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动物的民事法律主体定位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论动物的民法保护动
论动物的民法保护摘要:在现代,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保护问题,民法也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
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之后,我国学者也开始围绕着究竟动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以及是否应该建立物格制度来保护动物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应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来探讨关于动物在我国民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保护长期以来,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待的,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
但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
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1 ]。
”在大陆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定”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2 ]。
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而称,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针对的事物。
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对客体处于支配或者有权耍求的地位。
关系的义务主体则必须向权利主体作相应的给付或者予以满足,主体相对客体处于必须向其给付或者满足其要求的地位。
2. 关于客体范围的不同学说关于客体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仅为物;一种认为法律客体仅为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法律关系的客体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等。
动物的法律地位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一、动物成为有限的权利主体之可能性与必要性(一)动物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性1、法律主体的范围是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
法律主体是抽象的一般规定,它实质上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法律主体的概念不是从一开始就普遍存在的,它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不断扩大的过程。
例如,在古罗马社会,奴隶一开始是市民的私有财产,可以进行买卖、奴役。
但是随着奴隶解放运动的发展,被解放的奴隶越来越多,通过奴隶解放的方式,奴隶获得了市民权,具备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与人有了平起平坐的地位。
由此可见,权利主体的外延是开放的,许多权利客体出于客观上的需要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转化为了权利的主体。
因此,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和时代文明的冲击,动物被纳入权利主体范围是完全有可能的。
2、动物权利保护与人类利益可以达到平衡。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论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认为只有人类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
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各种行为的容忍将会直接导致人类道德的退步和沦陷。
在活的黑熊体内取胆,为寻求刺激和满足而虐待动物,人类道德的底线已经在“动物既是私有财产便可以随意支配”的思想支配下逐渐下降,而由此而带来动物的危难处境已经触目惊心。
如果能赋予动物有限的法律地位,那么动物就可以像人一样有保障的生存,不再是像一般物一样作为人类的财产或者无主物被人类任意处置。
同时,赋予动物有限的法律地位,对于人类的权利范围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威胁,只是通过适当约束人的行为来实现对动物的保护。
因此,确立动物有限的法律地位,不仅不会造成颠覆性的影响,而且通过实践的探索与理论的成熟,必定能够在现实中达到动物利益与人类利益的平衡与共存。
(二)动物上升成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性1、中国当前的动物保护模式及立法现状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我国当前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不利于动物的全面保护。
首先,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动物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鱼类的保护和动物防疫三个方面,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缺乏一部统一的动物保护法,就使得各类动物保护单性立法缺乏法律依据。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作者:张曼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摘要《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
”因此引发了关于动物是否已经上升到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的讨论。
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现今有三种观点,完全主体、有限主体以及不同意赋予动物主体资格。
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
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并无意赋予动物的主体资格。
动物由于自身的特征限制,其不能成为人类道德关系的主体;而法律是人的法律,人类自身的利益是保护动物的前提。
所以,保护动物不一定需要把动物上升为主体来保护,而应该通过规范人类的行为来进行。
关键词动物保护主体动物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84-02一、选题意义及问题提出在传统民法中,动物一直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的。
1990年8月20日,德国民法修正案生效,修正案将《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二章“物”重新命名为“物,动物”,而且第90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
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
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
”《德国民法典》的这一修改引起了各个国家对于动物法律地位问题的广泛探讨:动物如果不是物,那动物是什么呢?而在英美法国家,相关的判例也给人们提出了同样的一个问题。
不管是大陆法的法典还是英美法的判例,似乎都有意改变动物在传统民法上一直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地位,于是问题就产生了,动物能否看作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待呢?而人类对动物是否负有最低的保护义务呢?二、对《德国民法典》90条a款的解读一般而言,人类对动物的爱护和关心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感情,二是理性。
从感情上讲,人有同情心或恻隐之心,也可能因为和一些与人类关系比较密切的动物如猫、狗、马等长期生活,逐渐培养出感情。
从理性上分析,现代社会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人类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攫取与利用,对野生动物无止境的猎杀行为,已导致环境急剧恶化,动物减少、灭绝超乎自然规律,生态失衡,人类本身的生存受到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出于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关注和担忧。
浅谈动物的法律地位
浅谈动物的法律地位作者:林莹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10期[摘要]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只有自然人、法人(作为“拟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团体才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然而,随着近年来环境伦理观的流行,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愈来愈强。
如何更好地保护动物或自然体的“权利”,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成为了我国法律理论界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在环境法学界,不少人士提出应当以立法形式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或权利主体资格。
该文从法理出发,分析了在现有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我国法律实践之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否则将与现行法律产生冲突,又无法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对于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更好地保护动物提出了一些可行措施。
[关键词] 动物自然体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资格法律主体地位1 动物或自然体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之观点的提出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道德观或生态伦理观的流行和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动物是否应当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论进入“白热化”阶段。
正当理论界为动物或自然体是否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应当被赋予权利主体资格进行激烈辩论时,现实中已经出现不少保护动物权利的实例。
例如,在实体法律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含有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的规定[1]。
美国伊利诺斯州的1973年《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就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典型立法。
德国于1990年以名为《关于在民事法律中改善动物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正案》,在民法典中新增了第90a条“动物”规定即“动物不是物。
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 1998年《哥斯达尼加生物多样性法》第九条“普遍权利”第1款明确规定:“尊重所有的生命形式。
所有生物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与其是否有实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无关。
”2002年德国联邦议会对德国《宪法》进行了修订。
其中第20a条规定:“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和动物的自然基础的责任。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一、动物应有法律地位之辨析动物是否是道德主体有学者从动物是道德主体的角度来宣传因此动物也是法律主体,暂且抛开动物是否是法律主体不谈,先分析动物是否是道德主体。
人类与动物共同生活在一个生态共同体中,依赖于共同的自然生活环境而生活,而且人类与动物放佛是一种“朋友”的亲密关系,我们依赖于动物所带给我们的感情支撑。
但从另一一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动物还还是处于人的“监管”之中中。
对于生活在大自然的野野生动物,我们可以拍摄各各种纪录片来观察它们的生生活习性;对于家养的宠物物或动物园的动物,它们的的一切生活来源基本要依赖赖于人类,如人类要适时喂喂给它们食物,要给它们创创造一个睡觉休息的地方,,人类要给它们必要的行动动束缚,等等。
也就是说由由于动物缺少理性与能动性性,它无法像人类一样的遵遵循社会秩序,无法理解社社会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尽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类常常常把它们当做“朋友”“家家人”一般的存在,动物在在一定程度上仍属于“工具具”,仍属于道德的客体。
动物是否是法律主体还有一种论点依1990年年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第90a 条,“动物不是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护”,动物法律地位本文由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主体论者由此认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那么么就说明动物不是客体,所所以是法律主体。
①首先这这种推断是完全不正确的。
由“动物不是物”推断至至“动物不是客体”是不符符合逻辑的。
其次,德国民民法典于第903条又附加加了“动物的所有权人行使使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由“所有权人”可以看出,动动物仍是受人类的支配的,,动物仍处于法律客体的地地位。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的基本理念之一,因此意志志自由和理性是成为民事主主体的必备要件。
动物所具具备的的理性是生理理性,,即本性。
动物的这种本性性不能够在必要的时候约束束它们的行为,如一头暴怒怒的狮子冲向人类,这时它它的本性就是用它的力量和和爪牙来对付人类,而如果果我们对它说“停止这种行行为,因为这即将触犯法律律”,我想即使我们和狮子子之间通晓语言,这种劝说说也是不会成功的,这是缺缺乏人类理性下的本性使然然。
浅议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_—目躅固圜—■銎&竺!!竺!!望!翌f叁墨!查塾垒浅议动物的法律置俸地位申岩摘要动物是否应该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成为法律主体,已经成为国内法学界颇具争议的话题。
部分学者持着“动物法律主体论,’的态度,主张为动物的法律地位进行一次大清洗式的变革。
他们力图打破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把动物囊括到人类的法律主体范畴,让动物在法律上从传统的物的客体飞跃到权利主体。
这不可不说是一种超越性的构想,但是,却存在着巨大的理论瓶颈。
本文着重从这一问题的产生,困境,以及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参考的定位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对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提出了质疑和否定。
关键词动物法律主体人类中心主义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Jo)10-256-02一、动物法律主体论的产生从英国开始,西方各国已经制定了各种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法规,对人类所绝对拥有的动物财产权进行了一系列干涉。
但是近一二十年,动物保护形势的严峻,让动物权利主义者们忧心忡忡。
主张改变动物现有的作为人的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它们在法律上同人类平等的对待和考量的呼声越来越强列。
以美国的弗兰西恩和怀斯为代表,包括著名哲学家费恩伯格在内的动物权利派认为,“动物可以有不作为人的财产的法律地位,而应上升为独立权利主体,享有如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1990年《德国民法典》第90条关于“动物非物”的论述,成为我国动物主体论者们研究的导火索。
虽然大陆法系对于动物法律地位的探讨没有投入太多,这条规定被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K ol he r)认为是“概念美容”但是“动物非物”的立法变动却在我国的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法人格动物不是物,而是权利主体,应被赋予法律主体资格的观点被屡屡提出。
虽然在PP.N主体说和完全主体.说上,会出现一定的分歧,但是他们无一例外的都主张,应该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资格。
浅谈动物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国家。而动物
由于 不具 有 意 识 ,既 不 可能 通 过 自身 的行 为积 极 争取 权利 ,有意 识地 、独 立 地要 求人 类 为它 们 做什 么或 者 不做 什 么 ,也不 可能 为 满 足权 利 人 的利 益而 按权 利 人 的要求 从 事 一定 的行 为 或不 行 为即 承 担 任何 义 务 。因此 ,即使 将 人与 动物 之 问的 主客 体 关系 上升 到 法律 关 系 主体 和 主体 之问 的 关 系 ,其 实质 都 是要 求 人为 一 定行 为 或不 为一定 行 为 。动 物在 法 律关 系 中只 能被 动地 接受 人 类提 供 的 “ 好处 ”( 利 。这 种被 动性 ,正好 说 明动 物是 人类 支配 、管 理 福 和 同情 的对 象 ,是福 利的被 施 舍者 Ⅲ 。这体 现在 法律 上 ,其地 位 只 能是 客体 而 非主体 。 另 外 ,法律 关系 的 重要 内容— —权 利 与义 务 ,它 们是 相 互联 系 ,有机统 一的 。马克 思 说过 :“ 有无 义务 的权 利 ,也 没 有无权 没 利的 义务 。 ”换 句话说 ,在 任何 一种 法律关 系 中 ,权 利人 享受 权利 依 赖 于义 务 人承 担义 务 ;不 能 一方 只享 有权 利 不承 担 义务 ,另一 方 只 承担 义 务不 享有 权 利 。而 动物 凶其 无法 承担 任 何 义务 而 不应 享 有权 利 。 如果 赋予 动 物的 权利 主体 资 格 ,就违 背 了 “ 利义 务 权 相 一致 原则 ” 。 至 于人 尊 重动 物 的生 存 ,不 得 以非 人道 地方 式虐 待 动 物 ,保
斯通在 17 年发表了一篇题为 “ 94 树林应有诉讼资格 :自然体的法
律权利”的论文 。提出了自然物或无生命体的法律权利和无生命
浅析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
浅析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作者:贾少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由“松花江污染案”引出对于动物民事主体地位的讨论。
“非法人组织”虽然不能完全的独立承担民事义务,但其被确认为民事主体已经被学界和实务界所认同。
使我们合理界定民事主体,确立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先例可循。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及司法判例,将动物视为一种“客体”是普遍做法但作为民事主体也并不少见。
确立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必要、合理性的。
赋予动物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等于相同的民事主体地位。
赋予动物民事主体地位的是社会向前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必须,也是对民法学说的新发展。
关键词松花江动物民事主体作者简介:贾少玮,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总论、物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47-02一、问题的提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几位师生以鲟鳇鱼、太阳岛、松花江等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松花江的未来承担消除危险并恢复原状的责任;2.判令被告为恢复生态和治理污染赔偿100亿元人民币;3.责令设立共同或分别的第三人并且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便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以及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该基金必须被持续性的有规则的安排使用以恢复被污染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原告一)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原告二)和太阳岛(原告三)享受的环境清洁权利,保障北大法学院几位师生(原告四至原告九)对被污染流域的自然美景的旅游权利、观赏权利、美好想象权利。
理由是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发生生产事故,致使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未经过专门的污水处理方式处理,直接通过该公司的特定排污口直接流入松花江,导致松花江水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鱼类大量死亡,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形成的污染带长达80公里。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
在 传统 民法 中,动物 一直 是作 为 民事法律 关系 的客 体看待 的 , 了人之 外 , 除 自然就是 物 。 物与 客体 的范围 是完全 一致 的, 只
的 。l9 年 8月 2 90 O曰, 国民法 修正案 生效 , 德 修正案 将《 德国 民 是 罗马 法对于 人 的理解 , 当狭窄 而 已。物权 人与物 之关 系 , 相 就
论。 关于动物 的法律 地位现 今有三 种观 点 , 完全 主体 、 限主体 以及 不 同意 赋予动 物主体 资格 。本 文赞 同第三种 观点 认 有
为《 国民法 典) 9 德 ) 0条 a 并无意 赋予动 物的 主体 资格 第 款 动物 由于 自身的特 征限 制 , 不能成 为人类 道德 关 系的主体 : 其 而 法律是人 的 法律 , 类 自身的 利益是保 护动 物的 前提 。所以 , 人 保护动 物 不一定 需要把 动物上 升 为主体来 保护 , 而应 该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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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动物的法律地位
张 曼倩
摘 要 《 国民 法典》 9 德 第 0条 a 款规 定:“ 不是物 。 动物 ”因此 引发 了关于 动物是 否 已经上升到 法律 关 系的主体 地位 的讨
法 典》 第一编 总则 中的第二章 “ ” 物 重新 命名 为“ 动物 ” 物, , 第 是 权利主 体与 客体 的关系 。 果我们 同意这 样一种 分析 , 而且 如 就可 以 9 条 a 规定 :动 物不 是物 。它 们受特 别法 的保护 。法律 没有 得 出一个 简单 的推 理 : 0 款 “ 动物 不是物 , 因而动 物也 就不是 客体 。一 另行规定 的, 对于动 物适 用有关物 所确 定 的有效规 则 。 《 国 民 ”德 个 最令人 不 安的推 理就要 展开 。 动物不 是 客体 , 是什 么 ?客体 那 法 典》 的这一修 改引起 了各个国 家对于动物 法律地位 问题 的广 泛 是 与主 体严格 对应 的一对概 念 , 非此 即彼的 , 有什 么中 间状 是 没 探讨: 动物 如果不 是物 , 那动物 是什么 呢 ?
关于动物的民事法律地位
作为 民事 主体 ,应 具有基 本 的民事权利 能力 和 民事 行 为能 特 殊的 定位 。动 物应属 于特 殊物 , 民事 主体支 配动物 时, 在 应尽 力 。民事权 利 能力 指 自然人依 法享有 民事权 利和承 担 民事义 务 量 不损 害动物 的利益 。 的资格 。 民事行 为能 力指 自然人 能以 自己的行为享 有 民事 权利 、 承担 民事义 务 的资格 。 民事 行为 能力 以意思 能力为 基础 , 谓 意 所 ( ) 二 完善现有 有 关动物 的法律 法规 应该适 当扩大现有 动物法 规的保 护范 围, 仅仅局限于濒危 不
经济发 展过程 中对生态 环境 的破坏可 能造 成的毁灭性后 果之后 , 述 问题 。首先 , 动物 的数 量之大 种类 之多类 型之复 杂, 为每个动 要求动 物保 护的 呼声 已经越 来越 高。 因为如此 , 种有 关动物 物设立 监护人显 然是不 具可行性 的 , 正 各 让动物 乖乖听从 其监护人的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5-1 10—5 2 0)9300 2 中图分类号 : 9 0 D 2. 4
随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保 护法》 的修订 , 动物 保护再 次成 法 生存 。这听起 来很荒 谬 。 为热 潮 , 于动物 法律 地位 的讨 论也越来越 热烈 。 对 人类在 意识 到 还有 学者认 为可 以为动物 设立监护 人 , 用监护 制度来解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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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动物 的民事法律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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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保护动物的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我们在不断寻求怎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动物的利益.在强调动物权利的大背 景下, 便有部分法学家提 出动物主体论, 鼓吹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 动物跟人一样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但是否只有将动物 的法律地位主体化才能实现对动物的保护?本文从动物主体论的观点着手分析, 运用民法基本知识阐述, 动物应有的法律 定位仍然是特殊的物, 民事客体。 是 关键词 动物 法律地位 民事主体 客体
{合同法律法规}民法视野中的动物动物法律地位分析
{合同法律法规}民法视野中的动物动物法律地位分析民法视野中的动物----动物法律地位的分析和保护摘要: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的私法历来都是把动物作为客体物来对待的。
如果公法对动物的保护附加了什么特殊的行为要求,私法行为也必须遵守。
如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繁殖设立了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制度。
自从德国的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及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条规定的“基于对伙伴动物的责任心,人类应保护生命和动物的福利”和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的“鉴于人类对作为伙伴负有特殊的责任,本联邦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在法律上把动物的地位上升为人类的“伙伴动物”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在我国再次得到了民法学者、环境法学者和理论学家的重视。
一些学者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客体;一些学者走得更远,甚至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对于这些争论,有必要结合具体的法理和实践进行分析。
关键字: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主体;法律客体目录引言--------------------------------------------1第一章、动物主体论在私法理论层面的缺陷----------1一、动物主体论与基本法律理念的冲突--------------1(一)动物与人类无法形成共同的法律观念----------1(二)动物主体地位扭曲了私法规范的适用机制------3(三)动物的行为规范无法与人类的法律运用共同的法律技术--------------------------------------------5二、动物主体论违背私法主体制度的价值观----------6三、动物主体论与私法的基本功能存在逻辑上的冲突--9(一)确定和维护人的合理利益是私法的基本功能----9(二)动物主体论有悖于私法的基本功能------------13四、动物主体论与私法主一客体理论的冲突----------16第二章、动物主体论在私法实践层面上的缺陷--------17一、动物主体论在私法立法层面上的缺陷------------17二、动物主体论在私法适用层面上的缺陷------------17第三章、动物作为法律客体的合理性----------------24一、对相关社会常规问题的不同认定导致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议--------------------------------------------24二、动物客体论是解决动物保护问题的更好理论依据--26(一)动物客体论语境下的“义务论”是保护动物的更好依据----------------------------------------------26(二)“义务论”的法哲学依据:全面的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29三、动物客体论是人类得以利用动物的法理依据------31第四章、结论和总结------------------------------33参考文献----------------------------------------34引言:由于现代成文法(尤其是大陆法中的私法)既有由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制度体系,又有由学理研究所构建的理论体系,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分析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就应该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这两个方面展开。
浅析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
浅析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动物并没有被认为是法律主体,只被认为是财产或者其他形式的物品。
然而,动物保护主义者和一些国家的法律界人士,却开始呼吁为动物赋予法律主体地位,认为这是一种保护和尊重动物权益的方式。
本文将对于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进行一个浅析。
首先,为了理解什么是“法律主体地位”,需要明确“法人主体”的概念。
一般来说,“法人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法律主体地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利、拥有法律行为能力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在这个概念的内涵中,有一个重要的关键词是“自主权利”,这个权利代表着不仅能够对自身行为做出最基本的认知和控制,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行使自主权利来管理、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
根据这个定义,也可以推论出动物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标准:动物是否具有自主权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动物确实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能力的,也就是说它们能够自主地体验痛苦、快乐和各种情感。
据此,一些哲学家和动物保护主义者认为,动物应该被视为一个更加独立的存在,并且应该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主权。
他们认为,人类社会应该对所有生物形成一种更加平等的法律体系,尊重所有生物的权利和尊严。
这种“动物权利主义”的理论,也被视为一种新的社会伦理学范式。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动物自主权利的程度是不如人类的。
动物缺乏直接的语言交流、缺乏社会和文化的塑造,这些对于动物的自主权利构成了一定的限制。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目前的法律体系并不具备保护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
这主要受到两个原因的影响。
第一方面是法律注重对于人的保护,法律主张人类利益优先。
因此,法律的规则、标准和一些法律程序都是围绕人类展开的。
第二方面,法律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需求,而动物并不是构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
因此,一些法律体系经常被指责使用动物来作为满足人的需求的主要手段,而不是真正保护动物的权利。
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案件(3篇)
第1篇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法律主体通常指的是具有独立人格和权利义务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伦理观念的变迁,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概念逐渐被提出,并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探索。
本文将探讨一起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案件,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社会意义。
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虐待动物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李某在家中饲养了一只宠物狗,然而,在一段时间内,李某因工作繁忙,忽视了宠物狗的照顾,导致狗长期处于饥饿和病痛之中。
当地动物保护组织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动物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因此无法作为原告或被告。
然而,随着动物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国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将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律规定,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应当受到保护。
动物饲养者有义务对动物进行合理饲养,防止虐待和伤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但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为动物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律规定,野生动物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应当受到保护。
在特定情况下,野生动物可以作为法律主体。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虽然动物不具备完全的法律人格,但它们作为生命体,享有一定的权益。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动物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赔偿动物治疗费用人民币5000元。
2. 李某支付动物保护组织调查费用人民币1000元。
3. 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不得再饲养动物。
四、案件意义本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突破传统法律观念:本案判决将动物权益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突破了传统法律观念中对法律主体的界定,为动物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民法中的动物与物——动物法律地位探究
民法中的动物与物——动物法律地位探究摘要: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的民法历来把动物作为法律的客体“物”来对待的。
但是,在一般的生活意义上,动物却不能被称作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物。
比如,动物是有生命的客体,这就和普通的“能为人类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有所不同,法律常常存在法理与情理的脱节现象,而这里的法律就和我们日常的生活中的认识存在着出入;再如,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对于动物进行了或多或少的特殊立法,这些都说明了动物与物存在着不同,所以民法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应对动物和物作出笼统的统一评价,而是应当客观对待二者不同,加以区分。
关键词:物;动物;民法;法律地位引言日常生活中,虐待动物、捕食动物,残忍杀害流浪动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则会导致社会道德的下降和社会风气的污秽,对人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构成一种无形的阻碍,也会阻碍社会健康全面的发展。
这就为我们研究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的必要性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立法层面上,我国民法一直将动物视为民法客体中的物,对上述现象的出现用毁坏财物的行为加以评价,没有更加具体和完善的保护,这就为我们研究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不同,立法层面的不足和改进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基于以上,对于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浅析将从法律理论层面与法律实践层面两个角度展开。
理论层面包括研究国内外有关民法中动物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如动物主体论、动物客体论……,比较各个有关学说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利弊。
实践层面则应结合相关生活习惯,研究我国民法以及生活中物与动物的不同,对民法对于动物与物的区分以及动物的保护方向提出自身拙见。
第一章有关民法中动物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条第a款“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 的规定出台以来,国内外有关动物的私法领域法律地位问题争论不断,加之环境保护学者对于动物保护呼声的高涨,动物的法律地位也似乎“水涨船高”,更有学者以德国的立法为例提出动物不是物,而是私法法律主体的观点,但绝大多数学者不以为然,仍然坚持传统的动物的法律客体地位,主张动物就是法律客体中的物,在法律上和物没有本质区别。
浅析动物的民事法律主体定位
浅析动物的民事法律主体定位2013思政王非凡摘要:近年来,随着动物保护主义的高涨,加之人类中心主义的逐步消解,关于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不断的进入法律界的视野,并引起学术界的极大争论。
对动物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争论起源于国外,后逐步在国内引起关注。
该现象的起源之一是动物保护主义的蔓延,而另一发端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逐渐消解。
动物民事主体地位界定的混乱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诸如动物的继承权、财产所有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因此,厘清动物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界定,完整定义动物的民事法律地位,对于完善民事法律法规,完整践行民事法律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动物;民事主体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的争论,源于动物保护主义的抬头和人类中心主义的消解。
众所周知,动物是有别于人类的相对低级的生物。
虽然当前社会强调众生平等以及对于动物人道主义,但自然法则和动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是有别于人类的生命体存在。
厘清动物的民事主体界定问题,必须明确该命题中的若干关键词。
一、“动物民事主体地位”中的关键词解析1、动物:根据中国最权威的辞书《辞海》的解释,“动物”指生物的一界,包括原生动物、海绵动物、线形动物、环节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棘皮动物和脊椎动物等,约130万种。
从进化程度看,动物分为不同的进化等级。
最低级的为原生动物,最高级的为灵长类脊椎动物。
动物与人类的关系非常密切。
从本质上说,人类是动物的一种,属于高级灵长类脊椎动物。
人类处于地球生物系统的最高等级。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此处的“动物”应指除人类意外的动物生命体。
人类作为动物的最高级别且作为该讨论的主体,不应被纳入讨论范围。
且人类的民事主体地位资格早已被法律固定,故不在此讨论范围之内。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一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法所调整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动物法律地位之定位
摘要:随着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的增强,以及动物保护主义热潮的高涨,社会越来越来关注动物的保护问题,随之也引发了学术界的一系列相关研究。
本文通过论述现今学术界存在的几种主要的观点,主要是从动物的自身特征、法律是人的法律、人类自身利益的保护三个方面分析了动物法律地位主体化学说的缺陷,进而认为保护动物无须将动物法律地位主体化而是可以把动物当成“特殊物”来进行保护。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主体;特殊物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84-01作者简介:严艳(1988-),女,湖北荆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主要学术观点自从《德国民法典》在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并在其第一编第二章的“物”重新命名为“物、动物”之后,引起了世界对动物法律地位的广泛研究。
而后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部分欧洲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等国家,开始制定和修改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这些法律的主旨在于保护动物的利益和“福利”,这些法律将动物称之为人类的“伙伴动物”,这样的一种全新的定位必然引起学术界的巨大反响,也引起了环境法学、法理学、民法等学科的一些学者的关注,同时掀起了研究动物法律地位的学术热潮,由此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下列三种:(一)动物具有完全主体法律地位说该学说的主要观点是认为在许多国家,宠物动物可以继承财产,甚至可以去法院参加诉讼,它们的法律地位是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的,所以持该观点的学者也支持动物拥有完全的法律主体的地位。
该学说很创新,但是学者论述该说的相关理论,并得不到学界的认同,只有很少一部分的学者认同此学说。
(二)动物具有部分主体法律地位说由于许多国家都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伴侣动物的法律,所以持该学说的学者们并不认为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拥有法律主体地位,只是承认野生动物及伴侣动物的主体地位。
对于动物是否应该成为民事法律主体
对于动物是否应该成为民事法律主体,我们小组成员的观点是不赞同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但是我们要人道主义的对待动物,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力度,并且完善保护动物的相关制度。
我们不赞成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有以下几点理由:
1首先民事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特征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意思自治性;是法律确认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
动物没办法承担义务,不具有责任能力,而这也就形成了构成民事法律主体条件的缺失,动物可以享受权利却没办法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比如说一只猫抓伤了人,这时候要猫怎么承担法律责任呢?难道要按着猫的头道歉吗?这也太滑稽可笑了吧。
2 违背了自然的适者生存的发展规律。
当动物之间发生了冲突时,我们要如何去解决?比如说,当一只虎吃了一只兔,我们是要以故意杀动物罪判处老虎死刑或无期徒刑呢?亦或是根据其价值不同直接不入罪呢,这样的话不就是违反了生命平等原则吗?同时自然界有其规律,食肉动物之间的冲突是符合适者生存的规律的,我们人类不能强行改变这个规律。
3动物无法与人类进行意思沟通,我们代动物制定它们的权利义务也仅仅是根据我们自己的想法,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试想,赋予动物人格权和财产权就能让动物得到天敌的尊重和保护好自己的住所不受侵
犯了么?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不复为民法。
综上所述我们小组不赞同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
而对于动物的保护,我们可以从道德和法律方面入手。
在道德层次上,我们可以提倡更加人道主义的对待,反对虐待动物;在法律上,我们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浅析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
浅析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摘要:无论是研究动物权利还是与动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都是一个首先遇到且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对于从法律角度上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传统法律主体、动物作为法律主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动物作为法律主体是否具有必要性三个角度来论述动物不能享用法律主体地位。
关键词:动物;法律主体;自然权利一、动物法律主体地位的取得合乎法理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探究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首先要研究什么是法律主体。
简单来说,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①从这个概念上讲,法律主体之所以为法律主体,其关键在于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现假设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地位,现用反证法来推翻这个假设:原命题:动物不享有法律主体地位。
假设:动物享有法律主体地位,那么动物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首先,我们来讨论动物作为法律主体地位的权利如何行使,又如何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义务的问题。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动物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都存在与之对应的义务。
如果说动物享有生存、觅食、交配等权利,那么其相对应的义务何在?是在享有生存权利的同时负有不侵犯其他动物生存权利的义务,还是在享有觅食权利的同时负有不侵犯其他动物觅食权利的义务,抑或是在享有交配权的同时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显然,这个假设所得出的结论是荒谬的,人类不能规定动物在生存的时候不侵犯其他动物生存的权利,更不能规定动物交配时还要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由此,动物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找不到其所对应的义务,更无所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法律关系了,故反证不成立,原命题正确。
另外,法律主体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能够自由得表达意志,即意思自治。
马克思主义哲学上讲认识论意识的作用时,第一条就讲到人能能动得认识世界,意识活动具有主观创造性和自主选择性,而动物是没有意识的,其行为并不具有目的性,而是源于其作为动物的本能而做出的,如蜜蜂的筑巢行为,蜘蛛的织网行为,它们既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
浅谈动物与民事主体资格
浅谈动物与民事主体资格普法一班201300040015 戴锦澍自从文艺复兴时代以来,人文主义光芒已闪烁数百年之久。
在以人为本、“人乃万物之灵长”等思想的长期驱动下,人类社会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直到今天的高度发展。
与此同时,重视自然,重视动物权利的思潮也在不断壮大,2008年6月25日,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一群动物保护组织成员裸体抗议实用动物皮毛,呼吁保护动物权利。
无独有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几位师生以鲟鳇鱼、太阳岛、松花江等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实行民事制裁。
这一切都让我们不由得思考:动物应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么?对此我持否定态度,即动物不应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动物在我国民法中的现状如何呢?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显然动物不在可调整的民事主体之内。
有人说,现行法律不一定就是完美无缺的,没规定难道就等同于不应该?我认为,首先,将动物列为民事主体本身就是对法理学基础的颠覆。
法律是人的法律,是人类社会所创造并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法是阶级社会与国家发展的产物,法律绝不是调整人与动物关系的法律,更不是调整动物之间关系的法律。
动物与动物之间关系的调整并不会因为法律的不存在而不产生,人类未出现之前动物之间关系靠什么调整?显然是自然规律,过去是、现在依旧是。
把动物列为民事主体完全无视了法律的本质与内核。
其次,民事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特征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意思自治性。
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给予动物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保障动物的权利,那么随之而来的义务呢?一旦构成侵权,动物又如何承担法律后果呢?有人会说,在某些法律制度中,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双向互动而是单向的,正如我们给予精神病人与婴儿权利却不要求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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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的民事法律主体定位
2013思政王非凡
摘要:近年来,随着动物保护主义的高涨,加之人类中心主义的逐步消解,关于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不断的进入法律界的视野,并引起学术界的极大争论。
对动物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争论起源于国外,后逐步在国内引起关注。
该现象的起源之一是动物保护主义的蔓延,而另一发端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逐渐消解。
动物民事主体地位界定的混乱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诸如动物的继承权、财产所有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因此,厘清动物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界定,完整定义动物的民事法律地位,对于完善民事法律法规,完整践行民事法律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动物;民事主体
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的争论,源于动物保护主义的抬头和人类中心主义的消解。
众所周知,动物是有别于人类的相对低级的生物。
虽然当前社会强调众生平等以及对于动物人道主义,但自然法则和动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是有别于人类的生命体存在。
厘清动物的民事主体界定问题,必须明确该命题中的若干关键词。
一、“动物民事主体地位”中的关键词解析
1、动物:根据中国最权威的辞书《辞海》的解释,“动物”指生物的一界,包括原生动物、海绵动物、线形动物、环节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棘皮动物和脊椎动物等,约130万种。
从进化程度看,动物分为不同的进化等级。
最低级的为原生动物,最高级的为灵长类脊椎动物。
动物与人类的关系非常密切。
从本质上说,人类是动物的一种,属于高级灵长类脊椎动物。
人类处于地球生物系统的最高等级。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此处的“动物”应指除人类意外的动物生命体。
人类作为动物的最高级别且作为该讨论的主体,不应被纳入讨论范围。
且人类的民事主体地位资格早已被法律固定,故不在此讨论范围之内。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与民
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一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法所调整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4、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对称,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其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一般有三层含义:一是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思自由。
在这一范围内,他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要求相对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相对义务人应当听命于他人的意思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是权利人实现一定礼仪的可能性。
当事人可以为自己设定某种权利、受让某种利益,目的在于利用这种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是具有法律保障性。
依法产生的权利都受法律的保障,法律对各种权利都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以民事权利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大类。
当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诉至法院保障自己的权利。
5、民事义务:“民事权利”的对称,民事主体为实现作为权利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即义务人机遇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
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前者为要求义务人作为的义务,后者为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
综上,当前我国法律层面的民事主体界定将民事主体限定为“人”这一特定对象,而对于人以外的动物群体则并未囊括。
二、基于伦理学与哲学层面的动物民事主体地位阐释
动物,按照现行的理论,指除人以外的有机生命体的一部分,其内涵上文已经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人与动物的关系,人类的认识处在一个不断演化与变迁的过程中。
最初我们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统治下的被统治者,人类只能顺从自然之意而为。
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人类也是遵循这个原理而来。
即只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对于其他的生物则抱着一种尊崇和和谐共生的心态;之后,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人类开始追求改造自然与征服自然,追求将自然变
成人来的附属品。
这也是人来对待动物最为残暴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大批的珍惜动物被捕杀,甚至灭绝,对于地球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
时至今日,物种灭绝的危险依然大范围存在,人类仍然没有完全改变自然的主人的心态。
进入21世纪后,动物保护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日渐兴起,人们开始认识到人既不是自然的附庸,也不可能成为自然的主人,只能追求一种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取向。
但是,这里所说的“自然”指的是作为整体的自然界,而非自然界中的每一个简单个体。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必须对自然界进行一定的改造,对于一些物种的统治与杀戮也是维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
作为世界生物体系中最高级别的人类,是唯一有智慧的生命存在,其对于整个世界的权利也是所有生命体中所独有的。
赋予动物民事主体地位,无疑会将动物的地位提升至与人类平等甚至超越人类。
这与人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相互矛盾的,极端状态下甚至可能危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然与伦理基础。
马克思认为,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法所调整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里,我们重点强调“社会关系”一词,即只有在社会整体中与整个社会系统发生交流的主体才可以被界定为“社会主体”,进而才能获得被界定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也就是说,社会主体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先决条件。
对于动物来说,其关系不是与人类社会发生的,而是与特定对象发生的,因此不能具备社会主体资格,故其不具备成为民事主体资格的先决条件。
三、动物民事主体资格的反向逻辑演绎
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是与一定的社会条件与社会制度相联系的。
一定的社会现实是制约法律的外部条件,也是物质基础。
脱离特定的社会条件单纯谈论法律在逻辑上和现实上都是行不通的。
因此,基于反向逻辑演绎的论证对于界定动物民事主体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一)、“动物”的范围界定
众所周知,对于动物民事权利问题的讨论,根本原因来自于人类对待动物的态度与行为。
从南京虐猫女事件到狗熊被泼硫酸事件,都是人类对于动物的非人道行为。
因此,首先由人士主张应该立法保障动物的民事权利,进而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认同。
但是,动物本身是一个群体概念而非个体概念,我们这里讲的动物是指的上文所述的概念(详见文章第一份定义阐释),而非基于特定对象、特定种属的定义阐释,即不能是“猫的民事权利”、“狗的民事权利”、“狗熊的民事权利”,而应该是整个动物界的民事权利。
但是,就整个动物界来讲,其进化程度不一,纳入我们视野的值得保护其民主权利的主要是高等脊椎动物,而这一类动物只占动物界的一小部分。
更大部分的低等生物则无法纳入考量的范畴。
因此,如果无法对命题中的“动物”依次给出清晰的范畴界定,势必会造成该命题逻辑上的混乱。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与基本的法理精神,民事主体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行使民事权利与履行民事义务。
这两者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之上,就是具备独立思考的思维能力。
对于除人类以外的动物来说,其行为仅限于维持基本的生命活动,而无法形成统一的群体规范。
因此,动物并不具备基本的行使民事权利与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动物既无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亦无法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赋予动物民事主体资格将引起民事法律执行上的矛盾,其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民事法律的空心化,即赋予动物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成为一纸没有意义与执行价值的“空法”。
(三)、动物民事主体地位与人的生存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民事权利的基础与核心,就是主体的生存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又包括生存权与发展权。
假若赋予动物民事权利,就势必要保证动物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即动物的生存权。
但是,人类的
生存与发展是以外界提供的资源为先决条件的,动物也是外界资源的一种。
因此,人类的生存发展的要求不可避免的要对动物进行统治,甚至屠杀。
而剥夺主体生命是对主体民事权利最为严重的额侵犯。
因此,动物的民事主体地位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将构成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