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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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协议?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什么是仲裁协议?什么是仲裁协议?什么是仲裁协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

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

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

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特征仲裁协议做为整个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有着如下法律特征:(一)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行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或称仲裁协议的独立原则,是指这样一种情况:仲裁协议-主要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合同应被看作是两个不同的单独的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它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它条款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

这通常称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自主性理论。

仲裁条款的订立会产生这样两个结果:1、由于仲裁条款被看作是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完全不同的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独立的性质,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

甚至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仲裁条款依然可以存在。

2、既然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那么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可能会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尤其在国际仲裁活动中。

仲裁协议独立性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

在提请仲裁的事项中,有些案件涉及主合同无效 .如果按照一般的推理,主合同无效,主合同中的某一具体条款也就当然无效。

但是在订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仲裁庭却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对合同的无效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主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说明我国在立法中已经接受了仲裁条款独立原则。

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方面的问题。

例如无法人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遇有纠纷提起仲裁时,仲裁庭是否有权受理、裁决该类案件,仲裁庭受理并作出裁决后,人民法院能否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这类案件作出仲裁庭无权受理的撤销裁定或裁定不予执行?在理论研究方面,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涉及对仲裁协议性质的认识,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仲裁协议独立性或称独立原则,在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案件情况时,表现出相当复杂的特性,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以便进一步研究。

1、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协议也属于一种合同,而且是次合同性质。

仲裁协议的特征是什么

仲裁协议的特征是什么

仲裁协议的特征是什么仲裁协议是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诉讼。

1.自愿性:仲裁是双方或多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各方对此应进行明确的表示。

没有双方或多方的自愿,仲裁无法进行。

2.合同性质: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需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素,比如要有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要有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

3.约束力:仲裁协议具有相当的约束力。

一旦仲裁协议达成,各方就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除非经过各方同意或另有合法的解除条件。

仲裁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各方应当履行协议,参与仲裁程序,并接受最终的仲裁裁决。

4.争议范围: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争议的范围和解决方式。

争议范围可以包括合同履行、合同解释、侵权纠纷等。

解决方式可以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规则的适用等。

仲裁协议的明确约定有助于确保争议能够明确、有效地得到解决。

5.不可撤销性:仲裁协议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即一旦仲裁程序开始,各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协议。

这是为了保护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裁决的有效性,防止一方在仲裁过程中反复变换立场,干扰仲裁程序的进行。

6.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具有与法院判决等效的效力,它可以被国内法院执行。

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法律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7.独立中立性:仲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

独立性是指仲裁机构独立于各方之外,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中立性是指仲裁机构在裁决争议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只依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裁决。

独立中立的仲裁机构有利于保证公正公正地解决争议。

总之,仲裁协议具有自愿性、合同性质、约束力、争议范围明确、不可撤销性、强制执行和独立中立性等特征。

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各方可以在纠纷解决中选择一种有效、高效、公正的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

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 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解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 协议为前提。
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一 种。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和裁决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
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
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 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也可以在 仲裁程序进行中

仲裁协议的特征是什么

仲裁协议的特征是什么

仲裁协议的特征是什么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为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而达成的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一位或多位中立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的一种合同文书。

它具有以下特征:1.自愿性:仲裁协议的缔约各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没有任何一方被强迫接受仲裁的约定。

它是合同约束的一种方式,只有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才会产生仲裁协议。

2.中立性:仲裁员是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争议解决的,他们不应该有任何与争议相关的利益冲突,也不应该有任何偏见。

仲裁员应该是公正、中立、独立的,并服从于法律的约束。

3.约束力: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各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中的条款和规定。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其裁决结果可以强制执行,并具有终局性。

4.程序灵活性:相对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仲裁程序的细节,例如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语言等。

5.快速高效:相较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通常时间更短、费用更少。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时间和地点,并且由于仲裁员的专业性,案件处理效率更高。

6.保密性:仲裁程序一般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文件仅供当事人和仲裁员知晓,不会被公开披露。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隐私。

7.独立性:仲裁程序是独立于国家法院体系的,各国法院对仲裁裁决多是承认和执行的一种姿态。

仲裁裁决不受国内法院的地区管辖和诉讼程序的干扰。

8.专业性:仲裁员通常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处理各种不同的争议。

仲裁员的专业性能够更好地理解与案件相关的领域和行业,从而做出更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总的来说,仲裁协议具有自愿性、中立性、约束力、程序灵活性、快速高效、保密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使得仲裁协议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满足当事人的多种需求,并帮助促进国际商业交流和投资的发展。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_公文写作范文_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_公文写作范文_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方式多样化发展,世界各国在全球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诉讼等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多变的经济纠纷,为此,人们寻求了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中,仲裁,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便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而生,它以其高效、便捷、经济的优势特征在解决当代经济纠纷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概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

其基本含义是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主中的一个条款,但此条款与它所依据的合同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

如果争议涉及主合同的存在与否或其有效性问题,或者即使主合同无效或失效,仲裁条款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不由于主合同无效或失效而当然无效或失效[1]。

但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

说它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是因为:第一,它因主合同的订立而订立,随着主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结;第二,一旦成立,它就从效力上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说它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是因为它也有局限的一面:如果存在着影响主合同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性的理由,那么仲裁协议可能不起作用或无效。

因此,仲裁协议并不总是可以存续的[2]。

二、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理论依据之所以说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效力的改变而改变,其主要理论依据是: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条款就其实质而言,是合同上的一项安排,是当事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达成的将合同在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诸法院的这一共同的意思表示。

就此意思表示而言,应该说是真实的,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即使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仍可独立于该自始无效的合同而独立存在。

这也就是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排除了合同由于通过欺诈方式或者不真实意愿订立而被宣布为自始无效的情形,成为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的前提。

仲裁法知识点总结

仲裁法知识点总结

仲裁法知识点总结一、仲裁的定义仲裁是指一种通过由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仲裁员作出裁决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进行,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仲裁的特点包括:1. 独立性:仲裁员是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2. 公正性:仲裁员必须公正、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 结果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仲裁法与诉讼的区别仲裁法和诉讼法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不同方法。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包括:1. 仲裁法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选择,而诉讼则由法院强制性指定。

2. 仲裁法通常更加高效、快捷和成本效益,而诉讼则通常更加繁琐、费时和费用高昂。

3. 仲裁法的裁决可以是终局的,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进行上诉,而诉讼的判决则可以进行上诉。

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约定。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协议的范围:仲裁协议需要明确约定仲裁的范围和适用的法律。

2. 仲裁员的选择: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的仲裁员,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来指定仲裁员。

3. 仲裁程序:协议需要规定仲裁的程序和时间表。

4. 仲裁裁决的执行:协议需要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

仲裁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形式,并且需要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四、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 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2.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组成仲裁庭。

3. 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听证。

4.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主要特点包括: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

仲裁程序通常更加迅速和高效,适用于对商业纠纷等具体问题的处理。

五、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是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

因此,仲裁裁决执行是十分重要的。

仲裁裁决执行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 申请执行:获得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引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式。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贸易和投资活动不断增加,跨境商事争议的发生也日益频繁。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成为一种便捷、灵活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原则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预先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的协议。

其核心原则包括自愿性、合法性、独立性和强制性。

首先,自愿性是指仲裁协议的订立应基于当事人自愿,不存在任何强制性质的成分。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利益,选择将争议交由仲裁进行解决,而不是诉诸于法院。

其次,合法性意味着仲裁协议应符合各国法律的规定,并符合国际公认的仲裁原则。

对于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协议,需要特别关注合适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仲裁组织的规则。

第三,独立性保证了仲裁过程的中立和公正。

仲裁庭应由公正、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以确保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最后,强制性意味着仲裁协议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仲裁程序,诉诸于仲裁庭进行争议解决。

相比传统的诉讼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以下优势:1. 快速高效仲裁程序相对于司法程序更为迅速和高效。

仲裁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时间表,客观地控制争议解决的进度。

与传统法院相比,仲裁程序往往更简化,减少程序性争议的发生,并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争议解决路径。

2. 专业化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成员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在相关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更加了解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复杂性,并能够更好地评估当事人的主张,提供专业化的裁决。

3. 私密性和保密性仲裁过程具有较高的私密性和保密性。

相比于法院诉讼,仲裁程序可以避免公开审理和公开的庭审记录。

这在商业争议中尤为重要,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4. 有限的上诉机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上诉机会有限。

仲裁协议独立性若干问题的探讨

仲裁协议独立性若干问题的探讨
的协 议 。
明 显 ,争 议 双 方往 往 不 容 易 达 成 仲 裁 协 种 形 式 。 因为 仲 裁 条 款是 在 争 议 发 生 之 前
() - 主要分类
从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的存 在 形 式 看 , 裁 仲
议 。 另 外 , 事 人 应 尽 量 选 择 仲 裁 条 款 这 得 不 先让 当事 人 取 得 法 院 对 合 同 有 效 的 当 订 立 的 , 是 当 事 人 事 先 设 定 的 , 以 避 裁 制 度 就 失 去 了存 在 的基 础 和 价值 。为 此 它 可 免 以后 双 方就 仲 裁 的 问题 发 生 争议 。 而且 人们提出 了仲 裁条款独立性理论。 这种 形式省 时、 简便 , 当事人 只要 在合 同 () - 现代观点 : 仲裁条款独立说 中 做 约 定 就 可 以 了 , 免 了 事 后 再 专 门 约 避
件 中如 果包含 有双 方当事 人 同意将 他们 裁 的内容 , 么, 那 有关文件 即是 仲裁协议 。 这种 类型 的仲裁协 议与 前 两种类 型 的仲
争 将 他 们 之 间 已经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的 争 议 可分为两种 : 议发生前达成 的仲裁协
仲 裁 协 议 书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仲 裁 协 议 既 可 以是 在 争 议 发 生 之 前订 立 , 可 以是 也
当事 人 是 一 种 合 同 。第 二 , 形 式 上 看 , 裁 协 议 在 争 议 发 生 之 后 订 立 。 一 般 来 说 , 从 仲 是 一 种 书面 协 议 。第 三 , 内 容上 看 , 裁 应尽 可能在争 议发生之前订 立仲裁协 议。 从 仲 因为争议发生后 , 由于 当事人 的利 害关 系 协议 是当事人 约定 将争 议提 交仲 裁解决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事先达成的协议,约定在纠纷发
生时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文件。

仲裁协议是一种自愿的、约束力强的协议,具有独立性和独特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仲裁的程序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仲裁语言、适用法律等条款。

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是对法律程序的一种选择,因此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仲裁协议的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时间
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

仲裁协议具有约束力,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程序,接受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自主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仲裁协
议前充分了解仲裁程序的特点、优势和风险,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因仲裁协议的不当签订而导致无法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况。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清晰明了,避免歧义和误解,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仲裁协议
前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意图和诉求,以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总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事先达成的协议,具有独立
性和独特的法律效力,其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自主的原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希望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慎重考虑,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因仲裁协议的不当签订而导致无法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况发生。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情形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情形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情形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情形甲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仲裁协议:第一条仲裁机构双方约定:涉及本协议的仲裁争议由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独立性原则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及仲裁机构应当独立、中立、公正,并遵守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第三条身份、权利和义务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享有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承担________________的义务。

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享有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承担________________的义务。

第四条仲裁程序1. 仲裁程序应当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的规定。

2. 仲裁程序由仲裁裁决前的程序和仲裁裁决程序组成。

3. 仲裁裁决前的程序包括仲裁请求和答辩、仲裁庭组建、听证等程序。

4. 仲裁裁决程序包括裁决文书的起草、仲裁裁决的作出等程序。

第五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3. 仲裁裁决如未得到履行,可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和双方的协议确定,各方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仲裁费用。

仲裁常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常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常识仲裁协议的独⽴性仲裁常识-仲裁协议的独⽴性仲裁协议的独⽴性仲裁协议的独⽴性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性为其理论基础的。

仲裁协议的独⽴性理论或者仲裁条款⾃治理论,在于将⼀个包括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合同,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的合同构成的整体,其中⼀个为实体性质的合同,即约定当事⼈双⽅民事实体⽅⾯的权利义务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实体法;另⼀个为程序性质的合同,即形式上表现为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程序法。

仲裁协议的独⽴性理论集中到⼀点,就是合同未成⽴、或者成⽴以后未⽣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的独⽴性不仅有理论基础,⽽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或者⽆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

”同时合同法第57条也明确规定:“合同⽆效,被撤销或者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

”从世界各国仲裁⽴法例、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仲裁条款独⽴于实体合同是⼀个普遍的规则。

《承认及执⾏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称《纽约公约》)第2条第三款亦规定:“当事⼈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即仲裁协议),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之请求,命当事⼈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效、失效或不能实⾏者不在此限。

”⽽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

仲裁协议依法订⽴,对当事⼈双⽅即具有法律效⼒,⼈民法院也要充分尊重。

⼀⽅当事⼈⽆视仲裁协议⽽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当事⼈有权依据该仲裁协议请求⼈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终⽌司法程序,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

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所发⽣的争议不得以诉讼⽅式加以解决,国内仲裁如此,涉外仲裁亦然。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要求仲裁协议除了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和仲裁事项以外,还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17条规定的3种⽆效情形都是仲裁协议⾃⾝出现的问题,也从反⾯证明了仲裁协议的独⽴性。

仲裁协议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性仲裁条款的独⽴性,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仍然是可以通过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效⽽⽆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效。

仲裁条款的独⽴性原则在实践中的主要优势是,对于希望拖延或撤回其仲裁合意的当事⼈⽽⾔,该原则构成了⼀个重要的障碍,使其⽆法通过在法院质疑仲裁协议的存在或者效⼒来推翻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性原则得到了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泛认可.《国际商事仲裁⽰范法》对此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构成合同的⼀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效。

”法国最⾼法院在Gosset案件中对仲裁协议的独⽴性予以⼴泛承认:“在国际仲裁中,进⾏仲裁的约定,⽆论是单独达成或是包括在相关合同之中,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在法律上完全独⽴,这就排除了其受主合同可能⽆效影响的可能性。

”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将仲裁条款的独⽴性作为其仲裁法的⼀部分,明确了⽴场.我国仲裁法也已确⽴了仲裁协议的独⽴性.该法采取列举的⽅式,将仲裁协议的独⽴性限定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以及⽆效四种情形下,⽽未对合同未⽣效、被撤销、存在与否等情形下仲裁协议的独⽴性作出规定[38].我国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多对仲裁协议独⽴性作出扩⼤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独⽴性所作的扩⼤解释最具代表性:“合同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存在的⼀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转让、失效、⽆效、未⽣效、被撤销以及成⽴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

”仲裁实践中,法院因合同未成⽴、成⽴未⽣效、被撤销以及不存在⽽否定仲裁协议效⼒的情况较为突出。

合同未成⽴、成⽴后未⽣效以及被撤销的,在法律后果上与合同⽆效是⼀样的,都会使合同⾃成⽴时起⽆效。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首先,独立性原则要求仲裁人员在行使仲裁职能时独立于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人员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公正、公平地裁决纠纷。

仲裁人员的任命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程序,确保其能够独立地行使仲裁职能。

此外,仲裁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专业道德规范,不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保证其独立地进行裁决。

其次,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作为仲裁程序的执行机构,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影响和干预,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仲裁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制度规范,确定仲裁程序,指派独立的仲裁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仲裁职能。

此外,仲裁机构还应当独立于任何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干扰,确保其能够根据法律和程序进行裁决,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过程的独立性。

仲裁过程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影响和干预,以确保公正、公平的仲裁结果。

仲裁过程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应当有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

仲裁庭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最后,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结果的独立性。

仲裁结果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结果应当根据法律和程序作出,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仲裁结果一经作出,即具有最终和具约束力的效力,可以被各方当事人及其国家承认和履行。

仲裁结果的独立性是国际仲裁制度的核心要素,保证了仲裁的效力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国际仲裁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保障了仲裁过程和结果的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确保了仲裁的公正、公平和中立。

只有独立性得到有效保障,仲裁才能成为一种高效、可靠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可行的解决方案,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首先,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体现在其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分离。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仲裁程序主要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负责,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选择仲裁程序,并根据仲裁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分离和选择性使得仲裁程序能够独立于国内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避免了法院的拥堵和延误问题,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

其次,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确保仲裁程序公正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独立的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与争议双方无关联。

它应该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仲裁机构的成员应该是经过专业培训和准备,并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他们应该是中立的,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保持公正和公平。

为了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制定维护和保护仲裁机构独立性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应该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受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

其次,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或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仲裁机构的活动。

这个监管机构或组织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当事人的,可以对仲裁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其行为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再次,确保仲裁机构的成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专业协会或组织,对仲裁人员进行注册和资质认证,从而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总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正的关键要素。

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体现在其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分离,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性和高效性。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体现在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以及其成员的中立和专业素养。

为了确保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建立监管机构或组织、确保仲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等措施来保护和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在具备独立性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供高效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案例分析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案例分析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案例分析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案例分析题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名称:XXX有限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电话:XXX传真:XXX邮箱:***********乙方:名称:XXX有限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电话:XXX传真:XXX邮箱:***********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同意在仲裁协议下进行任何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共同负担仲裁费用。

如果某一方未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仲裁程序遵循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主持仲裁。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CIETAC任命。

3.甲方的权利:可向仲裁庭提出诉讼请求,并获得仲裁庭做出公正、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的义务: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履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5.乙方的权利:同上。

6.乙方的义务:同上。

7.本协议的期限为三年。

在协议到期前,如果甲乙双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庭提起诉讼。

如果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未能履行协议,即视为协议终止。

8.甲乙双方均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七天内履行赔偿金额或执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如未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本协议的构成、效力、履行和终止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本协议中任何一条或多条被认定为不可执行或违反法律,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乙方均有权依法向仲裁庭提起诉讼,在仲裁期间提供证据,有权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2.甲方、乙方应遵守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并按时履行裁决。

3.如果甲方、乙方在执行仲裁庭的裁决过程中有异议,应及时向仲裁庭提起异议。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的签署,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一建法规--仲裁制度

一建法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排除法院管辖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概念: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
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协议(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类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只能起诉
仲裁事项:同下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法定的管辖,必须指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
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对仲裁机构: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仲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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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仍然是可以通过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无效。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在实践中的主要优势是,对于希望拖延或撤回其仲裁合意的当事人而言,该原则构成了一个重要的障碍,使其无法通过在法院质疑仲裁协议的存在或者效力来推翻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得到了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广泛认可.《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此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 法国最高法院在案件中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予以广泛承认:“在国际仲裁中,进行仲裁的约定,无论是单独达成或是包括在相关合同之中,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在法律上完全独立,这就排除了其受主合同可能无效影响的可能性。

”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作为其仲裁法的一部分,明确了立场.我国仲裁法也已确立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该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限定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无效四种情形下,而未对合同未生效、被撤销、存在与否等情形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作出规定[].我国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大多对仲裁协议独立性作出扩大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独立性所作的扩大解释最具代表性:“合同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实践中,法院因合同未成立、成立未生效、被撤销以及不存在而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情况较为突出。

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以及被撤销的,在法律后果上与合同无效是一样的,都会使合同自成立时起无效。

既然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依附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则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以及被撤销三种情形下,依附于合同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条第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效力。

”对于主合同存在与否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问题较为复杂,国际上尚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看法。

在法国,如果存在仲裁协议“显然无效”(比如主合同不存在) 的情形,则法院不会中止法院程序.英国年仲裁法规定,“构成或旨在构成其他协议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不得因其他协议无效、不存在或者失效而相应无效、不存在或失效。

为此目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不同的协议。


而英国最近的案例法却表明,对于某些英国的法官,仲裁协议的命运仍然与主合同最初的存在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界对此问题尚未达成普遍接受的看法,我国仲裁法亦未对此明确予以规定,因而《解释》采取审慎的态度,对此问题未作解释。

潍坊工伤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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