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国有企业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工程招标活动,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进行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招标管理的监督,提高招标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招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章招标的程序第六条招标项目由国有企业开展,应当制定招标计划,确定招标标的和招标范围,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投标标的、评标标准、投标要求、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投标人理解。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按时提交,并确保递交的文件真实、完整。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专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评标结果,告知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国有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实施工程项目。
第三章招标的原则第十一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应当遵循以技术为主导,以质量为保障,以效益为目标的原则。
第十三条招标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十四条招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章招标的管理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招标文件管理制度,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批、发布、公示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确保文件的真实有效。
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及XX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文件要求,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公司、地区和行业的限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招标活动及当事人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及集团公司、公司纪检监察和业务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分级管理第五条招标项目按项目性质及规模分为三级进行管理:(一)一级项目(集团公司规定限额以上项目)施工单个标段概(估)算在100O万元及以上(电源项目2000万元及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个标段概(估)算在5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的采购,单个标段概(估)算在200万元及以上。
一级项目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标活动,报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
(二)二级项目除一级项目外,达到以下标准的:施工单个标段概(估)算在500万元及以上(电源项目100O万元及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个标段概(估)算在300万元及以±;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个标段概(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
二级项目按本办法开展招标活动。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及全资或控股下属单位的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公司和各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及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按照《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必须招标采购的范围,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条按照《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100%公开招标。
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单位需报公司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以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批复意见为准。
第六条公司原则上不组织自行招标,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原则上应委托公司优选名录清单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名录清单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需报公司审批,以公司的批复意见为准。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尚未颁行标准文本的,应当在编写体例上参照已颁行的类似标准文本。
其中,合同条款应当符合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公司总部统一发布的规定要求。
技术文件由使用部门编制,经签审后提交招标采购部门。
(见附件1)其中,重大固定资产投资使用部门应组织人员形成专项论证(考察)报告,包含资产项目管理部门、设备(软件)管理部门和招标采购部门人员。
(见附件2)招标文件应经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签审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按“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见附件3)第八条参与涉密事项招标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招标过程的保密管理,并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采取自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根据国家、部、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公务车辆采购、工程建设、设施养护、材料、设备等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采购和招标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
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1、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2、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4、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1、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客户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山东省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范围、内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招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曲江建设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管理。
第三条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三)专业、集约、受控,规范有序;(四)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确定招标方式: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确定选择招标方式。
二、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
三、确定项目招标范围及材料设备的标准、档次和参考品牌。
四、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招标管理工作职责一、渠道管理部1、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和适时修订公司招投标规章制度;2、负责与上级单位招标部门进行工作衔接;3、负责组织实施公司项目招标工作;4、负责编制本专业(商务部分)招标文件和招标上限控制价;5、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批;6、负责依据招标结果对外签订合同;7、负责项目招标档案归档、管理;8、负责公司内部招标业务管理;9、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财务管理部1、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2、负责审核招标项目是否符合资金预算;3、负责审核招标项目的付款方式和税收筹划;4、参与项目评标工作。
三、风险控制中心1、提供项目招标工作法律咨询和支持;2、负责识别项目招标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3、负责招标项目的审查和提前采购的批复;4、负责审查重大招标项目的法律事项,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5、负责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核审批;6、参与重大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劳务分包招标提供一个规范化、透明化的管理办法,确保招标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国有企业集团项目的顺利实施,达到有效控制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的利益。
二、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分包招标的各个环节,包括需求确定、招标准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和中标结果的公告等。
三、主要内容(一)招标需求确定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分包招标需求应当经过合理规划和充分论证,包括分包内容、分包范围、服务期限、橙银波等内容。
(二)招标准备1、建立规范的招标文件编制流程,确保招标文件编制过程规范化、严格执行。
2、建立招标公告发布机制,招标公告应当准确、清晰地表述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条件、要求和招标人的基本情况。
3、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的资格。
4、组织开标工作,记录招标响应情况,并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相关评审结果需要公示处理。
(三)回避隐患在招标过程中,需要识别各类潜在的风险和隐患,特别要注意合同关系和项目程序矛盾问题。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避免损害公司利益。
(四)追踪履约情况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通过相关部门,在履行过程中跟踪服务商的执行情况、履约及验收情况、履约按时足额支付等问题。
在履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分包服务商的专业优势,掌握服务商的管控核心技术。
四、结论以上是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有利于保障国有企业集团项目的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标开展,减少潜在风险和隐患,保障国有企业集团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所需物资的正常持续供应,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定义本制度所称公司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司采购对象。
本制度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公司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章采购执行公司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公司为执行经营类合同而需要对外采购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公司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第五章采购对象公司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章采购人员回避在公司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前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及全资或控股下属单位的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公司和各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及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按照《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必须招标采购的范围,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条按照《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100%公开招标。
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单位需报公司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以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批复意见为准。
第六条公司原则上不组织自行招标,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原则上应委托公司优选名录清单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名录清单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需报公司审批,以公司的批复意见为准。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尚未颁行标准文本的,应当在编写体例上参照已颁行的类似标准文本。
其中,合同条款应当符合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公司总部统一发布的规定要求。
手艺文件由使用部门编制,经签审后提交招标采购部门。
(见附件1)其中,重大固定资产投资使用部门应组织人员形成专项论证(考察)敷陈,包含资产项目管理部门、设备(软件)管理部门和招标采购部门人员。
(见附件2)招标文件应经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签审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按“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见附件3)第八条参与涉密事项招标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招标过程的保密管理,并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采取自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化,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资金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凡在规定规模范围之内的,均纳入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物资采购的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由集团公司织织招投标。
(一)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二)矿建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三)安装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四)装修、绿化工程: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万元及以上;(六)成套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第七条利用贷款、国债、安全资金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由集团公司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冀中能源集团和按有关规定接受省市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二)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规模标准在第六条规定限额以下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但必须接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明确管理职责,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招标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项目是指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物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购入的全部实体货物及软件产品)、管理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规范、集体决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总经理常务副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副主任: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相关处室负责人第六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采购政策,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考核公司招标、采购工作;2、组织审定招标、采购管理各项规章制度;3、审批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申请;4、审批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确认手续;5、对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结果予以确认;6、审查公司项目招标、采购过程及程序的有效性;7、依法协调解决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一办三组”。
“一办”即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公司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计划处,由计划处长担任主任;“三组”即三个专业技术工作组,分别设在公司对口管理部门。
专业技术工作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专业处室负责人分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如下:1、机电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机电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机电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下列处室(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处、计划处、地质处、通风处、洗煤加工处、供应公司,项目单位分管机电领导、机电科长等;2、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工程建设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计划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下列处室(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处、机电处、地质处、通风处、洗煤加工处,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分管领导、计划科长等;3、物资(配件、材料)专业技术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供应公司经理担任,成员包括项目单位分管物资领导、供应科长等;4、与上述三个专业工作组相关的管理服务类项目对应归口管理,未包括在上述专业范围内的管理服务类项目需进行招标、采购的,视业务隶属关系由对口主管部门牵头进行。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及全资或控股下属单位的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招标采购,是指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日常办公等活动中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取得工程、服务和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公司和各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依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及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公司采购招标部门、资产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法律审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公司采购招标工作的唯一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按“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是公司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招标活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流程细则;(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三)对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度进行评价和总结,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四)具体推进本单位招标工作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采购相关工作:(一)法律部门为招标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二)审计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将招标采购活动纳入审计内容范围;(三)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监督指导招标过程中候选单位质量资质的审查、招标项目质量要求的拟制、招标项目质量的验收等工作;(四)纪检监督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以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招标采购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对招标采购进行再监督;(五)财务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配合管理、监督和监察相关采购招标活动;(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资产项目管理部门以管理项目为主线,负责具体项目整体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体式格局举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办理本能机能部分,履行下列招标办理职责:(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体式格局举行合规性审查;(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肯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好《 ********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一、交易申请制度1 、招投人必须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 、凡公司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均须形成书面材料,在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复论证可行性后,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3 、政府代建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层讨论通过方可实施,重大项目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二、中标公示制度1 、凡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 、在公司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
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
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 、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1 、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2 、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3)公司招投标中心审核,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重大工程应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 、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廉政保证制度1 、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廉政保证书;2 、大型廉政保证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3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参与施工、监理投标的承包都要向公司招投标中心提交《廉政保证书》4 、实行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国有企业集团是国民经济支柱,各个领域都有其身影。
招标采购是国有企业集团运行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少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形象和社会信任度。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招标采购活动。
三、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集团应成立专门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其任务是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范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违法违规行为。
四、招标采购的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国有企业集团发布招标公告,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参与竞标的企业数量,提高竞争力。
招标公告应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信息。
2. 投标报名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提供相关资料和申明。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认真编制投标书和相关资料,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国有企业集团。
4. 投标文件评审国有企业集团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
5.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按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五、监督管理措施1. 招标采购违规行为的查处对于招标采购中的违规行为,国有企业集团应当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公正、透明地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2. 投诉处理机制国有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3. 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集团应定期对招标采购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运行,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培训指导针对国有企业集团中存在的招标采购问题,应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人员及员工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确保规范运行招标采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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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式进行合规性审查;(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招标工作相关招标文件与招标程序的法律风险防,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二)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或违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三)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招标采购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在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与招标管理办法的情况;(二)负责监督检查是否按程序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情况;(三)负责监督查处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四)负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五)其他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责围,配合招标主管部门和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做好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标的适用围第十一条符合下列具体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新建、改扩建等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二)物资、设备(含备品、备件)及材料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三)勘测、设计、监理、咨询、运行管理委托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符合上述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式的,应由采购实施单位在提交拟招标项目实施案时提出申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必须招标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一)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运行维护、安全监测、水土保持、绿化养护等,可由公司(含分公司)直接承担;(二)公司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或咨询服务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企业;(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四章委托代理招标与代理机构的产生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从公司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中采购招标代理服务供应商;其中:(一)预计招标代理费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式采购,由招标主管部门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根据代理机构的业务擅长直接选取产生。
(二)预计招标代理费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非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采用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式产生。
第十五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产生后,由招标主管部门提出请示,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由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合同签署事宜。
第五章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采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招标计划和时间要求,按初步设计及招标设计批复容或公司招标批示容,组织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日期7日前送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随招标文件报送本标段招标工作计划(含分项概算、拟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发标时间、现场踏勘时间、开标时间等)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招标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围、商务条款、合同条款、特殊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审查会应形成纪要或意见。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会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经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第十九条采用公开招标式的,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在公司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指定并接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日。
第二十条采购实施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经审核通过后,应当发起“招标公告发布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法和标准);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式;发布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容。
第二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式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事先从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选取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有参与投标意向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发起“投标邀请书发布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由总经理审批签发。
确需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以外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人的,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选取或另行批准的供应商不得连续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人经审核批准后,由招标主管部门发布或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章发售招标文件与投标人资格初查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招标文件发售时,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初步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不得出售招标文件。
第八章现场踏勘及标前会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采购实施单位组织潜在投标人召开标前会或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是否召开标前会及现场踏勘,及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中载明。
现场踏勘、标前会应参加的单位为:招标主管部门、采购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
公司不单独组织任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公司解答以书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公司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选择第二十七条公司派出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由招标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专家特长,从公司建立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中选取;公司专家库中没有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的,可以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招标主管部门与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商定指派其他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公司外部专家)作为业主评委。
第二十八条公司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被选取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可以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复核、补充或更新,并报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批。
第十章开标、评标与评标结果的公示第三十条开标由招标主管部门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主持开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政府公交交易平台提供的场所之外组织开标或者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部专家时,由招标主管部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是否派员监督,由其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部专家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集中,由主任委员或公司派出的业主评委组织学习评标标准和法;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时,应宣布评标纪律。
第三十三条评标结束后的3日,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评标结果公示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签发,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应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定标与合同签订第三十四条公示期间相关监督监察单位未有投诉受理,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定标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招标主管部门根据总经理的定标签发情况,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