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_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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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_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31_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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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_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国家电网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采集系统)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提高系统建设整体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网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采集系统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建设目标
第三条采集系统建设是公司开展统一坚强智能电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对国网公司电力用户的“全覆盖、全采集、全预付费",为实现公司用电管理环节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全覆盖”指采集系统覆盖范围为公司经营区域内包括大型专变用户、中小型专变用户、三相一般工商业用户、单相一般工商业用户、居民用户的全部电力用户计量点和公用配变考核计量点。

“全采集”指采集系统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所需的电力用户和公用配变考核计量点用电信息的采集。

“全预付费”指采集系统的功能设计、设备选型满足预付费业务要求,为全面实施预付费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手段。

第三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采集系统建设应符合统一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和公司发
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为营销计量、抄表、收费标准化管理和公司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

第五条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以国网公司相关规范为依据,建设功能、标准统一的采集系统。

第六条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继承与发展相结合,有效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应注重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确保技术方案先进、可行;应把握重点、协调发展,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系统建设工作.
第四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国网公司成立采集系统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决策、指导、协调采集系统建设的重大事项.网省公司、地市公司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单位采集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国网公司营销部是采集系统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采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组织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
(二)组织评审网省公司采集系统建设规划、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下达批复意见;
(三)组织采集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
(四)负责指导、监督考核网省公司采集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网省公司采集系统的评审验收。

第九条网省公司营销部是各网省采集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网公司采集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章制度;
(二)负责采集系统建设规划、计划的汇总、制定与上报;
(三)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确定采集系统建设方案与建设模式;
(四)依据规定开展采集系统建设的相关招标工作.
(五)负责采集系统建设进度、质量控制、系统验收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网省计量中心采集终端检测与验收工作的业务管理。

第十条地市公司营销部是各地市采集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网公司、网省公司采集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章制度;
(二)负责采集系统建设规划、计划的制定与上报;
(三)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细化采集系统技术方案;
(四)负责地市计量中心采集终端检测与验收工作的业务管理。

(五)负责采集系统建设所需设备、材料的存储、配送等工作。

(六)负责采集系统建设工程实施、建设进度、质量控制、系统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信息通信部门根据采集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负责采集系统的数据网络和通信信道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与采集系统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采集系统建设规划应依据《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规划大纲》的要求编制,经国网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网省公司依据国网公司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定采集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和建设模式,应选用成熟、可靠、先进的技术进行采集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网省公司依据规划批复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调整应由网省公司提出正式申请,经国网公司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网省公司按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
单位进行采集系统建设典型方案设计,统一组织推广实施,实现采集系统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采集系统建设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及工程的招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网公司招标有关规定执行,实施集中规模招标。

第十八条采集系统主站应用软件由国网公司组织统一设计、开发.
第十九条采集终端、电能表等设备须经过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技术、安全和服务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系统建设中光纤专网施工、终端安装调试等环节应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主站建设应遵循《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主站建设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通信信道建设应遵循《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信道建设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采集终端及电能计量装置建设应遵循《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采集终端及电能计量装置建设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严格按照《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验收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系统建设质量控制与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系统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开展设备质量评估工作,为公司系统设备选型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七条加强质量管理的闭环控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限期整改并跟踪,确保整改达到标准。

第二十八条验收工作按分阶段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包括设备验收、工程验收、整体验收。

第二十九条设备验收由网省公司和地市公司分级负责。

(一)严格依据订货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主站硬件、通信设备、采集终端、电能表等验收检测,不合格设备不得投入应用。

(二)建立和完善检验体系,加强各类设备检验和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分为主站监控环境、通信信道及终端设备安装调试三个部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运行。

(一)主站监控环境由建设单位根据部署模式分级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机房环境、安全、电源及安装施工工艺等。

(二)采集终端建设主管部门按施工单元对终端安装调试工程进行验收,专变用户以采集终端为单元验收,低压用户以台区为单元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施工工艺、采集终端运行数据等。

(三)信道建设主管部门按施工单元对信道建设工程进行验收,230MHz信道以基站为单元验收,光纤专网以线路为单元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施工规范、信道性能指标。

第三十一条整体验收指将主站、信道、采集终端和电能表组成一个完整体系以地市、网省公司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系统的各项功能、性能指标等。

第七章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网省公司应根据采集系统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结合采集终端、电能表等设备轮换、改造计划,合理安排资金,落实投资渠道.
第三十三条采集系统建设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统一列支和管理。

建设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采集系统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采集系统建设撤旧物资应依据国网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网省公司应做好系统建设的审计工作,加大对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概算、招投标、合同等内容的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八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建立采集系统建设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降低系统建设风险。

第三十八条各级单位重点在政策支持、社会环境、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一)积极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防范法律、法规及政策与采集系统建设不配套的问题,降低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

(二)做好对用户的宣传和优质服务工作,用户配合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风险,为顺利推进采集系统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稳步推进系统建设,科学制定实施计划,防范大规模建设过程中产品供应能力不足、供货质量低等方面的影响。

(四)建立系统建设安全管理体系,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质量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应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系统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减少风险对系统建设的影响.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应分级建立采集系统建设工作检查、监督机制,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实现采集系统建设管理的可控、在控。

(一)国网公司对各网省公司重点监督考核制度建设、资金使
用、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建设标准等。

(二)网省公司对地市公司重点监督考核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系统应用等。

(三)地市公司对相关建设单位重点考核施工质量、设备运行指标等。

第四十一条监督考核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现场检查、数据核查与上报相结合的各种方式,确保考核的真实、公平、公正。

采用奖惩结合方式加强监督考核力度。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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