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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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
国运动会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5.02.28
•【文号】国办函[2005]18号
•【施行日期】2005.02.28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
会的复函
(国办函[2005]18号)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由山东省承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05]8号)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

二、请你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效能的精神,共同组织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

三、举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经费主要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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