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的火灾预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遵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组织机构:设立消防组织机构,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在建筑物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器材等。
3. 消防器材: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火警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保持其完好有效。
4. 防火安全措施:制定消防安全控制措施,包括防火隔离、疏散通道、防火门窗、防火墙等,确保消防安全。
5. 消防演练: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包括疏散演练、灭火演练等,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应急处置水平。
6. 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火灾预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 日常巡查和检测: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8. 灭火器材维护: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9. 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并测试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10. 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员工的职责和行动程序,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的发生和蔓延,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61号)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61号)于2001年11月14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生效。
该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1.2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包括领导责任、组织管理、消防设施保养、消防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二、领导责任2.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总责任人,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2.2 总责任人要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计划,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2.3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向总责任人汇报工作情况。
三、组织管理3.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2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3.3 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和检测。
四、消防设施保养4.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防火门、消防水源、灭火器等。
4.2 消防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有效使用。
4.3 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消防培训5.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消防培训应包括灭火器使用方法、火灾逃生等方面的内容。
5.3 对于消防特殊岗位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考核。
六、应急预案6.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应急预案。
6.2 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
6.3 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
附件:附件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二:操作规程范本附件三: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附件四:消防培训计划及记录表附件五:应急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设施:指用于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火灾扩散的设施,包括灭火系统、报警设备、防火墙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实施。
2. 消防安全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
同时,应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以集体协作的方式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3. 消防安全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应急疏散预案、灭火设施操作规程等,确保人员疏散、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消防设施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装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确保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运行。
5. 消防安全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火灾事故和逃生自救。
6. 消防安全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7. 消防安全宣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和认识,培养消防安全文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
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卖力,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平安管理事情:(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搜检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搜检和火灾隐患整改事情;(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事情。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三篇)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合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形成上下贯通、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应珍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联络,及时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接受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使用制度,明确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
第四章火源控制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源。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明确的火源控制制度,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使用制度,明确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章防火安全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组织开展日常的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加强物品管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杂物堆放。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并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消防管理规定
目录
• 消防安全责任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 火灾隐患整改 • 消防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
01
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 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 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 能。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 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和建议。
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各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灾事故的,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因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谢谢观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包括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
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 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人员开展工作。
准确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
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单位的消防 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2条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4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5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6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7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1.11.14【实施日期】200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02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全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2001年11月14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八章消防档案第九章奖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的法律法规,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当地消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消防安全建设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器材有效。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消防安全监督第十六条当地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机构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了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巡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4. 所有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安全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5. 涉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消防安全规范进行设计与施工。
对于已建成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检查和隐患排查。
6.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情况,包括巡查记录、事故处理经过等。
二、消防设施设备1.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火警报警器、消防水源等。
这些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单位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标志,保证人员疏散的畅通。
3. 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器使用和消防设施设备操作等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能力。
4. 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5. 单位应建立消防联络员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
三、人员培训1. 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2. 员工应参加定期的消防安全演练,熟悉逃生路线和使用灭火器的方法。
3. 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日常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
四、日常巡查与隐患排查1.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时间、范围、要点等,并将巡查记录进行保存。
2. 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对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单位应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消防设施设备运行中的隐患进行整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档名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提高防火能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贯通于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和灭火技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演习计划,并持续优化消防设施。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杜绝火灾隐患。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火灾事故的应对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保证建造物的防火分区,设置合适的消防门、防火墙等。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证火灾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加强员工防火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电气安全管理,防止电器引起火灾。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妥善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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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能够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能够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