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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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
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
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
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
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
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
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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