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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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那么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的适用规那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标准。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标准。

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那么,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那么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便民的原那么和信赖保护的原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因此,本法的原那么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那么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展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
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

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工程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规定。

一、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指对土地、森林、草原、水流、矿产资源和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的配置是指公共运输线路和电信资源(包括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等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是指企业进入电力、铁路、民航和通信等行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些行业一般都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

上述事项的行政许可均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由于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具有的有限性和供应的稀缺性,公用事业的市场巨大及国家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决定着在这些领域获取行政许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
. .
值,被许可人一旦取得此类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赋予其的特定权利,将会给其带来经济利益。

如果行政许可的实施不标准,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就会出现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打招呼、批条子等个人利用行政职权进展干预,从而违背市场规律的现象就难以杜绝。

同时,此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有些会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有些那么直接对公众的日常生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

因此,对于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凡许可事项不限于公益性的和非营利的活动,就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最优的申请人从事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实施上述事项的行政许可,规定了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但多数采取“双轨制〞,没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

实践中,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比例还不高。

例如,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既可以采用协议出让,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

为此,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对于实施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事项的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同时,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情况,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采取何种方式决定行政许可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本法施行后,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对这一问题应当按照本法的原那么和精神,结合具体的行政许可的特点作出规定。

对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本法施行后,那么应当进展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进展修改;如果规章中的有关规定确须保存的,应当上升为行政法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本法没有作具体规定。

实施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v .
招标和拍卖都属于公平竞争的方式,但两者对竞争者的评价方式不同。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招标对中标人的要求,不仅是出价最高,还有其他综合标准。

行政许可机关适用何种方式实施有关的行政许可,需要根据招标和拍卖的不同特点进展选择。

例如,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中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中,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

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一)通过招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具体程序
1.招标人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工程、进展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行政许可决定通过招标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中,招标人一般应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招标人也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和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确定适当的招标方式。

例如,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出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中规定: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立条件;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展邀请招标。

2.投标人和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展。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评标由行政许可机关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展评审。

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v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向中标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二)通过拍卖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
1.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因行政许可产生的财产权利的行政许可机关。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拍卖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拍卖的时间、地点;(2)拍卖标的;(3)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等。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拍卖会一般依照以下程序进展:(1)拍卖师点算竞买人;(2)拍卖师介绍拍卖标的的简要情况;(3)宣布拍卖规那么和考前须知;(4)拍卖师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应价。

. .
拍卖标的无保存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存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达保存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顿拍卖。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3.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向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的,构成程序XX,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方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的规定。

一、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1.公民的资格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组织实施
. v .
目前,对于公民的资格考试,有的是由行政机关组织的,有的那么是由行业组织实施的。

例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方法(试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资格考试工作。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方法规定:“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和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视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无论是由行政机关还是由行业组织实施考试,都应当遵循本法的规定。

2.考试应当公开举行
对于公民的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方法,方便准备参加考试的个人报考;同时还应当公布考试的范围,包括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使考生的备考有的放矢。

例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方法(试行)规定:“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成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资格考试科目由根底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根底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

根底科目为证券根底知识,内容包括:证券根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标准等。

〞“专业科目包括:(一)证券交易;(二)证券发行与承销;(三)证券投资分析;(四)证券投资基金;(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考试应当根据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那么,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目前,大多数资格考试的内容在大专院校都有相应的课程设置,考试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大专院校的有关教材和参考资料中,应当说经过在大专院校的学习和一段时间的复习准备,即可参加考试。

当然,考前培训可以对考生备考给予辅导,对考生有一定的帮助,但考前培训应当由大专院校或者一些专门的培训机构承当。

目前国家的就业形势压力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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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是否通过资格考试,对个人的就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形成参加资格考试热。

在竞争剧烈的情况下,考生对考前培训产生较大的需求,有的资格考试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考生的心理,指定教材或者助考材料,利用其考试组织者的特殊地位组织考前培训。

这一方面在考前培训活动中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考试的组织者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得大量的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一种腐败。

资格考试的组织者,负责考题以及试卷的评审,其职责应当是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作为考前培训机构,考生能否顺利通过考试是其最关注的,也影响到其经济利益。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作为考试的组织者从事考前培训活动,在职责上产生冲突,容易使人对考试的公正性产生疑心。

200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中,就取消了“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单位资格审批〞。

对此,一些考试的组织在考前培训方面已经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标准,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方法(试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不举办、也不指定其他机构举办资格考试应试培训。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规定,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那么。

当然,对于有的资格考试的内容,大专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难以承当的,确实需要由考试组织者组织一些考前培训,也应当遵循自愿的原那么,不得组织强制性的培训,将考前培训与能否参加考试挂钩。

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本法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条件等予以公开的规定,对于取得特定资格或资质的条件和标准,也应当予以公开,使企业和其他组织据此作申请的准备。

例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方法(试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专项资质不分级。

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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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独立承当过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15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标准、规程、标准和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XX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赋予资格、资质事项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对于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考试和考核的通过。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有关的资格、资质。

例如,律师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但特殊情况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依法进展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进展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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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

【释义】本条是对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安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对于其生产、经营设定了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承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一、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
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进展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包括行政许可机关,也可以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

例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当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视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对其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负责。

又如,平安生产法规定:“承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检验、检测、检疫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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