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乡镇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
第五条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线下采购活动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线上采购应依托政采云网(企业购)竞价采购。
县属国有集团公司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企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进行采购活动。
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秘密等采购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须由企业自行组织采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中心核准。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金额估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其以上的,预算应由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单项的、简单的也可由采购人自行编制。
第八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跟单采购,以及经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行为,落实各相关单位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采购事项和标准,确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国资〔2018〕10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除财务费用和人工成本以外,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获得企业生产运营相关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类形状和品种的设备、材料、用品等,包孕但不限于工程物资、修理货物、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
其中,工程货物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货1物,是组成工程不可支解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用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维修服务、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保安服务等。
其中,工程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工程物资和服务是指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以外的物资和服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物品、办公家具、网络维护物资以及广告宣传服务、行政后勤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的生产或管理所必需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物资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其耗材、打印纸、每月必购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维修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8〕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8〕9号各国有金融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现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2018年2月5日附件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四条国有金融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
第五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
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企业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采购质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权限、程序、方式和责任,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应具备专业化的采购团队,负责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等。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和采购方案。
评审委员会由企业内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企业应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采购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签订合同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评审结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评审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第四章采购合同和履约第十三条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履约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企业自主组织采购)的评审,以及采购文件审核、特种服务设备验收等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部门)管理,采取特邀聘任、组织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各集团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自企业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进行初审推荐;市国资部门根据特殊行业需要,向社会相关行业专家直接邀请聘任。
第四条评审专家通过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市国资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整合专家资源,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有企业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国有企业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完整资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完整资料)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XXX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采购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市属企业(包括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物资、服务采购业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直接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
(二)工作原则。
市属国资系统要建立权责清晰,内控健全,科学高效,违规必究的采购管理体系。
市属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开、公平、高效、择优和诚信为原则,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二、主体职责(一)市属国资系统按层级管理关系逐级落实监督指导责任。
1、市国资委负责对一级企业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属各级企业负责对下一级企业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的股东,应当合理利用出资人职权,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机关将本指导意见的精神贯彻到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监管活动中。
2、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内部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完备性进行指导;二是对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内部制度操作进行调查和监督;三是将企业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估值和法律服务等方面选聘中介机构业务、不进场交易情况和采购投诉处理情况列为重点关切事项,予以特别指导和检查。
一级企业应当参照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内容对下属企业采购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3、为准确了解市属企业采购工作情况,切实履行好指导职责,市国资委可通过调研、审计、检查等方式对企业采购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视实际需要可将有关工作延伸至一级以下企业。
一级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长效机制,及时透彻掌握下属企业的采购情况,做好统计分析研究,并每年12月上旬向市国资委报告下属各级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不进场交易情况、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理情况)。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及全资或控股下属单位的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招标采购,是指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日常办公等活动中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取得工程、服务和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公司和各下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依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及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公司采购招标部门、资产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法律审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公司采购招标工作的唯一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按“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是公司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招标活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流程细则;(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三)对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度进行评价和总结,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四)具体推进本单位招标工作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采购相关工作:(一)法律部门为招标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二)审计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将招标采购活动纳入审计内容范围;(三)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监督指导招标过程中候选单位质量资质的审查、招标项目质量要求的拟制、招标项目质量的验收等工作;(四)纪检监督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以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招标采购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对招标采购进行再监督;(五)财务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配合管理、监督和监察相关采购招标活动;(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资产项目管理部门以管理项目为主线,负责具体项目整体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两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等采购活动中,依法采用招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形式,合理规范采购流程,保障国有企业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第二部分,旨在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提升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推动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具体采购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方式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2. 采购方案编制:根据采购需求确认,采购人员应当编制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条件等内容。
采购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3.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案,采购人员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公开发布,并向潜在供应商提供。
4. 招标活动组织:采购人员应当组织招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评标结果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5. 中标确定与结果公示:采购人员应当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供应商,并进行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价格、质量要求等信息,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6. 合同签订与履行:采购人员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等交付与支付。
三、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准入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准入条件和程序。
供应商凡是申请成为国有企业的供应商,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
2. 供应商评价与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与考核制度,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等进行定期评价与考核,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供应商,做到合理使用和优胜劣汰。
国有企业评标专家管理探讨
国有企业评标专家管理探讨发布时间:2021-06-09T15:33:05.250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5期作者:赵静[导读] 摘要:评标是招标采购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招标采购的结果和质量。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 710068摘要:评标是招标采购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招标采购的结果和质量。
评标专家是具体实施评标的人员,其个人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影响着评标的结果以及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
因此,加强企业内部评标专家管理,在企业招投标管理中尤为重要。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目前国有企业评标专家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招标作为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类采购中。
评标专家作为评标活动主体,其个人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都会对评标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国有企业评标专家多以企业内部员工为主,不可避免地存在专业领域狭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匮乏和可选人员数量不足等方面问题。
因此,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中,对评标专家的科学管理和正确使用,是规范评标流程、提高评标活动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特点国有企业采购的资金性质,决定了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参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法,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其采购活动必须依法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竞争交易的市场秩序。
同时,国有企业采购又与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所采购的项目品种多、数量大,采购时效性和周期性比较强,采购供应及时才能有效保障科研生产的进行。
因此,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中,对参与评标的专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评标专家应全面了解掌握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科学公正地优选出专业匹配、质量合格、性能优良、物有所值的交易对象,实现采购的阳光、降本、高效,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二、国有企业评标专家存在的普遍问题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主要以科研生产经营为主,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多个方面,项目多且时间紧,虽然组建了评标专家库,但在专家的管理和使用上面临一系列问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财库〔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4年4月24日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需求管理第三章订购程序第四章首购程序第五章研发合同管理第六章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001]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一、引言为落实省委巡视组有关整改意见,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20XX年7月8日,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国有企业采购监管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国有企业采购监管主体;三是明确了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四是明确了国有企业采购程序及操作流程;五是明确了国有企业采购质疑、投诉事宜。
2018年12月,根据《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苏园建法办[2018]7号)要求,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国资办)对《办法》开展后评估工作,从《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提出《办法》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或停止实施的结论。
二、评估工作概况(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办法》后评估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园区国资办主导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分析。
为保障后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园区国资办特将此次后评估的部分工作委托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漫修苏州律所专门成立了后评估课题组,指派专人参与后评估工作,全程参与决策后评估的调研及报告撰写工作。
(二)运用的评估方法说明本次评估综合运用了文件检索比较分析,政府网站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等方式,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绩效性、规范性、完善性进行了全面评估。
(三)评估实施过程的工作情况1、文件检索比较分析。
将《办法》实施后与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进行检索比较,深入分析《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完善性。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缩写“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的订货犯罪行为,全面落实各有关单位在订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明晰订货事项和标准,确认具体内容的操作程序,提升订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区区属于国有企业“三重两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试行)》和《xx区区属于国有企业订货管理暂行办法》(xx国资〔2022〕109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表示订货,就是硝普钠财务费用和人工成本以外,以书面合约方式有偿赢得企业生产运营有关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订货犯罪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
本实施细则所表示货物就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设备、材料、用品等,包含但不局限于工程物资、修理货物、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
其中,工程货物就是所指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就是形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同时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维修服务、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保安服务等。
其中,工程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表示非工程物资和服务就是指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以外的物资和服务,主要包含生产经营物品、办公家具、网络保护物资以及广告宣传服务、行政后勤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的生产或管理所必需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物资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其耗材、打印纸、每月必购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维修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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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企业自主组织采购)的评审,以及采购文件审核、特种服务设备验收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部门)管理,采取特邀聘任、组织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各集团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自企业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进行初审推荐;市国资部门根据特殊行业需要,向社会相关行业专家直接邀请聘任。
第四条评审专家通过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市国资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整合专家资源,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有企业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国有企业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企业自主组织采购)的评审,以及采购文件审核、特种服务设备验收等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部门)管理,采取特邀聘任、组织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各集团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自企业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进行初审推荐;市国资部门根据特殊行业需要,向社会相关行业专家直接邀请聘任。
第四条评审专家通过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市国资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整合专家资源,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有企业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国有企业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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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企业自主组织采购)的评审,以及采购文件审核、特种服务设备验收等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部门)管理,采取特邀聘任、组织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各集团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自企业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进行初审推荐;市国资部门根据特殊行业需要,向社会相关行业专家直接邀请聘任。
第四条评审专家通过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市国资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整合专家资源,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有企业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国有企业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国资部门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资格简历(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主要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本人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其他专家出具的评价推荐意见。
第八条凡经市国资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市国资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温州市国
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市国资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有企业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本人在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市国资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对在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国资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国有企业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国有企业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
需要保密的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市国资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市国资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专家库维护管理与评审专家使用抽取工作相对分离。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使用。
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需求,提供特殊专业评审专家进入该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
企业自主采购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企业监察审计或市国资部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含)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专家库和本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临时评审专家,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进入临时专家库。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国有企业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市国资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进行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国有企业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培训。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需要保密的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国有企业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部门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收受参与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需要保密的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有企业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以国有企业采购名义从事有损国有企业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将取消其一年及以上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及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和招标投标网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国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