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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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
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
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
《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二)事实认定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且适用困难
《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及声明:在七人合议庭进行前,需要制作得到相应的问题列表。
此举目的在于帮助非专业法律人士的陪审员更好地理解案情进行裁判,以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
但是该司法解释对于问题清单应该如何设计、由谁来制定、应包括哪些问题、如
何填写以及怎样与现行的诉讼程序对接等具
体内容缺乏相应规定。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
员制度同时适用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
政案件,但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法律关
系往往更为复杂,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更
难区分,问题清单的问题也更难进行概括性
规定,导致问题清单适用困难。
[1]
(三)审判长指示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
且存在疏漏
《人民陪审员法》法律条文中说明:“审
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
义务”,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审判长指示制度,
以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不足,帮助陪审员更
好地行使审判权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
先,该条将指示阶段集中在合议庭评议阶段,
不利于陪审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理
解案情;其次,并未对审判长指示的言辞原
则或指示方法作进一步展开,指示时使用专
业术语往往使得陪审员难以理解抑或是无所
适从;再次,缺乏对指示效力的相关规定,
审判长的指示对陪审员并无强制性,实践中
审判长时而面临着“指而不从”的尴尬境地,
造成指示制度的虚设,使得庭审陷入混乱和
无序。
[2]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
建议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的具体
规定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认识到在当下的
法律体系中,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表述
不确定、模糊不清,在实践中需法官自由裁
量确定,造成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无序和
泛滥。
因此我国可以在原有“群体利益”“公
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等标准的基础
上,参考此类方式完善案件参审范围的具体
规定。
1.刑事案件方面
笔者建议将三人合议庭的必要参审案件
范围限定为下列案件:(1)犯危害公共安
全罪;(2)犯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中的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以及扰乱市场秩
序罪;(3)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
乱公共秩序罪、妨碍司法罪、危害公共卫生
罪以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毒品类
犯罪和涉及淫秽色情的犯罪;(5)贪污贿
赂和渎职类犯罪;(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犯罪;(7)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
7人合
议庭一般运用在上述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形中。
而危害
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
责罪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机密不宜纳入
参审范围。
2.民事案件方面
笔者认为三人合议庭的必要参审案件范
围应限定为:(1)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
房产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等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案件;(2)按照诉
讼法程序而发起和推进的公益类型案件;(3)
关系到征地拆迁、自然环保、食药安全等,
涉及到诸多民众利益的情形;(4)当事人
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7人合议
庭的适用范围则限于上述案件中诉讼标的价
值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同时排除涉及个人
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参审。
3.行政案件方面
行政案件的矛盾双方具有特殊性,行政
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更加强势,国外
将行政案件纳入参审范围的国家也较少。
同
时行政案件可能涉及各个不同的专业,对陪
审员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笔者建议行政
案是否适用陪审由当事人自行申请,人民法
院来决定。
(二)完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的相关
内容
作者简介:杨知行,生于1999年,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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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在域外被称为问题列表制度,即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长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对于案件进行判断,设计相应的问题,需要陪审员直截了当给出“是”或“否”的反馈,从而明确是否犯罪以及判处相应刑罚的问题。
[3]目的在于降低陪审员事实认定的难度,同时记录陪审员作出事实判断的逻辑和理由。
因此完善我国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可从问题清单制作时间和问题设计两个方面入手。
1.问题清单的制作时间
这里提到的制作时间即为审判长规定的在一定环节阶段而设计的需要陪审员进行回答的问题。
笔者认为审判长可在庭前会议根据控辩双方的讨论草拟出问题清单,在庭审结束之后听取控辩双方合理意见对问题清单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问题清单。
2.问题清单的问题设计
在问题清单的问题设计上,首先要确定事实问题的分析规则。
在刑事案件中应将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关系到犯罪构成和量刑的事实作事实问题;民事案件中应将原被告双方主张和举证证明的事实作为事实问题;行政案件则应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为作为事实问题[4]。
④然后在判断事实问题的基础上,进行问题设计。
(三)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进一步推动实质参审
1.指示的原则
指示的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通俗性原则以及中立性原则。
在审判长指示制度当中,必要原则是指审判长的指示应以必要程度为限,既要指引陪审员帮助其理解法律知识,又不能指示得过于广泛和深入,使陪审员丧
失了其“平民化”思维[5]。
通俗性原则是指
在指示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指示,
不宜照念发条,尽量少采用专业性术语,可
以多用生活中的实例表达自身观点。
若陪审
员不能理解指示的信息,不管指示多么科学
以及客观,都难以对陪审员产生实质帮助。
中立性原则即指审判长在指示时不得妨碍人
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中立性原则包
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审判长自身应保持中立
性,不能通过具有特定情感色彩的词汇或假
定推测的事实陈述干预陪审员的判断;二是
在案件审判中确保陪审员的中立性。
2.指示的启动
指示作为审判长的职权,因此审判长当
然享有启动的权利,但陪审员和诉讼当事人
是否有请求审判长启动指示的权利呢?我们
认为应赋予陪审员和诉讼当事人启动指示的
权利。
陪审员作为案件的裁决者,在不理解
法条时难以行使其权能,因此陪审员有权向
法官积极地咨询。
而案件的审理本身就关乎
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也应赋予其此项权利。
3.指示的时间
当事人《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规定
审判长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才对证据规则、
法律规定等事项进行指引,无意显得过于集
中和滞后。
对我国的审判长指示来说,首先
应在庭前阅卷期间,审判长可就案件的争议
焦点、事实认定的难点、相关证据规则和法
律规定进行一个简要说明;其次,在案件审
理过程中应给审判长指示一个弹性空间,审
判长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进行指示;最后,
在合议庭评议环节,审判长可针对陪审员理
解的难点和疑问进行解释。
4.指示的效力
法官指示的目的在于帮助陪审员正确地
理解法律的含义,从而正确地进行案件裁判。
但当陪审员不听从法官指示,而是根据自身
理解进行案件审理时,应该发挥审判长指示
的积极作用,避免审判长指示的落空,应明
确规定审判长对陪审员的指示具有强制性。
三、结语
《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我国人民陪
审员制度的巨大进步,弥补了过去人民陪审
员制度的一些不足,促进了司法民主价值的
实现。
但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与预期的
价值目标仍有差距,本文即在此基础上展开。
本文对《人民陪审员法》具有的问题进
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完善建议,包括完
善对参审范围、事实清单和审判长指示制度
的构建,希望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能发
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施鹏鹏.刑事问题列表制度研
究——以完善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机制为切
入点[J].北方法学,2017,11(6):73-84.
[2]唐红,匡佐民.陪审何以实质
化:审判长指示陪审员制度系统建构之
进路——以《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规
定为视角展开[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
报,2019,35(4):166-177.
[3]施鹏鹏.陪审制研究[D].重庆:西
南政法大学,2007.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人
民陪审员制度事实审机制构建[J].人民司
法,2017(16):26-31.
[5]郑旭,徐文静.大合议庭法官指示
制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19(4):129-134.
(上接第60页)
东盟地区论坛(ARF)和东盟防长扩大会议(ADMM+)等东盟主导机制框架,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等次区域机制[3]。
这些多边机制为推进“一带一路”在东南亚、南亚等区域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制度框架。
以东盟为中心,并邀请中、日、韩、澳、新西兰、印共同参加的RCEP的构建将最大程度减少贸易壁垒,减轻一些国家逆全球化政策带来的负面效应,有望成为亚太地区最重要的经贸合作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八年的谈判,RCEP 的正式签署,其影响力有望达到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级别,成为亚太最重要的经贸合作平台。
三、未来展望: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
中国的和平崛起始终离不开和平稳定的
周边环境。
宽松的地区环境会为我国持续稳
定崛起提供良好战略机遇,也有助于维持亚
太区域秩序的稳定。
以“东盟”为中心的多
领域、多层级的合作机制促进了各个成员国
之间的经贸互通与合作,值得注意的是,经
过八年的谈判,RCEP的正式签署,其影响
力有望达到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级别,成为亚
太最重要的经贸合作平台。
这样的经贸合作
在最大程度减少贸易壁垒的同时,也是各国
在面临新的外部挑战时的有利屏障,可以通
过加强与东盟的更高水平的自贸区建设、以
及“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建设
更快、更好地惠及周边国家。
在当前国际环境下,以多边主义作为地
区秩序建构的方向,推动中国和周边中小国
家构建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公正合理的新型
周边国际关系、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是我们周
边外交的重要理念,也有利于维护周边和平
稳定的国际环境,符合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主持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对话会并发表致辞[EB/OL].www.
/politics/2017-09/05/
c_1121608266.htm.2017年9月5日.
[2]周士新.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外交关
系70年:经验、反思及展望[J].南洋问题
研究,2020(1):1-3.
[3]杨晓杰.东南亚在21世纪“海上
丝绸之路”建设中特殊战略地位总体分析
[J].长江论坛,2019(3):30-35.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