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代存协议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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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存代销协议
乙方:
为进一步拓展双方业务,发挥各自市场、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本
着加强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经双方协商
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是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唯一的物资采购单位。
乙
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其物资销售给xxxxxxx内部其他单位以及所属关联单
位,或将向甲方销售物资的有关价格等信息给以上单位。
第二条:标的
本协议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图纸图号、执行标准等,双
方签订代销代存物资目录,作为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以采购订单方式运作,交货数量、采购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
点等以甲方下达的订单为准。
乙方的物资供货范围,参照甲方给乙方下达的
采购订单。
甲方的采购订单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给乙方,在甲方发出采购订
单24小时内,乙方没有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明确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接
受甲方订单。
乙方异议送达甲方后,该订单自动作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涉及的采购订单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质量标准
标的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没
有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企业标准,上述标准发生冲突的,执行最高标准,并
且标的必须符合矿用产品的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所供产品执行标准的具体内容时,由乙方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质量责任及期限
乙方承担本协议标的的质量责任,双方在代销代存目录中约定质保期,没有约定质保期的执行国家规定的质保期。
质保期以甲方销售出库日开始计算。
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所应具备的资质证件。
不具备资质证件及质保期内使用中发现的的产品质量问题,一经发现,由乙方负责处理,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货物包装
包装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要合理包装,达到运输、装卸及收发的要求。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包装物不予回收。
第六条:随机的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图纸、说明书等
双方如有约定,在本协议后以附件形式明确。
第七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以国家规定为准。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而双方需要约定的,在本协议后以附件形式明确。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
乙方将代销代存物资交付甲方代存时,甲方仅对物资作包装、外观、数量上的初步检验。
初步检验合格并不代表标的物质量合格。
验收方法及方式按照甲方验收规定执行,乙方知悉甲方验收方法、验收规定,乙方承认并接受甲方的验收结果。
乙方逃避甲方检验的,视为乙方所
供产品不合格。
按照甲方管理规定需做二次检测的物资(如矿用电缆、皮带、钢丝绳等),由甲方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样本由甲方在乙方标的上截取或抽取。
乙方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须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检测机构可再次进行检测,再次检测的时间为自取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届期未能完成检测的,甲方有权退货,并保有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再次检测的检测样本由甲乙双方共同截取或抽取、送样,双方承诺认可检测结果,由此造成的检测费、乘车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无条件退回标的,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物资的所有权:
本协议标的物,乙方以代销代存的方式存放于甲方仓库,标的物所有权在甲方销售前归乙方所有;自甲方销售时转移至甲方。
甲方未销售的标的,通知乙方办理退货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15日内办理退货。
不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退货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包装费用以及退货前发生的仓储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规定的可在附件中进行明确。
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办理退货。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联系乙方时,书面退货通知将以本协议落款的单位地址为准;如乙方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时按量交货。
交货前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
甲方按月汇总当月代销代存物资收发存情况,以双方商定的结算价格制作《代销代存物资开票通知单》,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乙方,乙方依据该通知单开具增值税发票,送达甲方办理入账。
当月不能送达甲方办理入账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的《代销代存物资开票通知单》之日起至迟6个月内将相关发票送达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该《代销代存物资开票通知单》中相关货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货物货款。
因市场变动等因素,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结算价格的,从协议约定之日起按新价格结算,在此之前发生的业务,甲方制作《代销代存物资开票通知单》后通知乙方开具发票,按原价格结算。
本协议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付款形式为承兑汇票。
乙方同意执行甲方的付款方式。
第十二条:本协议解除条件
在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双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产品质量、数量、服务等达不到甲方要求。
2、一方提出标的新的结算价格,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
3、甲乙双方停止本协议涉及业务半年。
4、乙方在供应商评价等级中低于三星的。
5、乙方所供常用物资在三个月内出现三次质量问题,非常用物资一年内出现三次质量问题的。
6、乙方所供产品在使用中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7、乙方采取违反商业道德、采取不正当竞争等手段造成甲方信誉、利益受损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8、其中一方变更公司名称、开户行及账号的,双方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