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4.doc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篇一: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1.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等。
2. 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定: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选择,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 公告发布:针对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投标人。
5. 投标评审: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中标供应商。
6. 合同签订: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和支付。
三、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采购计划,明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和预算。
2. 采购过程监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供应商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
4. 采购合同管理: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 采购结果公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四、监督与惩处1.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凡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活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暂停采购资格、撤销中标资格等。
2. 内部监督机制: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所有。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行为,落实各相关单位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采购事项和标准,确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国资〔2018〕10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除财务费用和人工成本以外,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获得企业生产运营相关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类形状和品种的设备、材料、用品等,包孕但不限于工程物资、修理货物、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
其中,工程货物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货1物,是组成工程不可支解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用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维修服务、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保安服务等。
其中,工程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工程物资和服务是指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以外的物资和服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物品、办公家具、网络维护物资以及广告宣传服务、行政后勤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的生产或管理所必需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物资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其耗材、打印纸、每月必购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维修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最新版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1. 引言国有企业采购是国有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
为了保证采购过程的透明、公平、公正,并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被制定和实施。
本文档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高效性和经济效益。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以及与国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2. 采购组织2.1 采购部门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和设备,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采购策划在启动采购活动之前,采购部门应进行详细的采购策划。
采购策划应包括采购需求分析、采购方式选择、招标文件编制等内容,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2.3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是指供招标人或采购人使用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
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采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确保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
3. 采购方法3.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邀请其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在公开招标中,采购部门应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公开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3.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根据采购需求,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部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供应商选择的公正和透明。
3.3 直接委托直接委托是指根据采购需求,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委托的采购方式。
直接委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公示。
4. 采购评审4.1 评审委员会为了保证采购的公平和公正,采购部门应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4.2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采购需求制定的评审依据。
评审标准应明确,与采购需求一致,并保证供应商有充分的参与和申诉的权利。
5. 合同管理5.1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采购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
本制度旨在确保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合规、公正、透明,并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国有企业范畴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
3. 采购管理原则• 3.1 公平原则:国有企业采购应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供应商选择和合同签订。
• 3.2 效益原则:国有企业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追求最低采购成本和最大采购效益。
• 3.3 诚信原则:国有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诚信合作关系,共同推动采购过程的规范化和优化。
4. 采购程序• 4.1 需求确定:国有企业应根据业务需求和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
• 4.2 采购准备:国有企业应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文件等。
• 4.3 供应商选择:国有企业应依据采购文件中指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审供应商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 4.4 合同签订:国有企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合同履约的条件和要求。
• 4.5 履约管理: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履约管理,确保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
5. 采购合同管理• 5.1 合同管理责任:国有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5.2 合同履行监督: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5.3 合同变更与解除:国有企业与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需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手续。
• 5.4 合同存档:国有企业应做好采购合同的存档工作,确保合同的后续跟踪和管理。
6. 采购风险管理• 6.1 风险识别:国有企业应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 6.2 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采购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供应商评估、质量管控等。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企业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采购质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权限、程序、方式和责任,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应具备专业化的采购团队,负责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等。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和采购方案。
评审委员会由企业内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企业应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采购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签订合同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评审结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评审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第四章采购合同和履约第十三条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履约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节约采购成本,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对商品、工程和服务进行集中采购活动。
二、采购方式国有企业的集中采购活动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招标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选取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
2.竞争性谈判:在需要进行谈判的情况下,通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商务谈判,确定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和价格。
3.单一来源采购: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直接与一个供应商进行洽谈并确定采购合同。
三、采购流程1.采购需求确认: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计划,确认采购的具体需求,编制采购申请书。
2.编制招标文件:如果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办法等。
3.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向供应商公开展示采购需求。
4.供应商报名和资格审查: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报名,采购人对报名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5.招标文件解密和递交:采购人组织供应商参观现场并解密招标文件,供应商递交投标书。
6.开标和评标:采购人组织开标,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选取最终的中标供应商。
7.中标公示和签订合同:采购人公示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最终签订采购合同。
8.采购执行和验收: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采购义务,采购人进行验收,确认采购品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9.结算支付: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供应商的采购费用。
四、采购管理1.采购计划管理:国有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计划,合理进行采购计划编制和调整,确保采购活动满足业务需要。
2.采购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和监督。
3.供应商管理:国有企业应依据供应商的信用状况、供货质量、交货准时性等指标,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分类管理制度,并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公司的采购活动,保障国有公司的利益,维护国有公司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采购活动的效益最大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竞争。
第三条国有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的原则,提倡绿色采购、可持续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四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包括需求调研、招标、评标、合同管理等。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室,负责采购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采购活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标、询价等公开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当对需求进行调研和明确,编制采购计划,确定采购范围和预算等。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进行招标或询价公告。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员,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当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评估制度,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采购制度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文件、审批文件、合同文本等,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和产品库,对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
三、采购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物资采购的具体需求。
–需求确认应经过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
2.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采购时间等信息。
3.开展采购活动–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方式。
–根据采购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采购结果的合理性。
4.评审供应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评审。
–评审应根据供应商的资质、口碑、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5.签订合同–选定供应商后,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供应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采购的顺利进行。
6.履约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物资按时到达、质量合格。
–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
四、采购管理1.采购台账–建立和维护物资采购台账,记录所有物资采购的相关信息。
–台账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金额、供应商信息等内容。
2.采购合同管理–建立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约。
–管理合同变更、终止等事项,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
3.采购费用控制–对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控制和审查。
–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控制采购费用的增长。
4.采购流程优化–针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流程优化。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五、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物资采购的监督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中的违规行为。
2.采购结果评估–对采购结果进行评估,评价采购活动的效果和成本效益。
–根据评估结果,优化采购管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本文档旨在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保证采购的公平竞争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在进行物资、设备、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活动时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采购流程1.采购需求确认:–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和项目计划提出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物品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以及预算。
–采购需求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形成采购需求清单。
2.采购方案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并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评估。
–采购方案应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审批。
3.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筛选合格供应商,并评估其资质和信誉。
–供应商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4.投标、报价及评审:–供应商根据需求提交投标文件或报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或报价进行评审,评定中标结果。
5.中标结果通知:–采购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通知各供应商,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供应商与县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6.采购执行:–采购管理部门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交付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采购验收部门负责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入库或使用。
7.采购记录和报告:–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和记录,编制采购报告,并定期上报县属国有企业领导。
四、采购管理1.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县属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采购程序合规、效果优良。
2.采购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采购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
3.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采购活动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对重大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和审计。
4.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评估供应商的绩效,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和红名单制度。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规范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范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国有企业采购规范管理办法,以促进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合理、公正和高效。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相关主体。
2. 采购流程国有企业采购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2.1. 采购需求确认在采购开始之前,采购单位应明确采购的具体需求,并进行充分的内部评估和论证。
2.2. 制定采购计划基于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项目背景、招标方式、采购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3. 招标公告及投标采购单位应在指定的采购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及时间安排。
供应商可以根据公告要求进行投标。
2.4. 评标与中标采购单位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评审,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及时公示。
2.5. 合同签订与履行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2.6. 结算与验收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结果符合要求。
3. 采购管理要求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国有企业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3.1. 透明公开采购活动应进行透明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3.2. 公正竞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正竞争原则,不得限制、排斥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
3.3. 信息保密采购单位应切实保护采购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3.4. 决策独立采购决策应由相关负责人独立作出,不受他人干预或影响。
3.5. 供应商管理采购单位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分类和注册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管理。
3.6. 风险管理采购单位应主动识别和评估采购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4.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5.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任何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企询价采购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 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操作流程,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
二、采购目的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符合质量标准和合理价格的物品、工程或服务,以满足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需求。
三、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认: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和预算,部门负责人需提出采购需求申请,并明确物品、工程或服务的规格要求。
2. 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部门负责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相应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时间安排和预算。
3. 采购公告发布:采购部门负责发布采购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或采购平台上公示采购信息,以便供应商参与竞标。
4. 投标评审:根据投标要求,采购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5. 中标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
6.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部门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7. 采购执行和验收:供应商按合同履行交付物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采购部门负责对交付的物品进行验收。
8. 采购记录和报告:采购部门负责记录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提供采购报告。
四、采购管理要求1. 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与供应商之间的不正当交易或潜规则。
2. 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库,并根据需求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产品质量和供货稳定。
3. 采购合同应明确物品、工程或服务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并包括适当的质量保证条款。
4. 采购过程中的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方便审计和监督部门的查阅和核对。
五、采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存在严重失职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并在实施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以上即为国有企业采购操作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对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标题: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采购组织与管理三、采购程序四、合同管理五、监督与考核六、附则正文: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1.3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职责,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采购组织与管理2.1 企业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2 采购管理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内容。
2.3 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库。
2.4 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签订、履行和归档。
三、采购程序3.1 采购程序应包括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采购评审、采购结果公示、采购合同签订等环节。
3.2 采购需求确定后,采购管理部门应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内容。
3.3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3.4 采购评审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5 采购结果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6 公示无异议后,采购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合同管理4.1 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量标准等内容。
4.2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管理部门应进行合同履行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与考核5.1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政策(完整资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政策(完整资料)1. 背景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为了履行经营职责,通过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物质资产形式,实施供应链管理,以满足其经营活动和发展需要的行为。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保证公平、公正、透明,保护国有资产,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制定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政策。
2. 目标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政策的目标是:- 实施公平竞争原则,保证供应商的平等参与和公正竞争的环境;- 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保证物资质量和采购的合法性;- 推动市场发展,促进供需平衡,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国有资产;3. 政策内容3.1 采购程序国有企业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分为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等不同的程序。
具体的采购程序包括:- 招标公告: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标的物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报名资格审查: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预选;- 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 评标与定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3.2 采购方式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选择采购方式时,需要考虑采购项目的性质、金额、紧急程度等因素。
3.3 采购合同管理国有企业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来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结算等环节。
3.4 供应商准入和考核国有企业应制定供应商准入的标准和程序,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评估。
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其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
3.5 采购监督和违约处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和违约处理措施。
4. 实施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政策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和规程,并加强内部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意识。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采购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有企业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活动,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济活动除外。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率,提高质量。
第四条采购活动应当积极支持和倡导落实绿色采购、循环经济等社会责任和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五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采购组织机构。
第六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程序及采购文件,实施和管理采购活动。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采取适当的报酬形式,避免利益冲突。
第九条为增加采购公开透明度,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公告采购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采购公告、开标记录及评审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采购品目、金额等不同情况采用招标、询价、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采购实施前,经采购人员确定后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协议供货应当根据采购品目进行制定,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供货协议,明确配套技术、价格、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采购文件第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准、采购需求、投标要求、评审标准、合同要求等项目内容。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应当有完整的文件序号、日期、版本、页码等信息,并在文件制定前,进行内部审查。
第十六条采购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应当提供采购活动信息的概括和采购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第十七条采购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依法审批,并作为采购记录留存。
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办法一、背景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采购活动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起着重要影响。
为保证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共财政的合理利用,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过程和方式,促进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提高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水平,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无论采购金额的大小。
四、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应制定明确的采购需求计划,确保采购活动的目标和计划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和战略方向。
2.供应商资格审查:国有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能力和资质。
3.招标或询价:国有企业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活动,以获取合适的供应商和最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4.投标评审:国有企业应对投标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方的能力和竞争性,选择最佳的供应商。
5.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国有企业应与供应商签署正式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五、合规要求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合规要求:1.公开透明: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与者平等竞争。
采购信息应及时公布,采购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公正公平:采购过程应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采购决策应基于供应商的能力和价格,并遵循公共财政的原则。
3.决策依据:采购决策应有明确的依据,不得凭主观意愿或个人好恶进行决策。
决策结果应做好记录和归档。
4.合同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供应商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进行相应的验收和结算。
六、监督和处罚为保证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处罚制度。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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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4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
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
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
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
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
综合评估法确定。
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执行。
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
组织。
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
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
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
非法利益。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