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
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摘要】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三要件的四要件都是判定犯罪的标准。
其实二者本质相同,只是在某些细节的地方存在不同。
两者都是为了保障人权。
【关键词】犯罪构成违法符合有责刑法的根本在于“人”。
反射在如何惩罚犯罪,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犯罪,怎样才能构成犯罪,自然就是一个需要揭示的问题。
于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三要件、四要件甚至是五要件应运而生。
一.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我国继承苏联的理论,提出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何谓犯罪主体,就是这个犯罪是谁做的,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而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所持有的心态,即故意和过失。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的行为和结果等。
“无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的阶级性原理及犯罪的实质概念为基础的。
它认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反映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的本质特征。
如果不能反映这一特征,那就不成其为犯罪构成要件”。
[1]这也就不难得出我们四要件的结论。
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才构成犯罪。
反之则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我国认定犯罪的标准,也是唯一的标准。
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理论大陆法系讲构成要件,符合,违法,有责。
这三个条件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其实也可以说成是犯罪主体符合,犯罪行为违法,犯罪结果有责。
在犯罪主体符合时,将行为人的控制和辨认的能力考虑在内。
在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要的是要考虑实施者是否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何为违法呢?笔者认为,即行为损害了社会所要保护的法益,给社会或是个人造成了危害。
最后,排除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项,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人应该受到惩罚,那么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则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 主客观一致性(法定一致)->主体。
*主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一致只要求法定符合。
(如,主观上有杀人想法,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产生了主客观相一致)* 对象错误(打击客体种类错误。
如,想打人,实际打了狗)* 打击错误(打击的客体错误。
如,想打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四要件说很难解释对精神病人的正当防卫问题。
比如,一个正常人面对精神病人进行攻击时,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
按一般人的认知来说,是可以的,因为精神病人的侵害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但按照四要件说,“不法侵害”实施者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对精神病人进行攻击的行为认定为“正在发生的危险”比认定为“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更为妥当——既然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是不法行为,就不能对其正当防卫,只能对其进行紧急避险。
四要件说,需要全面分析,面面俱到的同时可能会显得辩护重点不够突出;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平行的,还是并列的?是否要进行综合性、体系性的分析?四要件说运用起来,貌似要兼顾的方面过多,稍不注意,可能就容易简单化、机械化地处理问题了。
三阶层说,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时,采用“爬楼梯”的评价模式,最重要的是第一个台阶,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包括主观构成和客观构成,更讲究对具体构成要素的精准把握。
我甚至觉得,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于知识产权法中某一发明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要素去逐一分析,如有缺失便属于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符合性),犯罪就不成立。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22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构成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罪名的必要条件,是判断犯罪与否的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和要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时机要件和结果要件。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这四个要件。
一、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所需的行为和客观情况。
这个要件在判断犯罪与否的过程中是必须的,它需要有一个客观的行为作为基础,如果只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客观的行为,是不能被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件,即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或做出某种表现,例如杀人、盗窃等;二是客观情况要件,即针对不同的犯罪需满足不同的客观情况,例如杀人必须要有致人死亡的行为,盗窃必须要有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犯罪者的故意或过失。
由于犯罪是以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因此这个要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犯罪的主观要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故意犯罪,即犯罪人已经预见到行为的结果而具有直接的故意,例如预谋谋杀、故意杀人等;二是间接故意犯罪,即犯罪人虽不是直接预见到犯罪结果但具有追求犯罪结果的目的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例如赌博等不良行为。
三、犯罪的时机要件犯罪的时机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这个要素与犯罪性质本身并无直接关系,但对于判断犯罪是否成立来说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的时机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时间要件,即需要在特定的时间或时间段内完成犯罪行为,例如盗窃在晚上或者进入他人住宅时;二是地点要件,即需要在特定的地点或场所内实施犯罪,例如非法集会、销售毒品等。
四、犯罪的结果要件犯罪的结果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不同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各不相同,因此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方式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犯罪的结果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结果要素,即需要针对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有不同的结果,例如伤害犯罪需要造成人身伤害,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需要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等;二是后果要件,即需要后果的发生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必须要证明施暴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作者:魏可心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刑法犯罪体系中一直采用四要件说。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犯罪层出不穷,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的弊端渐渐显露,运用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经常导致罪责刑的不相适应。
不少法学家也对四要件说提出了质疑,四要件说的主流地位被撼动了。
而近些年法学界对德日三要件说的日益青睐更是将四要件说摆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
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两种学说观点展开论述。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64-01作者简介:魏可心(1995-),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对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目前我国刑法界的主流观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另一种就是源于德日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又称为三阶层体系。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的四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罪犯的目的和动机都是不一样的。
四要件说为我国刑事审判提供了很好的定罪量刑判断标准,这对于建国以来处理庞多繁杂的刑事案件有着重大意义。
虽然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但我们不能就此片面地否定四要件说的积极意义。
德日刑法采取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则是将犯罪构成分为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犯罪构成的违法性,是实质上对于什么是犯罪,如何界定犯罪的问题,即排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法令等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对于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刑法学界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四要件理论和三阶层理论。
四要件说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长久以来一直处于通说的地位,但是随着对三阶层理论的探讨以及四要件在适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不合理性,不少学者开始主张摒弃传统的四要件理论,适用三阶层理论。
至于哪一种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更有优势,这一刑法学的重要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讨论和关注。
1 四要件理论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的四个要件分别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即只要满足这四个要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个要件之间是简单的叠加关系,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时是堆积木式的拼凑判断。
对于满足以上四个要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执行命令等正当化事由,则可以排除犯罪。
2 三阶层理论根据三阶层理论,行为人的行为要想构成犯罪,除了要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有责性。
三个要件之间是递进式组合的关系,要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处罚需要进行“层层过滤”,只有经过前一个阶段才能进入后一个阶段。
三阶层理论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对犯罪事实进行的判断,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因素,其中客观因素涵盖了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主观因素则涵盖了构成要件故意和构成要件过失的主观犯罪心态。
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对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要求犯罪行为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还应当是违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对违法性进行判断主要是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执行命令等有责性指的是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进行谴责应该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3 四要件和三阶层理论的对比性考察3.1 理论之争3.1.1 支持四要件理论支持四要件理论的学者认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研究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总论当中有着基础和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杠杆,也是刑法总论中,相对于共犯等理论的基础理论:而在不同地域和不同的社会状况下,产生了不尽相同的犯罪构成理论,诸如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递推式的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和我国目前采用的则是耦合式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双层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
如题目所示,拙文将论述的是大陆法系的递推式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之所以做这样的比较,是因为我国法律的状况很特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向前苏联借鉴了很多东西,同时,从法系的角度看,我国更倾向于大陆法系。
一、犯罪构成理论中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概述(一)三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三要件说,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要件之间是递进式的,其中三个要件的构成逻辑十分紧密,不可拆分,而且具有递推关系,即最终对于罪责的判断,要通过三个要件进行递推式的逻辑推理之后方可得出。
首先说该当性。
该当性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里的构成要件值得是犯罪行为中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事实性要素);对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先由构成要件该当性来判断,考量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犯意,在客观上是否有损害事实。
其次涉及到有责性。
即该当性和违法性判断之后,便可以确定此行为人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可能性;但是有责性最需要考虑到的,是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等因素,从而确定行为人应当负怎样的责任,怎样负责任,负多少责任。
(二) 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后来我国作为随后而起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做了一定程度上的继承和移植。
因此,目前四要件说是我国国内的犯罪构成通说。
四要件说中的四要件是指,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主观方面。
这里的客体概念上比较特殊,它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也同时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而主体即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则是或者故意或是过失的犯意,客观方面则是指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教学提纲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法院一班魏鹏洋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即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违法性是指犯罪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是实质上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成立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具备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即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既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过失和故意)。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三。
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第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也应该从这三方面意义展开。
一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依据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从层次结构上来说更倾向于推进式,可以称为过关式或线性式,也就是说,前面的条件满足后才能进入到后一个阶段,只有按照顺序三关都过完才能构成犯罪。
第一步该当性是说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相符合,。
第一个的条件满足后才能进入到下一个阶段,即违法性阶段,判断有没有违法性组却事由,如果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前进的过程被阻断,行为就构不成犯罪。
第三个要件是有责性,如果前两个要件都满足了,那么还要看行为是否具有有责性,如果不具有有责性,那么行为仍然构不成犯罪,如果这个要件也符合,那么行为才满足犯罪够成要件,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
它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准。
一般情况下,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结果。
下面将对这四大要件进行详细描述。
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就是犯罪的主体角色。
一般来说,犯罪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同时,自然人还要符合法律对特定犯罪行为主体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
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可以承担特定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人可以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构成要素。
犯罪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行为结果。
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例如盗窃、故意杀人等。
犯罪行为的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的客体,也就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例如财物、人身安全等。
犯罪行为的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例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三、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就是犯罪行为的主观构成要素。
犯罪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故意、过失和主观恶意。
犯罪行为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并愿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犯罪行为的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负责任的态度,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敌意或者恶意的心理状态,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失,却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四、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也就是犯罪行为的结果。
犯罪结果通常包括实际结果和法定结果。
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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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满⾜的要件构成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过去刑法理论和法律条⽂都是持四要件说,即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主体即⾏为的实施者,就是谁⼲的,分⼀般主体,特殊主体等。
客体即⾏为侵犯的对象,例如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性。
主观⽅⾯指⾏为主体主观上的动机。
客观⽅⾯是指具体的⾏为和造成的结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有⾏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为就构成,如持有毒品)和结果犯(产⽣了⼀定的后果才构成,例如交通肇事)之分。
其中主观⽅⾯即犯罪的动机,是区分主观恶性⼤⼩以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依据。
例如故意杀⼈,故意伤害,过失杀⼈,意外事件,都可以造成致⼈死亡的结果,但罪名和处罚是⼤不相同的。
很显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四要件说是符合辩证法的,或者说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物。
⼆、结论: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因为三要件理论还⽐较新,所了解的⼈不是很多。
所谓三要件,⼤约是“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也有说是“犯罪主体、犯罪⾏为和犯罪结果”。
⼆者结合起来,就是主体的符合性,⾏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有责性。
看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外⾏看热闹,内⾏看门道。
这四要件和三要件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很⼤,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为,按三要件理论则可能认为⽆罪。
如果存细看⼀下,就不难发现,三要件中没有主观⽅⾯,强调的是结果⽽不是动机。
最典型的例⼦就是所谓⽩糖杀⼈案:某⼈(主体)错把⽩糖当成毒药下在(客观⽅⾯)别⼈(客体)饮⽔中企图谋杀(主观⽅⾯),结果没有得逞(客观⽅⾯)。
按照四要件论,这是故意杀⼈未遂。
⽽根据三要件说,则不构成犯罪。
因为没有犯罪的结果。
四要件是⼀切⾏为的构成要素。
⽽三要件中第⼆项却是犯罪⾏为,或是⾏为的违法性。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旨在研究罪与刑的关系、刑罚的性质与目的等问题。
其中较为著名的理论是三阶层学说和四要件学说。
本文将对这两个理论进行对比性考察,分析其异同点,并分别探讨其在现代刑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三阶层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三阶层学说又称为三重约束学说,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20世纪初提出。
学说认为刑事法律制裁犯罪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对罪犯实施社会保护、公平正义和人格恢复这三种约束。
具体而言,社会保护约束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而施加刑罚;公平正义约束是指为了维护公正与平等而施加刑罚;人格恢复约束是指为了使罪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而施加刑罚。
2. 特点和优点三阶层学说是一种综合了刑法的基本目的和刑罚功能的理论,强调了刑罚既要起到警戒和威慑作用,又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
此外,三阶层学说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人权的重要性,使刑法更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局限性和争议尽管三阶层学说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首先,如何平衡这三种约束目标的权重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各国对于不同刑案的处理可能会重于某一个约束目标而忽视另外的目标。
其次,三阶层学说虽然提出了刑罚与人格恢复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刑法的教育与改造功能常常受到限制,很难真正实现罪犯的人格恢复。
二、四要件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四要件学说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费拉拉提出的,其核心主张是制定刑罚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必要性、合适性、相对性和正当性。
其中,必要性是指刑罚必须是必要的,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同样的目的;合适性是指刑罚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对性是指刑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正当性是指刑罚必须符合社会公正与法治原则。
2. 特点和优点四要件学说是一种强调法治原则和效果性的理论,强调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一、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行为表现。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
行为要件包括行为的客体、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结果。
行为的客体是指行为应当以客体为行为对象。
行为的方式是指行为应当以一定方式进行。
行为的结果是指行为应当产生一定的结果。
行为要件是刑法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件。
一般说来,只要充分的意思表示和明确的行为表现形成了犯罪事实,就具备了犯罪的主要条件。
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通过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客观行为表现形成的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主体关系、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
主体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关系。
犯罪行为中的主体关系是指罪犯与被害人、罪犯与共犯之间的相互关系。
行为方式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和过程。
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结果,只有具备了行为结果,犯罪行为才能得以成立。
客观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客观要件既包括了主观要件,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结果。
三、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内心状态和主观意图。
主观要件包括一个人的主观意图、故意和过失,并以主观意图为核心,以故意和过失为两种基本的主观形态。
主观要件是指违犯刑法规定的主观状态的要件,它认为犯罪的违法性取决于罪犯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主观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内心状态和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之一。
只有充分的主观要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四、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
结果要件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和后果。
犯罪行为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具体后果,包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和间接导致的结果。
犯罪行为的后果是指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结果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的重要标准之一。
要充分的结果要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四个要件是行为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浅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
中国刑法学中德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
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部分缺点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这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和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既然要对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进行比较,那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四要件和三阶层论的具体内涵,我们先从在我国刑法界过去一直处于主流的四要件论开始说起。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每一种具体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在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是,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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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
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
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
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
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两学说之争
近年来,两学说之争也可谓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而守旧或者迎新两派一直争议颇多。
1、支持四要件说
支持四要件说的学者认为,四要件说目前在我国仍然是适用的,而三要件说更有利于处理疑难案件的说法也缺乏事实依据,反而会带来判决的任意性。
将两种学说进行比较可知,三要件说涵括了四要件说的所有要素,三要件说按照递进式的结构来对各个要素进行排列,而两者的入罪因素其实是相同的。
一个行为无论是用三要件说或是用四要件说来评价,如果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罪过、目的、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就都符合了构成犯罪的积极条件。
从这方面来看,在积极条件方面,三条件说的排列组织方式不同于四要件说而已,要素上是一致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出罪方面。
两者出罪上的最大区别在于递进式的三要件说在有责性这一阶层规定了阻却事由而出罪。
而对于无期待可能性这样的阻却事由,确实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从理论上看,这种出罪具有无限性、随意性的危险。
某一个行为在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中除了期待可能性意外的其他要件后,法官可以根据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来确定是否出罪。
而关于期待可能性虽有各种理论,但是这些理论本身就有缺乏明确性的问题,并且也无法律约束力,如此一来,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就全依赖法官的判断了,这会带来出罪随意性的风险。
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期待可能性作为犯罪豁免的问题来处理,即行为已构成犯罪后,根据政策的考虑再豁免犯罪或许更便于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如前所述,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出罪上受到更大的限制,它严格区分犯罪成立和犯罪豁免两个范畴,从而形成犯罪构成和犯罪豁免两个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大定罪过程,它体现了严格的法治精神,因而限制了适用法律的任意性。
而三要件说在出罪方面的随意性,使得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理论完善、法官素质较高的国家,采用三要件说确实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
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灵活的运用构成要件出罪,或许更有助于实现公正。
然而以我国目前法官群体的素养还有待提高的现状,贸然地推广三要件说,在某些有争议性的案件中可能会带来执法不公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支持四要件说的学者列举了贸然推行三要件说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部分学者认为通说仍以四要件为主,教科书以及法律教材都以四要件为通用观点。
建国以来,四要件说深入人心,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四要件说,成为约定俗成的规则,内地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理论研究人员,主要是依托国内教育,学习中国刑法学理论成长起来的,不具备学习、研究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的语言基础、知识结构,甚至认为移植德日刑法学,可谓“一厢情愿”。
贸然换用一种观点,会带来很多问题。
2、支持三要件说
支持三要件说的学者认为虽然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没有明显区别,但是旧理论对疑难案件往往束手无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认为,虽则四要件说在我国颇有基础,简洁明了,便于司法实务操作,但是由于其拼凑式的逻辑结构,使得其面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遭遇困境,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我国与刑法学界在共犯、紧急避险等问题上对话困难。
此外,陈兴良教授就一直呼吁中国刑法学转换犯罪构成理论。
支持者认为三阶层理论有更严密、体系强的优势。
正是这种优势,使得三要件说在我国刑法学界的推广有切实意义。
目前在刑法学界,要求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引入我国刑法理论的呼声很高,有些学者甚至开始采用这种理论来编排自己的教材。
三、总结
首先,四要件说的支持者所列举的诸多理由里面过于限定在现有制度维持上了,担心新理论的入侵带来的变动,这种因循守旧不能成为维持原状的正当理由。
我们判断一种制度是否应当被革新,不能仅仅考虑它存在的时间长短。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四要件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能克服的不足。
正如支持四要件者所说,犯罪构成三要件实际上涵括了四要件的全部构成要件,但是这种涵括并非是简单的重新排列,而是进行了归纳,并设置了递进式的结构。
三要件说将犯罪区分为违法性、有责性和该当性,这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罗列。
四要件说中,主观判断和客观评价同时地、一次性地完成。
客观判断涉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及不作为)、危害社会的结果及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所使用的工具等附随情况。
主观判断涉及罪过,即故意、过失。
从这方面来看,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关系不清晰、犯罪主体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纠缠不清这些问题。
缺乏评价的层次性,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同等重要,在平面式结构中看不出哪一个要件需要优先评价,也就无法防止人们先判断主观要件符合性是否存在。
这种理论构架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在考虑主观要件之后才考虑客观要件,容易将没有法益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性的身体动静(但不是实行行为)认定为犯罪,从而人为扩大未遂犯的成立范围,刑法就可能在某些问题上无可避免地陷入主观主义的陷阱之中。
正是这种可能性,使得四要件的运用,可能带来在疑难案件判决上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有失公平。
而按照三要件说,对行为的客观判断和主观判断是分层次进行的。
客观判断分两个步骤进行,即行为的犯罪构成该当性和违法性。
主观判断就是对个人责任的判断。
在前一个要件未明确之前,不允许讨论后一个要件,因此它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只有完全走完这一个过程,某一行为才会被认为是犯罪,中间有任何断裂即不能得出有罪结论。
正是这种递进式的阶层设计,确保了主观判断不能先行于客观判断,使得三要件说有四要件说不可取代的地方。
综上所述,关于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能否更好指导我国的刑事审判,现在看来,或许还面临着重重阻力,但是认真体会不难发现,三要件有其说服力。
并且司法考试中方向的调整,也是一个助力,相信三要件说能够在我国有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