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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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及时掌握第⼀⼿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发⽣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步: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发⽣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为或者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即向所在科室负责⼈报告,科室负责⼈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员接到报告后,应当⽴即进⾏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四条规定:“发⽣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政部门报告。发⽣下列重⼤医疗过失⾏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时内向所在地卫⽣⾏政部门报告。”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

(1)发⽣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即报告上级医师或⾏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第⼀⼿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3)医疗事故发⽣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的原因往往发⽣争议,难以统⼀认识,这就要求进⾏技术鉴定或⼫检。⽴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检,确保⼫检结果的准确性。⼫检应在48⼩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员进⾏。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检,或者拖延⼫检时间超过48&⼩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负责。

(3)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鉴定,由卫⽣⾏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起15⽇内,向上⼀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级卫⽣⾏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步;及时采取措施防⽌损害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发⽣或者发现医疗过失⾏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体健康的损害,防⽌损害扩⼤。”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的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进⾏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采取必要的药物、⼿术等治疗⽅法;为避免医疗事故争议⽽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争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三步: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检验;双⽅⽆法共同指定时,由卫⽣⾏政部门指定。疑似输⾎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液进⾏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液的采供⾎机构派员到场。”

掌握第⼀⼿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做出准确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医疗单位在接到有关当事医务⼈员、其所在科室发⽣医疗事故的报告以后,应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作,以免发⽣不利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事情。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四步:调查

医疗单位对发⽣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即进⾏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员发⽣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调查的过程⼀般涉及以下⼏个⽅⾯:

第⼀,证据的检验。⾸先,病员的病历是记载病情发展过程、记录医⽣医治⽅法和思路、反映医⽣责任⼼的最原始的资料。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须对病历进⾏⽂件检验以判断病历是否被涂改。其次,对现场勘察提取的药品、药瓶和残存的药液、病员的⾎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药物分析和标本。再次,如果怀疑病员错输异型⾎、怀疑换错新⽣⼉、怀疑同种异体器官移植不当,则需要做⾎型检验。最后,若怀疑事故是由医疗设备故障造成,则需请专业⼈员对

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等进⾏检验,以确定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有⽆机械故障或电路故障等。

第⼆,对活体进⾏检查,对⼫体进⾏解剖。对活体进⾏检查是指对患者进⾏体格检查以确定患者是否残废,是否有组织器官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确定残废的程度及功能障碍的程度,为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对⼫体进⾏⼫检主要是对⼫体进⾏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以确定死亡的原因。

第三,对医疗单位负责⼈、责任医务⼈员、病员及其亲属、在场病友等的调查访问,针对医学疑难问题咨询医学权威等。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不应忽视对医患双⽅的询问。因为对医患双⽅进⾏询问可以得到⼀些对医疗事故处理有⽤的信息,⽽且可以更好地消除医患双⽅的⽭盾,沟通双⽅,以使医疗事故顺利得以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五步:作出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医疗责任⼈员承担民事责任或⾏政责任,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医疗单位和卫⽣⾏政部门在接待和处理上都必须严肃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作以防⽌不必要的伤害出现:

(1)接待环节:接待来访者的⾸要问题是使来访者建⽴起信赖感。⽆论有⽆医疗过失,都要向病⼈或家属表⽰慰问,态度诚恳热情,即使对⽅发怒或语⾔不逊,也要疏导、说服,切勿动怒。对初访者⼀定要耐⼼听,认真记,尽量多搜集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为开展调查提供依据。对问题不要轻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来访者陈述意见时不要打断,不要插话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释,防⽌误认为是包庇、袒护。最后必须根据事实做结论,只有周密的调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因此,病历、实物、现场需妥善保存和保护。

(2)⼫体解剖环节:家属流露出对医疗过程有不满时,有关医务⼈员就要有所准备,病员死后书⾯通知并引导家属进⾏⼫检。根据相关规定,⼫检要由卫⽣⾏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和有资格的⼈员进⾏,⽬的是分析诊断死因,查明有⽆过失,⼿术是否误伤器官等,为鉴定和处理争议提供客观依据。

(3)善后处理环节:善后处理⼀定要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求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这就要争取病员或亲属的谅解、配合和⽀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最好履⾏公证⼿续,签订公证协议书,以免反复,使协议具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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