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制度试行

合集下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职工人数(人)

有无自动
消防设施
□有□无
固定资产(万元)

建筑面积(㎡)

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
□团体□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
□县级及县级以上国家金融机关及银行、保险业监管机构,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县级及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县级及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
□容量100辆以上的停车场和50辆以上的汽车库□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县级及县级以上博物馆、档案馆
□建筑面积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建筑面积200㎡以上或者终端计算机50台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等级以上医院和其他相当规模的医疗卫生机构
□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和幼儿园
□住校学生100人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县及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市(州)及市(州)以上国家检察、审判机关
(3)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备案。工程竣工后,由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申报备案。
(4)个体工商户如其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最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最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祝大家工作顺利】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H钟到场” 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 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电子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电子版
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和消防设施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建立、管理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 日常业务训练。
(7)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 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
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 设施。
(3)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 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4)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 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
6.3单位的员工职责; (1)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 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3)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 的位置,发现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
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
应措施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
的扑救。 2.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 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培训记录等。
(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责任 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 位、内容和方法、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 、情况记录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完整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完整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2023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精练卷【含解析】(九)

2023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精练卷【含解析】(九)

2023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精练卷【含解析】(九)一、单选题(40题)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是()minA.10B.5C.2D.32.根据《消防法》《公安部关于实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

下列单位中,应当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是()。

A.建筑面积为190㎡的卡拉0K厅B.住宿床位为40张的养老院C.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寓楼D.生产车间员工为150人的建筑钢模具加工企业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项” 报告备案制度中,不包括()A.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B.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C.消防规章制度报告备案D.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4.某高低压配电间设置组合分配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数量为2个,1个防护区的灭火剂用量是另一个防护区的两倍,系统驱动装置由驱动气体瓶组及电磁阀等组成,为实现该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控制功能,驱动气体管道上设置的气流单向阀最少应为()A.0个B.1个C.3个D.2个5.对防火卷帘控制器进行检测时,切断卷门机电源,按下防火卷帘控制器下降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及验收规范》(GB 50877),上述操作属于对防火卷帘控制器进行的()测试。

A.自重下降功能B.自动控制功能C.故障报警功能D.火灾报警功能6.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某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纺织品仓库进行了防火检查,下列检查结果中,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是()。

A.仓库与周边1座变压器总油量为5.2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最近距离为12.4mB.仓库与相邻1幢多层木结构民宿的最近距离为14.5mC.仓库与相邻1幢设有3个修车位的修车库最近距离为16.8mD.仓库与相邻1幢建筑高度32m的住宅建筑主楼最近距离为12.7m7.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下列维护保养内容中,不属于气体灭火系统月度维护保养内容的是(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
正文:
----------------------------------------------------------------------------------------------------------------------------------------------------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应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消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自动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的单位,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结束——。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化工企业可参照并按照行业有关要求制定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火电单位、新能源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程建设部是公司系统火电、风电项目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并纳入正常生产管理系统。

各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等同于主设备进行管理,明确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消防管理部门职责由保卫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承担,消防安全监督部门职责由安全监察部门承担。

各单位应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消防重点单位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消防重点单位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消防重点单位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消防重点单位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是指指定的消防重点单位应该每年提交三份报告,包括消防安全自查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这一制度是为了确保消防安全而设立的。

首先,消防安全自查报告是消防重点单位每年必须提交的一份报告,旨在反映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包括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应急疏散演练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人员资质培训等。

这一报告对于单位日常消防工作的规范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消防部门提供了对单位实际情况的了解,更好地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其次,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关于单位生产安全工作的一份书面承诺,体现了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责任心。

在该书中,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等,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落实。

该书的提交是对消防部门的一种信任,同时也是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的一份保障。

最后,安全隐患整改报告是反映单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情况的一份报告,是单位优化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该报告应当包括单位在年度内自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进行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单位可以通过该报告及时掌握隐患整改情况,便于对隐患进行改进和管理,规避潜在风险,确保生产和人员的安全。

综上所述,消防重点单位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是建立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上,督促单位认真履行消防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火灾的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质量要求、有效推进消防安全管理,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

同时,消防部门也应高度重视单位的报告备案工作,对上报的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指导和帮助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精品范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精品范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最新发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最新发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立、变更的备案申报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应当以文件的形式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申报。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定、变更文件;
(四)单位与消防安全管理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消防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职务、照片、联系方式、消防安全职责等信息。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立、变更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制度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维护保养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飞建档等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的产权、使用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责任、义务。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的产权、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频次和相关责任。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资质应当与维护保养对象建设时所要求的自动消防设施施工资质一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从事建筑消防设
施操作、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和擅自拆除、停用。

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同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等标准要求,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后,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组织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第四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器材飞电气防火等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评估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四个能力”建设、消防档案管理等内容。

建筑防火评估主要包括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和外保温材料、防火防烟分隔、建筑防爆、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热能动力用房等内容。

消防设施器材评估主要包括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灭火器、其他灭火设施等内容。

电气防火评估主要包括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照明装置、室内低压配电线路、电气防爆等内容。

第五条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实施细则,方便社会单位操作。

第六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可以自查自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七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应当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建评估领导小组,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第八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二)依据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实施细则逐项进行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
(三)集体讨论,形成综合评估结论;
(四)编制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
(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人员应当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九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的单位、时间、评估的人员组成、评估的范围和内容、现场检查测试情沉、评估的结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需要加强的工作意见或者建议等方面内容。

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应当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措施可行,评估结论客观真实。

第十条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结束后7 日内将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及相关记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与单位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者存在未记载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单位委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四个能力”是指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宜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