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公交优待人群乘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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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公交优待人群乘车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公交优待人群乘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忻州市城区公交优待人群乘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8日
忻州市城区公交优待人群乘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意见》、《忻州市城区城市公共汽车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2013〕2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伤残人员、环卫工人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可免费或优惠乘坐忻州市区城市公交车。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市残联配合,组织实施优待人群乘坐公交汽车工作。

第四条优待人群凭有效证件免费或优惠乘车。

(一)7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伤残人员、环卫工人等在优惠乘车范围内,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

(二)学生按照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

第五条优待人群乘车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乘车,必要时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

第六条各优待人群要遵守交通法规,理解尊重司乘人员。

在城区公交车候车亭或设有城区公交车站牌的站点上下车,以保证乘车安全。

患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乘车应有人陪护,陪护人员若不符合优待乘车的应自觉购票。

第七条城市公交车内应设立老幼病残专座。

第八条公交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实落实好优待人群乘坐城市公交车的环境和条件。

司乘人员应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美德,切实关心、照顾特殊优待乘车人群,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公交企业统一为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老年人、残疾人在免费乘车发生意外伤害时,公交企业负责保险公司报案,配合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每年预拨优待人群乘车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年底依实际投保金额结算。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按季对忻州城区公交车乘运优待人群乘车情况实施抽样调查,将调查结果汇总审核后,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提出补贴方案。

第十二条市城市汽车客运管理处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对不落实优待人群乘车规定的车辆,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投诉情况按比例扣减财政补贴;同一辆车第一次被举报投诉扣减财政补贴5%、第二次扣减20%、第三次扣减50%。

被举报投诉四次以上的车辆取消当年财政补贴。

并将不良经营行为作为年度公交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司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市城市汽车客运管理处查证属实的,扣除本车当年财政补贴。

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

(一)司乘人员变相收取优待人群乘车费的。

(二)其它严重违规违纪的。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残联、市物价局对优待人群乘车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进行监督。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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