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9•【字号】甘政发[1986]206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我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实行统一筹集。
二、统筹先在县、市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地、州、市或全省统筹。
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均参加当地的统筹。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全部实行统筹。
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养老待遇目前先统筹以下各项:(1)离休费、退休费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退职生活费;(2)离休、退休职工生活补贴、补助;(3)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补贴费;(4)副食品价格补贴;(5)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6)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的补助费。
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暂不实行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
职工退休时发给的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的车船费等不实行统筹,由原单位支付。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从签订合同之月起,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代扣,并记入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本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登记册”。
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由企业按全部固定职工(含1971年11月底以前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可根据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变化情况三年一定,到期经批准进行调整。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结合第六章养老服务人才第七章扶持保障第八章监管服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85号2011年3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
对从外省转至本省就业或退休回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以及进出本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涉及的问题,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的转移第四条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一、引言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保障退休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养老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调整机制等内容,以供参考和使用。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算1.养老金基数的确定a.公式:养老金基数 = 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金基数调整系数b.相关法律依据: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第X条2.养老金缴费年限的计算a.公式:养老金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年限 + 补缴年限b.相关法律依据: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第X条3.基本养老金的计算a.公式:基本养老金 = 养老金基数×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数×养老金调整系数b.相关法律依据: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第X条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1.个人账户余额的确定a.公式:个人账户余额 = 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额×个人账户月累计收益率b.相关法律依据:甘肃省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办法第X条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a.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不确定因素调整系数b.相关法律依据:甘肃省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办法第X条四、调整机制1.基本养老金调整a.公式: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 基本养老金×养老金调整率b.相关法律依据: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第X条2.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a.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额 =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调整率b.相关法律依据:甘肃省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办法第X条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2.甘肃省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办法3.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具体附件见附件部分)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养老金基数调整系数:用于调整养老金基数的系数,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确定。
2021年甘肃省退休新规定政策
2021年甘肃省退休新规定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退休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满足甘肃省退休人员的需求,2021年甘肃省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退休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甘肃省在2021年实施的退休新规定政策,帮助退休人员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1. 提高退休金标准为了适应物价上涨和居民生活成本的增加,甘肃省决定提高退休金标准。
从2021年开始,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过去的基础上,多数退休人员将获得适当的增加。
2. 增加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甘肃省还加大了对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支持力度。
根据新规定,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福利。
例如,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降低住院费用,为重大疾病报销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等。
3.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甘肃省推行了一系列养老服务措施。
首先,建立了退休人员养老服务中心,为退休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文娱活动、健康咨询、心理支持等。
其次,加强了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提供更多便利和舒适的养老服务设施。
4. 推行灵活退休政策为了适应不同退休人员的需求,甘肃省开始实施灵活退休政策。
根据新规定,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个人意愿选择灵活的退休时间和方式。
例如,可以延迟退休、分段退休、自由职业等。
这将使退休人员更加灵活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5. 加强退休人员权益保护甘肃省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退休人员的权益保护。
根据新规定,退休人员享有与在职员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他们不会因为退休而失去各种福利和保障。
同时,对于退休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将加大力度进行打击与惩罚。
总之,2021年甘肃省退休新规定政策的实施,将会给甘肃省的退休人员带来积极的影响和福利。
这些新的政策和规定将提高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加强医疗保障和养老服务,保护他们的权益。
退休人员可以更加安心地享受晚年生活,同时也为甘肃省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甘肃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
甘肃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寿命的延长,退休人员工资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甘肃省,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将会有所调整。
本文将就甘肃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甘肃省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将根据一系列因素进行确定,包括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职位等级以及物价指数等。
这些因素综合考虑,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根据甘肃省人事厅的规定,2024年甘肃省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单位补充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确定。
具体来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基数×缴费年限系数。
其中,工资基数是在退休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缴费年限系数则根据退休前的缴费年限确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逐年递增。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金额,根据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进行计算。
单位补充养老金是单位根据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决定的补给金额。
除了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单位补充养老金之外,甘肃省也为特殊群体的人员设立了不同的退休工资标准。
例如,伤残军人、离休干部等群体将享受相应的特殊待遇,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甘肃省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也与物价指数挂钩。
随着物价的上涨,退休工资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持退休人员的实际收入稳定。
总之,甘肃省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将根据一系列因素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单位补充养老金将构成退休人员工资的主要构成部分。
特殊群体也将享受相应的特殊待遇。
物价指数的变动也将对退休工资标准产生影响。
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希望能够为退休人员提供一个稳定、公正的退休生活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5日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省本级、甘南、陇南、定西、临夏、平凉、天水、白银和甘肃矿区9个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兰州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庆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和嘉峪关6个统筹地区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甘人社通〔2017〕291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291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参保单位,在甘中央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完全失地农民(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完全失地农民)等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一)定额调整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属工”、完全失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甘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从1998年9月1日起,参加原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民航总局、煤炭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金融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甘单位,移交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原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一)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998年的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行业规定比例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各行业企业按如下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铁道系统施工企业16.2%,运输企业20%。
邮电系统所属企业20%。
电力系统生产企业18%,火电施工企业14%,水电施工企业13%,事业单位17%。
石油系统长庆石油勘探局21%,玉门石油管理局23.5%,培黎石油学校42%,西北地质研究所18%。
民航系统所属企业13%。
有色系统所属企业维持移交前执行费率24%。
金融系统左商银行17%,建设银行13%;农业银行17%;中国银行13%;交通银行(含太平洋保险)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13%。
煤炭系统27.5%。
煤炭、有色系统为行业平均费率,行业内各企业的具体执行费率,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分解。
煤炭、民航、金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内调整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铁道、邮电、电力、有色、石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3年内调理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甘肃法律服务网作者:巩宏律师2007-1-3 22:32:07 第1924 位浏览者1、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办理程序:(1)申请。
由申请开办的单位和个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2)受理并填写《甘肃省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3)审查。
由审批机关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审查,核实开办条件;(4)发证和公告。
批准开办的发放《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申报条件:(1)具有明确的服务宗旨、业务范围;(2)有与业务相应的固定场所(租赁场地的租期必须在两年以上);(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及能够实现联网要求的计算机设备;(4)不少于5万元的开办资金;(5)有三人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取得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至少一名取得职业介绍指导资格的工作人员;(6)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7)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主管部门批文(公民个人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服务部门的证明);(3)主要负责人或聘任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及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4)自有场所和设备的证明材料,租赁场所和设备的租赁合同;(5)资金证明;(6)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办理期限:10日内收费标准:每证100元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局甘价费(97)14号2、劳务输出中介机构审批(同上)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审批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批复。
条件:所招用的工种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范围但本地培训机构还未开展培训的工种;材料:(1)招用人员报告;(2)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拟招人员花名册。
办理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办理期限:10日内收费标准:不收费4、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审批办理程序:(1)申请。
甘肃养老保险新政策
甘肃养老保险新政策2014甘肃养老保险新政策以下为2014甘肃养老保险新政策:第一条为成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系统,保障农村住民的根基糊口,统筹城乡社会和谐成长,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力,团结我省现实,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门生)、未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农村住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介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住民小我私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务补贴的基本养老金,但其切合参保前提的后世该当参保缴费。
第三条新农保制度僵持“保根基、广包围、有弹性、可一连”;从农村现实出发,低程度起步,筹资尺度和报酬程度与经济成长及各方面遭受手段相顺应;小我私人(家庭)、集团、当局公道分管责任,权力与任务相对应;当局主导和农夫自愿相团结;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跟尾等原则。
第四条新农保制度实施小我私人账户和基本养老金相团结的制度模式,采纳小我私人缴费、集团补贴、当局津贴相团结的筹资方法。
第五条新农保制度实施县级统筹。
第六条新农保采纳按年缴费的.方法缴纳。
(一)小我私人缴费。
切合参保前提的农村住民该当按划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尺度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按照现实环境可恰当进步缴费尺度。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团补贴。
有前提的村集团该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以补贴,补贴尺度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勉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扶助。
(三)当局津贴。
国度财务对切合领取前提的参保人全额付出基本养老金。
省级财务凭证现实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津贴30元。
应承有前提的试点市州、县市区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给以恰当津贴,详细步伐由市州当局拟定,报省新农保试点事变率领小组核准后实验。
第七条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坚苦群体,由试点市州、县市区当局认真为其代缴部门或所有最低尺度的养老保险费。
200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6〕16号2006年2月15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从2006年1月1日起,省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全民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平、透明、有效管理。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参保对象第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
第八条在职职工为全日制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按照法定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离退休人员指已经离退休并享受养老金的个体。
第十条Cities and rural residents shall participate in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and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the area.第十一条参保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其养老权益。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实施“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原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缴费金额并及时足额地缴纳。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有相应的缴费记录和权益证明。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应当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制定。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甘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甘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
作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省份,甘肃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
本文将从《甘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角度出发,探讨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1.缴费标准甘肃省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0%,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
单位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0%。
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其最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参保对象甘肃省的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甘肃省境内工作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等。
其中,城乡居民参保是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特点。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每年需缴纳20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待遇标准甘肃省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一般为参保人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则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和政府的财政预算而定,一般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0%~30%。
此外,甘肃省还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提供了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已成为各地政府的重中之重。
为加强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除基本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
为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甘肃省应加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使老年人能够享受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6年5月27日甘政办发〔1996〕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四条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第五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改革要为绝大多数职工带来实惠,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解除职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支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2006-6-30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保证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根据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印发的《甘肃省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结合地税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象(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其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除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象。
第三条征缴对象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实行地税部门征收。
铁道、民航、有色、电力、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石油、煤炭以及省农垦总公司、白龙江林管局所属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实行系统统筹等特殊原因暂不由地税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后,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
失业保险费除农垦系统外均实行属地原则,由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省保险局直接经办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以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由所在企业(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全额征收。
第五条地税部门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相对应,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保证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及时划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9•【字号】甘政办发[1994]24号•【施行日期】1994.03.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19日甘政办发〔1994〕24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统筹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职工离退休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三条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
第四条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在兰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直接统筹。
第二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第六条统筹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在甘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三系统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统筹的人员对象是,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甘肃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兰政办发【2006】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四条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不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人社函[2015]2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27
【实施日期】2015.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
计发基数的复函
(甘人社函〔2015〕25号)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兰人社发〔2015〕1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使用的计发基数,由于新老办法过渡和名称的变化,分三个时段予以明确:第一个时段是2006年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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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汇编(上)甘肃法律服务网作者:巩宏2007-5-15 20:47:13 第939 位浏览者目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意见》(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从2006年1月1日起,省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以实施《决定》为契机,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省委发[2005]67号),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决定》的要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岗位分散和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制定便于他们参保缴费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同时,要加强与再就业工作的协调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要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在2011年前,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办法的过渡。
四、统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认真做好个人账户纪录,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
计发办法改革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工作难度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决定》中新的计发办法规定,借鉴东三省试点的做法和经验,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我省将结合实际,在认真测算和充分考虑“中人”过渡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为了与统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等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内容相衔接,积极稳妥地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各地可先按照《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办理退休手续,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后,再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
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予以补发。
六、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
要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在地的企业进行详细的摸底排查,对至今尚未参保的企业强制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名存实亡的参保单位进行清理注销。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各地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
要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要建立财政、地税、社保、企业对账制度,做到当期收入当期入账。
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七、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要继续完善“合理科学确定基金收支基数,对预算缺口补助包干”的省级调剂办法,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制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努力推进省级统筹。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在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按照本企业工资总额的4%在成本中列支。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按照企业年金的制度规定,加强指导,积极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要认真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要大力推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把加强制度建设与加强管理。
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发挥社会保险管理在完善制度中的作用。
要加强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理清基本数据,加强数据整合,利用现有的养老保险网络,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效用,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管理。
要积极探索建立“五险合一、基数统一、一票征缴”的管理模式,整合资源,减少经办环节,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同时,要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这次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政策调整和利益调整,社会方方面面非常关注,必须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紧紧围绕建立长效机制这一主线,以扩大覆盖范围、改革计发办法、加强管理服务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宣传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职工群众,贴近实际,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地开展宣传工作。
要突出宣传重点,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的成绩,宣传实施《决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帮助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
要针对社会广泛关注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从当地实际出发,详尽地向职工群众说明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职工群众,及时消除部分职工群众的误解和疑虑,保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贯彻《决定》的良好舆论氛围。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实施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工作力度和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和对基层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