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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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
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0.02.07
•【字号】冀应急传〔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
急通知
(冀应急传〔2020〕11号)
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目前,我省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关键期,也即将迎来春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集中期。

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确保复工复产安全顺利和疫情防控到位,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做好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传〔2020〕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防控疫情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根据当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和疫情防控需要,科学合理、有条不紊地安排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条件允许复工复产时,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首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所有从业人员按要求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留观措施,观察期满无异常的方可安排返岗上班,确保疫情不扩散蔓延。

二、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采取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今年因疫情管控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时间长、复工复产时间集中和建材、铁精粉市场持续活跃、价格持续保持中高位运行、企业复工复产愿望强烈的特点,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采取措施,加大监管监察工作力度,严查抢工期、赶进度建设和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复工复产工作稳妥、有序、安全推进,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过程管控,严格标准程序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19〕38号)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开展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并强化复工复产过程管控。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复工复产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职尽责,亲自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亲自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复工复产前自查自改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到位、事故隐患整改到位,自评验收落实到位,并及时将复工复产有关材料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审查。

按规定自行组织验收的复工复产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复意见,准予复工复产,复工复产批复意见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电力部门;按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的复工复产企业,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批复意见,准予复工复产,复工复产批复意见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电力部门。

(二)严格标准程序。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口,严格对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逐条核查验收,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签字程序,坚决做到验收合格一个复工复产一个,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的一
律不予复工复产。

(三)严肃追责问责。

对审查或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及复工复产自查自改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律采取惩戒措施,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彻底整改隐患。

凡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边整改边生产、边整改边基建的,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建设的,一律严肃处理、追责问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调度统计,及时掌握情况
加强复工复产调度统计,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进度,形成台账。

在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暂时执行一天一报告制度,各市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调度统计辖区内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情况,并将复工复产非煤矿山企业名单每天下午17时前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张文越,电话:*************,199****1830,邮箱:**************。

请各地将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厅关于复工复产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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