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障碍与完善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我国法律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承载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责任。
然而,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完善措施。
一、不足之处1. 执行力不足我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执行力不足。
即使法律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因此,法律的效力也会相应减弱。
2. 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由于我国的法律实施机构和人员的水平不一,也容易导致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
比如一些地方的法官贪腐,私人拥有资源,导致他们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3. 法律规范滞后在某些领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不能覆盖所有情况,也存在更新滞后的情况,这就容易使得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执法难度大,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
4. 法律规范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中,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比如针对某一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法律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执行难度就会大增。
二、完善措施1. 增强法律执行力加强法律执行力是保障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关键。
针对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实际执法,并规范执法程序,严惩执法者违法乱纪等行为;二是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2.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培训,通过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平,建立更为严格的道德评价,同时也可以加强司法透明度,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发展。
3. 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既有助于更全面、更系统地规范社会行为,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法律实施。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如加强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调查,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更加科学和有效。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为中国资深教育家,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一、法律制度改革的背景当代中国是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变革频繁的时代。
新闻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的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便利和可能性,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新问题。
因此,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代中国必不可少的任务。
二、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1. 立法体制的改革立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执行依据。
在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改革是推进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环。
一方面,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形成民主法治的决策机制,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立法的程序和效果应当更加科学有效,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
2. 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体制是法律制度的执行机构,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满意度。
要推进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需要加强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保护。
此外,应当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公正判断能力。
3.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随着中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迅速崛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也需要相应加强和完善。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三、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挑战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1. 多元利益的平衡法律制度改革容易受到多元利益的影响和干扰。
各个群体和利益集团在法律制度改革过程中往往有不同的意见和诉求。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制度改革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是一个重要课题。
2. 制度执行的问题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执行力度不够,也难以实现法律的保障作用。
当前,中国在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法律意识的淡漠等。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法学论文法学院法学0804班林添200848400430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其稳定发展而必须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是极其重要的。
由于我国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的不足,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程序,使我们能有法可依。
关键词:立法法律完善第十二组组长:王虹骄组员:唐德财黄亮和晓梅倪立英李福艳周颖杨雁翕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
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
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
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
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
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摘要: 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执行发动程序、执行管辖、委托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协助执行及执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俄罗斯等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述评,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最后提出,完善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依法实现,能够对恶意逃债人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让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要大的多的代价,此外,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能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文关怀。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构想为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解释零散、缺少可操作性和越权解释等现象,对当前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突出问题作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X,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是当务之急。
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紧密贯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我国的社会状况和司法实践,将效率优先贯彻于程序的始终,克服过于粗疏和原则化,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解决法律规定效力层次较低,权威性不足,影响X围有限的不足。
在具体内容方面应着重完善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重构执行发动程序现行的执行发动程序,容易造成权利人因故逾期申请执行,也使得债务人自然产生寄希望权利人逾期申请执行的“赖债”想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不利于社会诚信的构建。
笔者认为,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重构现行的执行发动程序。
我国债权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
我债法实申问及考 权 在 践 的 题 思
债 权 法 又
一
,
民事司法权 的异化不利于债权 期出庭的交通费、 住宿费、 生活费和误
工补贴费。3 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的申 、
称债 法 , 是调整 的实现
特 定 当 事 人 之
民事 司法 权 是 司 法 权 的 重 要 组 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 4 执行判决、
障 。 民 法 所 调 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 区的 民事经 避法律的现象增多 ,必然会影响到债 整 的 财 产 关 系 济案件的活动 中,受地方经济利益驱 法实体法 的实施。
主 要 分 为 两 个 动 , 不顾法律和事实 , 偏袒本地 区当事
部 分 :一 是 物 人 , 外地债权人在本地难 以胜诉 ; 司法
但 债 法 不 简 单 地 等 同 于 商 品 交 换 的 的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必须对民事审判 明教授 、 张新宝 , 品交换表 现在 法律上 活动 法律 监 督立 法 进一 步完 善 。 商 就 是财产 让度 ,而 财产让 度 除商 品 在 , 当发 生债权 损 害赔偿 , 因管 如 无 交换 外 ,在其 他社 会领域 也 同样 存 法 实体法的实施。
品 流 通 关 系 的 制 , 即对财产保全裁定、 督促程序中的 总 则 编 ,法 学界 的分 歧 很 大 。 总 的来
反映 ,而且 是对商 品 流通 关系 的保 支 付 令 、 产 还 债 程 序 中 的裁 定 、 破 执行 说 , 主要 有两 种 观 点 : 种 意 见 是绝 大 一 障。 同时 , 品经济 孕育 了债 法 , 商 使 程序 中的查封财产裁定等不适用抗诉。 多数学者主张设立债法总则。持这种 债 法 包含 了商 品 交换 的一 般 规 则 , 因立法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 中 意 见 的 学者 主要 有 梁 慧 星教 授 、王 利
无讼阅读|难点解析:债权让与背后的有因与无因
无讼阅读|难点解析:债权让与背后的有因与无因文/秦尤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内容不失其同一性的情况下变更其债权人。
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与拓展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债权让与制度对让与债权的合法性已有制度性保障,但对债权让与的有因性,即原因行为对债权让与效力的影响鲜有述及,致使实务中交易安全缺乏保障,并致债务人承受了各种不利益。
一、债权让与的性质关于债权让与的原因行为无效,随之发生的债权让与是否有效,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学界也颇多分歧。
由于这一问题事关当事人及社会利益,在法律未作规定之下,实务界如何处理也颇有讨论之必要。
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债权让与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说认为债权让与与其原因(抵销、买卖)是相互区分的。
债权人与受让人首先基于合意达成了一个买卖、抵销、赠与等合同,同时又基于履行合同的目的达成了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该一致的意思表示便是债权让与之合同。
而其之前的买卖、赠与、抵销等合同便是该债权让与合同之原因。
针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其之前的原因影响,大陆法系又细分为无因与有因两大流派。
无因说认为债权让与属处分行为,其债权让与的规则与物权变动的规则保持一致,故物权行为理论类推适用债权让与,而物权行为又具有无因性,则债权让与无因化也就是顺其自然的事。
这也与债权摆脱人身属性的现代化趋势相吻合。
有因说则认为债权让与与物权契约不同,因为债权让与合同通常是以买卖、赠与、抵销合同等形式表现出来,两者区分没有物权行为和物权契约那么明显,而且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欠缺外部公示,债权让与不宜在原因之外另行订立合同为必须。
英美法系推崇的债权让与理论则颇为简单,只要债权让与协议本身无瑕疵,便为合法有效,但若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买卖、赠与、抵销等基础合同无效,则受让人取得债权并接受债务人的清偿,相对于债权人来说便为一种无偿取得。
无偿的债权让与则因丧失对价而可撤销。
试论债权让与
试论债权让与内容摘要: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呈多元化的趋势,也使含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转让的客体。
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完善,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随着市场交易的快捷、便利的要求而逐渐丰富。
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呈现出复杂的三角关系,对三者利益的平衡和选择保护,成为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和主旨,也使得债权让与法律制度日益丰富多彩。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债权让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前的合同立法中没有对当事人协商转让债权作出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则将许多债权让与行为视为违法行为。
到1986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次规定了债的移转制度,但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一并进行规制。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本文谨就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的特征、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让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示公众。
我国立法者立足于债权让与的现实需要,在新制定的《合同法》改变了《民法通则》仅对债的移转作了简单规定的弊端,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债权让与制度。
为了使人们正确理解,并且在实践中更好适用债权让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本文谨就债权让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以下分析阐述。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让与本身即为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以二者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它与债务承担制度一起构成完整的债之转移制度。
(一)债权让与制度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国债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国债是各国政府筹措国内外资金的重要形式,也是保障稳定经济运行和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国民经济多元化,国债市场迅速扩大。
因此,国债立法也变得愈加重要。
国债立法对于确保国债市场的透明、公开、公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债市场,增强市场化和法治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尚不完善,国债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就国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成熟经验加以探究,提出一些完善国债立法的建议。
一、国债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我国国债法律制度中存在多种问题,其中重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1.缺少完整的国债立法体系现行法律制度中,国债的相关法律规章较为零散而不具有系统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债法》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该法对于国债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即缺乏国债法具有系统性。
2.缺乏有效的国债违约处理机制在我国,国债违约事件发生时,当事方常常依靠解决方案达成和解,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处理方式也削弱了国债市场的稳定性。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机制,国债的违约行为也难以追究到底,并且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偏弱。
3.国债信息披露不透明国债市场的透明度显著影响国债市场的稳定性和信誉。
目前,国债市场信息的披露不够透明,各国债市场的信息差异较大,难以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二、国际成熟经验的借鉴在国际上,国债立法较为成熟,为我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下面,将在以下三方面进行简单探讨。
1.建立规范、拓宽工具和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债市场在欧美国家,国债市场规范建设、工具拓宽和市场化程度高,采用的市场化模式和工具多方面,如债券违约保险、担保徽标、市场违约清算等,确保市场活力和交易安全。
我国应借鉴欧美国家的国债市场建设经验,在国债借调和流通方面采用多权利方案,包括国债券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多元化管理方式。
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文章正文】法律制度不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然而,仍有一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
本文将探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原因分析1.1 法律层面首先,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法律之间存在着重叠、冲突甚至漏洞等问题。
例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对于一些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并不明确,导致执行中的不公平性。
此外,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个别领域的法律缺失或滞后,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司法效率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法律执行环节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些法律部门的办公效率相对较低,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司法公正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同时,在一些偏远地区,法律援助和司法资源的不平衡问题也十分突出,居民的法律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最后,法律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
许多公民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度较低,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
尤其是一些涉及生活领域的法律知识,公众对其了解甚少,造成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推行困难。
1.2 社会层面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社会层面的因素也是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之一。
首先,我国的社会发展不均衡,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差异。
一些富有的地区在涉及法律解释和执行方面具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导致了法治的不平等。
其次,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敬畏心普遍较低,一些人对法律问题漠不关心,对法律“敢于违抗”的行为屡见不鲜。
二、影响分析2.1 社会秩序法律制度不完善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维护。
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钻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追究,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另外,法律制度不健全也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2 公众权益法律制度不完善还会直接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一些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缺乏保护,经济上受到了不公平对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法律制度不完善还容易导致权利的侵害,使得人们的生活陷入困境。
三、解决办法3.1 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首先,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之一是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有的债权保障。
因此,建议完善我国破产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健全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其次,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当前的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对个人破产的规定较为单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增多。
因此,建议在现有破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个人破产程序、有关权益的保护办法,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我国破产法在涉及跨国企业破产问题方面的规定较为不足。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法对于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较为简单,对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不够完善。
因此,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作,建立跨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四,我国破产法在破产预防方面的规定不够充实。
破产是一种极端情况,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因此,应该注重破产预防,通过实施财务重组、债务重组等手段,提前解决企业破产的危机。
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破产预防的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第五,我国破产法的司法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我国破产审判中存在司法资源不足、审判效率低下、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等问题。
因此,建议加大对于破产审判的资源投入,提高破产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法官在破产领域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破产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总之,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权益的不足、对个人破产的规定不全、对跨国企业破产的管理不够完善、对破产预防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司法实施存在问题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加强对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重视破产预防并加强司法实施。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探讨及研究报告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六)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杜绝“赖帐少给”现象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对抗,减小执行成本,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统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被执行人往往利用和解制度转移财产,而协议本身又阻却执行,强制执行之主动性无法发挥。
因此,执行和解制度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X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因而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一方不履行,对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别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执行和解协议有选择权。
建议以一定的形式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执行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后,可出具裁定确认其效力,被执行人及自愿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反悔的,执行法院可直接予以执行。
2、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虽然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行使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X围内。
法院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都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法院应予确认。
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则不予认可。
3、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执行程序开始时,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或查封或扣押。
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行。
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了解。
4、完善告知制度,促进执行公开一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解复执期限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二是要告知被执行人反悔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中国法律制度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中国法律制度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然而在法律制度方面却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限制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正、公平、透明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国家的繁荣稳定。
一、现有法律的问题1、法律的适用范围不足中国法律虽然多,但许多法律的适用范围却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例如,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离婚的程序,对与婚姻相关的财产继承等问题却没有细规定,这给许多人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再比如,现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虽不少,但监管不力,使得维权难度极大。
2、法律的执行效果不佳法律可能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效果不佳,主要原因是许多地方法院和执法部门存在“拖延、不公、不透明”等腐败现象。
这就使得一些有法律保障的群体无法获得应得的权益。
3、法律监管存在漏洞法律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
例如,在保障知识产权方面,监管部门仍不够严格,使得许多公司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法律的监管不力,会给人们的知识产权和生命财产等权益带来不利影响。
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中国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中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法律的适用范围,完善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适用范围不足的问题,政府需要对一些法律进行修订,加强法律适用的刚性要求。
比如,《婚姻法》可以增加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和规定,使得离婚后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对农村产权和权益,需要建立完整的产权保护机制,发挥政府、社会力量和市场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保证农民的土地财产值得保护。
同时,政府还需加强对法律规定的沟通和解释,使人民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提高对法律的信任度。
2、加强法律执行力度解决法律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对于部门管理和监管不力,政府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清除腐败分子,加强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法律执行的力度,才能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债权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完善
债权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完善一、引言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债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利益关系,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个人与企业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债权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债权进行深入探讨,阐述债权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债权的概念与特点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借某种法律关系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债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具有权利主体的对等性。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平等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
2. 债权具有法定性与合同性。
债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产生和存在,同时,债权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继承和转让。
3. 债权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债务人则有相应的债权抗辩权。
三、债权的法律规范与保护原则债权的法律规范和保护原则是确保债权人权益的基础。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和保护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
债权的产生和存在主要依据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债权的内容和条件。
2. 信赖保护原则。
法律应保护债权人的诚信和合法权益,保护其对债务人的信赖。
3. 债权人平等原则。
法律要求对债权人一视同仁,不允许歧视和偏袒。
4. 违约责任原则。
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四、债权制度的完善与建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债权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债权领域的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债权的产生、流转和终止等具体规定,提高债权的法律透明度。
2. 加强债权保护机构的建设。
建立健全债权保护机构,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司法救济服务,努力提高债权的保护效果。
3. 推动电子债权登记与交易平台建设。
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的债权登记与交易平台,提升债权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4. 建立健全债权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完善
二 、 国 债 权 让 与 制 度 的 立 法 缺 陷 我
在 我 同 , 民 法 通 则 》 《 同 法 》 别 规 定 了 债 权 《 和 合 分 让 与 的 法 律 制 度 . 债 权 让 与 提 供 了 法 律 规 范 但 尚 存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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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随 着 资 本 市 场 的 发 展 与 完 善 ,债 权 让 与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也 日益 突 出 , 近 年 来 ,债 权 人 更 加 重 视 利 用其 财
作 者 简 介 :黄 小育 ( 9 )女 ,浙 江 杭 州 人 , 吉林 省 委 党 校 ( 林 省 行 政 学 院 ) 副 编 审 ,研 究 方 向 为 法 学 。 , ~ 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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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权 让 与制度 的发 展趋 势
实 践 方 式 之 一 尽 管 我 国对 不 良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想 法 还
券 化 就 会 被 列 入 处 理 不 良 资 产 的 日 程 中 债 权 证 券 化 是 一 项 庞 大 系 统 工 程 .而 首 先 应 以 债 权 让 与 理 论 完 善 作 为前 提 。
财 产 属 性 充 分 的 发 挥 其 流 通 性 . 即 如 何 通 过 债 权 来 融 资 所 以 . 一 般 债 权 与 证 券 化 债 权 进 行 区 分 已 经 不 适 将 应 时 代 潮 流 .而 债 权 证 券 化 才 符 合 当 今 世 界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有 人 认 为 . 权 的 票 据 化 .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债 就 约 定或 固家 机关 有 关 部 门决 定 将 收 受 金 钱 的 权利 . 由 债 务 人 以 票 据 方 加 以 记 载 并 交 付 债 权 人 .债 权 人 就 成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随着金融体系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银行在实施债权保护措施时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以下是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在银行债权保护中,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银行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债权关系,保障自身权益。
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规定模糊、执法难度大等问题是导致保护债权难度加大的根本原因。
针对这一问题,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应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提出银行债权保护的专门要求,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银行可以加强与法律机构的合作,提升自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确保债权保护合规性。
银行还可以加强对执法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更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
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银行债权保护困难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银行在借贷过程中难以获得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关键信息,这使得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准确评估,增加了债权风险。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是多方面的。
银行可以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良好的关系,确保能够及时了解到借款人的真实情况。
银行可以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银行还可以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和共享,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的共享,提高对债权的管理水平。
三、追索难度大在银行债权保护中,存在着追索难度大的问题。
一方面,债权人在债权追索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难题和实际操作问题,如判决难执行、资产难变现等。
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虚假破产等手段逃避还款责任,使得银行难以追回债权。
为解决这一问题,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银行应加强对债务人的风险评估,通过质押、担保等方式减少债务人逃避还款的可能性。
银行可以加强与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银行还可以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的力量进行债权追回,提高追索效率。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石,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其规范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制定进程相对较长,对于一些新兴领域或者高科技产业,相关法律的制定滞后于实践需求,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与此同时,法律执行和监督体系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方面,法律执行的力度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一些权力滥用、腐败和违法问题上,执法机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另一方面,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够及时和公正,让一些违法分子逍遥法外。
其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还表现在对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教育的推广不充分。
我们的法律知识普及率较低,普通公民对于法律条文和法律意义的了解非常有限。
这就导致了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不知道该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另外,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很多人容易被误导,轻易相信谣言或采取错误的法律行动,从而辜负了法律保护的机会。
再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还表现在法律的适用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问题上。
在适用法律方面,法律的适用普遍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同案件做出的判决结果往往存在差别,容易引发社会的不满和不公正感。
与此同时,在司法机关中,受到权力的干扰和腐败问题也比较突出,一些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最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对于维权机制和保障机制的欠缺。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维权途径和保障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比如,一些维权途径的门槛过高,对于一般公民来说难以实现法律维权;对于一些上访维权者来说,又面临着不公证、不追究责任等问题。
此外,在保障机制方面,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的法律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法治制度不健全
法治制度不健全引言:法治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不仅可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还可以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
然而,当前我国的法治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健全之处。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性、法律透明度以及执法公正性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法治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以期引起人们的关注,并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司法独立性不足司法独立性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它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权力的干预和影响。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性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人们对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存在担忧。
有时候,特定利益集团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干预司法裁判过程,导致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这种现象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人们对法治制度的信心。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干预也无法忽视。
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过度干预司法裁判,甚至从中牟取私利。
这种乱象直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二、法律透明度亟待提高法律透明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清晰的程序和规范。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透明度存在明显的不足。
首先,法律的制定过程缺乏透明度。
一些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往往缺乏公众参与,决策者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让民众难以理解和接受相关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种情况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法律执行的质疑。
其次,法律执行的透明度不够高。
一些法律的具体执行过程和标准缺乏明确的规范和公开的信息,导致执法人员的操作不透明、不清晰。
这为滥用执法权提供了机会,也减弱了法治效果和社会的公正性。
三、执法公正性存在问题执法公正性是法治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然而,在我国的执法实践中,公正性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执法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违法执法问题时有发生。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法治制度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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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障碍与完善
一、债权让与的制度性障碍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虽对债权让与作了规定,并初步建立了我国债权让与制度体系,但从现行制度来看,我国债权让与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保守,且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也是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出发,赋予债务人知情权、抗辩权和抵销权,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较为充分。
然而,与此相对,从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乎受让人利益维护的规定则几乎为空白,若债务人行使上述权利将会导致受让人的不利益,债权人究采何种救济手段,法律未为明确。
于此法律体制下,人们势必因受让债权需承受过重的风险而在受让债权时犹豫不决,裹足不前。
债权自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各种外在环境因素导致的债权风险大量存在,债权信用严重缺失,其作为交易之标的,较一般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而言,在流通性能上存在先天性缺陷。
而我国现行的债权让与及担保制度,由于相关立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和陈旧,且忽视了对受让人安全地位的维护,恐难弥补债权的这一缺陷。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通过确立一系列特殊规则提升债权的信用级别,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需承受较重的债权风险而丧失受让债权的积极性。
二、债权让与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为保障受让人的安全地位,应当明确规定让与人在转让标的债权时应当对受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当受让人因该债权存在瑕疵而受有损害时,让与人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亦均对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作了规定。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尽管《合同法》第150条明确规定了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然其能否适用于《合同法》在总则中所规定的债权让与行为,则未为明确。
由于债权与一般有体物在自身性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债权让与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也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
因此,我国《合同法》在总则中单独对其作出规定具有合理性,但现行立法仍过于简陋,尚待完善。
(二)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维护其利益的重要权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债权交易演变为一种重要的交易形态,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债权连续转让的情形亦时有出现。
在很短的时间内,债权可能已经多次转手,原债权人与债权的最后持有人亦可能相隔万里甚至更远,若债权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无法最终实现,受让人势必承受不利益。
且在实务中,让与人欺骗受让人的情形极为常见,受让人在受让债权之时对债务人据之抗辩的事由可能并不知情,若强制受让人承担其并不知情的负担,实在有失公允。
为较好的解决该问题,应采取这种做法,即标的债权之瑕疵不能无条件的转由受让人承受,尚需以债务人在接到让与通知时提出异议为前提。
在债权让与合同订立后,让与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为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可援用上述理由加以抗辩。
此种做法一方面既可以使受让人在受让债权之初即可知悉债权的存在状态,以防患于未然,同时亦有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权让与的安全指数,而对受让人因此所受之损失则可通过追究原债权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予以救济。
另一方面,赋予债务人异议权,可以防止债权让与行为给债务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