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完善社区(街道)财力保障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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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完善社区(街道)财力保障体制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完善社区(街道)财力保障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完善社区(街道)财力保障体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完善社区(街道)财力保障体制的若干意见

为转变街道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改变街道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和经办企业的职能,加强街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完善社区(街道)财力保障体制的若干意见。

一、切实保障街道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必需的财力

(一)确保街道财力基数,满足社区发展需求。以2005年为基期,确保街道财力预算安排基数。即以2005年街道财力返回的实际数扣减经核定的小税种税收(私房出租税收、个体集贸税收等)返回实际数、扣除街道招商优惠政策扶持企业数,作为财政对街道预算拨款的基数。

(二)协管征税纳入预算,促进社区管理工作。各街道要加强辖区内的市场管理、房屋租赁管理、人口综合管理等,并在加强管理中协助征收相关的小税种税收。小税种税收按各街道实际征收数扣除中央税

及市级分成部分后全额纳入街道收入预算,以进一步促进社区管理。小税种税收返回数以2005年为基数,低于基数的确保基数。

(三)实行收入增长共享,相应增加街道财力。在区级收入稳定增长和街道确保完成2005年区级收入的前提下,财政以核定的街道财力预算基数上,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增长比例增加街道的财力。各街道具体增长额,按各街道财力收支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协调和促进各街道之间的均衡发展。

(四)预算外收入留归街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通过行政性收费等所取得的预算外收入,留归各街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多办实事项目。进一步扩大公共财政支出保障范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和引导支出投向。一是将财政安排街道前三年转移支付平均数作为基数,在基数上再加100%资金作为每年固定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二是在每年安排给街道的收入增长共享中提取60%经费。上述两部分资金组成财政对街道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其中:40%根据各街道的财力规模、人口因素进行分配;60%用于社区专项建设经费和社区事务管理。

(六)提高基层工作经费,做实做强居委会。为了进一步夯实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发挥基层组织的活力,保障居民区工作的开展,根据居民区的实际情况,核定居民区(包括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和社工组织)工作经费及补贴经费总额,由财政承担,具体如下:

1.每年安排每个居民区工作及补贴经费总额(包括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和社工组织)8万元,其中:居民区办公经费3万元;居民区活动经费2万元;居委会委员的补贴或慰问费3万元。

2.每年安排社区工作者(主管)工资及津贴每人每月2400元;社区工作者(一般)工资及津贴每人每月1800元;并为其中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四金”。

(七)落实费随事转,加强社区建设。根据社区发展的总体要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费随事转,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以“三个中心”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主管公建配套的职能部门从存量配套资金中补贴一块。

2.各职能部门在下达给街道工作任务时,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有效体现职责和权利的统一,做到费随事转,保障职能部门和街道、居民区的责、权、利配套、衔接。牵头部门或单位要明确工作事项的责任主体,统一向区财政提出预算要求,对涉及项目资金中需要街道或财政转移支付相匹配的资金,要按照相关审批制度进行报批。

3.原来已明确属于街道操作的事项和已明确由街道匹配的资金仍由街道负责。

二、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建立社区储备资金,推进街道稳步发展。根据上述各项资金来源,对街道预算安排的财力与支

出预算之间的差额(结余)作为社区发展储备资金,由财政按街道专项储存,滚动使用,以丰补歉。

(二)优化支出结构,规范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区街道财政管理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06]6号)执行。建立规范的街道预决算工作制度,完善部门预算编制,试行财政集中支付,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以提高街道财政资金的运作效益。

1.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做到预算内外一本帐,统筹编制街道预算。规范设置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预算科目,分类予以保障、核算及决算分析。

人员经费:街道机关、服务机构在编行政、事业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社会保障缴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核定;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标准核定;离退休人员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核定;其他人员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

日常公用经费:街道行政编制人员参照区行政机关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定额核定;街道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区事业机构的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核定;居民区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

专项经费:(1)街道及所属机构的设备配置按照“必须、合理、节约、共享”的原则进行核定;(2)社区管理及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业务经费按工作量和难易程度予以核定,同时为确保党建工作的开展,在各街道预算中固定安排60万元经费,专款用于社区党建工作。(3)社区建设专项经费根据区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市、区两级政府的实事项目,结合社区(街道)的具体实际进行核定;(4)转移支付中的专项建设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社区(街道)、居民区基础性设施和重大实事项目建设;公益性服务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处理涉及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的经费;居民区帮困经费等。

机动费:在各街道的预算中固定安排200万元作为机动费,主要用于各街道突发事件和特殊工作的经费等。

2.全面试行财政集中支付。对街道在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全面试行财政集中支付,工资外收入由财政直接拨付。对专项资金中属于财政直接拨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分项目财政集中支付,或预算外专户财政实际拨付。

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财政核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各街道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和法规制度实施操作。

4.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街道资金审批权限制定应遵循“便捷、高效、控制”的原则,预先设定相应的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在费用控制上,实行街道主任一支笔审批。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强化专项资金审价管理,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调整转变街道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功能与职责

(一)区招商办对街道招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在区招商办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政策下,街道原招商机构转作为区招商办的分中心,接受区招商办的业务指导,原有的机构、人员编制等仍由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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