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新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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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签订的养老金保险合同。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您的未来养老提供经济保障,确保您在退休后能够享有稳定的经济生活。

二、合同主体1. 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本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2. 被保险人:本合同所列明的受保障的人。

3. 受益人:根据本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三、保险条款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及相应的保险费,按照本公司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调整。

2.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满期日为止。

3. 养老金领取: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开始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和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4. 保险责任: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在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约定支付养老金;(2)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四、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将按照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投保人支付全部保险金并领取完毕;(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4)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完全部养老金。

五、合同变更与修改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若需变更或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变更或修改协议。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变更,本公司有权对本合同作出相应调整。

3.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情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1.1 本合同中,保险人指的是新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指的是签订此合同并享受本合同保险责任的个人或群体。

二、保险责任
2.1 本合同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为其提供健康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

2.2 具体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内容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三、免除保险责任
3.1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患有或有遗传性疾病;
(2)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自愿引起的;
(3)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重要情况;
(4)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或职业;
(5)合同解除、终止或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4.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索赔
5.1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5.2 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时,应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和真实、准确的信息。

5.3 保险人将根据合同规定的赔偿方式和期限,进行理赔处理。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6.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

6.2 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还可因以下情况终止:
(1)被保险人死亡;
(2)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

七、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补充约定。

特此契约。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05850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是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发生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障。

以下是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第一条:保障范围本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住院补贴、恶性肿瘤等费用的支付。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每次事故或每次疾病发生时的最高支付金额。

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或疾病发生时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最高赔付金额。

第三条:保险费和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按照年度、半年度、季度等分期缴纳。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宝等方式。

第四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通常为16周岁至6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选择2年或3年的长期保险期限。

第五条:免赔额和免责事项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或疾病发生时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一些免责事项,例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的损失不在赔付范围之内。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赔付手续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和材料后,将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和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合同解除和退保被保险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合同或者退保。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退保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具体条款以实际合同为准。

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应详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条款符合个人需求。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新编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新编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322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新编Xinhua Life Pension Insurance Clause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新编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第一章总则本合同是新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约与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签订的健康无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第二章保险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身故或残疾导致的保险金给付;2. 保险期间内因遭受重大疾病所致的保险金给付;3. 保险期间内因医疗费用所致的保险金给付;4. 保险期间内因住院津贴所致的保险金给付。

### 第三章保险责任免除根据本合同约定,以下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或疾病的发生与投保人故意行为有关;2. 意外伤害或疾病的发生与投保人酗酒、吸毒、喂养毒品成瘾者等相关;3. 意外伤害或疾病的发生与投保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关;4. 意外伤害或疾病的发生与投保人参与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相关;5. 意外伤害或疾病的发生与投保人患有预知的、明确诊断的或处于其它应该知道的重大疾病等相关。

### 第四章保险金的给付根据本合同约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如下:1.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投保人身故后,受益人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后,本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2.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投保人发生意外残疾后,提供医学证明及残疾程度鉴定书等相关证明后,本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3.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投保人被确诊患有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提供医学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后,本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4. 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5.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每日金额给付。

### 第五章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以下情形下解除:1.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七日内提出书面解除合同申请;2.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纳。

新华保险好利年年两全保险条款介绍

新华保险好利年年两全保险条款介绍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的产品特点:1.保险期限灵活选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10、15、20、30、40年的保险期限,以及0年交费期、5年交费期、10年交费期或者15年交费期。

2.保额灵活选定: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可选择不同的基本保额,最低为50万元。

3.终身保障:无论是在保险期限内还是保险期满后,好利年年两全保险都能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保障期间内如发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投保人及其家庭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金。

4.分红收益:好利年年两全保险是一款带有分红权益的保险产品,所以投保人在缴纳保费的同时,还能分享公司利润分红。

5.灵活的资金运作方式:好利年年两全保险中的资金会被投资于一揽子基金、债券等资产,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资金运作方式。

6.保险终止返还: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在满足一定保单年限后,可选择保险继续返还或者保险终止返还。

保险终止返还是指在保险期限届满后,根据已缴保费累计的成长比例,保险公司会将对应的保费返还给投保人。

7.灵活的保险责任选择: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选择是否需要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或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的流程:1.投保阶段:投保人在完成保险购买决策后,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

2.核保阶段: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进行评估,然后核定保险费率。

3.缴费阶段:投保人按约定的交费方式和期限,缴纳保费。

4.保障阶段: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享受相应的保障,如发生意外、重大疾病等情况,可以获得保险金。

5.理赔阶段:投保人在投保期限届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6.保单解除阶段:保险期限届满后,或者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单解除。

总结起来,新华保险好利年年两全保险是一款终身寿险和投资型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产品。

它不仅提供了终身保障,还融入了投资收益的因素,能够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和财务增值。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3)第六条保险期间 (3)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条如实告知 (3)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4)第十二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4)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4)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4)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5)第十六条失踪处理 (5)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5)第十八条释义 (5)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年满一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烧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新华保险的合同书

新华保险的合同书

新华保险的合同书
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投保人)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 保险产品介绍:详细说明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类型、特
点以及保障范围。

4. 保险期限:明确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5. 保险金额:列出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6. 保险费:详细列出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以及逾
期支付的相关规定。

7. 保险责任:详细阐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8. 投保人义务:列出投保人在合同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如如实告知、
按时缴纳保险费等。

9. 保险金的支付:说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支付条件、程序
和方式。

10.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1.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12. 争议解决: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13.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保险产品的特点,可能包含的额外条款或特殊约定。

14. 合同生效: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签字盖章、保险费支付等。

15. 附件:列出合同的附件,如有相关的保险条款、投保单、健康声明等。

16. 签字盖章: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17. 日期:合同签订的具体日期。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合同书的一般结构和可能包含的条款,具体内容应根据新华保险的具体产品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制。

在实际撰写合同时,还应确保所有条款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法律顾问的审核。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8篇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8篇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8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关于养老金保险的约定。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保障投保人的养老权益,为投保人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二、合同主体1. 投保人:指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本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

2. 被保险人:指合同中指定的享有养老金权益的个人。

3.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给付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保险责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在投保人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

2. 若投保人在合同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指定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并终止本合同。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和合同约定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五、养老金的给付1.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 给付方式:养老金的给付方式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分期给付,具体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

3. 给付时间:养老金的给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相应款项。

2. 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去世等。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 投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与保险相关的重要文件,如保险合同、保险单等。

3. 投保人有义务及时向保险公司告知任何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的重大变化。

八、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养老金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2. 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事件。

3. 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详细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新华保险合同协议书

新华保险合同协议书

新华保险合同协议书
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新华保险合同协议书
甲方:新华保险公司
乙方:客户姓名
一、保险产品
1. 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为XX保险,详细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详见附件。

二、保险期间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三、保险金额
3.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XX元,保险金额为XX元。

四、保险费用支付
4. 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责任
5.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六、合同解除
6.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解除合同的,甲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乙方剩余保险费。

七、争议解决
7. 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8.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九、合同生效
9.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新华保险公司
乙方(签字):客户姓名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

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谢谢!。

新华乐享人生终身年金保险条款

新华乐享人生终身年金保险条款

新华保险[2020]年金保险067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利益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第一条合同构成乐享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乐享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关爱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金。

2.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59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前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3.养老年金本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含)至80周岁(不含)之间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养老年金。

4.福寿年金若被保险人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福寿年金。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参考内容》一、合同目的1. 本合同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健康保障,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

二、保险范围和责任1. 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康复费用等。

2.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享受定期健康体检服务,以便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健康问题。

3.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本公司将给予疾病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三、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1. 投保人需要按照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2.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或分期支付保险费用。

3.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用,在其拖欠保险费时,本公司有权暂停保险保障。

四、保险金额和免赔额1.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最高保额。

2. 本公司规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需要承担免赔额以外的费用,本公司将在其承担范围内进行赔付。

五、保险期限和终止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后开始,并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生效。

2. 本公司将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投保人发出续保通知,投保人可以选择继续保险合同或终止合同。

六、合同终止和退保1. 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退保请求,但需要扣除相应的退保手续费。

2. 投保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用时,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 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若本合同涉及海外投保人,合同纠纷可根据双方约定选择海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以上内容为《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参考内容》的部分内容,供参考之用。

具体合同条款请根据实际保险合同进行查看,以确保准确和全面理解。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参考内容》一、合同性质和目的1. 本合同是一种医疗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健康,提供医疗费用保障。

二、被保险人范围1.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合同生效日起至终身的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的健康人群。

2. 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附加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须与主被保险人具有法定关系(如配偶、子女等)。

三、保险责任1.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由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进行保障,具体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保险产品进行确定。

四、免赔额和等待期1. 本合同设有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时,需要先承担一定金额的费用才能申请保险赔付。

2. 本合同设有等待期,即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时间内,不能立即享受保险赔付,具体等待期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五、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需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否则将导致合同暂停或终止。

2. 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3. 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或按年缴纳保险费用。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1. 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七、合同内容的变更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但需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2. 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合同内容的变更,可在通知收到后15日内书面提出退保。

总结:以上是《新华保险健康无忧合同条款参考内容》,该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和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合同设有免赔额和等待期,并规定了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

同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被保险人在通知收到后可选择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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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第3.6条❖您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1.3条❖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2条❖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5.基本条款6.释义6.1艾滋病病毒(HIV)6.2 周岁6.3 不可抗力6.4 手续费6.5 认可医院6.6 利息6.7 保单年度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内容变更1.3 合同解除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开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无忧防癌还本疾病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1.3 合同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3、您在收到并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4、您在收到并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三十日内(含三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分为十年或二十年两种。

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癌症关怀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癌症关怀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怀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且未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5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患下列疾病或癌症(肿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癌症关怀保险金责任: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5、任何艾滋病病毒所衍生的肿瘤。

2.6 责任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已按本合同第1.3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按本合同第2.4条给付保险金后;3、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详见费率表,交费方式为与保险期间相同的年交。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3.3 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满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的效力,但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3.5 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3.6 保单质押贷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本合同生效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

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它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扣除贷款本息与其它各项欠款本息后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它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您申请保单质押贷款时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癌症关怀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4.3保险金的申请1、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以外原因导致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癌症关怀保险金:(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基本条款5.1投保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5.2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本公司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余额。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5.4 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和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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