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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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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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9月6日阅读人数:3726(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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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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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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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1.2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包括领导责任、组织管理、消防设施保养、消防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二、领导责任2.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总责任人,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2.2 总责任人要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计划,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2.3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向总责任人汇报工作情况。

三、组织管理3.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2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3.3 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和检测。

四、消防设施保养4.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防火门、消防水源、灭火器等。

4.2 消防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有效使用。

4.3 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消防培训5.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消防培训应包括灭火器使用方法、火灾逃生等方面的内容。

5.3 对于消防特殊岗位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考核。

六、应急预案6.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应急预案。

6.2 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

6.3 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

附件:附件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二:操作规程范本附件三: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附件四:消防培训计划及记录表附件五:应急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设施:指用于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火灾扩散的设施,包括灭火系统、报警设备、防火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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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及财产的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企业消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具有相应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的单位。

二、消防安全责任1.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本单位实行总负责、分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全体人员均应承担消防安全职责,各部门、岗位应对应消防安全职能,确保消防安全常态化落实。

2.负责人及责任分工(1)消防安全工作由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并派出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一线检查与指导工作。

(2)各部门领导应明确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中层干部应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有督导和管理职责。

(4)员工应在消防安全方面有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做到心中有数、在消防安全方面严格遵守制度和规定。

三、消防设施配备1.消防设施积极性本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质量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有效性。

2.消防设施配置原则(1)消防设施配置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构造、用途、人员密度、物品储存等实际情况进行。

(2)消防设施的配置量要符合建筑消防规范要求,设施的种类、规格、数量和位置应合理。

(3)消防设施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有效使用,设施维护记录和管理资料应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1.培训要求本单位应定期开展针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确保员工对消防安全知识了然于心。

2.演练要求本单位应定期组织灭火器操作、逃生措施等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措施。

五、消防检查和评估1.消防检查(1)本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和外派专业消防检查,并对消防隐患进行整改。

(2)对于对消防安全管理缺乏的部门,应给予严正警告,对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应进行严肃追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3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3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并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数据。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灭火器使用和逃生自救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四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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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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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公安部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02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2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全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2001年11月14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八章消防档案第九章奖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当地消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消防安全建设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器材有效。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消防安全监督第十六条当地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机构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了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巡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4. 所有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安全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5. 涉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消防安全规范进行设计与施工。

对于已建成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检查和隐患排查。

6.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情况,包括巡查记录、事故处理经过等。

二、消防设施设备1.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火警报警器、消防水源等。

这些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单位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标志,保证人员疏散的畅通。

3. 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器使用和消防设施设备操作等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能力。

4. 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5. 单位应建立消防联络员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

三、人员培训1. 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2. 员工应参加定期的消防安全演练,熟悉逃生路线和使用灭火器的方法。

3. 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日常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

四、日常巡查与隐患排查1.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时间、范围、要点等,并将巡查记录进行保存。

2. 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对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单位应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消防设施设备运行中的隐患进行整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档名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提高防火能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贯通于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和灭火技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演习计划,并持续优化消防设施。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杜绝火灾隐患。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火灾事故的应对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保证建造物的防火分区,设置合适的消防门、防火墙等。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证火灾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加强员工防火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电气安全管理,防止电器引起火灾。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妥善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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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2002.5.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因此,该《规定》中的“单位”不包括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等单位。

“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经营管理方式的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的方针、原则的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包括:《消防法》和其他法律中涉及消防工作的有关内容;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会市、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所在地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公安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等。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是单位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体现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单位依法自我管理、自负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

单位分为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两种,即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此条确立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鉴于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常由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

为此,需明确指出,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所属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此条要求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到权责统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保障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重大事项的落实,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并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的规定。

本条在社会单位传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做法,并考虑我国加入WTO后与国外先进消防安全管理方式接轨的发展需要,确立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可以由单位的某位副职担任,也可以单独设置或者聘任。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此条还对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并授权其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既明晰职责分工,又体现权责的统一性,确保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单产权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针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单位与建筑物产权所有单位之间,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往往互相推诿、扯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状况,规定在订立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自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各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考虑到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具有公共性、系统性、完整性等特殊性,不宜实行多头管理,此条规定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好用。

同时,针对一些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在建筑物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时,擅自出租给使用者的情况,明确规定产权所有者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多产权单位之间及其与使用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此条对多产权建筑和多家单位使用的建筑中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作了规定。

目前,大多数多产权建筑的管理,包括建筑消防安全的管理都是委托物业单位统一管理的,但也有一些多产权建筑的管理没有委托物业单位,可以允许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组成管理机构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事项实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在明确各自应负的管理责任的前提下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说明】本条是关于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

目前,居民住宅区一般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但大多数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未明确消防管理内容,致使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管理职责不清,消防安全工作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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