应的问题。

•公众参与: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墓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违法和不当行为的举报,社会应当提供举报渠道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墓地资源的公正分配和有效利用。

4. 墓地使用权的保护保护墓地使用权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任务。

墓地使用权的保护应当包括以下方面:•法律保护: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墓地使用权进行保护。

浅议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浅议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浅议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作者:刘建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在界定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之上,探讨了该权利的取得条件、方式和程序,以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条件、方式和程序。

【关键词】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流转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绝对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他物权,是一种有限制的用益物权。

侵权责任法以墓地使用权及墓穴所有权为保护对象,非法占有或者毁坏他人墓地的,属于侵权行为,即侵犯了他人的墓地使用权和墓穴所有权。

[1]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民政部促进滨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3款第2项规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的要求,依法加强公墓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防止投机行为,倒买倒卖,非法营利,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权的取得需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2)经过审核备案登记是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取得的必备条件。

笔者认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可参照商品房买卖的有关规定,并不能通过仅买卖方式自然取得,还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备案登记方可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此条规定应写入民政部统一制式的格式合同《经营性墓地买卖合同》中,以便于购买者知悉和及时办理,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此外,如果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取得了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这些居民将户籍迁入农村,是否可以申请农村的墓地使用权呢?换言之,已经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是否有权购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呢?如果允许,那么,农村村民取得的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否意味着自动丧失效力?对上述几个问题,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和相关法规并未规定。

[2]笔者认为,墓地使用权不同于住宅的使用权,每个人除了死后安置其遗骨外,并没有其他用途,居民无论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死后只能在农村墓地使用权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享受。

墓地使用年限法律解释是怎样的

墓地使用年限法律解释是怎样的

1.墓地使用权的确立:墓地使用权是指对墓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墓地使用权的确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必要的手续和批准。

当业主购买墓地或使用墓地时,其实际上是取得了墓地使用权。

墓地使用权的确立需要通过合法的手续,例如购买、租赁、继承或转让等方式确立。

2.墓地使用年限的确定:墓地使用年限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不同地区、不同墓地管理机构对墓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墓地使用年限的确定受到土地使用权法、城乡建设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3.墓地使用年限的延长:墓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在实践中,延长墓地使用年限往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当地规划和现状条件,即墓地位于法律法规允许的地理位置;二是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周围环境的整体利益;三是符合殡葬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审批程序。

4.墓地使用年限的终结:墓地使用年限终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墓地使用年限到期,没有延长使用年限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将墓地进行停用或迁移;二是墓地使用者或其家属申请拆迁或清空墓地。

在以上情况下,墓地使用权将终止。

墓地使用年限终结后,残存的墓地或墓碑等将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置或处理。

5.墓地使用年限的保护:为了保护墓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墓地使用年限进行了相应的保护。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墓地使用年限的管理和维护要求,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及时履行和维护墓地使用权的义务,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

总之,墓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墓地使用权的确立、墓地使用年限的确定与延长、墓地使用年限的终结以及墓地使用年限的保护等方面。

具体的解释和操作细节,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具体的管理规定。

殡葬企业价值评估探析

殡葬企业价值评估探析

殡葬企业价值评估探析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殡葬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多。

现在的殡葬行业已经具备了可选消费和公用事业的双重行业属性。

从可选消费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对殡葬服务的价格敏感度较低,愿意为殡葬产品的边际改善支付高溢价。

从公用事业的角度来看,经营性墓地具有天然的区域垄断特性。

由于民政部门在经营性墓地领域供给端的管制,行业由于大量新进入者的出现导致竞争格局恶化是小概率事件。

这些因素都为殡葬行业带来了强盈利能力的基础,也引起了社会资本的关注和追逐。

二、殡葬服务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路线选择在进行殡葬服务企业的价值评估时,可以采用剩余法或BOT特许经营的方式。

剩余法是一种常用的估值方法,适用于殡葬服务企业的资产评估。

而BOT特许经营则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模式,适用于殡葬服务企业的盈利能力评估。

选择合适的技术路线对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非常重要。

三、殡葬服务企业价值评估的难点殡葬服务企业的价值评估存在一些难点。

首先,由于殡葬行业对社会资本的准入限制才开始放松,殡葬服务企业并购的案例较少。

其次,大多数殡葬服务企业经营的地域性及行业的特殊性,可查询及可信度较高的经营数据较少。

这些因素都给估价师客观、准确地对殡葬服务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带来了挑战。

四、现阶段殡葬服务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殡葬服务企业价值评估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首先,殡葬服务企业的资产评估和盈利能力评估存在一定的误差。

其次,由于殡葬服务企业的特殊性,市场上缺乏专业的殡葬服务企业价值评估机构。

此外,殡葬服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提高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评估报告的质量。

殡葬服务分为殡业和葬业两个方面。

殡业主要包括火化遗体以及相关服务,葬业则是落葬墓地及相关服务。

最初,殡葬行业是以公益性单位的形式进行的,如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或殡葬服务中心等。

近年来,社会资本也逐渐进入殡葬行业,通过BOT或重组并购等方式开展经营性殡葬服务。

浅析国有资产租赁运营管理及建议

浅析国有资产租赁运营管理及建议

浅析国有资产租赁运营管理及建议国有资产租赁运营管理是指国有资产所有者通过租赁的方式,将其资产出租给租赁经营者,实现资产的流转和增值。

在国有资产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有资产租赁运营管理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国有资产租赁运营管理中存在着资产评估不准确的问题。

在租赁前,对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的评估不够准确和科学,导致资产估值偏低或偏高,影响到租赁经营者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

建议:在国有资产租赁前,应当加强资产评估工作,可以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权威的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其次,国有资产租赁运营管理中存在着合同约束力不强的问题。

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合同的履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缺乏可执行性等问题,导致合同的履行困难,增加了纠纷的发生和解决的成本。

建议:完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制定和执行机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合同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确保合同的平稳实施。

此外,国有资产租赁运营管理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租赁经营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租赁经营者通常对资产的情况了解较少。

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合作双方的利益不对等,增加了合作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建议:在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加强信息的共享和沟通,提高双方对资产的了解程度。

可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平台,包括资产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维护保养等,以便租赁经营者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最后,国有资产租赁运营管理中存在着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在租赁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租赁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不到位,导致租赁经营者违规操作、损害资产利益。

墓地保护的不足及保护路径构建

墓地保护的不足及保护路径构建

墓地保护的不足及保护路径构建摘要:墓地作为死者安息之所,对其进行保护是合理且必要的。

在墓地纠纷频发的当今,法律的缺位造成了当事人利益保护的不到位。

到底该建构一种怎样的保护路径,以便更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墓地;权益;物权1、墓地的缘起以及墓地保护的合理性墓地,即阴宅,为安放死者遗体或者骨灰并使死者能得到安息之所。

根据考古发现,最迟在旧石器时期我国就已经有了墓葬。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灵魂观念的觉醒,便开始有了安葬死者的意识和行为,此后在历朝历代都有墓葬的传统。

入土为安的观念,至今仍扎根在国人的脑海中。

墓地不仅是死者遗骸的栖息之所,也是生者祭奠与追忆死者的情感寄托之处。

基于墓地本身所含有的深层意义,对于墓地进行法律保护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

首先,先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进行分析。

在国人“视死如视生”的生死观念下,生有所居,死有所葬基本上是每个人共同的愿望,能够获得死后的安宁至关重要。

作为死者灵魂安息之所和子孙祭祀场所的墓地历来受到各朝法律的保护。

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对墓地进行保护的合理性。

对于墓地的保护,直接维护的是相关权利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间接保护的是死者的物质性人身遗存。

坟墓是具有特殊用途的不动产,实质是一种为居住外目的而建造的构筑物,应该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墓地作为坟墓的物质载体,自然应该受到一体保护。

有学者认为墓地比起一般的财产来说,承载了生者对死者的特殊感情因素,导致墓地与人格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一种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对墓地进行保护,核心是保护死者的物质性人身遗存。

虽然在有关于物质性人身遗存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存在多种观点,但是各国法律基本上都给予物质性人身遗存进行保护。

有学者认为,遗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延续,对于遗体的保护,就是对死者人格要素的保护。

重视对墓地的保护,不仅是基于财产权视角针对墓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给予物权保护。

更是基于人格权的视角,针对墓地中存放的死者物质性人身遗存进行法律的保护。

经营性公墓存在的涉税问题

经营性公墓存在的涉税问题

经营性公墓存在的涉税问题经营性公墓存在的涉税问题经营性公墓的性质根据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经营性公墓的收入除一般殡葬服务收入外,主要为丧主按规定交纳的墓穴租用费、建基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经营性公墓是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服务?经营性公墓不同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不动产。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就是说再豪华的墓地,其使用期限也仅有20年,20年后要重新交费,不交费的按无主墓进行处理。

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相吻合。

据此理解公墓属于公共设施,丧主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属,是一次性收取了不超过20年的租金等综合服务费,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无产权的车位的情况。

经营性公墓是否缴纳营业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进一步明确: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政策将墓穴租用费定义为转让墓地使用权,且按照殡葬服务给予了免征营业税优惠。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虽然将殡葬服务继续纳入免税范围。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明确财税[2001]117号予以作废。

哪么,新的政策下是否征收营业税就值得推敲。

将墓穴租用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定性为常规性殡葬服务则属于免税范围。

关于经营型公墓的经营方案

关于经营型公墓的经营方案

关于经营型公墓的经营方案1. 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经营型公墓的经营方案。

经营型公墓是指以商业化运营为目的的墓地管理模式。

本经营方案将覆盖以下关键方面:市场分析、经营目标、服务内容、营销策略和财务规划。

2. 市场分析针对经营型公墓的市场分析,我们应考虑以下因素:- 人口结构:了解目标客户群体的人口特征、数量和趋势;- 竞争环境:研究附近竞争对手的规模、定位和服务;- 政策法规:了解相关的土地使用和墓地管理政策,确保合规经营;- 社会需求:分析当地社会对于墓地和附属服务的需求和偏好。

基于以上市场分析,我们将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经营策略。

3. 经营目标根据市场分析结果,我们的经营目标如下:- 提供优质的公墓服务,满足客户对于墓地的需求;- 创造舒适、安全、肃穆的环境,为亲友悼念提供便利;- 建立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吸引更多客户选择我们的服务;- 实现稳定的经济回报,确保经营持续和发展。

4. 服务内容我们将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墓地销售与租赁:为客户提供墓地销售和长期租赁服务,满足不同需求;- 墓地维护与管理:定期进行墓地维护,保持墓地整洁和安全;- 附属服务:提供清洁祭祀、墓地绿化、殡葬仪式等附属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5. 营销策略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我们将采取以下营销策略:- 建立品牌形象:通过高品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口碑塑造品牌形象;- 线上推广: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和在线销售,吸引更多潜在客户;- 社区合作:与当地社区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社区活动,提高知名度;- 个性化定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不同需求。

6. 财务规划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并保证经济回报,我们将进行财务规划:- 成本控制:合理控制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定价策略: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定价,确保利润最大化;- 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体系,确保运营资金充足。

在财务规划方面,我们将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和企业运营状况,确保经济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的思考

关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的思考

关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的思考作者:来源:发布时间: 2013-10-25 点击数:116次不久前我局对我县骨灰公墓管理服务部进行了稽查,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使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收管理过程无所适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亟待明确。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免界限不明确。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并经实际到企业检查发现,其公墓主要收取的费用包括墓穴管理费、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并没有收取转让墓地使用权的收入。

我省在2010年9月3日由税政一处下发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关于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答复是:根据营业税的征税原则,结合《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转让墓地使用权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对比以上不难发现,经营性公墓收取的各种费用中并没有转让墓地使用权的收入,经营性公墓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的,因而,对经营性公墓收入能否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如果按照租赁关系计算征收营业税,租赁行为属于一种服务行为,这种服务行为是否纳入“殡葬服务”呢?再者按我省的规定,是把经营性公墓全部收取的费用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营业税呢?还是可以只对其中的管理费、墓穴租用费和护墓管理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基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难以把握。

二是殡葬服务范围不明确。

经营性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经营性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There is a process for everything. Hold on and hold on aga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经营性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因为在我国墓地和商品房一样,使用是有期限的。

在经营性公墓给亲人买一块墓地,严格来说不叫“买”,而是“租赁”,是获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期限是20年。

20年到期后,如果还想维持原状,就得缴费续租。

在中国人死就要安葬,很多地方对安葬特别看重,这也是中国的一种文化所在,也是世界性的不可避免的问题。

可如今人口的不断增长,选择安葬一直是个问题,更不知道安葬在哪里合适,那经营性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在中国,“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中国法律对土地有明确而严厉的规定,土地只有两种所有制,即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只有国家可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所以,墓地不能买卖,只能租用。

关于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公墓墓区土地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具有自行买卖或者转让的权利。

换言之,国家对经营性墓地(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只是让渡了使用权,墓地经营者经营的也只是这种让渡了的使用权,因此消费者所购买的也是墓葬用地的使用权。

据《南方日报》年4月4日的报道,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说,“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这与商品房“使用期限”是类似的。

二、墓地使用期限绝非中国首创,世界很多国家很早就约定了墓地的使用期事实上,墓地使用期限绝非中国首创,世界有不少国家很早就约定了墓地的使用期,以此来避免墓地资源枯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火葬的国家,火化后的骨灰在墓地存放33年后必须重新深埋,石碑交替为后代人名字使用,属于历史留下的家族碑位,过了两、三代的先人碑位送到寺庙处理,不再保留;中国台湾地区的墓地使用期限为5至8年不等,使用期限届满后将骨灰抛撒。

农村经营性公墓管理面临诸多问题

农村经营性公墓管理面临诸多问题

农村经营性公墓管理面临诸多问题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免费为农村村民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然而现实中存在的多数是经省民政部门批准的设立于农村土地之上的经营性公墓,称为农村经营性公墓。

且农村经营性公墓在发展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土地、补偿、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亟需引起关注。

一、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期限不完善。

公墓土地使用期限问题,因公墓性质不同而不同。

当前经营性公墓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一般使用期限为20年,然而,实践中,多数公墓经营者给予购墓者40 年甚至70 年的使用期限。

以xxx为例,购墓者购买墓地后会获得公墓经营者给予的“墓穴证”,在期限一栏经营者往往根据所交管理费多少给予购墓者使用年限。

这种不确定随意给予年限的做法固然和购墓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关,但更多的则是由于法律不够完善以及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所致。

且对于公墓土地使用期限到期问题,法律也未作详细规定,仅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简单的到期续期规定。

所以,公墓土地期限续期问题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购墓者的权益。

二、天灾导致公墓损毁补偿机制不完善。

因拆迁等原因导致迁坟的补偿机制日趋完善,但是因天灾等原因导致的坟墓损毁补偿机制依然是个难题,及时解决也只是临时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补偿问题。

三、农村经营性公墓监管薄弱。

农村经营性公墓监管问题提供殡葬服务、对公墓进行监管是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但农村经营性公墓快速发展的背后,政府的监管却很薄弱。

一方面,政府对农村经营性公墓发展管控不严,审批宽松。

另一方面,政府自身权责分配不清也是政府监管薄弱的原因之一。

加之个别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追求利润导致账目混乱,使得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往往捉襟见肘。

对此,建议:一是管控农村经营性公墓发展,严格控制审批数量,加强城区公墓与农村公墓相协调,统筹合理规划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分布,城市经营性公墓与农村经营性公墓比例,让城市居民老有所葬,农村村民安有所养。

墓地销售的合同为什么是租赁

墓地销售的合同为什么是租赁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墓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所有权并不属于个人或单位,而是属于国家或集体。

因此,个人或单位无法拥有墓地的所有权,只能拥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墓地销售实质上是一种使用权转让行为,即甲方将墓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对墓地的使用权。

其次,从经济角度来看,墓地租赁合同有利于合理分配和利用土地资源。

墓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供应量有限。

通过租赁方式,甲方可以将墓地使用权转让给有需求的乙方,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租赁合同便于甲方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墓地价格,降低土地资源浪费。

再次,从社会稳定角度来看,墓地租赁合同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墓地租赁期限通常较长,有利于保障逝者家属的利益,避免因墓地所有权问题引发纠纷。

此外,墓地租赁合同允许逝者家属在租赁期满后选择续租或重新选择墓地,减少了因墓地所有权问题导致的家庭矛盾。

以下是墓地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为墓地使用权所有者,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墓地使用权承租方。

二、租赁期限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选择续租或重新选择墓地。

三、墓地使用范围1.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有权在甲方提供的墓地进行祭祀、安葬等活动。

2. 乙方在使用墓地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规定。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1. 本合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乙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需进行墓碑更换、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墓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____%的违约金。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____%的违约金。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经营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

经营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

经营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公墓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经营性公墓作为一种新型的墓地管理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地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经营性公墓,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目标1. 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规范管理,提升经营性公墓的服务质量,满足市民对于墓地管理的需求。

2. 规范管理行为: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规范公墓管理行为,维护公墓管理秩序。

3. 保障墓地安全:加强对墓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墓地环境整洁、安全。

4. 提升管理效率: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三、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公墓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 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对公墓墓地的安全监控,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墓地安全。

3. 完善服务设施:改善公墓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市民对于墓地管理的需求。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公墓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对公墓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5. 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公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6.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管理保障1. 资金保障:加大对经营性公墓管理的投入,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 人员保障:合理配置管理人员,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3. 设施保障:加强对公墓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升服务品质。

4. 制度保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五、总结经营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公墓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墓地管理环境,满足市民对于墓地管理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将按照上述管理目标和措施,不断完善经营性公墓管理工作,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墓地管理服务。

同时,我们也期待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共同推动经营性公墓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场地租赁解读与分析

场地租赁解读与分析

场地租赁解读与分析场地租赁作为商业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在当今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企业开展业务、举办活动到个人寻找居住场所,无不依赖于场地租赁。

然而,如何正确理解和分析场地租赁的现象和规律,对于相关行业和个人来说都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场地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供需双方通过租赁合同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租赁市场的基本运作原则。

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博弈和交易将影响租赁市场的价格和供需关系。

因此,了解市场机制和租赁行业的信号对个人和企业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至关重要。

其次,场地租赁行业的发展在背后受到了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的影响。

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指标,租赁市场的发展与国家宏观政策、金融环境、行业发展等密切相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和城市扩张使得居住和商业场地租赁市场变得火爆。

另外,一些专业会展、娱乐等活动的举办也推动了场地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尽管场地租赁行业带来了巨大商机,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供给方和需求方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和风险加大,使得市场运作不够理想。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透明、规范的市场信息平台,促进供需双方信息的对称。

其次是交易的风险问题。

租赁合同的履约问题以及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如天灾人祸,无不增加了租赁双方的风险。

因此,建立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和强化风险管理机制是关键。

此外,场地租赁不仅仅是商业活动的一种形式,也涉及社会责任的履行。

对于出租方来说,承担起对场地的维护和管理责任,提高场地质量和安全性,是对租户和公众的责任。

对于租户来说,按合同租期履行义务、合理使用场地并保持环境整洁等,也是对社会责任的践行。

只有供需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租赁市场。

综上所述,场地租赁行业是一个充满发展机遇和风险的领域。

了解市场机制和规律,关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态变化,以及承担社会责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我国丧主墓地使用权问题探析

我国丧主墓地使用权问题探析

我国丧主墓地使用权问题探析崔婷婷【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有公益性基地和经营性基地之分。

本文分析的是,在经营性墓地制度之下,丧主基地使用权的属性问题。

目前,该权利被解读为几种版本,诸如: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租赁权的一种等等。

对墓地使用权的收费合理性和高收费问题也多有质疑,甚至成为了社会每年清明节前后热议的话题,有媒体还将殡葬业被列为“中固暴利行业”排行榜的事实突出报到。

本文,笔者在查阅了相关规定和报道、资料的基础上,浅析了我国丧主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并且对我国丧主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1(010)005【总页数】2页(P65-66)【关键词】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法律属性;法律制度【作者】崔婷婷【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从土地使用权角度看,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墓地经营管理单位,而非墓地丧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的是公有制,即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为国家或集体。

其他主体仅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即对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可见,墓地使用权是对土地资源以墓地使用形式的占有和使用,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有偿的土地使用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的除外”。

可见,国家是通过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让渡土地的使用权。

从我国目前的规定,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国家将土地有偿出让或划拨给殡葬经营单位,由其进行具体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二、丧主对墓地使用权利的法律属性关于丧主对墓地的使用权利的法律属性,存在着几种说法,其中有两种说法比较流行,一个说法是丧主的墓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一种,另一个说法是丧主的墓地使用权是丧主和墓地经营单位之间“租赁关系”的体现,是一种“租赁权”。

墓地能垄断独家经营权吗

墓地能垄断独家经营权吗

墓地能垄断独家经营权吗
墓地是不能垄断独家经营权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购墓者与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之间成立租赁法律关系,其不享有所购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是不可以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个人无法开发墓地,我国的公墓经营没有对个人开放。

现在的公墓主要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公墓,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墓地运营方案集

墓地运营方案集

墓地运营方案集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发展,墓地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墓地的运营方案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梳理了几种常见的墓地运营方案,以帮助墓地经营者更好地规划运营策略。

1. 墓穴出售模式这种模式是最传统的一种墓地运营模式。

由经营者在墓地内开挖和销售墓穴,购买者一次性支付定金或全款,享受永久使用权。

经营者需要更多的投资来建设和维护墓地,墓穴的售卖价格也相对较高。

此外,经营者还需要考虑如何向客户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如花卉、照片等。

该模式的优点是运营商能够获取较好的收益,而购买者拥有永久的使用权,可以方便家庭或子孙来临时前往祭拜。

缺点是经营者需要更多的投资和维护成本,价格也较为昂贵,而且难以对墓地进行规划和管理。

2. 墓穴租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租赁墓穴的服务,让客户选择租用年限,可以是数年或长达数十年。

在租赁结束后,墓穴会被收回并重新出租。

这种模式下,经营者需要持续维护墓地的环境和设施,包括清理、维修、管理等。

该模式的优点是,客户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相应的墓穴年份和规格,并享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同时价格也相对较为低廉。

不过,缺点是客户拥有的仅是租赁权,而非使用权。

经营者也可能面临资金缺口和管理难点等挑战。

3. 公用的公墓模式这种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一些较为落后的地区。

该模式下,墓地属于公共场所,所有的人都可以使用。

经营者不需建设和销售墓穴,而是需要维护和管理墓地,提供基础设施和设备。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按照市场价格销售或租赁的问题,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和家庭。

但缺点是经营者需要投入大量的维护和管理成本,无法获得经济上的回报。

4. 动态模式随着时代的变化和人们的消费观念的变化,墓地运营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和改变。

在这种模式下,墓地经营者会根据时下的热点而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的墓地服务,例如提供树葬、水葬、直埋等。

该模式的优点是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需求来调整墓地服务,以最大化利润,并且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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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U Xi a o . h u i
( K e n n e t h Wa n g S c h o o l o f L a w, S o o c h o w U n i v e s r i t y , S u z h o u 2 1 5 0 0 6, J i a n g s u , C h i n a )
合 肥 学 院 学 报
2 0 1 6年 1 0 月 第 3 3卷 第 5
J o u r n a l o f H e f e i U n i v e r s i t y
Oc t . 2 01 6 V o 1 . 3 3 N o . 5
我 国经 营 性墓 地使 用权 相关 问题 探 析
— —
从 租 赁权 的角 度
刘 晓 惠
(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 院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
要: 对经营性墓地使 用权的讨论 , 要从 两个 角度入 手: 一是墓地经 营者对于该墓地所 享有 的权利 性质; 二是
墓穴” 购买者 ” 对于墓穴 范围内的土地所 享有 的权利 性质。墓地经 营者对于墓 地范 围内的土地所 享有 的权利 , 在现行 法律 制度 之下, 为其寻找最恰 当的法律依托 , 就是将 其定性 为建 设用 地使用权 , 从 而适用 物权法相 关法 律规定 。而对于墓穴 ” 购买者” 所享有 的权利 , 这其 中既包括墓穴 的所有权 归属 问题 , 又包 括墓 穴范 围内土地 的 使用权 性质 问题 。在 我国土地 资源 较为匮乏的背景之下 , 将墓穴 范围 内土地 的使用权定 性为租赁 权, 更有利 于
缓解土地 资源稀缺 的困境 。此 外, 为 了遵循“ 房地 一体 原则” , 因此 要将 墓穴 的所 有权 归属 于墓地经 营者, 避 免
出现“ 房地分 离” 现象。 关键词 : 墓地使 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墓穴所有权 ; 租赁权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6— 2 3 7 1 ( 2 0 1 6 ) 0 5— 0 0 5 7— 0 7
A b s t r a c t : T h e d i s c u s s i o n a b o u t t h e u s i n g o f o p e r a t i n g c e me t e r y s h o u l d s t a r t f r o m t w o a n g l e s : o n e i s t e s o f Op e r a t i n g Ce me t e r y Us i n g Ri g h t i n Ch i n a f r o m t h e An g l e o f t h e Le a s e
n a t u r e o f t h e r i g h t e n j o y e d b y t h e c e me t e r y o p e r a t o r ; t h e o t h e r i s t h e o n e e n j o y e d b y t h e b u y e r o f t h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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