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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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委会财务管理,维护小区业主利益,提高业委会财务管理质量,根据《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并加强对业主大会、监事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以保证业主大会、监事会及社会公众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的监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支出预算。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按照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审查和讨论,最终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年度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小区运营支出、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支出、安全防范支出等方面的费用,一切费用应当合理,并尽量节约。
第九条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的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按照预算用途的需要,对年度财务预算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并报业主大会备案。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对财务活动进行记录、备查,并依法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财务信息,保证会计核算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财务报表进行编制和审查,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向业主大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情况,接受业主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监事会和业主大会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信息和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财务预算的审查、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和财务审计结果的审查。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监事会和业主大会应当聘请有资格的财务审核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和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和业主大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私自挪用或占用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支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有效、合理。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惩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将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挪用经费、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业主委员会编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业主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