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异动管理制度(异常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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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异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通过有效的程序、妥善的方法对电力设备异动全过程进行管控,避免由于管理偏差引起的安全、健康、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面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异动管理的流程以及执行要求。

第三条术语
(一)暂时异动:是指在有限及特定时间段内有效的异动,一般包括异动发起、审查和批准、实施、异动结束、系统恢复过程;
(二)紧急异动:是指必须立即执行以降低(安、健、环)风险的一种(临时)异动。

所需程序简单,但仍需进行基本风险评估,一般包括异动发起、审查和批准、实施、异动结束、系统恢复过程;
(三)永久异动:是指任何非暂时性的异动,一般包括四个阶段:异动发起、审查和批准、实施、结束与后续评审过程;
(四)异动管理:是指把一个系统以科学合理的方法从一个状态转变为另一个状态的管理工作。

异动管理是品质管理、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五)设备异动:设备异动是指对设备或系统的设计结构、型式、性能、参数、连接方式等进行更改的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或系统进行新装、改进(包括零部件及材料的改进与代用)、改型、转换、拆除等工作;
2. 设备技术参数、安全装置定值的改变等工作;
3. 电气与热工的仪表、计算机、保护装置、控制回路、自动装置的控制、报警、保护定值与逻辑的改变等工作;
4. 改变了运行系统,需进行运行系统图修改的;
5. 改变了设备操作方式,需进行运行规程修订的;
6. 对经济性有较大影响的;
7. 建筑物结构有较大变化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发电单位所有设备系统、厂方设施、运行制度、维修程序、使用标准的异动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备异动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电力生产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对本制度的修订、检查,并保证制度的有效性;督促各发电单位贯彻落实本制度,检查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二)审批设备原值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对电网和企业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构成一定影响和分子公司监控管理的重大危险源设备异动申请和竣工报告,并进行统计、分析与检查;
(三)负责初步审查、汇总并向神华集团公司申报各发电单位设备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对电网和企业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构成重大影响和集团公司负责监控管理的重大危险源设备异动申请报告和竣工报告,并进行统计、分析与检查。

(四)协助基层各发电企业办理与当地政府、电网的设备异动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各发电单位是执行主体,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
位设备异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设备异动管理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设备异动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企业设备原值在30万元以下,设备的运行方式、热工和继电保护投退、保护装置配置、控制逻辑、保护定值等发生改变的设备异动全过程管理。

设备异动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
(三)负责向上级申报设备原值在3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异动申请;
(四)负责设备异动执行的过程管理和设备异动的竣工报告以及年度设备异动的统计、分析与总结。

第三章执行程序与管理要求
第七条设备异动管理流程。

第八条设备异动管理分为设备永久性异动管理、设备系统暂时和紧急异动管理。

第九条设备或系统中标准件的更换、热工、电气保护的投退不属于设备异动。

对异动设备的报废按照公司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设备异动管理的基本步骤
(一)异动提出;
(二)异动申请方案形成;
(三)方案评审、风险评估;
(四)异动准备、方案交底;
(五)异动的具体实施;
(六)异动验收;
(七)异动报告送达与分发归档;
(八)异动后的交底及培训;
(九)修订相关文件;
(十)异动后的正常系统运行;
(十一)反馈并评审异动效果。

第十一条异动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异动发起的提出、异动负责人的确立、异动方案的形成、异动方案的技术评审与安全分析、异动的批准、异动的实施准备。

对于紧急异动,可以简化合并部分步骤于一体,但不能缺少必要的前期方案可行性与安全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异动提出
(一)公司下属发电单位的生产人员均可以根据现场生产需要,提出异动申请;
(二)异动发起人应该针对提出的异动,确定异动的性质,属于永久异动性质的应执行永久异动管理程序,并在设备异动前60天提出申请,每份申请报告只适用于一个系统的一次性设备异动;
(三)异动申请草案无固定格式,但应包括异动理由、异动方案描述(对比)、异动预期效果、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成本及效益简要分析。

第十三条异动的审核和批准
(一)异动发起人发起异动申请,应经本部门评审批准后提交发电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发电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异动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分析评审。

若属于紧急异动,可直接交至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发电单位应对异动方案充分讨论、完善,确定异动负责人、异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异动执行时间与执行方式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属于大型异动的,应列入工程项目管理,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论证;
(三)根据评审会议纪要,由异动负责人负责完成《异动申请报告》,经相关生产部门(技术管理、设备维护、运行管理、安全管理)会签,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开始启动异动执行;
需要上级公司审批的应在设备异动前30天提出申请,上级公司接到申请报告后要组织厂、专家对该异动的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及潜在的其他影响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审核结果于接到报告后15天内给予批复。

(四)异动申请表应有唯一性编号,并与异动后的报告单编号相对应,异动编号由各专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异动实施
(一)异动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异动方案,经过人员、材料、机具等充分资源准备,组织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文件,并按检修文件包的审批流程完成审批后组织实施异动;
(二)异动执行前,异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充分的交底;
(三)异动过程执行项目管理的,应同时满足项目管理和异动管理的要求;
(四)异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按质检点控制计划进行质量验收与安全监督;
(五)异动执行人,应认真记录异动的各项数据与状态结果。

第十五条异动的结束与后续评审过程
(一)异动验收后30天内,异动负责人应完成《设备异动竣工
报告》,详细描述异动前后设备系统的状态、参数变化,系统异动正
式生效的时间,注意事项等,经过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二)《设备异动竣工报告》应送达相关生产部门(技术管理、
设备维护、运行、安全)和档案室,以提供异动信息,异动报告的送达应执行签收制;
(三)永久异动报告应在系统投入运行前至少48小时提交相关
部门,涉及规程修改的异动,至少应提前10天提交;暂时和紧急异动报告应在系统投入运行前24小时提交相关部门;
(四)经过异动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应及时收集数据、查验设
备运行状况,评估异动后效果,必要时应采取新的措施;
(五)永久异动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归档;
(六)暂时和紧急异动需求结束,应及时恢复系统至正常状态,发出《暂时和紧急异动恢复通知单》,《暂时和紧急异动恢复通知单》应送达相关生产部门和档案室。

第十六条其他管理要求
(一)基层发电企业涉及减排的环保设备异动时,应向当地环
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涉网安全的电气设备异动时,应向当地电网公司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涉及安全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特种设备、关口计量装置等设备异动时,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神华集团、公司及和基层发电企业批准的检修、技改等项目中涉及设备异动的不需办理设备异动申请,但应按本制度要求完成设备异动竣工报告,并建立设备异动管理台账;
(三)涉及通过技术改造、检修等变更的设备和系统,可不办理设备异动申请,但应按本制度要求完成设备异动报告;
(四)因事故抢修需要进行设备异动时,应按审批权限征得批准者的同意后方可实施,设备异动完成后,再补办审批手续并提交设备异动报告。

(六)设备异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对外造成影响的工作还应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七)基层发电企业填写年度设备异动项目汇总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设备异动项目汇总表上报公司,设备异动相关报告须采用标准格式上报。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电力生产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各发电子公司年度绩效评价打分。

第十八条各发电单位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与评价,经发电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评价意见,每半年报电力生产部,以便本制度的修订、完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发电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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