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职业守则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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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职业守则及管理规范
一、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二)初中或以上及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及其相关资料。

三、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

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四、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解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公司和客户变更家政服务内容原则上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人同意。

五,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尊自强,爱岗敬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客户生活习俗,主动适应客户,视客户如亲人,不虐待所服务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露客户隐私;不参与客户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以免激化矛盾;不向客户借钱或索要财物,在离开客户家庭时,要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让其检查,以示尊重。

(三)遵守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不无故要求换户或不辞而别。

如与客户发生矛盾,出现客户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变更服务地址。

服务工无论何种原因家政服务人员均应先行告知公司,不要擅自处理。

(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公司各客户安排的工作任务。

绝不带亲朋好友在客户家食宿,不擅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要征得客户同意,并注意所在服务场所防火、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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