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开竞争招租中优先承租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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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针对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相关法律 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标准,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
强化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的方 式,为各级法院审理房屋优先承租权纠纷提供参考和借鉴。
加强司法实践监督:各级法院应加强对房屋优先承租权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 合理的处理,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式之一
法律依据:根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
解决方式:通 过起诉、受理、 审理、执行等 程序解决纠纷
优势与不足: 诉讼解决具有 权威性和强制 性,但周期较 长,费用较高
PART SIX
制定专门的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 房屋优先承租权 的权利范围、行 使方式、纠纷解 决机制等内容。
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出租人 和承租人的权利 义务,防止出租 人滥用权利,保 障承租人的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定义:房屋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性质:房屋优先承租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适用范围:房屋优先承租权适用于个人和单位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
PART TWO
适用对象:房屋承 租人
强化行政监管力度: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房屋优先承租权的法律 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公示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减少 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和纠纷。

论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论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论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法律的规制,房屋租赁活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同样离不开法律的调整。

在商业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有限的承租权无法对抗出租人强大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精心经营所获得的营业资产,很容易因出租人在租约到期后将房屋租给第三人而灭失,从而使承租人利益受损;在居住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因长期租赁产生了对所租赁房屋的生产及生活依赖,若出租人随时可能解除租赁合同,则会给承租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通过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可以对出租人的所有权形成一定的限制,从而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

虽然优先承租权具有如此的制度优势,但优先承租权在我国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而得以规定,只有部分地方性法规对优先承租权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与此同时其在租赁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受到青睐,并因此产生诸多司法纠纷,导致近年来司法裁判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社会实践中都迫切需要法律规定的指导。

有鉴于此,本文以我国的优先承租权作为研究对象,试图分析优先承租权制度、司法及实践的历史以及现状,寻找我国优先承租权制度完善的针对性建议。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以及选题的意义,从而引入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优先承租权,同时归纳分析了当前我国优先承租权的研究现状,介绍研究思路,以方便加深对本文的理解。

第一部分——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一般理论。

首先阐述优先承租的概念,从而初步认识何为优先承租权,其次论述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内涵,揭示优先承租权制度背后的法律本质,最后阐述优先承租权制度的法律价值,考察其在租赁法律关系中适用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我国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发展进程及存在的问题。

本部分主要从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发展进程和存在的问题两方面展开论述,通过对有据可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析,梳理出我国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发展进程;同时参照当前规范优先承租权的具体规范性文件,分析总结出优先承租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揭示其立法现状。

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竞价招租市场变得越来越活跃,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的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从多个角度解析为什么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

首先,优先承租权制度容易滋生腐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在竞价招租中,房主需要尽快找到一个能够出高价的承租人,否则可能会使房子空置导致损失。

如果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就会导致中间商或关系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优先承租权,而不是通过价格竞争获取租房资格。

这将导致许多有意愿且有实力的承租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扭曲市场租金价格。

优先承租权制度一旦滋生,可能会导致政治和经济的混乱,从而使社会治理难度更大。

其次,优先承租权制度不利于承租人的利益实现。

一些承租人会认为自己享有优先承租权会使自己更容易拿到心仪的租房资格,但实际上,优先承租权实际上是给承租人增加了就业法律定制的负担。

一些承租人并不具备足够的实力达到一定的租金标准,他们期望房东给予优待,从而能够拿到租房资格,但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竞争,因此,他们不能轻易的期望获得优先权。

此外,优先承租权制度也不利于推动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承租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优先权,其背后的竞价将被强制下降,导致价格虚假,进而导致市场秩序失衡。

优先承租权制度也将增加房东的经济负担,因为房东需要承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而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这将导致房东退缩,不愿意出租房屋,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将无法推动。

最后,优先承租权制度也将增加房东的风险。

如果承租人失去能力支付租金,房东将不得不将租房资格拍卖给第二位承租人。

但是,这时候优先承租权制度将导致第一位承租人具备优先权,无法得到更多的机会,这将导致竞拍结果的偏差性。

因此,优先承租权制度的长期沉淀将使房东有更大的风险,进而使市场租金产生更大的波动和不稳定性。

总的来说,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承租权通常指的是在合同期满后,房东选择继续出租该房屋时,会优先将其提供给当前承租人。

这意味着承租人有权在其他潜在租赁者之前选择继续租赁该房屋。

优先承租权的具体条款通常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合同条款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优先承租权通知:房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是否继续出租该房屋。

通常,房东会在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承租人。

2. 承租人的承租意愿: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房东确认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意愿,则房东可能会将房屋提供给其他潜在租赁者。

3. 租金协商:如果承租人决定继续租赁该房屋,房东和承租人可能需要重新协商租金和其他合同条款。

4. 缴纳押金:如果承租人确认继续租赁该房屋,他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缴纳新的押金。

请注意,优先承租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要求而异。

因此,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需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了解具体情况。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问题研究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问题研究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问题研究发布时间:2022-01-06T07:58:02.673Z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22期作者:沈盈汐[导读] 优先承租权并不是法定权利,但是随着租赁市场的盛行,特别是房屋租赁市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优先承租权的重要性,当我们了解优先承租权之后,我们知道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优先承租权,并且我们进行研究后可以知道在有些情况下沈盈汐长春财经学院吉林省长春市 130000摘要优先承租权并不是法定权利,但是随着租赁市场的盛行,特别是房屋租赁市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优先承租权的重要性,当我们了解优先承租权之后,我们知道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优先承租权,并且我们进行研究后可以知道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丧失优先承租权,那么我们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去防范优先承租权的丧失,还有虽然优先承租权并不是法定权利,但是我们的民法典对承租权也是进行保护了的。

关键词:优先承租权;行使条件;优先承租权的丧失一、什么是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的设立,是由于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会因某些原因,在租赁合同到期时,作出更换承租人的选择,致使原承租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优先承租权实质上是对原承租人的一种保障,保护这种租赁关系使之趋于稳定。

优先承租权其实是对出租人自由权的一种限制,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有续签要求时,在价格等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将房屋继续出租给原承租人,而没有权利自行决定将房屋租赁给其他人。

在这里面我们有三个要关注的点:一是在时间上,这种权利是指当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在行为上,承租人必须表达其续约意向;三是续签必须是同等条件下,如与出租人与新承租人谈判的同样的价格,同样的付款期限等。

二、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条件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人,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承租人有进一步租赁出租财产的意向。

如果对出租人无出租意向,那么对承租人他将会导致丧失优先承租权;2、在履行协议时行使的优先权。

房屋租赁中优先承租权适用浅析

房屋租赁中优先承租权适用浅析

房屋租赁中优先承租权适用浅析《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优先承租权作为承租人的法定权利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该条款对承租人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笔者试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对优先承租权的具体适用,尤其是商业用途房屋租赁中的适用进行分析。

优先承租权的性质由于法律对优先承租权并未作更多详尽规定,理论界对于优先承租权的分析主要参考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进行分析,可概括为“请求权说”“物权说”(“准物权说”)“形成权说”三种观点。

在我国,理论上“形成权说”为通说,但司法实务中,在《民法典》施行前对于优先承租权法院多采“请求权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然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该权利为强制缔约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或物权性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优先承租权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之上对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利的强化,一般是指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未与承租人续租,却与第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

那么在相同的条件下,承租人可以直接与出租人成立一个相同的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直接将房子继续出租给自己。

其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或经营权利,减少如装修费、中介费等交易成本。

因此,如果将优先承租权看作是请求权,出租人可以拒绝订约,显然不利于对承租人的保护。

“物权说”(“准物权说”)赋予优先承租权物权效力,在缺乏公示方法的情况下使其可以对抗第三人,导致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对第三人权利影响过大。

且《民法典》中对“第三人代为清偿”“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规定,对承租人进行体系性保护,再赋予优先承租权物权效力势必会形成过度保护,导致承租人与出租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失衡。

相比之下,“形成权说”既能有效保护承租人利益,又能兼顾出租人及第三人的权利,更契合优先承租权的立法目的。

以案为例对优先承租权适用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贾某承租某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所整体承租、开展整体招商运营管理的某商场内的商铺,用于经营其自创烘焙品牌。

房屋租赁合同中优先承租权问题初探

房屋租赁合同中优先承租权问题初探

其 次 , 先 承 租 权 存 在 重 大 的 制度 缺 陷 。从 出租 人 的 角 度 优 看, 在承租人行 使优先承租权 的情况下 , 出租人完全 丧失拒绝 续 租 , 更 具 清 偿 能 力 之新 承 租 人 合作 的机 会 。从 第 三 人 角 度 与 看, 由于优先承 租权 的存在 , 三人 寻求中意商铺 的努力可能 第 付之东流。除此之外 , 优先承租权 的规定极易诱发出租人 与第 三人订立虚假租约 , 以骗取不合理加租或者阻碍优先承租权行 使的道德风险 。


同, 承租人在经营过程投入的 巨额装修 费用 和培育的客户 资源 将化为乌有。 笔者觉得法律应 当对承租人 ( 次承租人 ) 的权利保 护做一定的安排 , 以防止出租人滥用权利 , 维护社 会经 济秩序 的稳定 , 减少不必要 的资源浪费和损耗。 通过翻查资料 笔者发现欧洲的一些国家如英国 、爱尔兰 、 法国 、 比利 时 、 荷兰 、 意大利 等已经通过法律赋予 了商事租赁的 承租 人 在 租 期 届满 时 请 求续 展 租 约 的权 利 , 优 先 承 租 权 。 作 即 为对商业承租人利益保护最 有力的国家 , 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 战结束前 , 并没有对商业承租人进行特别的保护。一战结束后 的不动产危机促使法国政府 开始关注商业承租人的利益 保护 ,
房屋租赁合 同中优先承租权 问题初探
王 燕 军
( 州 市 广播 电视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 东 广 州 50 9 ) 广 广 10 1
【 摘 要 】 特定物业资源的稀缺性决定 了出租人的强势地位 ,因此建 立优 先承租权制度对干 防止 出租人滥用权 利, 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文章由案例引 出了优先承租权 问题, 并就优先承租权制度是否应 当存在做 了 分析与讨论。然后文章阐述 了优先承租权 的构成要件和次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问题, 最后提 出了几点立法上的建议。

民法典中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中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中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房产租赁市场中,往往存在着供不应求的情况,导致承租人的权益不被有效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法典中设立了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旨在保障承租人的租赁权益。

本文将围绕此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概述根据民法典第315条规定,“如果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将其所拥有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出租,原有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是,承租人未行使优先承租权或者行使失败的,不影响出租人向其他人出租。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出租的情况下,承租人拥有一定的优先权。

在此规定中,“承租人”是指在原有租赁合同中已签署并实际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在房屋所有权变化或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依据优先承租权行使续租权,从而在租赁市场中保护自己的租赁权益。

此外,按照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房屋购买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应当接受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情况和租赁条款。

原有的承租人可以依据优先承租权继续享有租赁权益,但是,承租人未行使优先承租权或者行使失败的,不影响购买人在合法权益范围内处分该房屋。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租赁权益,并且购买人应该接受原有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情况和租赁条款。

这一规定可以保护承租人在房屋所有权变更时的租赁权益。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适用条件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出租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即在租赁关系中发生了所有权变更的情况。

2. 租赁期限到期,租赁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可以依据优先承租权行使租赁权的。

3. 优先承租权的主体是在原有租赁合同中已签署并实际支付租金的承租人。

如果承租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承租权,房屋所有人可以自由出租。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司法适用1. 保护承租人的权益。

根据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承租人在原有租赁合同到期或房屋所有权变更后拥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1. 引言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一项重要的条款是关于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是指原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后,有权优先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权利。

本文将详细阐述优先承租权的概念、适用范围、优势和注意事项,以帮助租客了解和合理运用这一权益。

2. 优先承租权的定义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原承租人有权优先与房东续签租赁合同,继续租住该房屋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其他潜在租户竞争该房屋时,原承租人享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3. 优先承租权的适用范围优先承租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3.1. 租赁期到期当租赁期限届满时,原承租人可以享有优先承租权。

这意味着如果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该房屋,他们可以与房东协商续签租赁合同。

3.2. 租赁条件变更如果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东有意更改租赁条件(如租金调整),原承租人同样享有优先承租权。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需要提前通知原承租人并给予他们优先选择的权利。

4. 优先承租权的优势4.1. 稳定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给予原承租人稳定的居住权,避免了频繁搬家的不便和不确定性。

无需担心租赁到期后找不到合适的住处,原承租人可以继续留在熟悉的环境中。

4.2. 避免竞争通过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无需与其他潜在租户竞争租赁该房屋的权利。

这样可以省去找房、与房东协商等繁琐程序,节省时间和精力。

4.3. 维持现有条件原承租人在续签租赁合同时,可以与房东商讨保持原有的租赁条件。

这包括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

对于原承租人而言,这意味着避免了可能的租金上涨或其他条件变更的风险。

5. 注意事项在享有优先承租权时,原承租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5.1. 提前沟通为了保证优先承租权的有效行使,原承租人应提前与房东沟通,并表达继续租住的意愿。

这样可以避免因双方沟通不畅而导致优先承租权失效的情况。

5.2. 制定新合同如果原承租人决定继续租住房屋,应与房东制定新的租赁合同。

在新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续签的租赁期限、租金等相关条款,以确保权益受到保护。

浅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承租权”

浅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承租权”

浅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承租权”作者:王晓峰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9年第25期摘 ;要:优先承租权,一般指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优先承租权的相关规定。

从保护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角度出发,本文将对房屋租赁中的优先承租权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次承租人现实生活中,近些年来有关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租赁案件大量出现。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想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屋出租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有绝对选择承租人的权利,而原承租人显然是处于弱势。

设立优先承租权,则是对原承租人的一种救济。

而且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十分匮乏,并没有对优先承租权作出相应的规定,司法实践又将如何操作?因此有必要在房屋租赁业务的管理方面对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一、关于转租中的法律关系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之全部或一部分复出租于第三人(次承租人),供其使用、收益,第三人则支付租金,而承租人本身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之行为[1]。

在这里,我们把原房屋的出租人称为出租人,把房屋的第一承租人称为承租人,把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于是形成了出租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

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成立生效后,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权利义务与普通租赁合同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无差异。

应该注意的是,由于转租行为是建立在转租人租赁权基础上的,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以转租人的租赁权为前提而成立[2],故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受转租人使用收益权能范围的一定限制。

二、优先承租权的含义及行使要件优先承租权的含义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3],目前优先承租权并无法律明确规定。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出租流程中,租户在合同到期后具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在____年,房屋租赁市场仍然是一个热门的领域,房屋的供需关系仍然非常紧张。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对于租户来说非常重要,可以保障其居住权益和稳定居住环境。

首先,优先承租权可以为租户提供租金的稳定性保障。

房屋租金通常是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当市场供应不足时,租金常常会上涨。

对于租户来说,如果不具备优先承租权,一旦租金上涨,可能会面临无法负担的问题。

而有了优先承租权,租户在合同到期后有权选择续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市场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涨租,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其次,优先承租权有助于租户保持稳定的居住环境。

在租赁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很多优质的房屋资源往往会被迅速租出。

对于租户来说,租住了一间满意的房屋,经过一段时间适应了周围环境和社区关系,可能不太愿意因为房屋合同到期而不得不迁居。

优先承租权可以让租户在到期后有机会优先选择续租,避免了频繁搬家的不便,保持了稳定的居住环境和社区关系。

再次,优先承租权对于城市稳定和社会治安也有积极的影响。

城市常常面临着大量的人口流动和迁移,租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缺乏优先承租权,租户在合同到期后可能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待遇,迫使他们不得不频繁地搬家或选择不满意的住所。

这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无序,对城市稳定和社会治安产生负面影响。

有了优先承租权,租户可以更加稳定地居住在自己熟悉和满意的社区中,有助于维持社区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后,优先承租权也有助于租户和房东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在租赁市场上,良好的房东和租户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障房东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提供租户更好的房屋质量和服务。

如果房东知道租户具有优先承租权,可能会更加重视对租户的权益保障和服务质量,为租户提供更好的租赁体验。

而租户也会对这样的房东给予更多的信任和支持,愿意与房东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促进租资市场的良性发展。

优先承租权_法律规定(3篇)

优先承租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租赁关系中,优先承租权是指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相较于其他潜在承租人,有优先承租同一出租物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进行分析。

二、优先承租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出租人同意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表示续租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2.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出租人同意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表示续租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外,其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涉及到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三、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1. 租赁期限届满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是租赁期限届满。

如果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承租人无权行使优先承租权。

2. 出租人同意续租出租人同意续租是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必要条件。

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续租,承租人则无法行使该权利。

3. 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租金等方面与其他潜在承租人处于相同地位。

如果承租人在某一方面不具备同等条件,则可能无法行使优先承租权。

四、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程序1. 提前通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应当向出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并告知出租人其享有优先承租权。

2. 出租人答复出租人应当在接到承租人续租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如果出租人同意续租,则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 签订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同意续租,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规定的期限内与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五、优先承租权的限制1. 法律限制《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承租权:(一)出租人已将房屋出售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二)出租人因房屋维修等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先承租权法律后果(3篇)

优先承租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优先承租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同一出租物上,先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性质1. 优先承租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2. 优先承租权是一种优先权。

在同等条件下,先前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3. 优先承租权是一种限制性权利。

优先承租权并非绝对优先,当出租人将房屋用于自己居住或改变用途时,优先承租权可能受到影响。

三、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1. 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当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出租人不得在同等条件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租赁合同。

2. 承租人有权拒绝出租人提出的改变租赁条件的请求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出改变租赁条件的请求。

如果出租人提出改变租赁条件的请求,承租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3.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出租人违反优先承租权,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4. 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违反优先承租权,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5. 优先承租权可转让承租人可以将优先承租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与原承租人相同的优先承租权。

6. 优先承租权可继承承租人死亡后,其优先承租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享有与原承租人相同的优先承租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承租人A与出租人B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

租赁期满后,A 享有优先承租权。

B将房屋出租给他人,A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支持A的请求。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摘要: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长期居住或经营生产,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居住状态和生产经营状态。

商事经营者在房屋上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或者在房屋装修、店铺宣传、客源积累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若不对出租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必定会导致一些出租人在利益驱动下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出租权,使承租人利益受损。

随着房屋租赁市场交易更加频繁,为保证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或前期的资源投入不被浪费,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正式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关键词:承租权租赁合同一、优先承租权概述从定义方面入手,优先承租权系指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租金、租期等同等租赁条件下,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人请求出租人与自己订立租赁合同的权利。

此处的房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应是指包括商铺、商品房、加油站在内的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由此可知,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相同,均为优先缔约请求权。

其成立包括三个方面:一、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出租人具有继续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意愿;三、承租人有签订、履行租赁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意按照出租人提出的“同等条件”继续承租房屋。

二、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法律制度的设立,足以体现法律层面对原承租人的救济与保护,防止出租人利用其强势的经济地位,擅自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维护房屋使用关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效能,促进社会公平。

法律限制的是出租人自由选择承租人的权利,而非限制出租人的所有权,因此保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同时,不得侵犯出租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应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作如下限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原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且合同即将到期或刚刚到期,双方均产生了续租的想法。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问题研究.doc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问题研究.doc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问题研究-一、问题的提出在实践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一般都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如果出租人的房屋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承租该房屋。

然而,租赁关系在现实中是相当复杂的,而且出租人很容易就可以规避这条约定的限制,例如出租人可以以自用或第三人出更高价格的理由来拒绝原承租人继续承租该房屋的要求,他也可以迟迟不告知原承租人房屋续租的具体条件,等到合同到期后,基于原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也就失去效力,承租人的权利无法得以保护。

针对此,承租人优先承租出租人房屋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侵犯具体包括哪些方式等,笔者在以下内容中拟就以上问题做一探讨。

[1]二、优先承租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含义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于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二)法律性质[2]1.优先承租权是一种债权。

原出租人和原承租人之间签有租赁合同,该合同效力无任何瑕疵,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是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条件,所以这个权利具有债权属性。

众所周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所以,若善意第三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该合同并不会因为优先承租权的存在而无效。

2.优先承租权具有期限性。

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优先承租权存在的基础,在合同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有意向继续出租房屋,原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继续承租的意思表示,当然还要表明愿意承担同等条件,此时原承租人才享有优先承租权。

而这个期限并不是永久存在的,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原承租人将不能再主张优先承租权。

3.优先承租权并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而是一种约定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若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承租权,则承租人当然享有优先承租权。

对于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优先承租权,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笔者认为,法定的权利需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宜随意类推适用。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房屋租赁市场变得越来越活跃。

在租房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是租户和房东之间重要的法律依据。

而在众多租房合同中,优先承租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承租权,并分析其意义和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优先承租权。

简单来说,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房屋的合同到期后,原租户有权优先续租的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到期,原租户仍然有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而不会被迫搬离。

这一权利的存在,为原租户提供了一定的稳定性和保障,避免了频繁搬家所带来的不便和困扰。

那么,优先承租权的意义何在?首先,它有助于保护租户的权益。

在租房市场上,房东往往占据着相对强势的地位,而租户则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

优先承租权的设立,使得租户在合同到期后能够继续居住在原房屋中,不会因为房东的意愿而被迫搬离。

这样一来,租户的居住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不会轻易受到侵害。

其次,优先承租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频繁的搬家不仅给租户带来了困扰,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如果每次合同到期都需要重新寻找房屋,租户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优先承租权的设立,可以减少租户搬家的频率,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外,优先承租权还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租赁市场秩序。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一些不良经营者常常利用租户的弱势地位,通过频繁涨租、随意解约等手段牟取暴利。

而优先承租权的设立,可以限制房东的行为,保护租户的利益,减少不良经营行为的发生。

这样一来,租户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租赁市场的秩序也更加健康和稳定。

然而,尽管优先承租权在理论上具有诸多优点,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平衡房东和租户的权益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虽然优先承租权有助于保护租户的权益,但也可能对房东的利益造成一定的限制。

如果房东无法在合同到期后自由选择租户,可能会影响其房屋的出租效益。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二篇)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二篇)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_____)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

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

我们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誉恒公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公司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

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____元,原告誉恒公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

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

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

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____年____月,原告海鸿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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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开竞争招租中优先承租权问题研究作者:伍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优先承租权是租赁双方约定的一项合同权利。

在符合相应条件、期限的情况下,承租人主张的优先承租权应该得到保障,这是出租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文章对优先承租权的概念、性质、行使条件、期限、法律后果进行阐述,并对公开竞租与优先承租权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二者存在一定冲突,但公开竞租不能天然排除优先承租权,文章最后提出了解决二者之间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公开竞租今年,重庆某公司因房产租赁引发一起案件。

为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促进保值增值,在租赁期限届满1个月前,该公司对房屋采取公开竞租。

在原承租人拒绝参与新的招标竞价的前提下,通过招标竞价方式确定了新的中标人,此时原承租人提出享有优先承租权而不愿意退房,并主张以中标人的同等条件续租房屋,否则该公司需赔偿其装修等经济损失。

本案争论的核心在于公开竞租与优先承租权的相互关系,表现到本案中即:如果原承租人不参加出租方组织的新一轮公开招标竞价是否会必然丧失优先承租权。

关于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优先承租权的概念人手了解其中法律关系。

一、优先承租权的概念及法律分析(一)优先承租权概念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出租人再次出租房屋时,原承租人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此项权利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保障原承租人利益,同时也限制了出租人对房屋自由支配权的行使。

(二)优先承租权性质我国法律层面目前尚无关于“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只零星见于个别地方性法规,优先承租权的产生大多按照合同缔约自由的原则由双方约定。

我国法院判例也有认可租赁合同中“优先承租权”之约定的效力的情况。

优先承租权类似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者均属民事优先权,不过优先承租权属于债权,是一项议定的权利,或者说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双方的先期约定是此项权利得以主张的重要条件,明确优先承租权的这一性质是解决关于优行承租权相关问题的一个必要前提。

(三)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1、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和优先承租权约定基于优先承租权是议定权利这一性质,行使该项权利的第一前提是双方有优先承租的约定在先。

并且,基于优先承租权的从属性,只有当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已经实际履行或即将履行完毕,优先承租权才存在行使的基础。

如果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自无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之说。

2、继续出租和要求续租的意思表示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进行出租,是承租人得以主张优先承租权的主观前提要件。

反言之,若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收回不再出租,则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承租权加以阻却。

承租人对续租房屋的明确意思表示也是行使优先承租权的一个要件,也即要就现有租赁关系期限届满后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做出一个合规的要约表示。

3、以“同等条件”为承诺“同等条件”是关系到优先承租权能否最终得到实现的关键所在。

原承租人需承诺以第三人磋商中的“同等条件”续签合同,这与房屋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购买的含义应当一致。

所谓“同等条件”包括租金、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及其他交易条件。

(四)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期限笔者认为,与合同期限一致,优先承租权的行使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

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原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是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前即开始计划相应的房屋租赁事宜。

当出租人在双方约定期限内通知了原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原承租人必须在披露后的这段期间内主张自己的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人放弃主张,此项权利即告消灭。

有观点认为此权利行使期限应延续到合同结束后一段时间,比如1个月到半年。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过于理论,缺乏操作性。

因为合同期限届满就代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法律平等地保护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没有理由要求出租人在合同届满后单方面为出租人承担后续义务,除非双方对此期限作了专门延后的规定。

(五)违反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即原合同中优先承租权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如果出租人没有尽通知的义务,径直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善意第三人往往不存在恶意串通,因此出租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新租赁协议属于有效合同。

那么原承租权人可以根据原租赁合同中“优先承租权”的约定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公开竞租与优先承租的关系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产生即是基于我国房产租赁行业发展与完善的需求。

不过,目前优先承租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因为约定较为粗略,缺乏操作性,再加理论上也存在不少分歧,致使因优先承租权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比如,本文开篇案例就反映出公开招租与优先承租权之间的矛盾。

先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公开竞标方式是公平、公开竞争的体现招投标是指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主体投标,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开标,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的一种交易方式。

法律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公平交易的方式效果较为理想,但是缔约成本相对较高,也与优先承租权制度的优先性有一定的抵触。

(二)优先承租更注重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民法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是生活的百科全书,正是各项制度的丰富设计满足了社会生活对法律规则的需求,比如优先承租权制度也体现了一定的制度价值。

1、维护市场秩序价值租赁关系终止前,承租人已在事实上占有、使用房产,并在生产、生活上对其形成了一定的依赖,原承租人投入了装修、广告宣传等前期资金,并大部分办理了工商、税务的设立或变更等行政手续,短期的租赁合同不便于承租人的长期经营和大规模投入,相比于第三人,租赁关系的变动与承租人有更大的利害关系。

确立优先承租权,尽可能维护原已建立且安稳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经济生活秩序。

维护承租人的续租利益不但对承租人个人而且对市场秩序的稳定有一定意义。

深圳、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在地方性法规中已经开始了优先承租权的有益探索,对其进行了确立。

2、在租赁关系中体现公平正义权利制度的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学上,社会弱者是指:“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租赁关系中,相对于具有房屋绝对所有权的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优先承租权以同等条件为行使条件,因而对出租人利益并未造成损害,基于公平理念,优先承租权有利于保护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

3、增进交易效率的优势优先承租权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对房产资源作出有效率的使用,提高交易效率。

但是正是交易成本的转嫁也使得这一制度遭受非议。

优先承租增加了第三人的交易成本从而减轻了承租人的交易成本,从而优惠了承租人。

实践中,承租在出租人与第三人的谈判磋商过程中并无任何付出,等到出租人与第三人合同即将成立时,承租人只须行使优先承租权,将合同内容打包接受就行。

承租人参与交易却不必负担交易成本的特权被认为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开招租不能天然排除优先承租权回到本文引用的案例,如果同时存在优先承租权,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新的承租人时,所谓维护公平竞争的公开竞租能否排除优先承租权呢?笔者认为,并不必然。

首先,包括国企在内的公司闲置房产公开招租均不属于《招投标法》规定中必须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对优先承租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其次,优先承租权虽然对出租人行使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的自由性设置了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未影响其收益。

出租房即使在同等条件下与原承租人续租也不受利益影响,在前合同中对招标竞价作交待则应尽量从保障优先承租权的角度采取措施,最大程度规避企业可能面临违约的法律风险。

再次,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实践的争议,纠纷当事人包括法官、仲裁员对优先承租权的理解都可能不同甚至完全相反,较容易因此陷入纠纷。

三、房产公开竞争招租时对优先承租权的处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屋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利用方式,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稳定租赁关系,维护和稳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现实利用关系,出于保护承租人这一弱势群体的考虑,合同中对优先承租权作出的约定应该得到宽容和保护。

基于优先承租权的债权本质,在实践操作中,可对有约定的优先承租予以保障,出租方也可以合理利用合同约定保护自己对房屋的绝对物权。

(一)合同有约定时尽量保障优先承租权以开篇案件为例,双方确有优先承租的约定在先,并且由于新招标竞价活动是在原合同期限届满的1个月内开展,所以本案应采取保障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方案,对原承租人进行新合同内容的专门告知,若原承租人积极响应就可以成功与我方续约。

(二)租赁期满后再招租可合理规避优先承租权《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状态。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有期限的限制,所以在面对不愿合作的承租人,作为出租方可以延期到租赁合同期满收回租赁房后后再实施招租,从而合理规避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

(三)在新租赁合同中约定投标竞价与优先承租权的关系由于本身存在不便操作的缺陷,想要达到期望的效果,就当事人而言,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否完备决定了权利能否得到实现。

为避免纠纷,在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可以避免关于优先承租权的约定。

如果必须约定时,也要列明,如果出租人再次签订合同采用公开招标竞价的方式时承租人不参与公开招租竞价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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