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定性与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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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讲义张明楷

刑法总论讲义张明楷

四、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
(一)概念: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二)性质:构成要件与升格条件的区分 (三)争议:是否要件?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 主体与身份是什么要素?
(二)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 (三)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要素 (四)共同的要素与非共同的要素 (五)成文的要素与不成文的要素
分则条文的每一个表述都有实质意义吗?
法条中存在只有语感意义的表述甚至废话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法定性、客观性、侵犯性、必要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共同要素、非共同要素 必要要件、选择要件?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为的不同含义 (二)行为概念的机能 (三)行为理论
自然行为论、有意行为论、人格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
(四)行为的特征:“三有”
二、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三、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违反禁止规范、身体动 (二)不作为:违反命令规范、身体静
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符合性与处罚范围问题 1.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义务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一定成立不作为犯
要做到: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 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切不可:大脑永远一片空白,目光不 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你是否觉得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能否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外,肯定刑法的基 本原则呢?

诈骗诈骗罪是怎样定性的

诈骗诈骗罪是怎样定性的

一、诈骗诈骗罪是怎样定性的诈骗诈骗罪的定性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意思1.不同的对象: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注重诈骗,即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威胁、胁迫、恐吓等;3.受害人交出财产的主观状态不同:欺诈受害人被欺骗后自愿交出财产;勒索受害人害怕被迫交出财产;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超过3000元;数额超过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超过20万元;敲诈勒索罪数额超过2000元;数额超过2万元;5.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三、怎么起诉敲诈勒索罪法律快车提醒您,受害人去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由公诉机关进行起诉。

受害者人可以自行到法院进行立案,然后进行自诉。

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剥夺他人财产,向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务的行为,会触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主要方式有口头敲诈勒索、电话敲诈勒索、书面敲诈勒索、书信敲诈勒索等。

构成犯罪可以是当事人直接进行的敲诈勒索,也可以是委托第三人进行的敲诈勒索。

诈骗罪的构成有四个关键要件是哪些

诈骗罪的构成有四个关键要件是哪些

一、诈骗罪的构成有四个关键要件是哪些诈骗罪的构成四个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本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会被刑事拘留多久法律快车提醒您,从犯刑事拘留一般是三十七日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诈骗罪量刑标准具体是什么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般认定诈骗证据有哪些一、一般认定诈骗证据有哪些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较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

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罪如何处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诈骗的钱款能追回吗被诈骗的钱不一定能追回来,只能说有被追回来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

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诈骗罪想要申请取保候审怎么写申请书2017

诈骗罪想要申请取保候审怎么写申请书2017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诈骗罪想要申请取保候审怎么写申请书2017很多时候在生活中都会涉及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就需要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无论涉嫌哪一种刑事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就能够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诈骗罪想要申请取保候审怎么写申请书2017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XX律师。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XX厦20层联系电话:1346590XXX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钟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

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父亲的委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为其辩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钟某父亲的授权委托,王成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钟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钟某的父亲 (或者钟某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理由如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中钟某是否诈骗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钟某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且是一个尚未毕业踏入社会的武汉大学的学生,另知钟某在看守所内知晓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积极捐款支援灾区,在聊城看守所内向四川灾区捐款100元,是一个正派、善良的,有良知的公民的表现,曾主动积极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且钟某的父亲主动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向公安机关交付了五万五千,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采取对钟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55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55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三讲犯罪及其构成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犯罪概念犯罪可以在不同场合使用。

毛主席:《我们的经济政策》(1934):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邓小平(1980)《目前的形势和任务》:我们的资金来之不易,我们生产出来的东西来之不易,任何浪费都是犯罪。

——绝大多数人都在犯罪。

(一)犯罪的政治学概念马克思:“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恩格斯还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马克思学过法律,同时又是个伟大的思想家、革命家,对于社会中的各种现象,善于运用阶级的观点进行精辟的分析,从而揭露出社会现象的阶级本质,包括犯罪现象。

上述马克思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给犯罪下的定义,把犯罪与统治关系联系在一起,给犯罪定义,则侧重于犯罪的阶级本质。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产生原因及其预防,对犯罪的界定角度与刑法不同,给犯罪定义强调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反社会行为,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侧重于犯罪的客观事实层面。

(三)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1、从犯罪的成立条件角度界定犯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2、从刑罚的角度界定犯罪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3、从诉讼的角度界定犯罪可以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4、司法中的犯罪概念(四)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1、但书的理解(1)犯罪概念中的定性与定量(2)我国犯罪概念的利与弊利: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打击严重犯罪;弊:定量的认定困难,标准不统一3、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界定既有定性的内容,也有定量的内容——犯罪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危害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犯罪与违法不同。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内容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内容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内容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法律快车提醒您,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一般是五年,从犯罪的最后一次诈骗时开始计算。

如果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年。

如果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

果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法中诈骗罪数额的规定标准是多少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就是说,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是3000元至10000元,各省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 刑法》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及防范对策研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及防范对策研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及防范对策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研究背景 (2)2. 研究意义 (3)3. 文献综述 (4)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5)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义 (6)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 (7)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 (8)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难点 (9)1. 犯罪手段高科技化 (10)2. 犯罪行为隐蔽化 (11)3. 犯罪证据数字化 (13)4. 犯罪嫌疑分子反侦查能力强 (14)5. 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 (16)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对策 (17)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18)2.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 (19)3. 强化技术防范,堵塞技术漏洞 (20)4. 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21)5.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2)五、案例分析 (24)1. 案例一 (25)2. 案例二 (26)3. 案例三 (28)六、结论 (29)1. 总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30)2. 总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31)3. 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展望 (33)一、内容概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日益严重的态势。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多样,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效率和防范效果,已成为当前公安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通过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为公安部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特点和危害进行概述,以便为后续的侦查难点分析和防范对策研究奠定基础。

本文将从技术手段、作案手法、组织形式等方面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侦查难点,为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和研究成果,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防范对策建议,以期为公安部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益借鉴。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Thinking actions in mind, not creeds, will help meet our greatest need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导读: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从犯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从犯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从犯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而对于诈骗罪从犯的立案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首先,诈骗罪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主犯提供帮助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

对于诈骗罪从犯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诈骗罪从犯必须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在诈骗活动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为主犯提供帮助或者共同策划实施诈骗行为。

二、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

诈骗罪从犯必须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诈骗行为,且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或者帮助他人实施诈骗活动。

三、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诈骗罪从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即对于实施诈骗行为有着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并且在此情况下参与或者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

四、实施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诈骗罪从犯的实施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在诈骗活动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而非仅仅是被动地被利用或者被牵连。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对于诈骗罪从犯的认定和处理,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对于诈骗罪从犯的立案标准和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对于诈骗罪从犯的立案标准,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对于诈骗罪从犯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进⼀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北京市⾼级⼈民法院结合北京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其中,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拘役⾄九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个⽉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起点⼗万元的,在三年六个⽉⾄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万元不满⼗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属于诈骗集团⾸要分⼦的;(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个⽉刑期;(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种情形,增加六个⽉⾄⼆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五⼗万元,在⼗年六个⽉⾄⼗⼆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的除外。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具体的手法则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

但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还要符合规定的数额。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将为你做详细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法律对诈骗罪的认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页眉可删)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二字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也听说过不少,所谓诈骗罪就是通过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财物等。

诈骗罪一定要是行为人故意而为之的,那么下面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吧。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最新电信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电信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电信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络越来越发达,⼈们的⼯作、⽣活、学习都与⽹络密不可分。

然⽽⼀些⼈却利⽤⽹络来进⾏电信诈骗,谋取⾮法的利益,应该受到处罚。

那么最新电信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新电信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种,⽹络诈骗量刑标准需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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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单位诈骗罪是指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名义或者假冒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单位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单位诈骗行为,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骗取金额达到法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骗取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具体标准是骗取公私财物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

这一标准是对单位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的量化要求,也是司法机关立案追诉的重要依据。

二、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是否存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单位在进行诈骗活动时,往往会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司法机关在立案时会对单位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是否符合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条件。

三、骗取财物的手段和方式。

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对骗取财物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审查。

单位在进行诈骗活动时,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如编造虚假文件、假冒他人身份等,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司法机关会对单位的诈骗手段和方式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四、骗取财物的后果。

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对骗取财物的后果进行评估。

单位在进行诈骗活动时,其行为可能会对被骗取财物的个人或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

司法机关在立案时会对骗取财物的后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多方面的综合考量过程,需要对骗取金额、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手段和方式、骗取财物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司法机关在处理单位诈骗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依规,确保对单位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运行。

王正洋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正洋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正洋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璩富荣陈瑜庭程黎【审理法官】璩富荣陈瑜庭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正洋;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当事人】王正洋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当事人-个人】王正洋【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韩明志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明志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明志【代理律所】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正洋【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王正洋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传递信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二、被上诉人浦东司法局对上诉人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本案中,上诉人并无法定可减轻处罚的情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户籍所在地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王正洋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传递信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二、被上诉人浦东司法局对上诉人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对此,本院分别论述如下:一、首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律师享有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的权利。

《管理办法》作为司法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部门规章,是执行《律师法》相关规定的细化标准和操作办法。

保险欺诈--不可触摸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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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反保险欺诈培训课程保险欺诈——不可触摸的高压线平安人寿核保核赔部2016年4月保险欺诈的定义保险欺诈的种类法律法规中的保险欺诈 公司内部处罚制度以案说法保险欺诈的定义——保监会在《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保险欺诈的种类保险欺诈的种类: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保险金业务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保险金业务类保险合同诈骗类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刑事责任:《刑法》第198条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诈骗活动,构成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民事责任:《保险法》第27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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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二、诈骗罪与其他几个罪名的区分(一)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根据情节轻重,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另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诈骗犯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骗取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处罚。

(二)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三)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三、诈骗罪的罚则根据刑法规定: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有些物,有些人,一辈子都会深情陪伴,从不曾离开,亦无可取代。

日影,月光,夜雨,一寸寸的时光缠绕,在煮饭泡茶听曲间流走。

生活的目的,就是生活,我珍惜这时光里的朴素的日常,愿岁月能温柔以待。

喜欢在幽微的光亮中寻找同类,在沉默中寻觅那种说不清的力量。

人之初,性本善,每一个人的最初都是纯洁善良的,改变我们的是残酷的现实和内心的欲望。

纷繁的世界有着别样的美丽,只是有些美丽只能观望,却不能触碰。

每天我们都在熙熙攘攘的人群里,随波逐流,有时想停,却停不下来,因为有太多责任要承担,但一定要记得让自己回归。

世俗的平凡是最大的日常与温暖。

流光仓促亦温柔,记得行途中那些明净的风景,忘记一些薄冷的片段。

忠诚是一种信仰,是一个人自身的品牌,当一个人没有了信仰它是没有灵魂的,人能否一生做好一件事和拥有一段情,取决于你的忠诚度!喜欢这样的人,不讨喜以迎合,不泛滥热情让人局促,有底蕴,存况味,可供彼此相生相长。

我珍重所有清淡持久的情意,迷恋所有长情却不急迫的表白。

看一出戏,也如同人生,并不急于抵赴结局,生而有幸者,凡尘即天堂。

幸福就是按自己的方式生活着,懂得欣赏自己的生活,才能让自己活的随心所欲,或许不是所有的梦想都能成为美好的现实,但美丽的梦想同样可以装点出生活的美丽。

蓝天白云下漫步在田野,走走停停,看看拍拍。

慢下来静下来,聆听大自然的声音,深呼吸……愿山河静美,盛世长宁;愿众生慈悲如水,岁月待你如初。

不浮夸,不虚伪,不做作,余生做个慈悲豁达的人,把金钱地位置之度外,把深情,爱心,自信融入这个世界。

我们如烟如梦如水如尘步入这个尘世间,尽管岁月无情,容颜易老,青春易逝,唯有珍惜当下,与时光起舞,与岁月漫步,用指尖上的琴弦,为岁月忧伤抚上一曲静水流深,用圣洁的灵魂,虔诚膜拜着诗情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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