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20201113012847)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米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米购任务确认书,明确米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米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米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采购计划制定
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品的品种、数量 、预算等,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调整。
采购计划执行
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计划 ,应经过审批并做好记录。Leabharlann 供应商管理供应商资质审核
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
供应商分类
根据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合作历史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后续合作。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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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 采购管理办法概述 • 采购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 起草说明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采购 过程不透明、缺乏监管等。
制定采购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采购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物品 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条 款。
VS
合同执行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采购,如需变更合 同内容,应与供应商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
采购物品验收入库管理
物品验收
按照采购合同和相关标准对采购物品进行验 收,确保物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入库管理
促进可持续发展。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THANK YOU
竞争性磋商
企业与多个供应商进行磋商,就商品 价格、质量、服务等细节进行讨论, 最终达成一致。
单一来源采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 1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2 —(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3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工作;(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篇一: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1.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等。
2. 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定: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选择,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 公告发布:针对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投标人。
5. 投标评审: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中标供应商。
6. 合同签订: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和支付。
三、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采购计划,明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和预算。
2. 采购过程监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供应商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
4. 采购合同管理: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 采购结果公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四、监督与惩处1.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凡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活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暂停采购资格、撤销中标资格等。
2. 内部监督机制: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所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1—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1 / 21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2—(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工作;(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1.引言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高效合理地使用采购资源,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益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详尽的范本,供国有企业参考并制定适用于自身情况的采购管理办法。
2.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2.1 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2.2 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2.3 采购管理机构的人员要求3.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3.2 采购方案制定3.3 采购文件编制3.4 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3.5 投标文件递交与评审3.6 合同订立和履行3.7 采购结果公示4.采购方法4.1 公开招标4.2 邀请招标4.3 竞争性磋商4.4 单一来源采购4.5 应急采购5.评审与中标通知5.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5.2 评标方法和标准5.3 中标通知的内容和程序6.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与履行6.2 合同变更6.3 合同解除与终止7.监督与惩处7.1 采购监督制度7.2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7.3 审计与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限8.附件本文档涉及到的附件如下:附件1:采购管理机构设置方案附件2:采购流程图示附件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附件4:合同示例9.法律名词及注释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指中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法规。
9.3 《国有企业法》:指对国有企业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制定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采购监管, 防止腐败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02
采购管理办法概述
采购管理原则
01
02
03
公开、公平、公正
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确 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公 平的机会参与竞争。
04
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供应商选择标准
供应商审核与认证
根据采购物品的性质、数量、质量要 求等因素,制定供应商选择标准,包 括企业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 价格、交货期等。
对通过初步筛选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 核和认证,确保其符合采购要求和相 关标准。
供应商评估流程
建立供应商评估流程,对潜在供应商 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生产 能力、质量保障能力、交货能力、价 格水平、售后服务等。
05
采购合同管理
采购合同签订与执行
合同签订
明确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 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 款方式等要素,确保合同内容完 整、准确。
合同执行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 确保采购物品按时交付,并按照 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和入库。
采购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 容,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签订书 面补充协议。
效益优先
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 ,应优先考虑价格、质量 、交货期等因素,实现采 购效益最大化。
诚信原则
供应商应遵守诚信原则,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 不正当竞争。
采购管理流程
需求分析
明确采购需求,包括采购物品的 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市场调研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标题: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采购组织与管理三、采购程序四、合同管理五、监督与考核六、附则正文: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1.3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职责,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采购组织与管理2.1 企业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2 采购管理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内容。
2.3 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库。
2.4 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签订、履行和归档。
三、采购程序3.1 采购程序应包括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采购评审、采购结果公示、采购合同签订等环节。
3.2 采购需求确定后,采购管理部门应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内容。
3.3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3.4 采购评审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5 采购结果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6 公示无异议后,采购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合同管理4.1 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量标准等内容。
4.2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管理部门应进行合同履行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与考核5.1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保障采购质量
加强供应商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测,确 保采购物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合理的采购管理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 续发展目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社会效益
合理的采购管理也有助于推动社会经 济的发展,提高社会效益。
05
结论
对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总结
实施保障和措施
组织保障
建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和工作流程。
人员保障
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人员 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制度保障
制定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 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资金保障
确保采购资金的充足和合理使用,加强资金 监管和管理。
实施效果和评价
提高采购效率
02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 采购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 要环节,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采购管理的重要性和意义
采购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成本控制、质量管理、供应链 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加强采购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规范的采购管理也有助于企业防范腐败和利益输送,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 责任。
02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不受 任何外部干预,为所有供应商
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
质量优先原则
在满足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 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最优的 产品, 降低企业采购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
长期合作原则
鼓励与优质供应商建立长期合 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采购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有企业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活动,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济活动除外。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率,提高质量。
第四条采购活动应当积极支持和倡导落实绿色采购、循环经济等社会责任和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五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采购组织机构。
第六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程序及采购文件,实施和管理采购活动。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采取适当的报酬形式,避免利益冲突。
第九条为增加采购公开透明度,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公告采购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采购公告、开标记录及评审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采购品目、金额等不同情况采用招标、询价、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采购实施前,经采购人员确定后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协议供货应当根据采购品目进行制定,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供货协议,明确配套技术、价格、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采购文件第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准、采购需求、投标要求、评审标准、合同要求等项目内容。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应当有完整的文件序号、日期、版本、页码等信息,并在文件制定前,进行内部审查。
第十六条采购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应当提供采购活动信息的概括和采购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第十七条采购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依法审批,并作为采购记录留存。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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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 1 —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2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工作;(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采购管理和职能管理实施监督,受理涉嫌失职、渎职或其他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举报、投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采购管理活动,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可指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规范,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本单位采购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3 —采购实施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鼓励和支持采购工作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比例和强化竞争性招标采购,加强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的力度。
第二章采购管理方式第六条(采购管理方式分类)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和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
其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
零星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
分散采购中所购买的货物单价低于2000元人民币,且多为一次性购买商品,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零星采购。
第七条(采购实施主体)— 4 —纳入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团公司组织采购;纳入各单位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各单位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实施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八条(采购价格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管理,具备条件的项目,采购价格应当经过专项审价确认。
货物采购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特种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不高于市场公开价格;(二)普通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三)具有时间敏感性的货物,采购价格应以实施采购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第九条(集中采购要求)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条(集中采购计划编制)— 5 —集中采购计划是采购人年内需集中采购内容的总体安排。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并上报上一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汇总。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各采购人集中采购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草案,报公司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目录编制)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集中采购计划以及市场采购实际情况,确定范围,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并在集团公司官网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过渡)各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有一定规模效应、采购需求可预测等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分散采购应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种类,及时面向社会或在集团公司内部公开,接受集团公司内外监督。
— 6 —第三章采购实施方式第十四条(采购实施方式分类和选用原则)集团公司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询价;(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采购;(六)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在有多种采购实施方式可以选择且效率和成本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应按前款顺序优先选用透明度高、竞争性强的实施方式。
第十五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标准)各单位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超过10%的。
第十六条(货物询价采购标准)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零星采购以询价方式为主采购。
第十七条(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8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货物、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1. 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9 —2. 在原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改扩建或者维护,需要掌握底层程序、核心技术及源代码等,需由原供应商实施;3. 新系统与原系统须保持软硬件兼容性,需由原系统供应商实施;4. 与原项目紧密关联,项目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实施。
(六)连续流标两次且只有一家投标单位报名的;(七)经过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大单位领导集体决策程序批准的。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采购标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10 —(二)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工程不招标情况)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11 —(七)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三)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本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的。
第二十一条(进场交易范围)—12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禁止规避招标)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因客观原因未能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严管严控的要求,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与政府部门主动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二)提交各单位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审议;(三)审议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特殊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13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程序)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邀请招标供应商选择)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重大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录音录像)以下重大采购项目未进场交易的,开标、评标过程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调查处理采购活动相关问题的证据:(一)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4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