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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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图程指标流权易方式取得排污交权排污
储备管理中心发布排污权交易竞卖公告取消参与
需求企业在陕西省排污权交易网上排污权指标内部调剂流程储备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核定企业可调剂减排量,具可调剂减排量核查报告
企业提交排污权指标内部调剂申请需求企业进行现场确认
储备管理中心为需求企业出具购买通知书
企业出具减排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需求企业持购买通知书在环境权交易所需求企业参加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系统培训需求企业参加排污权竞卖会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为企业办理排污权指标内部调剂批复成功竞得排污权指标企业与
并出
需求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排污权交易价款
储管中心给企业出具《陕西省非税收入
企业持《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总量控制的固定污染源(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体现新老企业差别化管理要求,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行政府适当储备、余量限期出让、交易公平竞价的原则。

第四条分配初始排污权和组织排污权交易应当按照本市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并符合区域和主要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开展试点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协调。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监管。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第六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污染损坏赔偿的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二章排污权的核定第七条排污单位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可以获得初始排污权。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所需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应当考虑环境容量、排污现状、总量控制要求、国家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标准,按照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进行。

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总量,不应超过本市总量控制目标。

区、县(市)核定给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之和不应超过总量控制目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及市场需要,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的新增排污权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经审查、公示后确定。

排污权交易程序

排污权交易程序

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交易程序出让程序:1.企业通过减排措施,有剩余的COD和SO2交易量;2.企业提出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表,並提交:(一)排污许可证副本;(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证明材料;(三)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技术报告;(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3.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受理;4.环保局对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5.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联系单;6.到交易中心签订排污权交易受让合同、支付交易款项; 7.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许可证。

申购程序:1、现有单位排污权申购程序一、环保局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并向排污单位出具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

二、排污单位向排污权交易中心递交:1、初始排污权购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1)2、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持有单位授权证明);6、其它有关文件。

三、如同意转让排污权,交易中心签发交款核定通知单。

(通知单见附件2)四、凭通知单到指定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五、交易中心出具交易终结联系单。

(终结联系单见附件3)六、凭终结联系单审领新排污许可证(期现从交款日开始计算)2、新、改、扩建单位排污权申购程序一、企业向环保局污控中心申领《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1),污控中心出具《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意见单格式见附件2)二、向行政中心环保窗口提交《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作为环评评审依据。

三、在企业环评报告评审后,向衢州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提交:1、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申请表(排污权交易申请表见附件3)2、《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3、环评报告审批文件4、该项目环评报告(电子版)。

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九条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政府或环保部门责令关停、依法取缔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回收和回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代为出让排污权。
第十一条排污权交易的指标来源,一是政府在制定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时,可预留一定比例;二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强制收回部分排污指标;三是政府投资减排项目腾出的排污指标。
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排污权交易的主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进行讲述。其中包括: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排污权、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分配与管理、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方式、无偿收回、有效期、排污权交易主体、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方、申请表并提交材料、其他资料、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程序、总量指标使用情况、违反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申报、有关技术规范、交易年度报告、公示内容、纠纷责任等,具体材料详见:
(三)其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七条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需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区域指标调剂的方式无偿分配30%的总量指标,其余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第四章排污权的交易
第十八条排污权的出让程序是:出让方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让申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出让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出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核准意见书》;出让方凭《**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核准意见书》按照规定的交易流程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终结单》及有关材料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权的受让程序是:排污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通过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的环评报告(报批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总量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排污单位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按照规定的交易流程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终结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模板】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模板】

附件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程序。

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湘环发[2010]8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第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负责收缴火电、钢铁行业中央及省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组织实施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以及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

长沙、株洲、湘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负责收缴市(区)属企业,以及化工、石化、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七个行业中央及省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组织实施市级及市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县(市)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承担排污权交易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条部门分工《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审核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分配资质和排污权交易资质,根据排污权交易情况,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手续。

总量控制部门负责核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量和可交易量。

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的前提下,为排污权交易提供预留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负责督促新、改、扩建设项目单位在环评审批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申购排污权,核定其排污权申购量。

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按获得的排污权排放污染物。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提供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

排污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根据《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案》,制定和下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办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手续,受理排污权交易申请,并组织实施交易。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碳交易操作流程

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碳交易操作流程

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碳交易操作流程
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碳交易操作流程如下:
1. 首先,投资者需要在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注册。

注册需要提供相关证件信息和审核资料。

2. 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可以登录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官网进行交易。

3. 在交易时,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填写交易订单,并输入交易数量和价格。

4. 确认订单后,投资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支付操作。

5. 支付成功后,交易系统会自动执行交易,并将碳排放权的持有权转让给买方。

6. 交易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送交易结果通知。

7. 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官网上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和持有的碳排放权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在参与碳交易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1排污权交易的步骤。

①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②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污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污量分隔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污权。

③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④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2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排污权交易的优点,必要性,重要性等]①成本最小化。

通过排污权交易,边际治理成本比较高的污染者将买进排污权,而边际治理成本较低的污染者将出售及排污权,其结果是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

②有利于宏观调控。

排污权交易使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放或购买排污权来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

③给非污染者表达意见的机会。

如环境保护组织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这样污染水平就会降低。

这种解决办法是有效率的,它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

④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排污权交易,既能保证环境质量水平,又使新、改、扩建企业有可能通过购买排污权得到发展,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较低、生产水平较高的合理工业布局。

⑤提高了企业投资污染控制设备的积极性。

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节约下来的排污许可证能够在市场上出售,或储存起来,因而能够促使污染者采用先进工艺,减少污染排放或采用更有效的控制设备,增大污染物削减量。

⑥更具有市场灵活性。

排污权交易只需确定排污权数量并找到发现排污权的一套机制,然后让市场去确定排污权价格。

3实施排污权的交易条件。

①合理分配排污权。

要求既能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又不会由于获取成本过高而影响交易市场的形成。

这是实行排污权的重要条件。

②完善的市场条件。

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但需要排污权市场有良好的交易秩序和交易环境,这是排污权顺利交易的重要条件。

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具体形式和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2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2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一份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1. 本制度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排放的企业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林渔业、能源供应等。

3.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权的持有者、交易平台、政府监管机构等。

二、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1. 排污权的核定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等因素。

采用动态核定机制,定期进行调整。

2. 排污权的分配原则上遵循“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基于企业的排污能力、减排潜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

3. 排污权的分配应进行公开透明,公众有权参与监督并提出异议。

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营1.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公正,应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该平台由政府设立并严格监管,包括电子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和监测机构等。

2. 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

3. 排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集中竞价、竞价配对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双方应先向平台注册并支付一定费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与管理1. 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各方的行为。

2. 排污权交易的监测与核查应由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平台和企业披露,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对于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公正。

监管机构应设立监察机构,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排污权交易业务流程

排污权交易业务流程
业务咨询电话:。
(二)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业务办理地址:大厦C座4楼403室。
业务咨询电话:。
4、对公账户转账缴费的,需提供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刷卡缴费的,需携带银联银行卡一张(保证余额或信用额度足够,不支持多张或多次刷卡)。
以上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盖章,多页须页签或盖骑缝章,按顺序整理成册。(相关表格请到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四、资料提交方式及受理地点
排污权交易业务流程
一、申请对象
石家庄市辖区内,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需要增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
二、申请时间节点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三、申请材料
(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
1.环评报告、总量确认书、《石家庄市排污权交易总量指标核算表》及其附件;
排污单位可选择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申请方式:
(一)现场办理的,请携带上述资料按排污权交易业务办理流程分步办理。
(二)网上申请的,排污单位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后,进入排污权交易系统办理。
五、业务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业务办理地址:号世纪佳泰大厦 C座721室。
2.法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向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提交:
1.《排污权交易进场登记表》;
2.《石家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
3.法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10.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

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

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

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排污权交易操作手册

排污权交易操作手册

排污权交易操作手册一、概述排污单位需办理数字证书,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数字证书办理须知】,办理完后可自行在网上进行注册,获取注册账号,具体注册流程详见【注册须知】,然后登录网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系统(/tpbidder/memberLogin?type=8),填写单位信息,自行在系统中绑定CA锁,绑定后可直接用CA锁进行登录。

二、排污权交易2.1.1、交易委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立项受理、审批后,主管部门会将审批后的项目信息推送至交易系统,交易人登录系统后点击【操作】进入项目委托页面,如下:交易人需选择交易类型,若选择“挂牌公告”,则需要填写起始价及加(减)价幅度(起始价自主决定,加(减)价幅度不超过起始价的5%,均取整数);若选择“非挂牌公告”,则毋须填写起始价及加价幅度。

环保部门审批件由主管部门推送或交易人点击【电子件管理】进行上传,点击生成交易委托书并进行签章,完成之后点击【提交审核】即可,如下:2.1.2、竞价列表当某项目挂牌公告发布后,选择【非挂牌公告】的交易人可参与此项目的报价,选择【竞价列表】菜单下的项目,点击【操作】按钮,如下:阅读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点击【同意】按钮,如下:进入竞价系统操作页面参与报价,选择加/减价幅度倍数后,点击【提交报价】按钮完成报价(一旦报价完成,将不能撤回),如下:2.1.3、成交公告及交易合同项目成交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成交公告及交易合同,选择【成交公告及交易合同】菜单,点击【查看】按钮可查看成交公告及交易合同,如下:点击合同下方的【查看】按钮,如下:进入签章页面,点击【签章】按钮在相应地方进行签章,然后再点击【签章提交】按钮完全签章操作,如下:2.1.4、交易资金结算凭证选择【交易资金结算凭证】菜单,点击【操作】按钮,如下:选择【电子件管理】菜单点击【选择电子件上传】按钮,上传资金结算凭证电子件,如下:2.1.5、进场交易确认书进场交易确认书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起,待审核通过之后可在此菜单下进行查看、打印。

排污权交易竞价指引-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

排污权交易竞价指引-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11.报价进行中
点击“关闭”,开始新的报价。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12.查阅报价信息
查阅竞价人的报价信息(深黄色部 分是自己的报价)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13.报价结束,准备下一轮报价。

价 谢
结 束 谢!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4、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竞价须知》各项条款”,修改密码。
勾选此处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5、修改密码后,系统退出登录,需要用修改后密码重新登录。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6、重新登录后,竞价大厅显示我可以参与的活动、进行中的活动、已结束的活动信息, 点击我要参加竞价的项目名称如图:
点击报价按钮进行竞 价 注:竞价阶梯为 加价幅度的1-10倍。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10.开始报价
如您的报价有效,会跳出此文本框; 点击确定按钮后,可以继续报价。
准备时间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在一个限时报 价期内只要有任何一个竞买人报价,剩余时间都会 恢复到一个新的限时时间,直到无人加价为止。
报价不能低于最新总价,否则报价 无效。
点击我要参与的 项目名称。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7.进入排污权交易竞价大厅,点击“默认分组”中的场次,进入等待界面。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8.竞价开始后,会跳出文本框提醒,点击“确定”,进入报价大厅。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来自9. 竞价开始竞价开始之前,您有 30秒的准备时间;倒 计时结束后,开始竞 价。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 竞价操作指南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 二O一六年八月
排污权交易竞价操作指南

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国逐步推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促进企业减排,提高整体环境质量。

二、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1. 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

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包括排污权的分配、交易范围、交易机制等内容,以便企业和相关机构能够清晰了解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2. 确定排污权分配标准。

政府应该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值、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权分配标准,确保排污权的分配公平合理。

3. 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撮合,促进排污权的交易活跃,提高排污权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4. 加强排污权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5. 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

政府应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包括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同时加强对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为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6. 加强宣传和培训。

政府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排污权交易的操作能力和风险意识。

三、总结。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和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无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无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跨市(县)、区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适用于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某时间段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法的排污单位之间或排污单位与政府设立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在指定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指标出售或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总量控制、统一政策、逐步实施、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跨市(县)间的排污权交易;并负责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江阴市、宜兴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管理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六条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交易管理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不予受理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图四级审核不符合条件确疋交易方式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交易鉴证资金交割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依次分为: 出让委托/ 意向受让申请、四级审核、受理通知及公告、确定交易方式、协商价格/ 公开竞价、价格及结算清单确认、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交易鉴证、资金交割、变更登记十一部分。

具体流程如下:一、出让委托/ 意向受让申请出让委托申请:出让委托方在市级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相关委托文件。

意向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在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在市级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二、四级审核通过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对出让委托/ 意向受让申请相关文件进行四级审核。

1、市级业务员审核2、市级业务受理负责人审核3、中心业务室主任审核4、中心分管副主任审定三、受理通知及公告1、出让委托/意向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在收到出让委托/意向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四级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级业务员在平台为出让方/受让方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意向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出让公告:自受理出让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业务员在平台生成《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公告》,并在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站()上公示有关排污权出让信息。

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四、确定交易方式1、出让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业务室主任按照实施细则在平台确定相应的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

2、市级业务员在平台向交易双方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方式及时间通知书》,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方式公告》。

对同一出让排污权标的,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时,为协议出让方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为公开竞价方式。

五、协商价格/ 公开竞价协议出让方式:由市级业务员组织双方进行交易价格协商,并在平台初定成交价格。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二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二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1. 目的和背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鼓励企业主动采取减排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旨在规范和推动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活动,以实现对排污量的有效控制和减少。

2. 适用范围:排污权交易制度适用于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企业、能源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

3. 排污权交易机制:(1) 确定排污权数量: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标准等因素,制定排污权总量,并根据企业的排污特征和产能等因素,分配给企业相应的排污权数量。

(2) 排污权分配:政府根据企业的排污权数量,向企业发放排污权证书,每个证书对应一定数量的排污权。

(3) 排污权交易: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排污权证书,即可买卖排污权。

买方用于增加自己的排污量,卖方则减少排污量或获得经济利益。

4. 排污权交易管理:(1) 排污权交易市场:政府设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

(2) 排污权交易登记: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需在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登记,包括证书持有人、证书数量、交易方向等信息。

(3) 排污权交易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5. 排污权交易激励机制:(1) 奖惩机制:对于减排较严重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扣减或收回排污权证书的方式进行惩罚;对于主动减排的企业,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例如额外发放排污权证书。

(2) 溢价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增加排污权证书交易价格来激励企业主动减排,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

(3) 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公开,鼓励公众监督和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以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以上仅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个范本,实际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二)一、案例介绍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经济发展迅速,用电需求量与日俱增,扩建、新建电厂的呼声越来越高。

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就是因苏州市用电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重点发电工程。

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操作说明

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操作说明

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操作说明第一步:准备阶段将以下5份材料扫描或拍照成图片格式存在电脑上,要求:图片仅限gif、jpg、jpeg、bmp、png格式、图片清晰、每张图片大小不得大于1.5M。

5份材料为: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若已三证合一,则无须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4.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注:若法人代表亲自办理,无授权代理人,则无此项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登录下列网址查询截图均可)非厦门企业查询网址:/etax/135/sscx/nsrxxQuery.jsp厦门企业查询网址:/shshxxchx/ybnshrzgchx/index.htm——注: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无须提交该证明文件第二步:企业注册1.登录网址:http://110.83.51.89:8083/,点击右上角“注册”按钮,如下:2.填写注册信息(按照下图标示说明填写完整注册信息,打*为必填项):3.上传相应图片(将第一点中准备阶段准备的图片上传到相应处)操作方法:点击“点击上传”——选择对应图片——点击“打开”4.选择验证码收取方式-获取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完成注册5.等待审核提交注册信息后,等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机构)相关人员审核,审核情况会发邮件及短信通知,请注意查收(3个工作日内会有审核通知,周末跳过)6.收到审核邮件、短信贵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注册审核的邮件通知,邮件主题为:“[海交中心排污权自助服务平台] 企业会员审核结果通知”请注意:因我司为单位邮箱发出邮件,可能会被您的邮箱屏蔽,故请查询您的“垃圾邮箱”收到邮件提示审核通过,如图:注册成功,邮件中有企业的账号和密码,下一步点击网址:http://110.83.51.89:8083/输入账号、密码登录,按下一步骤“提交购买申请”注意:如果收到邮件提示审核不通过,说明提交的注册信息或上传图片不正确,请联系邮件中的联系电话咨询,并重新按照“第二步:企业注册”流程提交注册信息、上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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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

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

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

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做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第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是受环境保护局领导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九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相关规定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

第十一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公开等服务。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律师应当将这一权利告知委托人。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有关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变更、登记、管理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律师应当就相关信息配合委托人查询。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的来源是通过市场化
方式取得的经科学计算的许可量以及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量。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量启动资金,用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排污权收购。

第十三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应当统一纳入在银行设立的排污权
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排污权交易资金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补助)、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应当按合理的比例收取交易管
理费(或在排污权交易收益中按合理的比例提取交易管理费或手续费),用于储备交易中心的日常运行开支。

第十五条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各项能效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提示排污权可转让方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当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转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权可转让确认书(或排污权交易许可证);
(三)出让标的的申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提示排污权需求方是指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
可权的市场主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相关法人)。

第十八条排污权需求方应当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阶段提交下列材料:(一)需求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或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二)受让排污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申请;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购买凭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知晓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

(一)出让程序:排污权可转让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后,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出具相关排污权转让合法凭证;储备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

(二)申购程序:排污权需求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购预约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待需求方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购买总量合法凭证后,储备交易中心与需求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收取交易款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和款项支付凭证发放排污权交易证。

第二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转让方、需求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于合理的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同时经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对外公布。

出让方、需求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排污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类别、削减成本,会同各相关部门确定排污权交易出让参考价和排污权交易转让参考价并依法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排污权交易应当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本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第二十三条无偿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如发生关闭、破产等情况,其排污权应当由储备交易中心收回,特殊情况可酌情补助,但补助额一般不得高于按出让价收购总额的50%。

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者发生上述情况时,其排污权由储备交易中心按出让价收购。

第二十四条排污权可转让方与储备交易中心,储备交易中心与排污权需求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

排污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可转让削减量的确认;
(六)需求方受让条件的确认;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储备交易中心收取排污权交易款项,必须出具正规发票。

第二十六条在储备交易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需求方,凭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文本,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合理工作日内,作出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当提示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终止交易: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情况。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异常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提示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污权,不得进入储备交易中心交易。

列入重点污染整治区域内的、环保信用不良的、挂牌督办的等市场主体在整治完成前不应当从交易中心购买新的排污权。

第四章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排污权储备交易中
心违反规定的交易,经立案调查并确认的,可以责令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交易凭证。

撤销交易凭证致使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外的交易行为为无效交易,一旦发生,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说明:排污权交易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新课题,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是供本市律师在提供排污权交易业务时提供参考,提高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项目的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操作指引系根据现有的零星法规并结合兄弟省市的规定拟定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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