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在我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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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诉讼在我国的现状
发表时间:2020-07-29T03:19:03.836Z 来源:《防护工程》2020年10期作者:刘沣霄[导读] 电子诉讼在法理基础上应满足的前提条件本文主张分为以下两个原则。
黑龙江大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摘要:在全国“互联网+”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推进信息化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电子诉讼也逐步在司法审判领域得到认可和发展。
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改革体制的中坚力量,也加快了电子民事诉讼数字化路径的研究步伐。
关键词:电子诉讼;信息化
1.我国电子诉讼的法理前提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电子诉讼自然面临着新事物惯有的挑战以及风险,与传统诉讼实践以及相关民诉法的规定,电子诉讼在法理基础上应满足的前提条件本文主张分为以下两个原则。
1.1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则,在保障诉讼当事人诉权以及充分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电子诉讼体系并没有超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框架,其仍应受到直接言词原则的约束,所以对于直接言词原则在电子诉讼中的体现应该是稍作新解但不应被推翻,应调整而不是予以否认。
直接原则要求庭审的亲历性、证据的原始性和裁判结果与庭审和证据的直接联系。
在部分或全程电子化诉讼中,直接原则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来变形实现。
强调证据的原始性时,电子诉讼将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在线化,数据化,与传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应提交原件”也不冲突,甚至现在很多证据本身就是电子证据,通过传输可以更简便的将证据呈现;在强调裁判结果与庭审和证据的直接联系时,法官全程参与电子诉讼,作出裁判理应认为符合直接原则的要求。
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通过言词的方式参与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
言词原则本意为强调一种与书面审理相对的一种审理模式,保护了当事人的抗辩权。
电子诉讼在这方面不仅可以完全满足言词原则的需要,甚至在例如记录庭审笔录上,电子诉讼简化了传统诉讼靠书记员速录来形成庭审笔录这一程序,更加准确和快速的形成对诉讼各程序的清晰记录。
1.2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形式,电子诉讼在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利用其强大的技术优势及信息传播速度快的优势,电子诉讼能取得更好庭审公开效果。
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已经全面向社会开放,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可以随时查看庭审公告,观看庭审直播,浏览裁判文书。
在电子诉讼审判公开上要做到便利化、公平化、实质化。
首先应当允许有条件的旁听人员在互联网上旁听,这是审判公开原则基本要求。
其次应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实体设配,来保证在参与审判公开的机会人人平等。
给没有条件的参与者创造条件。
然后在电子诉讼公开上不应设置技术门槛,要注重用户的实际体验,保证公开程度的可行性,不能空有制度的设计而无实质的应用。
2.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现状
电子诉讼作为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将电子信息技术运用到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或者部分环节的新型诉讼方式。
自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庭审至2015年最高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再到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充分体现了电子诉讼在我国的实践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被动适用至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阶段。
先试先行工作已初见成效,按照电子诉讼在司法审判环节中的适用程度,本文主张将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现状总体分为以下两大类。
2020年由于新冠病毒的爆发,导致各行业相继停摆,这个时候互联网信息化就体现出巨大的作用。
2020年3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居住地就近的派出所三地视频连线,零接触下完成庭审。
2.1诉讼部分程序电子化
诉讼环节电子化是指电子信息技术在诉讼中的体现主要集中于诉讼活动中的某个或者某些程序上上,体现的是电子诉讼与传统程序的相辅相成。
诉讼程序电子化主要包括立案、举证质证、审理、文书送达等诉讼程序中用电子信息技术予以适用。
其一,电子诉讼在立案程序的适用在节约当事人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为司法机关节省了有限资源。
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网即开创了当事人网上立案服务区,民、商事一审、申请执行、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均通过在线来申请立案。
其二,电子诉讼在
举证质证程序的适用改变了传统的证据载体形式、提交和展示方式,使得法定证据种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其三,电子诉讼在庭审程序的适用打破了传统诉讼中当面对质的审理方式,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来完成庭审活动,在节省当事人时间和费用的同时,也降低了法院的审判成本。
例如浙江余杭法院利用“审务云”平台构建的“互联网+审判”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
其四,电子诉讼在文书送达程序的适用丰富了电子送达的情形,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例如北京市高院于近日提出的利用信息技术成果推广电子送达方式,以提高送达成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2.2诉讼全部程序电子化
诉讼全程电子化是指将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体现了电子诉讼适用的整体性。
我国吉林、浙江分别成立了电子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真正实现了诉讼全程电子化。
吉林省的电子法院实现了全业务覆盖,横向上包括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执行、网上公开、网上阅卷等办案全程,纵向上包括一审、二审、申诉、再审、信访等诉讼的各阶段,内容上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
浙江省挂牌成立的全国首家杭州互联网法院实现了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每个环节的全流程在线,内容主要是对五类涉网案件的集中管辖,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诉讼服务。
虽然电子诉讼在我国的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但其所取得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主动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设的趋势。
3.电子诉讼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1电子诉讼没有法律根据
虽然电子诉讼对于诉讼来说有很大的便利性,但是由于立法具有滞后性,电子诉讼模式目前并没有法律对其程序过程进行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就会暴露出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即使是目前的送达模式中的电子送达,仍然需要当事人同意,才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所以可以看出,法律的支持是形成电子诉讼体系的前提。
3.2现行法律与电子诉讼的程序冲突
从证据角度来说,《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证据提交的形式,不准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交,而对电子诉讼来讲,所有行为都要依托于互联网线上,所以这就与当前法律规定相悖。
电子诉讼全程都是电子数据传输,对于需要提供原件的证据,就会造成审判时的格式差距,这是目前电子诉讼如果应用在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障碍。
4.完善电子诉讼的措施
4.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诉讼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诉讼有着自身的优点也有着传统诉讼制度无法比拟的便捷性。
相关立法部门和司法机构要以提升司法服务质量为目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改变原有的民事诉讼方式,依托互联网技术为人们提供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
4.2建立电子诉讼体系
电子诉讼最终能够实际应用,需要使电子诉讼具有合法性,电子诉讼程序成体系,必要时,司法实务部门可以向第三方互联网公司购买IT服务,通过专业的互联网从业人员理清建立电子诉讼体系中需要击破的问题以及找出解决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办法。
保障在电子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
5.结语
如今,电子诉讼的实践已是不可回避的世界潮流,但是其背后的合法性问题不容小觑。
我国民事诉讼法必须对其予以重视并采取实际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顺利推行电子诉讼和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提供切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士红.电子诉讼在民事诉讼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区域治理,2019(47):108-110.
[2]任广志.电子诉讼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思考[J].法制博览,2019(14):9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