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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保险条款概述2.保险责任3.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金额和保险费6.保险金申请和支付7.其他相关事项正文一、保险条款概述《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包括疾病、意外伤害等多种风险的保障,让被保险人岁岁安康,无忧无虑。

二、保险责任1.疾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手术、重大疾病等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等,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三、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抓捕、自杀、自伤等行为导致的伤害。

2.被保险人因酗酒、吸毒、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预见的风险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精神障碍等导致的伤害。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1.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继续投保,续保无需重新审核。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2.保险费: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进行测算,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为准。

六、保险金申请和支付1.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30 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保险金支付: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及完整材料后,经审核确认符合保险责任的,将在 15 日内支付保险金。

七、其他相关事项1.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具体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

2.争议处理: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是一款全面保障被保险人健康、意外等多方面风险的保险产品。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修订)第一章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十六周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领取保险金时止。

第四条在保险证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5、被保险人生存及缴费至60周岁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期时,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人在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仍承担上述1-4项的保险责任。

6、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前发生上述1-4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死亡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情事所致被保险人的高度残疾或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保险证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2、由于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被保险人自杀、聚众斗欧及犯罪行为。

4、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或自保险证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由于疾病造成的死亡和身体高度残疾。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限额第六条缴纳保险费方式分年缴600元、半年缴300元、季缴150元、月缴50元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一种,缴费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能任意变更。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简介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4.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正文【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简介】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是我国知名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推出的一款综合性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广大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的保障,让投保人可以安心面对生活中的各种风险。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为长期保险,如 20 年、30 年等。

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的保障。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支付能力,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

4.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

【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1.意外伤害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1.适用范围: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适用于有需求的个人和家庭,可以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2.注意事项: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的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最新】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

【最新】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期间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摘要:1.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4.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概述岁岁安康保险,是中国人保推出的一款针对老年人的保险产品。

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减轻家庭医疗负担,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该保险适用于年龄在50-75 周岁的人群,保障范围广泛,涵盖了疾病、意外伤害等多种风险。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1 年,可续保。

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疾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保险计划有所不同,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1.疾病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比例进行赔付。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比例进行赔付。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计划等因素确定。

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特殊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1.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病史等信息,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

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应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

总结:岁岁安康保险作为中国人保的一款老年保险产品,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引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是一种针对人们面临重大疾病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在被诊断为某些列明的重大疾病后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保险的条款旨在为客户提供详细、全面的保险保障信息,帮助客户了解保险的各项责任、义务和限制。

第一章保险计划1.1 保险基本信息本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合同生效时存在的个人或机构。

本保险最大的保险年龄与最低保险年龄均为50周岁,最高承保年龄为70周岁。

1.2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而定,最高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25 种绝症:如癌症、肝功能衰竭、脑血管疾病等;2)开颅术或其他重大手术:如心脏手术、脑部手术等;3)意外纯失明或两耳失聪;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5)终末期肾衰竭或肝衰竭或肺衰竭或终末期肝硬化。

注意,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情况,则本保险只向被保险人支付一次保险金。

1.3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额、保险期限、职业及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计算。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如果保费连续两个月未缴纳,则本保险将被自动终止。

1.4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被保险人的终身。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期限。

第二章管理规定2.1 保险责任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本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

被保险人因与相应的疾病治疗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本保险范围内。

2.2 保险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时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在自杀、自残、自毁的因素下自杀,或者在自杀、自残、自毁的因素下被指示给予帮助;2)被保险人因酗酒、吸毒、非法用药等情况而导致的疾病、伤害;3)被保险人因从事危险运动、职业篮球、足球、橄榄球、摔跤等高风险活动而导致的疾病、伤害;4)被保险人参军、服役、出工作执勤期间死亡、疾病;5)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确认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患有或已接受过保险公司所限定的疾病的治疗;6)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从未检查过的疾病或因隐瞒或不诚实回答问题导致的疾病。

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简介1.保险类型2.保障范围3.保险期间三、保险责任1.疾病保险金2.身故保险金3.重大疾病保险金四、保险理赔1.理赔条件2.理赔流程五、保险费用1.保险费率2.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六、投保人权益1.犹豫期2.退保规定七、结论正文:一、引言作为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岁岁安康保险是中国人保推出的一款针对疾病和身故风险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的条款内容。

二、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简介岁岁安康保险是一款集疾病保险、身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于一体的综合性保险产品。

客户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以满足自身保障需求。

1.保险类型: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提供多种保险类型供客户选择,包括疾病保险、身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进行投保。

2.保障范围:岁岁安康保险覆盖多种重大疾病和疾病,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保障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等多种重大疾病。

3.保险期间: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间,如10 年、20 年等。

保险期间结束后,客户可以选择续保以继续享受保障。

三、保险责任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疾病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身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保险理赔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理赔流程如下:1.理赔条件: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如疾病、身故或重大疾病,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即可申请理赔。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至____周岁之间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于保险单生效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按约定分期支付。

第八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____天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天内通知本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下列情形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____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投保人可于任何时间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保险单。

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____天内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12018053104441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健康问卷、声明、批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0至80周岁(释义见8.1)(含)、首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为60周岁(不含)以上的,保险人不接受首次投保,只接受续保。

1.3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或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投保 2.1.1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2.1.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选择投保2.1.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释义见8.2)之日起,在等待期(释义见8.3)内首次发病(释义见8.4)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8.5)确诊为恶性肿瘤(释义见8.6)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2.1.1 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7)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8.8)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其累计支出的2.1.1.1-2.1.1.4中必需且合理(释义见8.9)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2.1.3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释义见8.10)后,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包括上述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家庭病床(房)、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国际部、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病房,以及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释义见8.11)范畴的门诊、急诊、病房、住院部。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原创版】目录1.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概述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详细解读4.条款的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正文【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概述】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是一款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综合意外保险条款,涵盖了意外伤害、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为用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该条款自 1997 年推出以来,凭借其全面的保障内容和稳定的保险收益,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条款的主要内容】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意外伤害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止。

5.保险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条款的详细解读】1.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存在的事件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因伤害导致身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对疾病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的范围和具体病种以合同约定为准。

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止。

安康逸生保险合同内容1

安康逸生保险合同内容1

中德安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联安康安康安康逸生两全保逸生两全保逸生两全保险险条款条款 (2009年8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投保人,,“我们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释义””获取相关解释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现金价现金价值值[4][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需要与《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周岁[[55]] (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应超过八十五周岁,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本合同所附的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终止终止终止;; (6)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

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

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八、九、十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条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第二十二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新版)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新版)

编号:YB-HT-2820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新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福寿安康保险条款

福寿安康保险条款

福寿安康保险条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旨在帮助个人和家庭应对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的困境。

福寿安康保险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保障自己和家人福祉的方式。

在购买福寿安康保险时,了解保险条款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权益和责任。

福寿安康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编写,并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出。

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保险责任、理赔条件、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购买福寿安康保险的人来说,了解这些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权益和责任。

首先,福寿安康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

这包括保险的保障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

保险的保障期限通常根据个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支付的金额。

保险责任则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福寿安康保险通常包括意外身故、残疾、重大疾病等风险的保障。

其次,福寿安康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

理赔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购买保险的最终目的。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条件来判断是否支付赔偿。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保险事故的发生方式等。

了解这些条件可以帮助购买者在购买保险时做出明智的决策,并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此外,福寿安康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保险费用是购买保险时需要支付的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了解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可以帮助购买者制定合理的理财计划,并确保能够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最后,福寿安康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如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和解除、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等。

这些事项可能对购买者的权益和责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也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

总之,福寿安康保险条款是购买保险时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中国人寿银龄安康系列产品介绍

中国人寿银龄安康系列产品介绍

1.21国寿银龄安康专属保障产品(100元方案)
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费
国寿银龄安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伤残 15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 意外住院津贴
1000元
50元/日 最多180日
100元/人
保险费:每人100元 保险期间:1年 主要面向客户群体:年龄在6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银龄安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国寿银龄安康专属保障产品—注意事项
规范销售宣传: 销售人员在销售国寿银龄安康专属保障产品组合过程中规范宣传: 一是提示消费者购买的是“国寿银龄安康专属保障产品”,非单一保险产品; 二是将产品组合名称与保险产品名称之间的关系向消费者做清晰解释; 三是向消费者详细告知产品组合中每一款产品的保障情况。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银龄安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1.31国寿银龄安康专属保障产品(200元方案)
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费
国寿银龄安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伤残 4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 意外住院津贴
2000元
100元/日 最多180日
200元/人
保险费:每人200元 保险期间:1年 主要面向客户群体:年龄在6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银龄安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1.32 国寿银龄安康专属保障产品( 200元方案)
本保险方案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标准为: 1、意外伤害费用补偿责任: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免赔额为50元,给付比例80%; 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 例70%。 2、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责任: 因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100元,每次住院的补贴日数以90日为限。被保 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补贴日数以180日为限。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范文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范文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1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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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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