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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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扬尘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扬尘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扬尘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307号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切实落实蓝天保卫战各项要求,有效减少建设施工过程产生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现将强化重点区域(即医院、学校、幼儿园、重要景观、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周边区域)扬尘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一、提升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重点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工程)在建工程项目(市住建局智慧工地平台将会自动推送重点区域工程信息至相关单位)各方责任主体应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抓好工地扬尘管控,落实《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及《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工作要求。

二、严格标准,强化扬尘防治措施(一)进一步加强扬尘在线监控动态管理。

收到环保部门大气扬尘预警后,扬尘在线监控平台向重点区域工程项目发送预警信息,施工现场根据相关要求启动扬尘防治措施;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浓度均值大于100μg/m3时,设定的超限值为110%。

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限值超过国控点PM10小时浓度均值的110﹪时,系统将自动推送超标信息,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降尘措施,1小时内在“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平台”上进行回复。

(二)施工全时段湿法作业。

施工作业时段,市政和轨道交通工地应开启围挡喷淋等降尘设施,房屋建筑工地按规定开启楼层喷淋等降尘设施;基坑作业时段,开启基坑周边、马道两侧喷淋等降尘设施。

(三)封闭施工。

一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装袋封闭运输,现场垃圾集中堆放区,未能及时清运出场的应设置垃圾封闭棚。

装饰、安装阶段宜采用成品、半成品实施装配式作业,尽量减少因石材、砌体、混凝土等材料现场切割加工造成的扬尘污染。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扬尘污染是当前城市环境面临的一大难题,而成都作为中国西部的重要城市,人口数量庞大,工业发展快速,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旨在全面规范扬尘控制行为,落实有效的扬尘治理措施。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不断推进,成都市扬尘问题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大量的施工工地、道路建设、工业企业等都会产生大量的扬尘污染,给空气质量和居民的健康带来了巨大压力。

基于这一背景,成都市政府决定出台《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要求对扬尘源进行全面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扬尘防治目标《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公众的健康与生活环境的质量。

通过对扬尘源的管控和控制,降低空气中的PM2.5和PM10浓度,减少对人体的危害。

另外,该办法还要求减少施工工地、道路建设等工程带来的噪音和对城市景观的破坏,保护城市的美观和环境品质。

三、治理措施1. 施工扬尘控制在施工现场,要求实施封闭施工,尽量减少扬尘的产生。

对每个工地都要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责任分工,落实防护设施的安装和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扬尘治理的认识和意识。

2. 道路扬尘控制成都市要求对所有道路建设和维护工程进行扬尘防治,通过洒水、覆盖物等方式降低道路扬尘。

对于主要道路和车辆密集地区,要加强清洁作业力度,定期清扫道路和排水口,减少积尘和堵塞现象。

3. 工业企业扬尘控制对于工业企业,要求落实污染物控制措施,安装除尘设备,减少扬尘污染物排放。

应定期检测企业的排放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要求。

四、监督与处罚措施为了确保《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成都市政府将加强对相关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各区县环保部门将定期对施工工地、道路建设、工业企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成都市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_细则_

成都市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_细则_

成都市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煤炭、道路浮土、耕地土壤、裸露地面、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质。

如何才能更好的管理成都市扬尘污染?下文是成都市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成都市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拆迁工地管理,防治拆迁工地扬尘污染,保证旧房拆除安全,根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范围内,依法纳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拆迁工地(不含已拆待建)的综合治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加强拆迁工地的规范化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所属拆迁工地实施打围保洁,采用温法作业防止旧房拆除中的扬尘污染,采取有效手段防止旧房拆除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拆迁人在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均应当与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签订《拆迁工地综合治理达标》,落实拆迁工地打围保洁、防尘降尘和安全责任。

第五条拆迁单位必须按下列标准和要求对拆迁工地进行打围,并作到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一)打筑固定围墙,墙高不低于2米,墙厚0.24米;(二)围墙墙面必须抹灰,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并保证墙面无乱书写张帖广告物;(三)每处拆迁工地开口一般不超过两个,开口处应当制作封闭不透视大门;(四)市政工程或因其他原因确无法打筑硬围的,必须采用蓝色玻纹板打围,并作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第六条拆除旧房,必须注意作业程序,文明作业,并按下列要求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拆除中的扬尘污染:(一)拆除平房,应当保留水源,对旧房浇水后再拆除,防止粉尘飞扬;(二)拆除楼房,应当组织力量集中拆除,尽量缩短拆房时限。

拆除前应先浇水,拆除过程中如有粉尘产生的,应当边拆边浇控制粉尘;(三)楼层高无法解决水源的,可请当地消防部门协助浇水;(四)讲究作业方法,不得野蛮拆房。

第七条拆除旧房的建筑渣土应当在拆除后三日内清运,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对建筑渣土进行覆盖处理。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扬尘管理办法。

一、扬尘的来源与危害扬尘主要来源于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物料运输、堆场作业等活动。

这些活动中产生的大量尘土颗粒在风力等作用下飘散到空气中,形成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细小的扬尘颗粒能够深入人体呼吸道,引发呼吸道疾病,如咳嗽、哮喘等。

长期暴露在扬尘环境中,还可能导致心血管疾病、肺部疾病等的发生。

此外,扬尘污染还会对植物生长、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成都市扬尘管理遵循“源头控制、综合治理、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以降低扬尘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为目标,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推动各项扬尘控制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具体管理措施1、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建筑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封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和出入口要进行硬化处理,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对裸露的土方和物料要进行覆盖。

建筑物拆除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减少扬尘产生。

2、道路施工扬尘管理道路施工要分段封闭施工,减少施工面积。

施工路段要定期洒水清扫,保持路面清洁。

运输物料的车辆要进行密闭运输,防止物料撒漏。

3、物料运输扬尘管理运输煤炭、渣土、砂石等物料的车辆必须密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堆场作业扬尘管理各类堆场,如煤堆场、砂石堆场等,要设置防风抑尘网,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降尘措施。

加强堆场周边的环境管理,定期清扫和洒水。

5、绿化与土地整治扬尘管理进行绿化作业时,对种植土要进行覆盖,减少扬尘产生。

土地整治项目要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避免大规模扬尘污染。

四、监督与执法建立健全扬尘污染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环保、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一. 引言扬尘污染是城市环境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成都市这样一个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城市中尤为突出。

扬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成都市制定了扬尘治理方案。

二.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空气中悬浮颗粒物(PM10、PM2.5)排放量。

2.提升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3.加强扬尘治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方案的有效执行。

三. 主要措施1. 建立扬尘源清单在成都市范围内,建立全面准确的扬尘源清单,对各个扬尘源进行分类、调查和监测,并运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数据分析,确定优先治理的扬尘源。

2. 加强施工工地管理加大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源的管理力度,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扬尘治理措施,如覆盖土方、使用洒水车等,并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推行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对道路扬尘治理的力度,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通过合理调整道路行驶流量、实施封闭式建筑施工等措施,减少道路扬尘的产生。

4.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对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和维护力度,减少扬尘排放。

5. 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类媒体渠道、组织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方法,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扬尘治理工作中。

四. 监测与评估为了确保扬尘治理方案的有效执行和效果评估,成都市将建立完善的扬尘治理监测体系,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扬尘排放监测设备安装等。

定期公布治理进展和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 组织机制为有效推进成都市的扬尘治理工作,将建立健全的组织机制,包括成立扬尘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

六. 经费保障为保障扬尘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成都市将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专项扬尘治理经费并保障资金到位。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1. 引言城市发展过程中,扬尘污染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于居民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面临着扬尘污染治理的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2. 扬尘产生原因成都市扬尘的产生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道路交通尾气和车辆行驶扬尘;•建筑拆迁和工地回填扬尘;•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尘埃污染;•农村地区的农业作业扬尘。

3. 扬尘治理方案为了有效治理成都市的扬尘污染,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政府管理、技术手段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努力。

具体的扬尘治理方案如下:3.1 政府管理措施政府在扬尘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应采取以下措施:•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明确扬尘排放的限制;•完善监测和统计体系,建立扬尘治理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鼓励企业引入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低碳经济发展。

3.2 技术手段科技创新在扬尘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采用的技术手段:•建设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扬尘浓度和污染源,提前预警;•推广采用高效过滤设备和防尘材料,在建筑施工中减少扬尘排放;•强化道路湿化喷洒和机械清扫,减少道路交通尾气和车辆行驶扬尘;•加强工业企业的尘埃治理技术和设备建设,减少工业废气和尘埃的排放。

3.3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扬尘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加强公众参与的具体措施:•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建立环保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扬尘治理活动;•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车辆尾气排放;•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不必要的扬尘污染。

4. 扬尘治理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扬尘治理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扬尘排放总量和浓度的监测;•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分析;•居民满意度的调查和反馈。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扬尘污染成为了大城市面临的一大难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居民的健康,成都市制定了扬尘管理办法,对扬尘污染进行了严格管控。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一、管控范围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地、道路施工、堆场、矿山、物料搬运等扬尘源。

通过对扬尘源的管理,有效减少扬尘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二、建设工地扬尘管理1. 建设工地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使用环保材料、设备和工艺,合理布局施工现场。

2. 建设工地内应设置专门的扬尘防控设施,如扬尘屏障、喷淋设备等,有效控制扬尘排放。

3. 建设工地应设立专人负责扬尘管理,每日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扬尘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排放符合要求。

4. 建设工地扬尘管理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处以罚款甚至停工整顿等处罚。

三、道路施工扬尘管理1. 道路施工人员应配备合适的扬尘防护装备,并按要求进行培训和指导。

2. 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湿法施工、覆盖物料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3. 道路施工现场应加强扬尘控制,定期清洁道路及周边区域,确保道路施工不造成扬尘污染。

四、堆场扬尘管理1. 堆场的设置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距离居民区、公共空间等敏感区域保持一定距离。

2. 堆场应做好防风防尘措施,保持堆料的稳定性,避免扬尘污染。

3. 堆场应定期进行清扫和喷洒作业,确保扬尘排放在合理控制范围内。

五、矿山扬尘管理1. 矿山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防尘设备和排尘系统,减少扬尘排放。

2. 矿山开采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爆破及挖掘的粉尘排放,采取湿法开采等措施。

3. 矿山应设立专门的扬尘监测和管理机构,定期检测扬尘污染,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物料搬运扬尘管理1. 物料搬运使用的车辆应配备防尘设施,如车厢罩、喷淋装置等,减少扬尘排放。

2. 物料搬运路线应避开敏感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物料搬运过程中应注意速度和路面状况,避免产生过多的扬尘。

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

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

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2021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在《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成住建发〔2021〕62号)的基础上,对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施工、非道路移动机械、智慧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提升,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围挡(围墙)第二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

围墙(围挡)设置应遵循经济、美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可通过颜色、文字和图案展现本区域特色。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范围内的围墙(围挡)应与当地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三条围墙应安全可靠,高度2.5m,其中重点区域围挡高度不少于3m;主要路段围挡高度2.5m,厚度≥0.8mm,基座高度≥0.5m。

一般路段围挡高度2.0m,厚度≥0.4mm,基座高度0.2m-0.5m。

进行绿化迁移、管线迁改、人行道铺装及抢修维护等临时占道施工的,应使用高度≥1.2m,厚度≥0.4mm的围挡。

围挡都应采用硬质一次成型板材,现场模块化整体式拼装成型。

第三章出入口第四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

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五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mm×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施,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的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

工地废水应按照水务部门要求进行排放。

第六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扬尘污染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成都市制定并实施了扬尘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效果。

一、背景介绍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成都市拥有庞大的人口和发展的经济。

然而,伴随着城市建设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日益凸显。

大量的道路施工、建筑工地和车辆排放,都导致了空气中颗粒物的增多,给居民的健康带来了威胁。

二、主要内容1. 扬尘源管理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重点从源头上控制扬尘污染。

建设工地在进行施工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覆盖、喷水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扬尘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还设立了扬尘监测设备,对扬尘浓度进行实时监控。

2. 渣土车管理渣土车是城市中常见的扬尘污染源之一。

根据扬尘管理办法,渣土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并采取防尘措施,如车辆罩布等。

同时,成都市还加强了对渣土车的日常监管,对超标排放的渣土车进行处罚。

3. 宣传教育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市政府要加强媒体宣传,向市民普及扬尘污染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三、实施效果自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道路施工和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其次,渣土车管理措施的实施,减少了渣土车带来的扬尘污染。

最后,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提高了市民对扬尘污染的认识,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氛围。

四、未来展望尽管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扬尘污染问题仍然存在一定挑战。

未来,成都市将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力度,提高管理执行力度,完善执法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扬尘管理工作。

结论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是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居民健康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从源头控制、渣土车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入手,成都市有效减少了扬尘污染,改善了空气质量,并在未来将继续加大力度,推进扬尘管理工作,实现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doc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doc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8-03-04〖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推荐〗〖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交通建设泥地裸露,以及在道路施工、管线施工,拆迁、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植物栽种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砂石、灰土、灰浆、灰膏、煤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范围内交通建设管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参照执行。

第四条扬尘防治工作分级负责。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一)对在建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负责;(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职责,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扬尘防治责任书;(三)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实行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一)对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二)投标文件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四)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第二章操作规程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公示制度,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积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吹除车辆、设备和物料粉尘。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间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显著增加,城市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

其中之一就是扬尘问题,特别是在建筑施工和道路工程中产生的扬尘。

扬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成都市采取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来控制和减少扬尘的生成及传播。

扬尘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成都市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负责态度的表现。

该办法确保了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减少了扬尘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保护了居民健康,提升了城市形象,并减少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扬尘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建筑施工和道路工程中的扬尘进行严格控制。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封闭式施工及防尘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及扩散。

其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环保无尘设备进行施工,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第三,相关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扬尘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公示。

最后就是公众的参与,鼓励居民举报违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

扬尘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密切合作。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扬尘防控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企业和项目的培训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企业和施工单位要自觉履行责任,改进建设工艺,提高施工质量,减少扬尘产生。

居民要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扬尘管理,并积极监督施工现场的合规操作。

扬尘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它可以保护居民健康。

大量的扬尘会导致呼吸系统问题、眼病以及其他与空气污染相关的疾病。

通过控制扬尘,可以减少这些疾病的发生,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其次,它可以改善城市形象。

“成都是一座美丽的城市”是很多人对成都的形象的评价。

扬尘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减少建筑工地和道路工程中的扬尘,使城市更加美丽和宜居,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口。

此外,控制扬尘还有助于保护城市的环境,减少对土地、水源和植被的污染。

尽管成都市采取了一系列扬尘管理办法,但是仍然有一些挑战需要克服。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1月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个人应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使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农机、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四章固定源污染防治第五章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第六章区域协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

本市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

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容貌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桥梁容貌管理第三节标语和宣传品管理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项,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及扬尘防治公示牌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及扬尘防治公示牌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为了落实我市创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目标,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和其他相关规定,切实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提高我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项目部为主体,公司各职能部门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

二、工作内容1、在制定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时,把扬尘污染控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大环保投入,巩固扬尘治理效果。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座谈会、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障碍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

公司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由总工程师刘自国为组长,工程部、技术部、政工部全体人员为组员,施工现场常设工作班子,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安全工程师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4、发挥安全员、协管员优势。

在加强公司和项目部管理的同时,将扬尘工作作为安全员、协管员工作内容之,对裸土、绿化、道路保洁及工地扬尘等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5、突出重点。

对新开工的工地做到早介入;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各100%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

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

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14•【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91.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尘(含粉尘,下同)污染,是指一切燃煤设施、工业生产和焚烧固体废弃物排放的烟和尘以及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粉性物料不当,扬起的粉尘对大气的污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不含乡村)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所规定的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烟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的管理机关。

市、区(市)、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烟尘防治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道路烟尘防治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施工建筑烟尘防治的管理工作;市计委、一商局负责型煤推广和供应的管理工作。

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在本区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烟尘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计委应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改变散热方式。

第六条市、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可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环境监察证》,到现场检查烟尘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凡向大气排放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监测数据、烟尘排放装置、处理设施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防治烟尘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烟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

第二章工业烟尘防治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除经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确需就地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有向大气排放烟尘的生产项目。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自然环境污染和人为活动产生的扬尘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成都市范围内扬尘污染的治理和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制定了《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成都市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减少扬尘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通过对扬尘治理的要求和措施,推动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和技术创新。

二、管理原则1. 源头控制原则:强调对扬尘产生源头进行控制和治理,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2.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扬尘污染源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实现精准治理。

3.综合施策原则:结合不同的治理手段,采取综合施策,形成全面的扬尘治理体系。

三、扬尘治理措施1. 建立扬尘监测系统:在主要路段和建筑工地等污染源密集区域建立扬尘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扬尘污染情况,为治理提供依据。

2.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和工地管理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扬尘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如覆盖、喷淋等。

3. 推进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推广使用低排放车辆,减少道路扬尘的排放。

4. 加强重点行业扬尘治理:对重点污染行业如建材、煤炭等进行监管,推动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实现绿色发展。

5. 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开展相关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责任与处罚1. 监管责任:成都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扬尘治理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2. 违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扬尘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等。

3. 社会监督:广泛开展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扬尘治理,举报违规行为。

五、预期效果经过全面实施《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预计扬尘污染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

成都市的空气质量将明显改善,居民的健康状况将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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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
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实施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部门,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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