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的法律审视及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量 的同时也实现 了资源 的优化 配置。 ( ) 二 排污权 交易制度 的优越 性分析 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 . 保证环 境质量
都只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 企业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 排污 权交 易的效果必然受到限制 。 再次 , 目前的交易都是一对一 的由政府
安排 , 没有由中介披露信息, 由买方和卖方通过竞价最终选择对方的 市场 自愿性 , 这与商品的交易价格应该 由市场确定的规律显然不符。 三、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若干构想 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 是不变 的, 以 所 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 都不可能超越最 ( ) 一 我国排 污权 交易的立法建议 1确认排 污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 早确定 的排污总量 , 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 首先, 立法 上应确认排污权及排污权的私权利性质。 目前我 国环 2 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 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 境主管部 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 的排污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 不具有可以 自由转让交易的个人私权 利性质 。。 在这种情况 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 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不仅使得各个企业节 公权利 , 省了治理费, 节约了社会总成本 , 而且调动 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下 , 应该从立法上确认排污权 , 明确将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纳 入企业的生产资料范围, 允许排污权作 为一种私权利可 以使用、 收益、 促进了企业科学技术水平 的提高和产业结构 的合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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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一定的环境容许排放总量控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
它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降低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环保政策。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探讨。
一、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1.权属问题排污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它的产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排污权的产生和转让程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排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方式和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等问题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
2.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上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监管机构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排放量等手段,从而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导致整个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
3.法律责任问题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超出排放限额进行排放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并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4.公众参与问题环境保护是全民参与的事业,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并不明确,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性,公众对于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情况缺乏监督。
二、措施探讨1.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和监管问题,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
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明确的排污权产生和转让程序,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的监管规定,并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健全监管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与对策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与对策自我國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和法律滞后、监测、交易市场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方面。
本文认为,要推进我国排污权交易,应该从完善排污权交易立法、实现排污权所有权多元化、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强分区试点工作、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入手。
标签:排污权交易产权总量控制问题对策排污权交易是许可证制度发展的新趋势,是许可证交易制度或者“买卖许可证”制度,在污染防治领域主要表现为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深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它通过赋予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确定产权、并允许产权自由转让的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成本,因而成为实施总量控制的有效方法。
自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在阐述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障碍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不是整治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即使在广泛应用的美国,也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我国环境意识总体上比较落后、环保手段比较欠缺,只有充分认识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克服,才能更好地将其应用。
现阶段,我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如下障碍:1.政策和法律滞后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国家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已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各地方根据当地条件,分别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排污权交易条例,但这些条例都是地方性法规。
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提到了可以进行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但无具体的操作规范;再如《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虽第一次在中国建立了严格的超额处罚措施,但其作用只局限于本溪市。
另外,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执法也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将企业的污染排放权进行分配和交易的过程。
这种机制的出现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排污权交易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是权属归属。
在排污权交易中,涉及到污染排放权的归属问题,即企业该如何获取和使用排污权。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定,明确排污权的归属和交易方式,避免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包括交易标的和量化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中,需要对污染物排放进行量化,明确污染物排放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
还需要界定交易的标的物,即排污权是否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明确,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排污权交易还涉及到合同法律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各方之间需要签订相应的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和履行程序,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排污权的归属、交易方式、计量方法等,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机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审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的建设,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便捷且公正的途径。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庞建 国
河南省鹤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河南 鹤环境 质量前提 下,确立合 法污染 物排放权利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 品一样交易 ,以此进 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 国 自 探 索建 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经过 多年实践取得 了 发展 的同时也存在 问题 ,本文在介绍 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 的后 ,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 问题后,提 出 合理的建议 。 关键 词:排污权交易 问题 建议
2 、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应用现状
2 . 1 国外排 污权交 易制度应 用现状 排污权 交易制度 首先起 源于美 国对 空气 污染领 域的控制 ,随后 相关做法被美 国逐步 推广 到应 对 固体污染和 流域污染 的政策方案 中口 】 。 1 9 8 1 年, 美 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 首次推行 了点源 与点源 的排污交易制度 ,并 随后于 2 0世纪 8 0年代 中期在科罗拉多州 的 狄龙水 库首次推 行了 点源 与非点源 之间的排
1 、 引言
排污 权交 易是指在 一定区域 内,在污 染 物 排放不超过 总量 的前 提下 ,内部各污染 源 之 间互相 交换排 污量,从而达 到减 少排 污量 、 保护 环境 的 目的 ,是在 总量控制 范围 内,对 有 限环境容量 资源拥有 、 占有 、使 用、收益 和转让 的权利…。 我 国作为 一个发展 中国家 ,长期 以来 一 直对 资源粗放 性经营 ,走高投入 、高污染 、 低产 出的工业 化发展道 路,经济增 长和环境 保护 的矛盾 日益 突 出。为了确保在 经济增长 的 同时有效遏 制环境 的进 一步恶化 ,如何在 环 境政 策 中更 多 的发 挥 市场 经 济 的杠 杆作 用 ,己成为我 国环境 管理者首先要 解决 的问 题 。根据美 国等发达 国家的摸索和 发展 ,排 污权 交易制度被 证 明为 行之有效 的环境管理 政策 ,由此被 引入到我 国,并成 为国内很 多 学者 的研究课题 f 1 1 。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石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
本文通过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实践的情况,指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应地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两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4-02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不断加剧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环境资源在我们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耗费巨资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投入了大量工作,为何收效甚微?是否现行环保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针对这些疑问,排污权交易——这种利用市场经济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政策,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出了新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一)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地区的富余环境容量,即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把该“总量”在各个需要排污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单位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削减污染来节约污染排放指标,从而这种剩余下来的指标就可以卖给那些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
这实现了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污染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满足了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保证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
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是不变的,所以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都不可能超越最早确定的排污总量,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2.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HUANJINGYUFAZHAN205李雪梅(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重庆 401100)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领域,通过市场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至今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本文从排污权交易内容、法律体系、政策法规、制度执行等方面分析了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建议措施。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措施探讨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5-0205-02DOI:10.16647/15-1369/X.2019.05.121Analysis on legal problems of emission trading and discussion on measuresLi Xuemei(Chongqing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Trading Center, Chongqing 401100, China)Abstract: The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introduces the market mechanism into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hrough market mean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However, there is no perfect legal guarantee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issues of emissions trading and proposes measures from the aspects of emissions trading content, legal system,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nd system implementation.Keywords: Emissions trading; Legal issues; Measures排污权交易是以市场化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环保制度。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企业减排、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已经逐渐在我国得到推广和实施。
但是,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从法律问题出发,探讨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1. 税收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所涉及的税负问题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费用,这会导致企业减排成本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2. 信息公开问题排污权交易中,涉及企业的排放指标、排放量等信息应如何公开与共享,目前仍存在一定困难。
一方面,企业担心透露过多信息可能影响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考虑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等因素。
因此,如何实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 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的监管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监管部门需要对企业进行管理,确保企业的排放量不超过核定指标。
但是,如何有效进行监管,避免虚假报告、欺诈等问题,对监管部门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4. 违约问题排污权交易中,如果有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了协议,形成欺诈、恶意拖欠款项、逃避责任等行为,相关法律如何制裁,如何保护受害方权益,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法律问题的措施为了避免排污权交易所带来的税收负担,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建立排污权交易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建议政府考虑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减免。
2. 加强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该搭建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企业的排放指标、排放量等信息进行公开。
对于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可通过进行数据脱敏等措施,在保证信息透明的同时保护企业相关权益。
为了有效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制裁。
同时,也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我国水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及完善对策
社会与法治我国水排隨交漏_删_®完善職□南宁杨盛丰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自 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进而加快了 对资源的开采和掠夺,也由此造成了 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特别是 水污染现象最为严重。
如今,我国水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需要建立与 完善相关制度给予管控。
通过总结国 内外大量实践我们发现,利用市场激 励机制来提高个体以及企业的环保意 识和行为,排污权交易实现了对环境 容量资源的市场配置,通过最少的投 入获得最大的环境效益。
尽管从20S 纪末,中国政府便开始着手对水排污 权交易进行理论研究,并开展了大量 的实践,然而,还是存在很多如并未 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等问题。
因此,我国作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都 十分突出的国家,唯有此才能确保我 国水排污权交易的体系化。
一、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实施与法律规制1.我国水排污权交易的实施。
环 保部于1988年颁布了《水污染物排放 许可证管理暂行条例》,并规定:“对未超出排污总量的排污企业给予 《排放许可证》,而对超标企业颁发 《临时排放许可证》,同时规定其在 限定期限内降低排放总量。
”同时将 京、津、沪等18个市作为试点城市。
1989年9月,在全国性的水污染防治 工作中提议,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水 排污许可证,并首先将江苏和山西纳 入试点范围。
施行5年后,环保部宣 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此项制度,截止 1996年,共下发了 4172_水排污许可证。
我国便着手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首先从水资源以及大气领域展开,最典型的有上海黄浦江上游、浙江嘉兴市、江苏太湖流域的水排污权交易。
2.我国现行水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政策。
①法律。
直到今日,我国尚未制定任何一部明确的法律对排污权交易给予具体规定,只有在一些其他相关法律中提及排污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
比如在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中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中介绍了排污权许可管理与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制度,而在第五章中提及了信息公开等问题。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排污问题成为了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推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企业减少排放,并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我国在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时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排污权交易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
排污权的确定、转让和使用等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标准,导致了排污权市场的不规范和混乱。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势在必行。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由于监管不严格,导致了一些企业通过违法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严重扰乱了排污权市场的秩序。
加强对排污权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打击违法行为,对于保障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非常重要。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众参与度较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排污权交易的决策和实施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来掌控,而公众对于排污权交易的了解和参与度较低。
这既降低了排污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削弱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参与热情。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排污权交易的认知和参与度,对于推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着技术标准不一、数据不透明等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中,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标准不一的情况,导致了排污权交易的标准化不足,影响了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排污权交易所需的相关数据不够透明和真实,导致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成本。
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建立健全的数据共享和公开机制,提高排污权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势在必行。
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世界资源环境问题逐步成为热点问题。
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学者纷纷从不同学科领域对资源、环境问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并形成了一系列新型经济学理论,如排污权交易理论。
排污权交易,就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
这种方法主要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排污权的有效配置。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多个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的试验,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生产配额等。
1988年6月,国家环保局确定上海、北京、天津、沈阳、徐州、常州等18个城市为水污染排放许可证试行单位。
1990年着手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城市选择,选择了16个城市作为试点单位。
1991年4月试点工作正式开始,截止到1995年底,已向13856个企业发放了16313个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为将市场机制引入大气环境管理,国家环保局选择了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的试点工作。
在所有这些试点当中,上海市的水污染物交易应该算是比较典型的。
自从试点以来,共达成了30次排污交易,价格由5万~200万人民币不等。
二、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环境可承载污染总量测定排污权交易是以总量控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但实际上,环境容量的确定过程是极其复杂而艰巨的,耗资巨大,而且它还需要大量确定地域的环境质量追踪监测数据,这些数据的得来是一个历史的累积过程,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
另外,还必须对特定污染物在该地域的迁移转化规律进行深入分析,这样才能保证最终确定的环境容量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所以理论上的分析过程要付之实践,还需要我们的环保主管部门和环保科研院所克服重重困难,做大量具体、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法律基础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
如果要在全国推广实行排污权交易政策,就必须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
构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思考
段 ,即起 步尝 试 阶段 ( 97~ 00 ) 18 2 0 年化 阶段 ( 07 20 年至今 ) 。起 步尝 试阶段 的主要 特征是 实施 污染 物排 放总量控制 和试行 排污许可证制度 ,标志性 事件是 18 年在 1个城 市进 行水污染物 排放许可 97 8 证 的试点 和 19 年 至 19 年在2 个城市 进行大气 91 94 2 污染 排放许可证 的试点 。19 年 ,国家 环保总局 99
.
包 括三部分 ,一 是信息搜寻成本 ,指交 易主体 为 达成交 易而在 排污权交 易市 场上搜 寻基础信 息 , 如寻找排污权 提供方或需求方 、确定排 污权供 求 数量等所支付的成本 ;二是谈判决 策成本 ,指交 易主体为促 成交 易而在排污权交易谈判 中所支付
的成本 ,如确 定排污权价格 、订立排污权 交易合 同等 ;三是监 测执行成本 ,主要指政府 ( 主要环 保 部 门 )为维持 交易秩序 、促进合法交 易而对排
二、我 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第一 ,法律缺失 。尽 管我 国排污权交易 的试 点已进行 了数 年 ,但至今我 国法律还没有确认 排 污权 ,也 尚未 制定全 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 易的
法律法规 ,国家 现行 的 《 环境保 护法 》 《 、 大气
污染 防治法 》 《 、 水污 染防治法 》等法律 虽然 提 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但 尚无 相 配套的排污权 交易制度 。地方虽然根据 当地 实际 制定 了排污权 交易办法 ,然而 由于缺乏法律效 力 的约束 ,执行 起来 比较尴尬 ,也容易引发排 污企
期监测企业排污流量 、浓度 ,定 时报告 排污 、流 量 、设备运转及监测装 置的运转情 况等 ,为排污 权交易 的合法 、有序进行提供确凿 的证 明。 第三 ,交易范 围。首先 ,我 国地域辽 阔, 自
对我国排污权交易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排污权交易问题的思考孙宝民2012-09-14 08:42:33 来源:中国法学网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引进环境,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栖息地,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的原材料,而且对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污染物同时具有扩散、贮存、净化等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加,环境作为一种资源,也变得越来越稀缺。
排放污染物使用了环境资源,而环境资源又是稀缺的,因此,必须对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从而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概念的提出正是基于此目的,通过排污权来约束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从经济学来讲,一样东西,只有成为商品,有了具体的价格,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于某个人或某个机构,人们才会珍惜,才有可能节约集约利用;否则,它就是"公共牧场"上的牧草,大家都来放牧,直至消耗殆尽。
因此,当排污权成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时候,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首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随后1968年,美国人戴尔斯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详细阐述,继而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其后又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1排污权交易为美国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估计,从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美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显控制,促进了环境的改善,并节约了约20亿美元治理污染的费用。
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2这项制度在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所独有的制度价值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早在这项制度在美国方兴未艾之时,我国环保部门就对其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很快,排污权交易制度漂洋过海来到了我国。
分析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及可行性
分析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及可行性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为了实现污染控制的最优水平,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
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可以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它企业购买指标。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一.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条件1.环境容量及其价值的确定。
排污总量是排污权交易的上限,不能超过环境容量。
所以排污权交易首先要确定环境容量,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计算。
2.排污权配置。
国外现有的配置方法主要有政府无偿分配方式和有偿分配方式。
有偿分配方式一般在政府指定统一价格后在拍卖市场拍卖,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
3.确定排污权交易的时空交易折算指标体系———又称为折现率。
由于在不同的排放地点、排放时间,以及不同的污染物,对受控点具有不同的浓度贡献,而受控点环境质量标准是唯一的,所以排污权交易不能按照一般商品的交易原则进行。
也就是说,排污权交易不能用同一的价格尺度标准来进行,政府必须根据受控点环境容量的时空特性,以及不同污染物之间的单位排放量的污染程度,制订一套交易的折算指标体系。
二.排污权的优点1.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强烈的经济刺激作用。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手段,主要优点在于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得控制自己的污染源,可以通过污染权交易降低污染成本,达到对政府在区域总量控制的目标。
2.有效地控制污染源的总量及污染治理成本。
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阶段,企业发展迅速,我们必须强制企业进行环保投资,才不至于环境恶化。
排污权交易在“污染者之间重新配置许可证可以使达标的费用最小化,也就是说能够确保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特定的污染或排放目标。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一、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
但是,目前我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缺少可靠的技术数据和监测手段,存在不少不确定性。
同时,由于多年发展过程中污染排放总量已经固化,一些排放总量超标的企业,因为存在一定的既得利益,不愿自觉退出市场,这就给排污权交易带来许多公平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完善监测手段,建立可靠的污染品种数据库,制定具体的排污权分配方案,保证排污权分配的公正公平。
二、市场运作的规范性问题排污权交易属于市场行为,但是市场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如价格虚高、虚假交易、谣言炒作等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市场运作,政府应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测和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竞争。
三、政府职责的法律问题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是政府履行环保和经济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实践中,政府职责有时候会出现滞后、疏漏等问题。
比如对一些企业行政执法不力,导致企业恶意排放污染物,不仅影响环境,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为了保证政府履行职责的有力性,政府应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组织和管理,完善环保和经济管理体制,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责,加强执法力度。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的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交易公正公平;二、采用多种手段,加大排污权法律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保障排污权交易的有效实施;三、加强对排污品种的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体系,为排污权分配提供可靠数据支持;四、建立排污品种交易价格公开透明的制度,制定具体标准,加强价格监测力度,发布合理的价格指导。
最后,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让排污权交易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构建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环境。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的建立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有益 的借鉴。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各国政府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和 治理,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渐成 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环境政策
工具。
技术创新推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环境监 测技术和排污权交易平台的技 术水平不断提高,为排污权交 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加可靠
技术支持不足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强大的 技术支持,包括排放监测、环境质 量评估等方面,目前还存在技术瓶 颈。
06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展 望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
1 2 3
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
为了确保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制 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以限制企业的排放行 为。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政策法规的完善
•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客体、价格机制、监管等方面 的内容,为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 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出台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转型 升级。例如,对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激励措施。
排污权交易制度通常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由政府机构制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 将排污权分配给各个排污者,排污者可以在市场上买卖排污权,以实现环境保护 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
排污权交易的特点
01
市场导向
排污权交易以市场为平台,通过 市场化的手段来配置环境资源, 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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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污染物减排的方式,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政策工具。
在实际操作中,排污权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关乎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推进。
本文将就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的解决措施。
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指导性文件,导致各地区和单位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时面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对于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违法惩罚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
2. 交易合同制定困难在排污权交易中,交易双方需要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但是由于排污权本身具有公益属性,其交易合同的制定较为困难。
尤其是在污染物排放权的界定、衡量和评估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给合同的签订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数据真实性难以核实排污权交易涉及大量的环境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治理效果等,而这些数据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给排污权交易的有效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监管机制不健全排污权交易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监管和协同配合,然而当前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机制并不健全,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查处,影响了排污权交易的效果。
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和规定,为其有效实施提供法律基础。
2. 设立独立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应当设立独立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适用标准、程序和责任规定等,避免因为地区和单位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3. 加强法律责任和违法惩罚应当加强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和违法惩罚机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保障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
4. 制定统一标准的排污权交易合同模板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定困难的问题,可以由相关部门统一制定标准的排污权交易合同模板,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降低合同签订的难度,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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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课题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上)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的法律审视及对策*谢依辰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试点推行期,排污权以一级市场为主,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二级市场的构建上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以国内外现有的研究资料和国内实践为基础,想发挥排污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最大作用,必须激活二级市场。
本文意图从法律的角度为探索如何激活二级市场,为更大区域和范围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提供破局之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审视;二级市场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041-02作者简介:谢依辰(1996-),女,汉族,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学。
排污权作为从国外引进的制度,已在国内试点推行了十年,共有28个省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摸索如何进行排污权交易。
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环境情形也不同,种种差异加在一起,难以用灵活变化的交易手段来统一全国范围的排污权制度。
目前试点省份是以强制的行政手段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政治和经济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但不是长久之策。
行政手段可以在众多试点省份建立起相似的排污权制度,却不能达到相似的目标。
法律制度的构建能够作为万能试剂,润滑经济和政治之间的矛盾,使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较为灵活地在各地施展开来,对建立排污权的二级市场,激活市场的自发进展更为有利。
从试点省份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制度并没有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完善起来,本文无意从宏观角度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而是对现有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法律审视,从细节处着手,抛砖引玉,探究如何发挥法律制度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应有的作用。
一、国内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较国外施行得略晚,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已经有其他国家提出并实践了“排污权交易”这个概念,并积攒了许多研究成果。
总体而言,国外的研究更加偏向经济方面,排污权作为经济交易的一种,从资源分配、定价、流转等等都有具体的研究;国内在国外的研究基础上又综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方向有国外的影子,但总体研究成果偏向一级市场的研究和政策制度。
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是金融中的术语,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分别代指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这两个词按字面上的理解,前者是政府分配排污权的市场,后者是企业之间自行交易排污权的市场。
目前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尚停留在一级市场,研究内容必然以此为中心,但以长远的目光来看,需要有二级市场的研究文献,探索排污权交易进展的道路。
(一)国外学者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稳定排污权物价,需要公平分配排污权(Fazekas 2008);排污权交易带来的经济收入和环境回报是企业的一般生产无法做到的(MacKenzie2009);排污权交易需要监督,管理制度和交易制度同等重要(Hansjur-gens2010);排污许可证可以作为行政手段,更好地平衡政府财政和排污权市场的关系(Schubert&Zerlauth 2013);市场是排污权交易必不可少的存在,只有市场正常运行,才能够真正发挥排污权的作用(Coase2015)。
(二)国内学者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国内部分学者在不同的时期关注到了相同的问题,如吴卫星(2010)、彭本利(2013)指出中国现行排污权法律法规滞后于实际需要;田林等(2009)、钱水苗和楼洁(2010)讨论了排污权初始分配不明确对交易形成的制约;陈慧平(2009)、黄冠中等(2012)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市场难以达成;尹萌(2008)、梅成效等(2009)强调目前技术能力的不匹配性;何强等(2012)、宋春花等(2013)关注政府管理体制的缺陷以及行政干预;随着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不断完善,赵子健等(2016)结合嘉兴、上海排污交易所运行实践,认为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
[1]当前关于排污权交易机制的研究存在的不足和缺憾,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内关于排污权分配的研究集中在选择模式的评价上,并未有细致深入的研究论证何时应该采用何种分配模式,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供参考;第二,排污权交易规范制度的研究并没有细化到各地,也没有统一到全国,而是提出部分设想,甚至没有明确这些设想是地方化的,还是可以推展到全国的;第三,国内的研究抓着总量控制这个关键点,忽视了测量、效能等等方面的研究。
针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有许多,但依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关注,良好的法律制度无法直接带来经济收益却可以促进经济绿色发展,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法律审视是应该进行的研究。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审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将近四十年的历史,但法律属性始终含糊不清。
排污权找不到自己的法律定位,对影响一系列制度的完善,直接对交易制度的构建产生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们目前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有各方面的文献研究,但始终没有定义它的法律属性。
(一)法律属性不明与制度不完善的关系我国的排污权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属性,笔·14·*2018年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试点推广期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研究(项目编号:DHYC-201844)。
2019年04月(上)法制博览立项课题者认为它是属于物权中特殊的物质,只是学界内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排污权买卖的是环境资源、排污的权力还是量化的污染物?这个问题不解决,就难以确定它的法律属性。
从排污权的概念来看,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力,但在国内目前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这个权力的来源、运作和监督等等方面。
国内各地有关排污权的规定分散在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之中,这个层级的法律制度不会对排污权有完整细致的规定,更注重实际运用中的法律效果。
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和它的法律地位是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又会影响到交易市场的发展。
200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计划》中的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规定了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管理办法,也让我国排污权的二级市场逐渐有了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
[2]但整体而言,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并没有完整的法律基础,缺少法律的束缚一方面会导致交易主体的行为放纵,另一方面也会当交易主体束手束脚,难以让资源进行正常的流通。
因此,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属性,对确立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其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属性为物权的合理性“有体物是能触摸到的物,如土地…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如权利,比如继承权”,[3]罗马法中,物就是如此被分为了有体物和无体物。
这是最初的划分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许多无形财产纷纷涌现,比如国债、股份、版权等等,它们难以按照形体进行分类,它们明明是无形的存在却有可以依附的实体。
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形,德国法律体系将债权和物权分成两大类,把没有形体又难以区分的债权单独作为一类,在物权中只留下有形体的物。
概念上诞生出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物权更在历史演进中出现了更加细致的划分。
随着经济模式越发多变,所有权人不再单一的使用物品获取利益,让渡物的使用价值是更便捷的获利方式;物也因此不再仅仅具有使用价值,多元价值隐藏在物的身上;政府亦成为了市场上的一员,商人与政府的合作成为社会财富再造的常见模式等等。
排污权正是符合上述三点的特性,它身上具备了公权力的色彩,并不能因此抹杀它物权的法律属性。
排污权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而生,天然地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共同需求的物权。
在一级市场中,政府和企业都受到了狭小市场的限制,政府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推动排污权的流转,企业则在参与主体方面受限,只有排放量达标的企业才享有排污权。
二级市场中,政府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二重身份中卸下参与者的担子,只需在市场外继续监管生态环境,将整个市场都开放给一般企业。
我国目前的实践中,享有排污权的一方可以进行使用、出售、抵押等等行为,在从实际上肯定了它是物权的一种,并且对二级市场的开发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的法律对策我国当前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始终缺乏统一的体系,本文无意从宏观角度讨论排污权的立法模式,无论是制定统一的排污权法将所有涉排污权之规范纳入,还是沿用现行体例将各排污权规范分散规定于程序法或各地规章制度中,其模式都各具优劣。
笔者仅从排污权二级市场构建的微观层面入手,提出构建二级市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抛出设想的对策。
(一)明确物权的法律属性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在立法上得到承认,随之即可解决交易主体的问题。
排污权作为可以交易的物,并不是一种权利,这份权利的整体依然属于全体人民。
既然如此,尽管现在的市场中只有企业能够进行交易,但个人从理论上来讲依然可以参与到市场中。
部分企业在进行交易时,会考虑到资金调度等等问题,哪怕可以将排污权当作贷款使用,依然会让企业有所顾虑。
对于个人资金完全自由的投资者、环保人士而言,他们是二级市场中更具有活力的参与者,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狭小的交易市场。
交易的主体、客体都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后,后续的分配、定价、流转、中介、转入等等流程可以按照其他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构建。
(二)以二级市场为主构建法律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一级市场只是前奏,最根本的落脚点是二级市场。
只有发挥排污权交易自由流转的影响,才能真正盘活绿色发展这条路线。
因此,排污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该以激活二级市场为主。
二级市场是真正灵活的经济市场,没有过多政治权力的参与。
一级市场中的排污权在物权的法律属性之外,还受到行政的管制,[4]比如排污许可制的设计就是行政对经济的管控。
二级市场中不应该继续存在这样的管制制度,取消排污许可,将物权的法律属性彻底归还到排污权本身。
没有了排污许可制,排污权的交易机制会更加灵活,也更需要法律的管制。
法律可以独立在交易市场之外对其进行管控,这是行政无法做到的立场。
在现行市场交易规则中,企业、第三方交易平台、银行等等之间并没有平等的信息交流。
即使银行可以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调查评估,也只是根据行政处罚记录进行查询,实际中是否存在被隐瞒了的污染行为?这一块的调查工作可以由法律赋予第三方平台进行调查。
民间环保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是当前诉讼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侧面证明了民间力量的可靠。
在排污权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点,将交易的过程放给市场本身,由民间参与者相互监督,靠信任进行交易的同时也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政府的监督管制就像其他行政处罚那般,只在行政领域进行,不可以成为经济市场中的主流。
[参考文献][1]赵子健,顾缵琪,顾海英.中国排放权交易的机制选择与制约因素[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刘晓中,刘光论.我国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J ].理论学刊,2011(02).[3]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M ].范怀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J ].中国法学,200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