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国企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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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三章限额标准(含)以上采购程序
第四章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和要求
第五章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程序
第六章计划外采购程序
第七章采购公告、公示
第八章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第九章合同、验收、档案
第十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 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XX政发〔2012〕70 号)、《关于公布2012 年XX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XX政办〔2012〕16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XX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XX国资委〔2012〕182 号)、
XX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XX工集【2015】93号)等有关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货物、服务采购和子公司限额以上采购。企业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条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类的物品和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
(二)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咨询服务、物业服务、保险服务等;
(三)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四条公司采购办负责公司的货物、服务采购的管理工作,与市工投集团采购办工作对接,指导各部室采购工作。
第五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符合自己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采购管理办法,并上报集团采购办备案。
第二章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七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2月20 日前向集团采购办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预算,公司需同时上报本年度采购总结,
由集团汇总审议确定并上报市国资委。确定的采购项目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采购工作纳入部室年度资产安全性指标考核之中,并根据计划外采购的性质、数量,将计划外采购也纳入考核之中。
第九条年度采购及预算计划应尽量做到适用、有效、节约、合理。
第三章限额标准(含)以上采购程序
第十条采购限额标准定义:服务类、货物(通用)类50万元(含);货物(生产经营专用)类100万元(含)。
第十一条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主要程序如下:
1.由公司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采购申请包含采购主体、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预算资金及来源等“四要素”(以下简称“四要素”)(附件1);
2. 集团采购办初审后报集团会议审议,并形成包含“四要素”的会议纪要;
3.公司填写《XX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审核表》(附件2);
4. 由集团向市国资委行文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申请报告;如有其他规定的,履行相关规定后再报国资委;
5. 将采购申请报告、会议纪要和采购方式审核表报市国资委采购办核准,经核准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
“交易中心”规定程序采购;
6.由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对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四章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经集团会议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二)澄清有关问题。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
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或第三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小组决定,或重新组织采购。(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七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
比例过大的;
(三)集团会议认定的。
第二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
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
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
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
供应商
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
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