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精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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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2003

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200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3]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3.01.09 【实施日期】2003.02.01【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文件代码】4445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2篇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65篇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三年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7篇相关论文2篇)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三条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聘请律师应该要注意哪些误区?

聘请律师应该要注意哪些误区?

一、案件不进入诉讼阶段不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

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唇枪舌剑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最佳时机。

二、对律师作虚假陈述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

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

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

三、非高学历、高职称或知名律师不聘一些当事人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高学历、高职称、知名律师。

一般而言,有着较高学历、职称的律师,以及知名律师,往往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逻辑清晰,擅长于从多角度思考问题、阐述论证问题,大都德高望重、经验丰富。

所以当事人将学历、职称、知名作为考虑因素并无不当。

但当事人不能是“唯学历职称知名论”。

就从业时间来说,不能武断地说从业时间越长实践经验就越强,因为律师的经验具有“时效性”,法律素养需要不断地更新、补充;同时一些大牌律师,能否亲自操刀为你办案,尚不得而知。

其实,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高学历、高职称或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四、衡量律师看“特殊关系”很多当事人衡量律师是否有能力,就是看律师是否与法官等存在特殊关系,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有部分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一心理,总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来透露其与某法官等有什么特殊的过硬的“关系”。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文学付金联周伦军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二、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二)关于废除前置程序(三)关于案件的管辖(四)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关于民事责任主体(六)关于诉讼时效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原解释)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修订发布,充实和完善了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便于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在资本市场中,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

在我国30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痼疾、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年1月)

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年1月)

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1691号冯李佳w w CONTENT01诉讼基本情况02法院认定事实与判决诉讼基本情况诉讼相关方相关方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关律所原告487人王放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孔令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叶春芳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陈正威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发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发行人董事长、控股股东陈志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债券发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债券发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债券发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诉讼关键进展2020/3/13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2020/6/3002投票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2020/7/1303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9/404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0/12/3105审理终结诉讼请求诉讼代表人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元)因追索债务引起的律师费支出(元)因追索债务引起的差旅费支出(元)诉讼费用六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共同返还六被告共同承担王放366,013.102,500.00孔令严649,022.584,167.00叶春芳76,913,359.14300,000.002,840.50陈正威5,641,896.3810,000.00合计83,570,291.20316,667.002,840.50原告:事实与理由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因五洋建设存在债券欺诈发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原告购买的案涉债券受到投资损失。

鉴于本案被告多已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针对其证券上市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原告现起诉请求Ø五洋建设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Ø陈志樟作为五洋建设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德邦证券作为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等作为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案涉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应确定为案涉债券上市日即2015年9月10日与2015年11月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确定为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即2017年8月11日关键日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包括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在内损失范围“15五洋债”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年利率7.48%,自2017年8月14日起票面利率上调为7.78%;“15五洋02”债券票面利率为年利率7.80%。

虚假陈述民事起诉状

虚假陈述民事起诉状

虚假陈述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诉请事项
本案原告要求依法追究被告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案情描述
1. 原告为投资者,被告为证券发行方。

2. 在[具体时间],被告发行了一份[具体证券名称]的招股说明书。

3. 招股说明书中陈述了与该证券有关的重要事实,其中包括[列举相关陈述]。

4. 然而,经原告调查核实后发现,该招股说明书中的部分陈述事实并不真实,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

5. 基于上述虚假陈述,原告作出了投资决策,并投资了一定金额的资金购买了被告发行的证券。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相关条款]条规定了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相关条款]条规定了对违约行为的相关责任。

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如下:
1. 判决被告对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损失、利息、律师费等,共计[具体金额]。

2. 赔偿金额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合理支出由被告承担。

4. 其他应当由法院判决的相关事项。

请法院依法处理本案。

原告:[原告姓名]
[原告联系方式]
日期:[提起诉讼日期]。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中心林㊀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00)摘㊀要:现行法律㊁法规㊁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性文件中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形态存在争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将加剧司法适用的不统一性㊂对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形态之厘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确定的一般划分标准 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为基本分类标准类型化分析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形态,同时还需依据证券市场运行的特性,对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进行特殊调整,从而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㊂关键词: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2.22.0721㊀问题的提出律所事务所㊁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发行㊁交易中需披露的信息承担了审核㊁验证的职责,对其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称法释[2003]2号)第二十四㊁二十七条区分故意与过失情形下责任承担范围,而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称法释[2022]2号)尽管是在法释[2003]2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但不作区分,结合‘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且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第三十一条明确,需要区分证券服务机构的故意㊁过失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㊂且‘民法典“中分别规定了针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形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㊁连带责任的不同责任形态㊂法释[2022]2号对过错的认定及责任主体有关条文的修订,尽管规范意旨是严厉打击帮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过分加重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㊂但这将会愈加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使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一是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在任何时候均需要与委托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需要承担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均需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是承担按份责任等其他共同责任形态的不同认识㊂基于以上问题,需要区分证券服务机构在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行为中的责任边界,明晰证券服务机构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中的行为类型,从而确定证券服务机构在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责任形态类型㊂由于证券服务机构属于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㊁验证的看门人,是发行人的外部人,所以在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证券服务机构通常与委托人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也主要在于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共同侵权责任形态,因此下文仅讨论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形态㊂2㊀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化分析我国民法上的共同侵权理论基本形成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标准㊂所以,下文将按照这一基本分类标准,结合‘民法典“等有关基本规定对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承担形态进行符合侵权责任一般理论的类型化分析㊂2.1㊀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间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㊁法规㊁司法解释规定及证券市场实际中出现的情况,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可能存在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合谋共同故意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㊁证券服务机构教唆或帮助委托人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等情形㊂2.1.1㊀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共同故意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一般而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为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的文件进行审核㊁验证,是发行人之外的外部人㊁看门人,但实践中也会存在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合谋故意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㊂如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串通故意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㊁法律意见书等㊂总之,在此种情形中,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有共同协力实施‘证券法“及法释[2022]2号等法律㊁法规㊁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并希望因此将导致投资者的损害的共同故意,典型特点是证券服务机构是虚假㊁误导性陈述信息的共同制造者,故意遗漏需要披露的信息,在此类情形下,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且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就投资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㊂2.1.2㊀证券服务机构教唆或帮助委托人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在证券服务市场信息披露活动中,证券服务机构通㊃571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过对话开导㊁说服㊁怂恿委托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就属于证券服务机构教唆委托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㊂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实施为委托人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因为证券服务机构通常在证券发行㊁交易市场发挥对需要披露的文件㊁信息进行审核的看门人作用,因此该帮助行为与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难以完全明确进行区分㊂由于教唆㊁帮助行为被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同,教唆㊁帮助者均需要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㊂只是关于该连带责任的承担范围,理论上存在争议㊂笔者认为,帮助者的主观状态也应当为故意,若主观状态为过失,虽然客观结果上为行为提供了帮助,但这不符合上述帮助行为的定义,即帮助行为必须具有提供帮助㊁促使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积极状态,因此,帮助行为人主观也应被认定为故意,那么行为人需要就全部损害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实现提高违法成本㊁震慑侵权行为的发生的作用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服务机构的教唆㊁帮助行为必须与委托人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发生㊁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否则证券服务机构实际并未起到教唆㊁帮助的作用,不用与委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㊂2.2㊀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间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㊁法规㊁司法解释规定及证券市场实际中出现的情况,在证券市场发行㊁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之间的无意思联络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证券服务机构单独实施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足以导致投资者同一全部损害的发生;二是证券服务机构单独实施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并不能足以导致投资者同一全部损害的发生,而是与委托人等的其他主体单独实施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共同结合才足以导致投资者同一全部损害的发生㊂对这两种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可得,证券服务机构在两种情形下承担的责任形态㊁范围存在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二者的区别㊂首先,在主观方面,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无共同故意㊁无教唆㊁帮助的故意㊂但证券服务机构本身有无故意㊁过失在所不问,只要其与发行人等无共同侵权的故意㊁教唆帮助侵权的故意就不构成有意思联络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㊂其次,在各自的行为与同一损害结果之发生的作用上,二者的核心区分标准即证券服务机构㊁委托人等的单独侵权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投资者同一全部损害的发生㊂其一,要求足以导致并不意味着实际导致,但是这种足以导致也要求证券服务机构㊁委托人等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与同一全部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明确的,不足以导致也同样要求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的各自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也是明确的;其二,从举证责任上看,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如果能够证明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的单独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证券服务机构就需要与委托人等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证券服务机构就与委托人等承担按份责任㊂其三,在责任承担范围上,若证券服务机构的单独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足以导致投资者全部损害的发生,那么证券服务机构就应与委托人等就全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证券服务机构就仅就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与发行人等责任承担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㊂3㊀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是民法上侵权责任的一种,原则上应当符合民法侵权责任一般理论,但是证券市场具有特殊性,就如因为‘证券法“的特殊规定,发行人有欺诈发行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时,尽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有合同关系,投资者亦不能依据‘民法典“关于一方被欺诈时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合同㊂所以,也应根据证券发行㊁交易市场的特点,结合‘证券法“等特别法的规范意旨,适时调整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形态,以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至于加重一些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㊂3.1㊀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职责定位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证券服务机构属于对信息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核㊁验证的看门人,属于发行人的外部人㊂因此,总体而言,‘证券法“等有关法律㊁法规㊁司法解释本意规范的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㊁交易市场信息披露中尽职履行看门人职责,这也是由证券发行㊁交易市场的特点决定的,由于证券发行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证券发行都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因此面对大量的信息㊁文件,投资者必须依靠专业机构的力量为其提供出具更专业的资信评级报告㊁资产评估报告㊁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这就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㊁交易市场的主要职责㊂3.2㊀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具有特殊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㊁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且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㊂法释[2022]2号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过错的认定标准,即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仅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且履行职责达到勤勉尽责的标准㊂那么,该勤勉尽责标准如何理解,判定证券服务机构具有过错的标准除证券服务机构主观具有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故意外,是否包括过失?笔者认为,首先,实际上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承担的是专业人士的责任,即投资者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信赖而委托其承担职责,因此,以勤勉尽责为其履行职责的核心㊂其次,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证券服务中的瑕疵一般也难以单独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同时,为了避免证券服务机构因一般过失从而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加重发行人的外部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可能会引发信息披露的寒蝉效应㊂因此,应当将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㊂3.3㊀受规范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基于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角色定位,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之过错的认定,以及实践中证券服务机构大多因为没能尽到勤勉义务的过失导致投资人损害的发生的事实,‘证券法“等特别法律㊁法规㊁司法解释应重点明确对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无意思联络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及㊃671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其责任形态的规定㊂在这种情形下,其一,在主观方面,要求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主要是指双方无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㊂另外,笔者认为,无须考虑证券服务机构及委托人等各自的过错形态,既可能存在双方各自都有故意但无共同故意的情形,也可能存在一方有过失一方有故意等其他情形㊂其二,关于共同责任形态,第一,证券服务机构在某些情形下能否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尽管不真正连带责任实质并未加重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同时也更有利于充分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制度意旨㊂但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由于数个债务人自己不同的原因竞合导致,实质上是数个不同的债,在有意思联络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中,因为责任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因此产生的债务为一个债务;在无意思联络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中,若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导致一个损害后果,此时产生的债务实际也是一债㊂需考虑若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同一损害发生的情形,此时由于各个债务人对损害发生都有过错,所以不存在最终责任人,每个债务人都是最终责任人㊂因此,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能是不真正连带责任㊂第二,证券服务机构在某些情形下能否承担补充责任,由于补充责任的制度基础为安全保障义务,而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并无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能是补充责任㊂4㊀结论‘证券法“将证券服务机构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形态一律规定为连带责任,尽管法释[2022]2号第二十三条增加了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但,不分主次的连带责任可能会不合理加重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不利于实现证券发行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㊂因此,建议分别确定不同情形下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形态,鉴于‘证券法“及法释[2022]2号存在漏洞,建议司法实践中:第一,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有共同意思联络,包括证券服务机构教唆㊁帮助委托人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㊁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㊁‘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㊁法释[2022]2号第十三条㊁第十八条㊁第二十二条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特别法律法规判决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就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㊂第二,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无共同意思联络,但证券服务机构或委托人等的单方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同一全部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㊁‘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㊁法释[2022]2号第十三条㊁第十八条㊁第二十三条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特别法律法规判决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等就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㊂第三,若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无共同意思联络,但证券服务机构的单方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结果的发生,需要与委托人等的其他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结合才能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㊁法释[2022]2号第十三条㊁第十八条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特别法律法规判决证券服务机构就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㊂参考文献[1]林文学,付金联,周伦军,等.‘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22,(7). [2]陈洁.证券虚假陈述中审验机构连带责任的厘清与修正[J].中国法学,2021,(6).[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课题组,周卫青. IPO注册制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J].证券市场导报,2021,(4). [4]王竹.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中国侵权法上的确立[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33:79-91.[5]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责任的过错认定兼论我国独董制度的完善李露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摘㊀要:由于独立董事舶来品的历史渊源以及在现实中的履职困难,导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出现了不适应性㊂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中,独立董事承担过错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㊂新‘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若干规定“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过错认定㊁免责抗辩和责任边界,具有重大意义㊂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构建之路仍然任重道远,应在制度上回归功能定位,构建独董保护机制,以期实现权责统一的制度价值㊂关键词:虚假陈述;独立董事;过错推定;注意义务;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2.22.0731㊀问题的提出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引发的思考2021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称康美药业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康美药业五名独立董事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案件引发了各界人士对独立董事制度及责任问题的高度关注㊂在法院的判决中,认定独立董事责任的标准较为模糊,对独立董事职责的特殊性和职能的局限性的考虑不足㊂再加上独立董事在诉讼时提出免责抗辩证据的困难较大,法院最终没有对其责任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是依据结果导向采用严格责任的标准,导致五名独立董㊃771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指引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指引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指引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保障投资者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据若干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以下诉讼指引。

一、立案及受理(一)案件范围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二)案件管辖1.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73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被告在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潍坊、临沂、东营地区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三)立案所需材料原告提起诉讼需准备以下材料:1.民事起诉状通常情况下,民事起诉状要列明以下要点:(1)载明原、被告姓名或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请根据我院公开的示范案件信息列明被告;(2)载明诉讼请求,形式为赔偿损失,损失一般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3)载明事实与理由,内容一般包括证券账户开户经过、买卖相关证券的经过、相关行政处罚情况等;(4)落款部分:本人签名署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1/5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总则.3第一章第一章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概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概述.3第一节法律依据.3第二节相关定义.6第三节前置程序.8第四节主要争议焦点.9第五节案件特点.10第二章第二章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法律问题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法律问题11第一节管辖.11第二节诉讼时效.12第三节诉讼主体.13第四节归责与免责、共同侵权.14第五节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16第六节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19第七节虚假陈述重大性问题.3月制定,并于4月公布。

第4条特别事项4.1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三类,本业务操作指引仅限于对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作出指引。

4.2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时参考。

4/564.3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仅对诱多型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问题作出规定,因此,除非特别指出,本业务操作指引仅限于诱多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包含诱空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4.4律师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概述第一节法律依据第5条法律依据概述5.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的原则性、一般性规定。

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如果某一争议问题缺乏特别法或具体规定时,可以适用上述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原则性、一般性规定。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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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1、“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所体现的法的特征是______。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参考答案:B2、下列关于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法人先取得权利能力,后取得行为能力B.法人终止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C.所有法人都有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法人都有行为能力D.法人的行为能力只能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实现参考答案:B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B.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C.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侵权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参考答案:A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负担行为直接导致既有权利的变动B.民事主体根据负担行为所负担的义务不包括不作为义务C.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D.处分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参考答案:C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须经登记方可生效的是______。

A.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B.设定地役权C.在生产设备上设定抵押权D.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考答案:D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B.承诺人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得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C.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表示反对外,该承诺有效D.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新要约参考答案:B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受赠人有法律规定的忘恩行为时,即使赠与具有救灾性质,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B.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不得以此为由撤销赠与C.赠与人的撤销权,须从撤销原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D.赠与人因受赠人的侵害行为而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参考答案:A8、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______。

证券法律经典案例分享(3篇)

证券法律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银广夏(000557.SZ)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天津市,主要从事饮料、制药、房地产业务。

2000年,银广夏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查处,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个因虚假陈述被查处的大型上市公司。

以下是银广夏虚假陈述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经过1. 虚假陈述事实2001年,银广夏被查实存在以下虚假陈述事实:(1)虚构利润。

银广夏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增了2000年至200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2)隐瞒关联交易。

银广夏与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进行了大量的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披露。

(3)隐瞒债务。

银广夏在财务报表中隐瞒了大量债务,导致投资者无法真实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2. 案件调查2001年,证监会接到举报,开始对银广夏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证监会对银广夏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以下处罚:(1)对银广夏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对银广夏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3. 案件影响银广夏虚假陈述案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提高了市场透明度。

银广夏虚假陈述案暴露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促使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2)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案件查处后,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3)推动了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

银广夏虚假陈述案促使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三、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认定银广夏虚假陈述案中,证监会对虚假陈述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1)虚构事实。

银广夏虚构了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事实,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失真。

(2)隐瞒事实。

银广夏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以及隐瞒了大量债务。

(3)误导投资者。

银广夏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误解,进而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简易版(5篇)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简易版(5篇)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简易版甲方:_____ 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住所地:_____电话:_____乙方:_____ 律师事务所,住所地:_____。

甲方因叔父工伤死亡一案(事),现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参与解决,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前述案(事)件的非诉讼代理人。

二、对方当事人:_____ 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并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按普通代理标准支付基本代理费人民币____元。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

若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其应赔偿乙方含预期利益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若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则不得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五、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赔偿款项。

乙方律师的代理义务自甲方足额支付了本合同第六条和第九条约定的费用并向乙方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开始,至全部代理费额度均可依本合同第七条确定时结束。

六、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____元,此费用除办案律师存在重大过错外不予退还。

七、代理费支付办法:以____元额做为基数,按该基数的百分之20%为标准确定甲方应付代理费的额度,甲方应当在代理费额度可以确定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若存在逾期支付行为,按逾期支付部分的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直至付清止。

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所接受对方当事人的钱款及财物均视为乙方的工作成果,并按值计入前款的代理费基数。

当代理费可以按笔单独确定时,甲方应单独支付,方法及违约责任适用前两款的约定。

八、因本合同属风险代理,案(事)件的结果直接决定乙方可得的代理费,故甲方做出撤回或部份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免除或部份免除对方当事人责任、或同对方当事人达成有关解决本案方面的任何协议,或者为其他有可能导致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代理费基数减少的行为,必须征得乙方律师的书面同意,否则该减少部份仍计入计算代理费的基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2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强调要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

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深圳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证券纠纷审判机制,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妥善处理了一大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和敦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做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一)收结案情况2017-2021年,深圳中院共新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4205件,其中2017年5件、2018年1327件、2019年916件、2020年795件、2021年1162件。

总体上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收案呈上升趋势,且呈现集中爆发的特点。

五年间,共计结案4019件,其中2017年8件、2018年898件、2019年953件、2020年381件、2021年1778件。

(见图一)图一:2017-2021年收结案情况(单位:件)(二)涉及被告主体情况2017-2021年受理的4205件案件中,涉及上市公司23家,其中涉及14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被告89人;涉及保荐承销、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5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1家。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3篇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3篇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精选3篇(一)律师委托书委托人(以下称为“委托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律师(以下称为“委托律师”):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鉴于委托人希望委托律师代表委托人处理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有关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起草、审核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和申请书;2. 参与和处理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庭程序;3. 就该案件的法律问题给予法律咨询和建议;4. 代表委托人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谈判和协商;5. 其他与该案件相关的事项。

二、委托范围:委托人授权委托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与上述委托事项有关的一切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合同和申请书,提起诉讼或进行仲裁,参加庭审,相关谈判和协商等。

三、支付费用:1. 委托人同意按照委托律师所依法收取的费用进行支付,并在律师函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委托人同意支付与离开审判区域有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等。

3. 委托人同意支付与该案件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调查费等。

四、保密条款:双方确认委托事项以及委托律师在处理该案件期间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将予以保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委托律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

五、其他约定:1.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在委托事项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本委托书。

3. 本委托书翻译成中英文两种语言,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委托书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合同和申请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签署下述之前,我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款和条件。

委托人:签字:日期:委托律师:签字:日期: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精选3篇(二)律师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人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乙方:[律师姓名]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怀疑乙方可能涉及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并有意向聘请乙方作为代理律师进行相关法律事务处理,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第一条任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理律师,负责处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全部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案件调查与分析;2. 提供法律意见,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3. 准备代理词、起诉状、答辩状及其他法律文件;4. 出庭代理,参与庭审和调解等诉讼程序;5. 协助甲方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和和解等事宜;6.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务。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元(其中:投资差额损
失元,佣金损失元,印花税损失元,交易所规费损失元、利息损失元);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一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

年月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被告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年月日,揭露日为年月日。

上述实施日后,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买入其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现因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盖章):
年月日
----------------------------------------------------------- 友情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理合同7篇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理合同7篇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理合同7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鉴于甲方与因证券虚假陈述产生的纠纷相关事宜,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因证券虚假陈述产生的纠纷事项,进行法律咨询、仲裁或诉讼代理。

代理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分析案情、收集证据、撰写诉状、参加庭审等。

乙方将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职责,竭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范围乙方代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及刑事纠纷。

具体的代理范围将根据甲方提供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确定。

三、双方义务与责任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案情及相关事实,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确保乙方工作顺利进行。

3. 乙方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沟通并解答甲方疑问。

四、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代理费用: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涉及金额,双方协商确定代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____%的代理费用作为预付款;案件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判决后,支付剩余代理费用。

3.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代理费用后,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发票。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本案件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通用10篇)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通用10篇)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通用10篇)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篇1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_________因_________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购买_________股票的全部交易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

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六、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当向乙方支付民事起诉书请求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七、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一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聘请律师合同7篇

刑事聘请律师合同7篇

刑事聘请律师合同7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涉嫌/涉嫌刑事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相关事宜,特此聘请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本次聘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参与案件的审理、协助调查取证、代理申诉、提出辩护等,为甲方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代理甲方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2. 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和解释,解答相关法律问题;3. 协调与案件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会见、通信等;4. 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5. 为甲方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诉状、辩护词等;6. 向甲方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之日止。

若案件复杂或涉及多个阶段,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服务期限。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 律师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律师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 乙方在收到律师费用后,将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4. 如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执行等后续工作,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四、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涉及本案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2. 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甲方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

2023最新版律师代理案件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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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版律师代理案件签合同2023最新版律师代理案件签合同精选篇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法律服务工作细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律师)为甲方与一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师)必须认真履行代理职权,用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法律工作者(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见委托书)六、根据《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最高限收标准》闽价费字3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旅差费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判决、调解、诉讼外调解、撤诉及仲裁)。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023最新版律师代理案件签合同精选篇2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乙方: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传真:鉴于:就甲方与货物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处理该案,乙方指派律师为案件的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1、代表甲方与协商索赔事宜。

2、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向提起索赔诉讼。

第二条委托权限乙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包括:1、代为起诉、应诉;2、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有关材料,申请证据保全和证据调查;3、参与一、二审诉讼,并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签订和解协议,参与调解;4、代为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和(或)裁定提起上诉;5、代为对一审和(或)二审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和(或)裁定和(或)判决申请复议和(或)申请再审;6、代为接收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7、代为接受赔款;8、代为处理与诉讼和执行有关的其它事项。

证券索赔诉状书

证券索赔诉状书

证券索赔诉状书
我是XXX,于XXXX年在贵行开户,并购买了XXX股票。

然而,根据最新公布的财务报表,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存在重大问题,股票价格也因此迅速下跌。

我深感受到被误导和欺骗的痛苦和损失,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发行人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披露与投资者利益有关的重要信息。

但是,在该公司出现财务问题之前,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并不充分、真实、准确、全面,没有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及时的、真实的信息,也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要求发行人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损失、利息、交易费用、律师费用等。

具体赔偿金额我将在后续提供。

敬请法院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正、公平地裁判此案。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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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精装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2199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
精装版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_________因_________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购买_________股票的全部交易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
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

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六、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当向乙方支付民事起诉书请求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七、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一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十一、风险提示
1.证券交易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本案损失的认定涉及到_________虚假陈述的揭露时间和更正时间,目前,对该日期的认定法律界存在争议。

具体依据虚假陈述揭露日还是虚假陈述更正日计算损失有待于法院最终判定。

3.本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4.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坚持“着重调解、鼓励和解”的原则。

在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为了让投资者早日得到赔偿,可能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5.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一种新型的诉讼案件,并且涉及人数众多,诉讼、执行中可能需要较多的沟通和交流。

所以,案件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审理或者执行完毕。

6.其他无法预见的风险也可能出现,在此一并提示。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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