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区项目审批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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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每日一题(第59套)

2020年重庆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每日一题(第59套)

【单选题】-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某省高院经最高院批准可以确定本省的 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B.甲对区公安局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 措施不服,同时向其住所地法院和区公安 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则应当由最先收 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C.原告向A法院起诉,A法院受理之后发现 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B法院,B法院如果认为自己也没 有管辖权,有权拒绝移送
【答案】A
【解析】 ①A选项,解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 :一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是查 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 法行为无关;三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 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四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 满。解除的后续处理:应当立即退还 财物,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 财物拍卖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
【单选题】-案情:海关接到举报,海鸥公司从澳洲违法进口一批鲜美的海产品, 于是对其实施了扣押,并及时予以变卖,经调查,海鸥公司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行 为,于是罚款20万元,海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经调查,海鸥公司没有违法行为, 则海关应当返还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 物价值,造成海鸥公司损失的,应当支付 相应的补偿金 B.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全 部材料包括:申请书、决定书、事实理由 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催告情况 C.法院对海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 行的,海关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 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执行的
【单选题】-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 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 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B.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 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 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 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1996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武汉市外资办:为便于各级外商投资审批管理部门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政策,维护法规、政策的统一性,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我们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归纳和整理出了《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以及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是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请按我部近期将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规定》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航运服务属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1.审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2.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3.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5.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1992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吸引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外商来我省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管理机构和审批权限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分为省和市(地、州)两级。

第四条省级审批管理机构为吉林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四个组:(一)综合咨询组: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负责向中外投资者介绍合作机会,提供商务、法律、政策及其它业务咨询等工作;接受委托起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并代为办理报批手续;接受委托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及业务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综合业务。

(二)项目审批和建设协调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工程评估和扩初设计审查的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

(三)合同审批管理组: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履行。

(四)生产协调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综合统计,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方面,省与国家及省与市(地、州)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机构相互对口。

第六条项目总投资(含流动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地、州)有关部门审批;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由省审批管理机构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审批管理机构初审后,由省计经委、经贸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外〔1998〕54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4【实施日期】1998.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铁外〔1998〕54号)部属各单位:现将《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铁路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来提高铁路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铁路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营项目或中外合营企业)。

第三条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必须符合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政策;3.必须有利于提高铁路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档次;4.必须有利于提高铁路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铁道部是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审批管理业务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承办。

各铁路企业主管部门(指各路局、总公司等)是本单位中外合营项目和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以生产经营铁路产品为主的中外合营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应报铁道部审批。

其它非铁路产品的中外合营项目,在征得本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报铁道部或地方政府审批,其投资权限执行铁道部铁财〔1998〕18号文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投资的流程

外资企业投资的流程

外资企业投资的流程投资理财是⼀件⾮常重要的事情,会合理正确的投资和理财,成功率也会⼤⼤的提升。

那各位是否有相同的疑问,外资企业应该如何投资,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呢?如果您也有这样的疑问,那就接着看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吧!外资企业投资的流程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般流程外商投资项⽬,要经过对项⽬建议书的审批(外资企业⽆此审批)、可⾏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才完成。

(⼀)项⽬建议书的审批。

由拟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向项⽬审批机关提交项⽬建议书和其他必要⽂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申请下⼀步的审批。

项⽬建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合营中⽅基本情况,包括中⽅合营单位名称,⽣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等。

2.合营⽬的,要着重说明出⼝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营外⽅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产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

5.投资总额,指合营项⽬需要投⼊的固定资⾦和流动资⾦之总和。

6.投资⽅式和资⾦来源,包括合营各⽅投资的⽐例和资⾦构成的⽐例。

7.⽣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性和可靠性,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8.主要原材料、⽔、电、⽓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9.⼈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10.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的安排。

合营中⽅除向审批机关提交项⽬建议书外,还要根据项⽬的规模及特点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件:1.项⽬各⽅的合作意向书;2.外商资信情况调查表;3.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件。

(⼆)可⾏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各⽅在项⽬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的可⾏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

⽣产性项⽬的可⾏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2)合营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要说明主管部门);(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出资⽐例、出资⽅式、出资期限;(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例;2.产品⽣产安排及其依据。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0年9月6日能源外(1990)786号)今年七月在烟台召开的我部外事工作会议上,讨论和修改了《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及《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

这四个文件,业经部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加强能源部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职责范围:(一)制定能源工业有关对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归口管理政府间有关能源工业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协议与合同。

(三)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和出国人员政审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权”归口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事项及接待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事项。

(四)编制和组织实施能源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出国项目计划和有关涉外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

(五)归口管理能源系统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和技术引进等涉外事项。

(六)审批能源部系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事项。

(七)归口管理能源部系统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计划。

(八)归口管理直属单位、能源部为主管的共管单位及非“两权”归口单位、华能集团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资的电力项目、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90年1月1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并负责协调及监督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工作。

企业入驻园区的步骤

企业入驻园区的步骤

外来投资企业入驻园区步骤
一、管委会(提供项目入驻审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二、环保局、国土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预审)
三、管委会、建设局规划处、国土局、公安局消防科(进行初步选址)
四、管委会(签定投资协议书)
五、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验资、申领营业执照)
七、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
八、银行(办理开户)
九、国、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十、建设局规划处(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环保局(做项目环境评价报告表、书)
十三、公安局消防科(消防审查)
十四、建设局规划处(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五、中介机构(图纸审查)
十六、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七、企业开工、建设(勘探、招投、议标、施工)
国土局、建设局放总用地建筑红线、院墙红线
十八、竣工验收(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科竣工验收)
十九、管委会(项目整体验收)
二十、企业投产
注:1、三资企业必须到南阳市办理外贸审批、工商注册、企业代码、地税登记,到郑州市办理海关、检验检疫手续;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办理立项审批。

外资审批流程

外资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06-10-20 浏览次数:2192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技术引进合同一、事项名称:1.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1、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的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国发[1999]73号)(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1)外资企业:Ⅰ、各镇、开发区外经部门的转报文件;Ⅱ、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Ⅲ、可行性研究报告;Ⅳ、由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Ⅴ、外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Ⅵ、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和可研的批复;Ⅶ、投资者为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及其资信证明;Ⅷ、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Ⅸ、环保、消防、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Ⅹ、名称预核准通知单;Ⅺ、设备清单;Ⅻ、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Ⅰ、初审部门上报市外经贸局的申报文件;Ⅱ、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Ⅲ、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Ⅳ、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Ⅴ、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Ⅵ、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和可研的批复;Ⅶ、中外投资者为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及其资信证明;Ⅷ、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Ⅸ、环保、消防、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Ⅹ、名称预核准通知单;Ⅺ、中方投资者上年度审计报告(审查所有者权益);Ⅻ、设备清单;XIII、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3、数量(非特许项目一般无数量限制)4、办事程序(是否在地办结):初审,上报市局5、办件类别:上报件6、办结期限(工作日):立项3日,章程4日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8、受理地点、电话:无锡市锡沪中路90号锡山区外经局205室外资科联系电话:88702542 882037429、受理人员:华红丹、尤丹、顾涛一、事项名称1.2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及合同、章程修改审批1、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的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经贸发第267号(5)、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1)、各镇、开发区外经部门转报文(2)、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3)、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它投资者签字或以其它书面方式认可股权转让协议(原件)(5)、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到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6)、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加盖企业印章)(7)验资报告(复印件)(8)、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9)、股权受让方不是原投资方的,需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境外企业提供公司注册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国内企业提供经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复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3、数量(非特许项目一般无数量限制)4、办事程序(是否在地办结):初审,上报市局5、办件类别:上报件6、办结期限(工作日):4日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8、受理地点、电话:无锡市锡沪中路90号锡山区外经局205室外资科联系电话:88702542 882037429、受理人员:华红丹、尤丹、顾涛一、事项名称1.3外资企业增资及合同、章程修改审批1、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的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经贸发第267号5、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1、投资方增资申请书2、各镇、开发区外经部门转报文3、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4、投资各方关于增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增资决定)(原件)5、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6、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7、验资报告(复印件)8、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9、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限制性行业则须提供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3、数量(非特许项目一般无数量限制)4、办事程序(是否在地办结):初审,上报市局5、办件类别:上报件6、办结期限(工作日):4日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8、受理地点、电话:无锡市锡沪中路90号锡山区外经局205室外资科联系电话:88702542 882037429、受理人员:华红丹、尤丹、顾涛一、事项名称1.4外资企业减资及合同、章程修改审批2、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的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经贸发第267号5、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3、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1、投资方减资申请书2、各镇、开发区外经部门转报文3、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4、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5、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议(原件)6、国税、地税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7、验资报告(复印件)8、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9、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如减资公告的报纸等)3、数量(非特许项目一般无数量限制)4、办事程序(是否在地办结):初审,上报市局5、办件类别:上报件6、办结期限(工作日):10日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8、受理地点、电话:无锡市锡沪中路90号锡山区外经局205室外资科联系电话:88702542 882037429、受理人员:华红丹、尤丹、顾涛一、事项名称1.5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经营地址、企业名称、董事会成员等变更及合同、章程修改审批1、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的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经贸发第267号5、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1、各镇、开发区外经部门转报文2、投资者申请书3、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4、股东各方关于变更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地址、企业名称出资期限或延长经营年限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决定)(原件)5、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7、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8、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3、数量(非特许项目一般无数量限制)4、办事程序(是否在地办结):初审,上报市局5、办件类别:上报件6、办结期限(工作日):4日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8、受理地点、电话:无锡市锡沪中路90号锡山区外经局205室外资科联系电话:88702542 882037429、受理人员:华红丹、尤丹、顾涛一、事项名称1.6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审批1、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的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2号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外经贸资发第389号3、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4、《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一)凡1995年9月30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1、董事会决议原件;2、申请报告;3、设备进口清单;4、有年检记录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内的予以登记备案,权限范围外的上报省商务厅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书面、网上审查(5个工作日)案,权限范围外的上报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初审流程图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卫生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意见;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决定联合相关部门审核、勘查,签署意见,上报省商务厅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批文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政府备案.非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业务批准证书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证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书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初审流程图复印件(原件验后当场退回);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许可范畴的,不合法定形式,出具或有错误的,发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发《拍卖经营许可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初审流程图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8、公司的章程、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9、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10、合法的出资证明。

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务厅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流程图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务厅《典当经营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证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初审流程图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安全、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中外合资经营企[1]

中外合资经营企[1]
5-19人
最高权力机构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产 生方式
会议频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董事会选举产 生,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 董事长。注2
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董事任期
会议召 开条件
董事会临 时会议
章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4年,连选可连任 连选可连任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中外合资经营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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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9
中外合资经营企[1]
中外合资经营企[1]
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 转让
•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 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㈠ 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
2/3以上董事出席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提议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董事不能 亲自出席 时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其出席和表
不能委托董事以外他人
决,可委托非董事
最高权力机构 注3 不得少于3人 由合作章程规定,一方担任 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 长。 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外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 的 非法人企业----经批准
• 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 ㈡ 经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1]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公司

1(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1(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BSZN-0626-2011/0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发布发布机构标志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的单位申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0626)。

三、办理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条);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一;7.《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包括新证、延续。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及延续按照新证程序办理。

(三)法律效力获得上海市卫生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同意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四)审批对象是指需要在本市设置中外合资、合资医疗机构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一)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一)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一)合外外商独资合作企业申请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工商局)用地预审(市国土局)环境影响报告(市环保局)项目核准(市发改委)企业设立审批(市商务局)见附图 1企业登记注册(市工商局)见附图 2企业登记需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质监局)见附图 3地税登记(市地税局)国税登记(市国税局)外汇登记(市外管局)见附图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市海关)见附图 4预赋码(市质监局)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一)附图1 企业设立审批(市商务局)审批权限:1、市商务局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

2、省商厅审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外资并购类项目的审批。

提交材料: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2、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可从网投资程序中下载);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原件);5、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7、项目用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9、董事会组成名单、投资者各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10、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土地利用和节能环保表;11、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原件);12、投资者签署的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13、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属省商务厅审批的,市商务局初审后,出具转报文件连同上述材料报省商务厅(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附图2 企业登记注册(市工商局)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公司章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公司住所证明;9.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限股份有限公司);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2.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资并购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二章xx的批准和权限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的分类,总投资(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许可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应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后,报xx发展改革委。

省内可审批的重大项目,经省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决定;经xx批准,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报xx。

第四条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交通(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信息产业、盐湖资源开发、xx科技型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此类项目的审批权没有下放。

第五条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州、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其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许可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由州、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七条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和投资者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的目标市场、计划从业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消耗情况;(4)环境影响评价;(五)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出资额、各方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拟进口设备及金额。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三)》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三)》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三)合资、合作项目>,投资者 ,说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办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县发类、改委核准,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发改委初审转报;税务登记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附图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合资、合作项目)(市商务局窗口)审批权限: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总额3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提交材料: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项目申请报 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 3、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4、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 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5、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 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6、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董 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 (复印件);9、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 (包括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10、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 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力、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

符合条件的,商务局同意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附图2 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市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1、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2、全体投资者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住所证明;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委派(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0、其它有关证件、文件。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导手册(2023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导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增长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置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置或新开设店铺与否符合都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旳,企业注册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旳同步,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旳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旳,企业注册地所在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步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旳,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立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所有申请文献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与否同意旳决定,予以同意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一样意旳,书面阐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1、新设置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订旳可行性研究汇报;(3)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旳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旳,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旳近来一年旳审计汇报(成立不满1年旳企业可不规定其提供审计汇报);(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旳国有资产旳评估汇报;(7)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旳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组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旳使用权证明文献(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如下店铺旳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企业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旳符合都市发展及都市商业发展规定旳阐明文献(在地市级如下都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旳证明文献,下同)。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7日点击数:2839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一、审批流程:1、环保局(环评)----2、建设局(选址审批)----3、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预审)----4、县政府(外商独资项目)----5、发改局(合资、合作项目)审批----6、工商局(名称核定)----7、水务局(水资源审批)----8、电力局(用电审批)----9、公安局(消防审批)---- 10、商务局(批准证书审批)---- 11、工商局(登记注册)---- 12、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审批)---- 13、税务局(国税税务登记;地税税务登记)---- 14、外汇管理局(设立帐户审批或备案)---- 15、银行(设立帐户)---- 16、国土资源局(开工前用地审批)---- 17、人防办(开工前人防工程审批)---- 18、建设局(开工前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申报材料:1、环保局(环评):(1)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报告)表;(4)环评报告书(表)。

2、建设局(选址审批):(1)申请;(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方案(带地形图)、选址要求及依据;(3)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和房产产权证件(复印件)一份;(4)必要时提交有关部门(如环保、消防、文物保护、供水、供电等)的审批意见或协议;(5)土地权属证明;(6)其他需要的图纸和文件。

3、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预审):(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备案项目提供备案证;(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情形,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附有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7)项目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项目总平面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标准横断面图。

外资进入中国投资房地产的路径和方案

外资进入中国投资房地产的路径和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获取商务部门审批证书、外汇部门办 理外汇登记以及商务部备案所需的重要材料。
尽管对于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办理《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之前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 批准后颁发一年期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但是要获得正式 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必须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的主要方式
1、采取新设方式成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这是传统的投资形式,按照中国相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三种形式。相较于外
资企业而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有中方合作者参与,在与当地政府部门协调、分析当地市场状况等方面能够较为 便利;只是在企业管理层设置以及决策方面,外资企业更为灵活、更有效率。但是不论哪种企业形式,房地产企业的设立都 需要经历一系列程序,如先要参与土地竞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向发改委申请项目审批、向商务部门申请企业设立审批, 再进行外汇登记、工商登记,之后还要申请资质等级的审批。整个流程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在每个环节一旦出现问 题就有可能使得整个方案归于失败。
允许类
限制类
外商投资房地产项 目
总投资额
(普通住宅开发等其他房地产业务)
3亿美元以下
3亿美元及以上
(土地成片开发(仅限合资),高档宾 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 的建设、经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 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5000万美元以下
5000万美元及以 上
项目审批
地产企业境外贷款(外债) 因中国面临资本流动性过剩的困境, 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130号文,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通过外债的方式取得境外股东或者第三方的贷款的结汇进行了严格限制。(具体内容详见前述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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