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权交易历经三阶段
论我国环境排放权交易市场设计
kt l pl tnpr t,o e i i ae 建议 。 即环境 管制 当局 制定 总排 放 ( ) 量 上 限 ,按 e be ol i emi r ms o t d ) a uo s sn r 污 此 上限发 放排 放 ( ) 许可 指标 ,排 放 ( ) 许 可指 标 可 以 在市 场 上 买卖 ,即登 记 排 放 指标 的 污 污
者及 超额 排放量 ;第 四个环 节是建 立并 监管排 放权交 易市 场 ( 放权 二级 市场 ) 排 ,排 放 者获 得排
放权后 ,可根据 排放权 对应 的污染 物排放 额度规 定及 自己排 污情况 ,在 二级市 场上通 过排放 权买
入或卖 出 ,以市 场交易 手段买 入排 放超额 量或卖 出排 放差额 量 。
过多局 限在 排放权 分配方 法 、排放 权 市 场价 格 如何 确 定等 技 术 层 面 。然 而 ,2 0 0 8年 ,上 海 环 境
能源交 易所 、北京 环境交 易所 和天 津排放权 交易 所 的挂 牌成 立 ,却 又在地 方层 面强势地 推动着 我 国排放 权交 易市场 建立 。在此形 势 下 ,明确环境 排放权 交易 市场类别 ,在 制度层 面上探 讨我 国环
[ 关键 词 ]排放权交易市场 环境资产使用权交易 环保履职能力租售交易
[ 中图分类 号 ]x9 [ 献标 识码 ]A [ 章编 号 ]10 1 x (00 4—o1 0 16 文 文 00— 1 21)0 03 — 4 4
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现状和展望
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现状和展望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我国政府也逐渐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在这种情况下,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成为了受到广泛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介绍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现状和展望。
1.起步阶段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研究起步于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当时主要还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试行规定》,开始探索以总量控制为核心的污染物减排制度,为后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
2.立法和实施阶段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工业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试点的意见》。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同年,《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3号)出台,奠定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
此后,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断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3.问题和挑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监管不力、交易规则和标准不统一、市场参与者素质和能力差异较大等。
此外,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际贸易壁垒增多等情况下,如何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稳定运行,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起步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本世纪初,随着意识形态和发展理念的转变,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关注,政府开始研究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首次提出了排污许可制度,2008年又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性。
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奠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基础。
此后,各地相继建立了排污许可证申请评审、发放、监管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中也受到一些问题和挑战的影响,例如监管力度不够、审批时间过长、信息公开不透明等。
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
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一、引言排污收费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的制度,旨在调节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企业减少排放和改进生产工艺,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问题的突出,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多个阶段和变革。
二、初步尝试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政府开始意识到环境污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并开始推行一些初步的环境保护措施。
其中之一就是试行排污收费制度。
最早的排污收费主要是通过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并用罚款收入用于环境保护。
虽然这一尝试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由于罚款额度较低、执行力度不够,使得其效果不明显。
三、建立政策法规框架为了更好地调控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着手建立起排污收费制度的政策法规框架。
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工业污染物排放费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业企业应该缴纳的排污费用,并对罚款和监督执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随后,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四、逐步完善制度在建立了政策法规框架之后,我国开始逐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首先是不断完善征收标准和费用计算方法,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排污情况。
同时,加强了对排污费用使用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费用真正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
此外,为了鼓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如对排放指标达标的企业给予减免或退还部分排污费用。
五、推进市场化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渐认识到传统的行政手段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局限性,开始积极推进排污收费市场化改革。
1995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统一排污交易市场,通过排污权的交易来实现污染治理的市场化。
这一改革不仅进一步激励了企业的环境治理意识,还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六、引入市场机制近年来,我国逐渐引入市场机制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首先是推行差别化征收政策,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和环境敏感性,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
点单位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工作方案》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湖北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
(试行)》 ✓ 2011年开始,山西省开始在全省开展SO2、NOx、COD和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污
权交易 ✓ 2011年4月6日,湖南省启动湖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 ✓ 2011年5月1日,河北省全省试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2011年12月31日,河南省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2012年3月又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自发试行排污权交易的省市:上海、山东、贵州、 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云南等
3、试点深化阶段 (2007年)
✓ 2007年1月,广东环保局和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发布 了《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
✓ 2007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开展首笔SO2排污权交易 ✓ 2007年底,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
污权交易机构的函》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重庆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储备管理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 ✓ 《关于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基准价格的通知》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程序规定(试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介绍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介绍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介绍一、概述排污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尤其是工业排污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更为明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探索了一种创新的环境治理方式——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通过设立排污权市场,将企业的排污权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买卖的行为。
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同时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经济支持。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落地,我国开展了一系列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二、试点区域和企业选择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区域包括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重点城市以及一些经济特区。
试点企业的选择是根据其排放量、行业特点以及环境风险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试点企业包括大型工业企业、发电厂、石化企业等高污染排放行业的代表性企业。
三、试点方案设计排污权交易试点方案的设计是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试点方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排污权分配原则:根据企业的排污情况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政策,确定排污权的分配比例。
一般来说,排污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获得的排污权比例较小,而排污排放量较小的企业获得的排污权比例较大,以鼓励节能减排。
2.排污权交易机制:确定排污权的交易方式和价格形成机制。
可以采取招标、竞价或者指导定价等方式进行排污权的交易。
价格形成机制可以是市场供需关系或者通过政府定价等形式确定。
3.监管和执法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管和执法机制,确保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合规性。
包括对试点企业的排污数据进行监测和核实,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等。
四、试点工作进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试点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试点准备阶段:确定试点区域和企业,设计试点方案,建立相关管理机构。
2.试点启动阶段:公布试点企业的排污权分配比例,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市场。
3.试点扩大阶段:根据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逐步扩大试点规模,增加试点企业的数量。
浅谈科斯定理及其在环境管理中的指导作用
浅谈科斯定理及其在环境管理中的指导作用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带来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而环境的负外部性是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将其转变成产权问题,在此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市场,为环境管理提供思路。
本文通过“科斯定理”的产生和内涵,对其在环境管理中的指导作用进行分析,并针对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运行展开思考。
关键字科斯定理;环境管理;产权;排污权交易一、科斯定理及其内涵(一)科斯定理的来源和发展长期以来,环境负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是建立在“庇古税”和“科斯定理”两大理论基础上的。
“庇古税”是通过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者征税或收费,对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者实施补贴手段,使外部效应内部化,来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
而科斯理论是在批判庇古理论的过程中形成的。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科斯指出庇古是在错误的思路上讨论外部性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将生产要素定义为一件物品而不是权利[1] 。
外部性的产生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晰,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
但他本人并没有对自己观点进行总结,对解决环境问题起到重要指导作用的科斯定理也是由其他人在对其观点进行论述和归纳基础上提出的。
(二)科斯定理的内涵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它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2]。
首先,科斯第一定理指出:“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3]。
”科斯第一定理能够成立的关键假设是市场交易费用为零,而由于现实世界里,交易成本为零是很难实现的,因此第二定理说明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分配极其重要。
明晰的产权界定会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为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前提。
构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思考
段 ,即起 步尝 试 阶段 ( 97~ 00 ) 18 2 0 年化 阶段 ( 07 20 年至今 ) 。起 步尝 试阶段 的主要 特征是 实施 污染 物排 放总量控制 和试行 排污许可证制度 ,标志性 事件是 18 年在 1个城 市进 行水污染物 排放许可 97 8 证 的试点 和 19 年 至 19 年在2 个城市 进行大气 91 94 2 污染 排放许可证 的试点 。19 年 ,国家 环保总局 99
.
包 括三部分 ,一 是信息搜寻成本 ,指交 易主体 为 达成交 易而在 排污权交 易市 场上搜 寻基础信 息 , 如寻找排污权 提供方或需求方 、确定排 污权供 求 数量等所支付的成本 ;二是谈判决 策成本 ,指交 易主体为促 成交 易而在排污权交易谈判 中所支付
的成本 ,如确 定排污权价格 、订立排污权 交易合 同等 ;三是监 测执行成本 ,主要指政府 ( 主要环 保 部 门 )为维持 交易秩序 、促进合法交 易而对排
二、我 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第一 ,法律缺失 。尽 管我 国排污权交易 的试 点已进行 了数 年 ,但至今我 国法律还没有确认 排 污权 ,也 尚未 制定全 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 易的
法律法规 ,国家 现行 的 《 环境保 护法 》 《 、 大气
污染 防治法 》 《 、 水污 染防治法 》等法律 虽然 提 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但 尚无 相 配套的排污权 交易制度 。地方虽然根据 当地 实际 制定 了排污权 交易办法 ,然而 由于缺乏法律效 力 的约束 ,执行 起来 比较尴尬 ,也容易引发排 污企
期监测企业排污流量 、浓度 ,定 时报告 排污 、流 量 、设备运转及监测装 置的运转情 况等 ,为排污 权交易 的合法 、有序进行提供确凿 的证 明。 第三 ,交易范 围。首先 ,我 国地域辽 阔, 自
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历程及展望
一、引言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是威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两个重要问题。
废气排放和其他能源消耗活动不仅污染空气,而且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环境的恶化。
201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首次突破90万亿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世界环境绩效指数报告》中却显示中国的环境绩效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120位。
在没有引入市场手段之前,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和控制措施主要还是以行政治理为主,包括单双限政策、暂停工厂和投资去污设备等,但是过度使用强制的行政措施往往会阻碍排放企业的减排行动,并扭曲市场,导致市场化机制作用相对不足。
自2013年以来,严重、大范围的雾霾和空气质量的下降加速了中国排污权交易计划的进程。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我国充分利用市场手段,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控制措施。
排放权交易制度(ETS)就是其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ETS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工具,ETS试点作为一种市场激励机制,不仅可以促进节能减排进程的发展,促进可持续增长,而且可以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资本红利,刺激环境生态治理。
由于它可以降低环境规制的成本,促进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已被许多国家采用。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历程1974年,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首次将排污权交易用于控制空气污染,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此后,英国和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引入了排污权交易。
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开始探索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监管工具,我国的中央和地方排放权交易政策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开始、探索和强化阶段。
1987~2000年为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的开始阶段,那时中国的排放交易机制主要由原国家环保局牵头,颁布了一系列污染预防措施,为未来的排放交易奠定了实践基础。
我国最早的排污权交易开始于1987年,上海闵行区的企业首次实施了水污染排放指标的排污权交易。
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SEPA)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对水污染物进行排放总量控制原则,并对排放许可可以在当地进行交易做出了模糊的规定。
排污权交易制度
01 起源和理论内涵
02 排污权交易在国外的实践
03 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发展
2、排污权交易在美国的实践
2.1 第一代排污权交易机制
危险泡泡 “网状”计划(容量结余
计划)
补偿交易计划
美国第一代排污权交易机制
1975年,一个泡泡多个排放口,各个排放口的边际成本比较选择排放。1986年以 后扩大泡泡,同一地区不同企业在总量控制标准下交易。一定区域内,加大低成 本污染源的治理来替代高成本污染源的治理。
第二阶段(2000-2010)限制对象扩大到 2000多家,包括了规模2.5万千瓦以上的 所有电厂。该计划中,排污许可的总量是 有限的,并将逐渐削减,以达到1000万 吨的削减量.
分配排污许可,可以自己减排达到要求,也
可以购买排放许可达到要求。企业通过减
排节约的排放许可可以存储起来也可以出
售。2007年达到目标,提前三年完成。 此外还有,区域清洁空气激励市场、东北
在畜禽养殖和工业之间开展互动7目标及考核19976月秀洲区率先开始排污权交易试点10月首批排污权有偿使用启2002200720082014排无权质押贷款国内首家排污权交易机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刷卡排污秀洲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33嘉兴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历程34国内主要省区排放权交易模式北京浙江北京浙江谢谢聆听
2.2 第二代排污权交易
ARP(酸雨计划) 1990年《清洁空气法》
第四条规定,是涵盖全国的SO2排放交易 计划。他要求电力行业在1980年的基础上 消减1000万吨造成酸雨的污染物排放。到 2010年SO2消减1000万吨,NOx消减200 万吨. 第一阶段(1995-1999)东部和中西部的 21州的445座燃煤装置,要求比1980年减 少350万吨SO2的排放
排污权交易制度解读及其应用
排污权交易制度解读及其应用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我国自2002年起在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综合试点工作,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的作用,促使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最小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本文试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应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剖析。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
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可以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它企业购买指标。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如美国,据估计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排污许可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治理污染的费用节约了20亿美元,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能够保证环境质量和降低达标费用的两大优势。
实践中,通常是政府向厂商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其所代表的排污权是可以买卖的,厂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
所以,排污权交易系统的运行包括三个基本环节:某区域或社会愿接受或容忍的污染程度的公共决策;对产生污染权利的限制与分配;以及建立有价买卖排污权的市场。
围绕这三个环节,排污权交易制度由两部分构成: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渊源一般认为,产权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为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经济学理论根据。
(一)外部性理论——庇古理论环境污染的经济理论源于庇古在二十世纪初关于福利经济学的分析。
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国内外比较分析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国内外比较分析刘侃: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项目经理!文/刘侃杨礼荣排放(权)交易(Emission Trading)制度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Crocker Thomas和Dales John等人提出,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削减排放的政策工具。
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公共物品理论和产权理论,即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对其的不当利用会带来(负)外部性,导致环境的恶化;通过明确界定环境资源的产权.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继而改善环境;通过产权的市场交易,来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排放权交易制度最早在美国得到成功应用,如美国的铅淘汰计划、酸雨计划等。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碳排放权交易迅速推广开来我们选择国内外典型的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提供政策建议。
一、国内外排放权交易制度概况(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
为了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美国环保署于1976年制定了补偿政策(offset),鼓励“未达标区”现有污染源将排放水平削减到法律要求的水平之下,超量削减部分经环保署认可后成为“排放削减信用”,出售给想进入该区域的新企业。
在此基础上,美国环保署逐步建立起以补偿(offset).气泡(bubble)、存储(banking)和容量结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1990年,美国政府修订了《清洁空气法》,从法律上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化,并设立了被认为是首个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排污交易机制一一酸雨计划。
过去几十年内,美国将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全面应用推广,交易标的物也从单一的大气污染物拓宽至多种大气污染物和水质污染物等,政策覆盖的范围既有州政府,也有区域、跨区域和全国。
不过,除美国之外.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还是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得以应用,如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
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概述
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概述作者:梁玉静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以经济政策和市场调节为手段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很好的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使两者达到一种最优平衡状态。
以总量控制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充分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使社会整体治污的成本实现最小化,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总量;排污权;交易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8)03-0008-011 背景总量控制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它对我国的环境管理理念和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污染物末端治理为主的环境保护战略向污染预防为主转变。
我国于1996年正式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1],经历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再到总量、质量双控协同控制的过程。
十三五期间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整体思路是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实施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协同控制,实施分区域、分行业差别化总量控制要求[2]。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中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制度创新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我国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十三五期间,排污权交易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要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再次强调要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2 内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控制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的数量之内,以满足该控制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
排污权
排污权二、美国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政策在美国,排污权交易通过四项政策加以贯彻,即补偿政策、气泡政策、净得政策和存储政策。
这四项政策都与一个共同因素有关,它就是“排污削减信用”(emissions reduction credits),它是这些政策实施中处理事务的媒介,是指污染源将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水平削减到政府法定的水平以下,差额部分经政府认证以后即成为排污削减信用。
政府认证的条件是:①盈余的;②可实施的;③永久性的;④可定量的。
污染物削减信用一旦认证以后,即可以在市场进交易。
在美国,“排污削减信用”是用来在各个污染物排放源之间进行交易的货币。
被用于交易的排污削减信用,实际上是允许排放同实际排放之间的差额,换句话说,若一个工厂允许排放X 吨的污染物,而实际上它只排放了Y 吨的污染物(Y<X),那么X-Y 吨污染物之间的差额就是它的排污削减信用。
(一)补偿政策(offset)所谓补偿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污削减信用”,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
(二)气泡政策(bubble)所谓气泡政策(又译为泡泡政策),是指允许现有污染源单位利用“排污削减信用”来履行州实施计划规定的污染源治理义务。
所谓泡泡,是将一个工厂的多个排放点,一个公司的下属多个工厂或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工厂群看作一个整体或“泡泡”。
在泡泡的内部允许现有的污染源利用其排污削减信用增加排放,而其他的污染源则要更多地削减以抵消排放量的增加。
(三)净得政策(netting)净得政策是最后加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美国,所谓净得政策是指,只要污染源单位在本厂区内的排污净增量(“排污削减信用”也计算在内)并无明显增加,则允许其在进行扩建或改建时免于承担满足新污染源审查要求的负担。
该政策允许污染源厂区内准。
(四)存储政策(banking)在美国,所谓存储政策即排污银行政策,是指污染源单位可以将“排污削减信用”存入当局授权的银行或机构,以便在将来的气泡、补偿和净得政策中使用该“排污削减信用”。
我国排污权交易历经三阶段
我国排污权交易历经三阶段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已经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多方面原因,整体进展缓慢,大体可以分成起步、摸索、深化三个阶段。
1988年-2000年为起步阶段。
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已经进行了排污交易实践。
1987年,上海市闵行区开展了企业间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转让的实践。
1988年3月20日,原国家环保局颁布并实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互相调剂”。
1991年,上海、天津等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
1994年,在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取得了初步经验。
“九五”期间,我国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为环境保护的考核目标,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为今后开展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2000年4月29日《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为国家污染控制战略真正实现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一时期我国集中在大气污染物排污交易方面进行了初步试点尝试,为后续排污交易试点探索的不断深化打下了基础。
2001年-2006年为摸索阶段。
“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全面转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2001年前后全国开展了不少试点项目,如亚洲开发银行在太原市开展的市域范围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项目、美国环保协会在南通开展的排污权交易项目等,在这些项目的推动下完成了多项排污权交易案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0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交易双方为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双方在2001年-2007年期间交易SO2排污权1800吨。
2002年,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7省市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试点。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发展 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是1999年由美国环 保协会引入的,南通与本溪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 市。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 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 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 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 简称为4+3+1。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 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个地 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目前,试点工作已经 在全国数十个省份铺开。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浙江
《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8年7月3日,浙江省海宁市印发《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10月27日 ,湖北省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 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3、试点深化阶段 (2009年)
2009年3月2日,浙江省启动太湖杭嘉湖地区和钱塘江流域排污交易试点 2009年3月,湖北省正式启动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下发《关于排污 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9年5月6日,湖北省下发《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昆明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2009年7月20日 ,浙江省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8月4日,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通过《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污单位 节余的排放指标可逐步推行有偿转让,开始启动排污交易 2009年12月14日,山西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国排污交易制度分析
我国排污交易制度分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当今社会关注的一大问题,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很好的将二者结合,达到双赢的目的。
它具有方式灵活多样、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降低企业治污成本等特点。
但是目前我国在实践方面也存在法律法规滞后,监督管理不足、市场并未完全形成等问题。
将对排污交易制度做简要介绍。
标签:排污交易制度;环境污染;排污特点1 排污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排污交易的最早思想是基于“污染权”这一概念,首次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提出。
并首先被美国政府采纳,应用于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我国的排污交易试点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的领导下,1991年我国在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999年,由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协议,在我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确定南通和本溪作为首批试点城市,这象征着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真正的开始实施。
2 排污交易的基本内涵排污交易的基本原理为,不同的行业或企业,其单位污染物减排的边际成本不同,政府通过环境容量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的分离,使得行政许可的配额排污指标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样,在环境资源市场上自由流通,并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使得边际减排成本低的企业成为排污权交易指标的“供应者”,边际减排成本高的企业成为排污交易指标的“需求者”,来激励排污企业主动进行排污配额指标的交易,实现以最小的经济成本达到预期的总量控制的环境目标,从而提高环境-经济系统的效率,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
3 排污交易的特点3.1 方式灵活多样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任何企业组织的排污权均需要通过有偿的方式从国建政府中购买.政府就可以通过公开竞价、定价出售、奖励等方式,激励那些在治理环境中,削减污染、成本低、效益好的企业或组织,各个企业通过自由选择方式,让富余的排污权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历程及展望
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历程及展望
李瑾
【期刊名称】《清洗世界》
【年(卷),期】2023(39)1
【摘要】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是影响当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排污权交
易制度作为一种控制环境污染的市场手段,在很多国家被实践和认可。
本文总结了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过程,并对未来排污权交易体系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
中的运用和发展做出了展望。
自八十年代我国引进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来,在全国10多个省市进行了试验性的普及,积累了很多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就理论进行了研究、
讨论,提出了改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为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参考资料。
【总页数】3页(P76-78)
【作者】李瑾
【作者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排污权交易会计问题研究——基于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思考
2.中国排污
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展望3.排污权交易会计问题研究——基于我国排污权交
易市场发展的思考4.我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的研究现状和展望5.我国排污
权交易发展历程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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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交易历经三阶段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已经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多方面原因,整体进展缓慢,大体可以分成起步、摸索、深化三个阶段。
1988
1987年3月20
年,上
础。
2001年-2006年为摸索阶段。
“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全面转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2001年前后全国开展了不少试点项目,如亚洲开发银行在太原市开
展的市域范围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项目、美国环保协会在南通开展的排污权交易项目等,在这些项目的推动下完成了多项排污权交易案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0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交易双方为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双方在2001年-2007年期间交易SO2排污权1800吨。
2002年,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7省市开
2007
据了解,浙江、江苏两省开展排污权交易较早,对于污染减排的促进作用已经显现。
2011年6月,环保专家对嘉兴市南湖区11条河流的交接断面进行水质监测,发现劣五类水比两年前下降20%,部分河段开始出现四类水。
当地环保部门负责人将之归功
于用市场手段推动减排、保护环境带来的成效。
南湖区3年前开始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买卖排污权指标。
排污权交易蕴藏的盈利空间,促使许多企业想方设法挖潜减排。
排污权交易带来的压力,已转换成为不少企业投资环保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