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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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管理特别规定》等监管规定、以及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含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公司管理的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配售对象注册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

第二章注册及账户管理
第四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并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更新及信息报送等事宜。

公司作为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更新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的信息报送由证券投资事业部按照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注册配售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权益类或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
(二)应依法完成产品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
(三)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6000万元;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的,其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
(四)资管计划投资经理应具备两年(含)以上权益类资产研究或权益类、混合类产品投资管理经验。

申请注册的资管计划不得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第六条资管计划所属业务部门应向资管运营管理部提交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由资管运营管理部通过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上述信息及资料向协会申请配售对象注册。

业务部门提交的注册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资管计划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所属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资管运营管理部,资管运营管理部及时向协会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一经注册,不得随意变更。

资管计划即将到期需进行展期的,所属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资管运营管理部,资管运营管理部及时向协会提交配售对象展期申请。

第八条配售对象账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账户作为休眠账户管理,但该年度新增注册配售对象账户除外。

配售对象账户休眠期间,不得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休眠账户重新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的,应按照协会注册程序向协会提交休眠账户激活申请,并应符合配售对象注册条件。

第九条资管计划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所属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资管运营管理部,由资管运营管理部及时向协会报告,主动申请暂停或者注销配售对象账户:
(一)资管计划提前终止或者已到期清盘;
(二)资管计划的产品类型、投资标的、投资策略、投研能力等不符合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要求;
(三)其他影响配售对象持续符合注册条件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配售对象因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存续期到期未及时展期等情形被暂停账户后,申请重新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的,应按照协会注册程序向协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并应符合配售对象注册条件。

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满后,可按照协会注册程序重新向协会提交注册申请,并应符合配售对象注册条件。

第三章研究定价
第一节投资研究管理
第十一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在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时,应审慎选择参与项目,认真研读招股资料,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发挥专业定价能力,在充分研究及(或)严格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理性报价,不得存在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行为,不得由投资顾问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作出投资决策或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不得参与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所述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第十二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在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前应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月末资产规模报
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新股项目关联关系核查材料等。

业务部门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应符合主承销商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配售对象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具体投资研究管理流程及要求按照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在向自营合规风控部发送定价依据信息前,应履行申购新股的资产池入池流程。

此外,还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由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起审批流程,经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批后报送至自营合规风控部。

第十五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报送的定价依据应当符合协会及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基本面研究。

对行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对发行人商业模式、业务前景和管理层的运营管控能力等进行研究,分析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
(二)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人未来会计期间的重要财务事项作出谨慎合理的预计和测算,并对重要假设条件和参数进行清晰详细的阐述;
(三)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

应至少采用一种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

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应包括估值定价模型、模型假设条件、主要估值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

采用相对估值法的,应包括可比公司选择以及选择依据、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
(四)对有老股转让安排的新股发行进行敏感性分析(如有);
(五)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

第十六条自营合规风控部在确定询价前应向交易所网下申购平台提交的定价依据(以下简称“最终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后,将向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收到自营合规风控部关于最终定价依据的相关反馈后,应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并根据实际申购意愿、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为配售对象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和拟申购金额。

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单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

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新股项目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在询价和配售环节单个配售对象的申购金额应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在首发证券初步询价环节为配售对象填报拟申购数量前,应结合该配售对象询价前资产规模数据、当日确认的申购赎回等因素确保拟申购金额不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以及现金资产符合申购要求。

同时,应测算获配后单只产品和所有产品的持仓集中度、流动性受限资产占比等风控指标,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定及产品合同约定。

第二节定价小组决策管理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事业部应建立首发证券定价小组(以下简称“定价小组”)。

定价小组规则、具体定价决策流程管理要求按照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向定价小组报送的最终定价依据及相关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配售对象所属部门名称、配售对象名称、申购证券简称、申购代码、申报价格或价格区间、申报数量、询价结束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按照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起报送流程,将最终定价依据及相关信息报送至定价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十二条定价小组确定新股最终报价后,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按公司制度要求向自营合规风控部报送最终定价依据、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购新股网下询价计划书》。

自营合规风控部汇总各部门拟报价信息后,将于新股网下询价开始前,向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反馈最终报价信息是否满足要求。

第四章报价申购
第二十三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最终报价信息满足要求的,投资经理应向相关指定交易员发送报价指令,由该交易员在网下询价开始前向交易所网下申购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并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交易员应安排A、B角及复核机制。

新股项目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小组的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应当逻辑一致。

第二十四条报价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价格。

确需修改价格的,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按照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其他关联账户不得参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关联账户的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在新股初步询价环节,公司可以为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证券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公司最终确定的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第二十七条新股报价完成后,相关指定交易员应向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进行反馈。

第二十八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在新股报价完成后应持续跟踪新股有效报价。

若配售对象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投资经理应按照新股发行公告要求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

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的,配售对象投资经理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为配售对象填报一个申购价格及申购数量。

配售对象投资经理填报的申购数量及申购金额应当满足协会及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同时不得低于初步询价时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二十九条配售对象投资经理在履行相应合规审查程序后应及时通过资管业务系统提交新股申购指令,并经复核
后,上传《发行公告》,填写相应的申购价格与数量及申购截止时间,由交易员在规定时间内于网下申购平台完成新股申购申报。

第五章申购资金划付
第三十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当根据申购金额,预留充足的申购资金,确保能够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配售对象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使用在协会注册有效的银行账户办理认购资金划转。

第三十一条新股中签后,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按照中签缴款通知的结果对申购中签结果进行确认,并通过邮件等方式将中签缴款通知材料提交资管运营管理部。

资管运营管理部在缴款日,经部门经办人、复核岗确认后,完成资金划付流程,资管运营管理部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申购平台跟踪资金到账情况,并反馈配售对象投资经理。

第六章合规风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向资管运营管理部提交配售对象关联方和出资方信息、财务情况、投资运作及其他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等情况,并由资管运营管理部按照协会要求进行报送。

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三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发起对外报送材料用印流程时,须按照协会及主承销商要求,及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用印流程审批。

第三十四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确保与项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所述关联关系、报价与申购行为符合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制度要求,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第三十五条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对是否与项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相关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报价与申购行为等是否合规进行审查,相关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两年(含)以上金融合规管理工作经验,并具备法律、金融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相关报价、申购、缴款等重要操作环节应当设置A、B角和复核机制。

第三十七条配售对象在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三)委托他人开展新股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四)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五)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六)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七)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八)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十)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十一)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十二)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十三)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十四)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十五)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十六)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十七)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十八)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十九)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十)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十一)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对配售对象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合规检查,保障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第三十九条资管运营管理部应配合自营合规风控部组织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开展适当性自查。

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及时向资管运营管理部提交更新配售对象注册信息,如发现配售对象不符合协会规定的注册条件,应及时向资管运营管理部提交申请,向协会报告并申请暂停或注销账户。

第四十条资产管理事业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相关培训,有针对性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协会业务规则、操作指引及公司制度,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合规风控意识,持续提升执业水平。

第四十一条资产管理事业部应加强对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业务的配售对象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报价知悉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管控,询价当天交易时间应对上述人员的通讯设备、通讯软件等进行统一管控,避免泄露价格信息。

第四十二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对配售对象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进行日常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配售对象所属业务部门应依据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将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四十四条相关部门发现或预见配售对象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相关风险事件后应立即按照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处置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的,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考核、问责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指导意见等发布、修订或更新而与本细则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形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指
导意见等执行。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根据监管部门、行业自律性组织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涉及的相关部门如发生名称变更、分立或合并等情形,应由变更名称后的相关部门或事业部指定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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