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规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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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二、食品生产环节
1.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2.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1)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4)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5)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6)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3.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4. 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生产环境卫生。

三、食品流通环节
1.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销售记录制度;
(3)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3.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做好记录。

4. 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在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受到污染。

四、餐饮服务环节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餐饮服务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控制制度;
(3)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4)食品留样制度;
(5)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餐饮具卫生。

五、食品召回与事故处理
1.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实施召回。

2.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监督管理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七、法律责任
1.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本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培训与教育
1.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通过悬挂宣传标语、设置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协作与信息共享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

3.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十、附则
1. 本规章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章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
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确保食品安全。

十二、食品标识与追溯体系
1.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清晰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的详细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十三、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1.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十四、国际合作与交流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
交流机制,共享食品安全信息资源。

3.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参加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十五、公众参与与监督
1.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给予奖励。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食品安全标准与认证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可行。

2.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3. 鼓励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认证,提高产品竞争力和消费者信任度。

十七、食品添加剂管理
1.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2.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3.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十八、食品广告与宣传
1. 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前,应当将广告内容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禁止利用虚假广告宣传食品,误导消费者购买。

十九、特殊食品管理
1. 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特殊食品的管理规定。

2.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标注特殊食品的适用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3. 禁止将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严禁在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特殊食品的功能。

二十、监督执法与法律责任追究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

3. 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二十一、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评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不断完善和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鼓励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

3. 支持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二十二、食品安全文化建设
1.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积极营造食品安全文化,将食品安全理念融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文化建设,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十三、总结与展望
本规章管理制度旨在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通过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的严格监管,强化法律责任,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注重食品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展望未来,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强化科技创新,提升监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为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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