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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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非招投标采购是指在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直接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为了规范非招投标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各级政府机关和单位应当建立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制度。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一、采购管理机构和领导责任1.1 采购管理机构为了保证非招投标采购的合法、公开、公平、透明,每个采购项目都应指定专人负责非招投标采购管理事宜,组建采购组织小组。

1.2 领导责任政府机关和单位各级领导应重视非招投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工作,制定非招投标采购工作计划和预算,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确保采购项目合法、公开、公平、透明。

二、采购程序2.1 采购策略的制定为了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非招投标采购策略,采购管理机构应充分研究市场、采购对象和后续服务可能需要的信息、数据库等,确定采购对象和采购价值,制定可行的采购策略。

2.2 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布采购文件应充分公开、明确、详细,包括采购标准、采购计划等。

采购单位应在公开透明的采购平台上发布采购文件,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对供应商进行筛选。

2.3 供应商资格审核供应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有能力提供优质、高效、合法的产品和服务。

采购管理机构应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上线供应商名单。

2.4 询价、议价在核实供应商资质、甄选合格供应商后,需要向供应商询价、议价,确认拟采购产品的采购价。

在此过程中,采购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规定,避免与供应商发生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业务规则的行为。

2.5 合同签订在达成采购合同的前提下,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期等条款。

对采购过程中的纠纷或其他矛盾,应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三、采购管理及监督3.1 采购管理采购管理机构应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所购产品的价格、质量等符合标准,供应商合同及业务相关文件、发票等完整记录。

3.2 采购结果的公示在采购过程中,需将采购结果公示,邮箱一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采购过程和结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10月 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2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3年 12月 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19•【文号】财政部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附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推动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自律机制, 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
PART 07
案例分析与经验借鉴
REPORTING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大型企业的非招标采购实践。该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供应商库和评价体系,实现了对供应商的全面管理和优化 选择,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
案例二
某政府机构的非招标采购创新。该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深入沟通和谈判, 最终选定了性价比最优的方案,实现了公共利益最大化。
加强供应商管理
建立健全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 流程、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从制度层面 防范风险。
建立供应商评价机制,对供应商进行全面 、客观的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履约能力 。
强化合同管理
加强内部监督
制定完善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过程进行全面 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01
专家评估法
利用专家经验、知识和判断力, 对非招标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风险进行评估和识别。
02
历史数据分析法
03
流程图分析法
通过对历史采购数据的分析,发 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和规律,为风 险识别提供依据。
绘制非招标采购流程图,对每个 环节进行逐一分析,找出可能存 在的风险点。
针对性应对措施设计
完善采购制度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REPORTING
供应商资格要求设定
合法经营
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技术能力
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设定供应商应具备的 技术能力和经验要求。
财务状况

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服务;(三)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政预算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的或者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说明

在政府采购 实践 中 , 对于非 招标 采购方式 , 一些部委和地 方 制定了适用于本部门 、本地 区的工作规 范、程序、工作手册等 ,
或者 适用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人 的内部工作程序 , 存在着 中央单 位及各地理解不一致 、操作不统一 、 监 管缺乏依据 等问题 , 执 行 中甚至 出现 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 。 如 采购人滥 用采 购 方式 , 特别是过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不按规定执行 改变采
方政府采购竞争I 生 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 询价 采购活动 的具体实施 情况 , 总结 、 分析成功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 适 当兼顾 国内业 已
形成的非招标采购主流运 作模式 , 参考 、 借鉴国际采购惯例及相关 规定 , 起草 了 办法》初稿 。 2 0 1 2 年7 月书面征求 了各中央级采购
三 、需说 明的主要 问题
( 一) 关于 办法 》的适用范 围。 对于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 务,《 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 定的
审委 员会 、评审过程不规范 、不 公正等等 。 ( 三) 提 高对非 招标 采购方式的认识 ,有效运 用非招标 采购方
式的需要 。 .
政府采购范 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 , 确定了三种具 体适
购买 国货 、扶持中小企业、支持 自主创新等政策功能外 ,各部门
提 出的其他扶持政策要求也越来越多;此外 , 随着政府采购范 围 的进一步扩大 , 采购标的 日趋复杂 多样 , 如 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 订购 、 服务类采购项 目的扩大 , 特别是政府 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人 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 简称政府 采购法) 和其 他法律 、行
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l 生谈判 、单一来

浅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浅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 ,不是所有谈判文 件 中的 内容都可以变更 ,只有采购需求 中
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 同草案条款这三
性谈判的弹性 , 增强了竞争性谈 判对 服务
类项 目的适用性 , 有利 于提 高采 购结果 的
合理性 。
定与 政府采 购货物 和服 务招标 投标 管理 办法 》第四十八条 “ 招标采 购机构 对技 术
管理办法 第二十 一条作出如下规定:遇 有行业和产 品特殊 , 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
满足需求时 , 可 以 由采 购人 、采 购 代 理 机
十四号令》 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重新进
行了定义 , 通过对 比 《 政府 采购管理 暂行 办法》中所下的定义 ,读者 也不难发 现当 前的政府采购与初期时的差异。
可 以 自行选定 评审专 家 。在 此规 定颁布 前, 对于难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 中随机抽 取评审专 家的项 目, 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被废止 , 原来的定义 自然
也随之终止 。由于 政府采购法》也没对 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定义 , 造成其官 方定义在十 多年的 时间内一直缺失。《 七
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三种方式可选 , 具 有一定的灵活 陛。 但对随机抽取和书面推荐 两种方式都做 出了一定限制, 大多数项 目很 少会采用这两种方式, 基本上只能采用发布 公告的方式 ,有利于推动采购信息的公开
适 的评 审专家的 ,经主管预算单 位同意 ,
( 四 )项——不能事先计算 出价 格总额的 做 出了进一步的 限定 , 把 由于人为 因素造
成的时 间紧急排除在适用范 围之外 , 并对
作单位和职称。对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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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62条,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 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主要包括: 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 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 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 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竞争 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谈判要求、谈判文件可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 示要求、协商程序和情况记录;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等等 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 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三种选择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为避免供应商库成为变相准入门槛,《办法》还规 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 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 封锁 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是《办法》根据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特点规 定的,一是对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目来说,有利 于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二是适当简化采购程序,缩 短采购活动所需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 竞争和公正原则,除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 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以外,《办法》还要求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 要求的供应商始终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即终止采购活动,并对推荐供应 商方式进行了相应限制:一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供应商,且 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使供应商 的推荐来源尽可能多元化;二是引入了社会监督,规定在公告成交结果 时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这些规定的综合运用进一步 压缩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评审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环节。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 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和团体组织,主要是为了加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 工作的统筹管理。即,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改变 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同意 明确了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采 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 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 方式和理由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 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批准程序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 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申请批准。
应报送的材料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 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 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 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 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确定供应商的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 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 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 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 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职责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 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 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响应文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 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 法律责任。
保证金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 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 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意义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 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需要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义务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采购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 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 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 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 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 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 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 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 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采购方式的适用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 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 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 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 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 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 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 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 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 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 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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