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资料】0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专业分包第四章劳务分包第五章分包商准入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工程外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外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规范和强化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电建工程安全进行,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公司系统在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水电、输变电、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调试等)过程中存在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发包工程)及招用临时工,必须执行本规定.3)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工程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各单位必须将分包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劳务分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5)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劳务分包工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由公司和分包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依法签订安全协议。
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公司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2、安全资质审查1)公司各单位(以下称公司)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2)安全资质、条件审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授权书,施工生产简历和近3年安全记录。
(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情况。
(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具有两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管理机构;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配有兼职安全员)。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0〕17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专业分包第四章劳务分包第五章分包商准入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1. 前言电力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又昂贵的项目,需要众多不同专业的人员和公司协同合作,才能确保其按计划顺利进行。
为此,分包和劳务分包是电力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而临时工管理则是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一项关键工作,如果得当的管理,它可以有效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对电力建设工程中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2. 分包及劳务分包管理规定2.1 分包管理规定在电力建设工程中,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按专业分成若干个工程分包(部分)。
分包单位要根据工程指令,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标准及时间计划等要求进行施工。
在分包过程中,分包单位应提交具体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人员和设备的投入和编组,保证分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另外,在分包结束后,分包单位应当逐项报验和复核,以保证项目的质量。
2.2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施工单位将本承包整体或部分工程,在不影响施工存在的情况下,分包部分施工内容给其他单位,以完成一定区域内的工程建设。
企业在进行劳务分包时,应根据自身的建设规模及专业特点,合理设置分包工程并依据施工图、工程规划、设备安装图、工序流程图等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组织设计,严格控制逐项交验的质量、安全和文档报审的进度及质量。
劳务分包所采用的劳动力,应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 临时用工管理规定3.1 临时用工的定义临时用工是指在电力建设工程中,为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临时聘用的工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相关的工作。
聘用的临时工种包括了各种技能和专业,如钢筋工、木工、水暖工等。
3.2 临时用工的管理要求在聘用临时工人时,应该确保他们符合相关的资格和要求,并了解他们的实际能力。
工程企业应当妥善安排临时工的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定与程序,确保临时工能够恪守工作纪律、安全生产有序进行,并妥善保护临时工权益,特别是在工伤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应予关注。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号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专业分包第四章劳务分包第五章分包商准入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号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专业分包第四章劳务分包第五章分包商准入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国网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网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在工程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第三条劳务分包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劳务分包管理。
(二)公开透明:劳务分包信息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三)质量优先:确保劳务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责权分明:明确劳务分包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劳务分包单位管理第四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规定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
(三)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的选择:(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等。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劳务分包工程概况。
(三)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要求。
(四)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一)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劳务分包工程管理第八条劳务分包工程管理:(一)劳务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二)劳务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劳务分包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劳务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电力公司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部对工程分包工作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现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文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部的施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1 条严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对分包方资质的要求1、严格控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分包,分包方应该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施工资质。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分包。
2、送变电工程的劳务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3、变电工程的主控楼等建筑项目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送变电工程的基础和土建工程可进行分包。
但分包方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2 条严格对分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3 条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1、发包方与分包方应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点:第一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凡由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
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第三条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
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
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第六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下同)批准。
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第七条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
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第三条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
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 3 —— 3 —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在公司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工程分包范围可从合同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分包第十条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
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
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临时用工在电力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工指电力建设公司与劳务公司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一定期限、一定工种的工作的劳动者。
第四条电力建设公司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贯通、部门协同、层级对接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临时用工在电力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
第六条电力建设公司应当向临时用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危险的能力。
第七条电力建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保障临时用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电力建设公司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临时用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对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电力建设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终止合作关系。
第二章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检查第十条电力建设公司应当定期对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二)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三)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临时用工的作业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五)临时用工的岗位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负荷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电力建设公司应当及时对临时用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十二条发现临时用工存在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力建设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停工、严肃查处等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电力建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临时用工提供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服务。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即使发生轻微事故,也要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临时用工安全培训第十五条电力建设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临时用工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电力建设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二)岗位安全操作规范;(三)应急处置措施和演练;(四)职业病防治知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施工承包商分为施工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
施工承包商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施工建设项目。
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分包商: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
分包商分为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1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管理要求及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二次专业分包或变相再次专业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精选资料】0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现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印发。
请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据此认真做好电力工程建设过程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等管理工作。
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公司总部基建部联系。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二○○五年八月十日主题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5年8月11日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
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第三条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
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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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现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印发。
请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据此认真做好电力工程建设过程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等管理工作。
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公司总部基建部联系。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二○○五年八月十日主题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5年8月11日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
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第三条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
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
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第六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下同)批准。
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第七条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在公司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工程分包范围可从合同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分包第十条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
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
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塔等)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强调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并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
(二)监理承包商必须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三)施工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章劳务分包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临时用工第十五条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第十六条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资质审查第十九条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
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一)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
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三)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应与其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
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
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
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第二十五条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二十六条施工承包商应对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第二十七条施工承包商每年应组织(或监督分包单位组织)各类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退。
建立各类人员登记制度,避免人员的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
第二十八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应按施工承包商的班组管理标准,严格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帐。
第二十九条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三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第七章考核及处罚第三十三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要加强对所属施工企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工程项目法人应将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并随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
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施工承包商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从事主业生产活动的管理。
多种经营企业承担主业工程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各工程项目监理承包商依据工程合同对工程分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核工程分包商资质等分包报审文件,并加强监督检查。
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监理承包商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