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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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
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
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
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
《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
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
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

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

专制君主掌管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权,有权领导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

第三章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第二节雅典“宪法”
一、雅典“宪法”及其确认的民主制度的演变
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的内容:
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还将财产的多寡将整个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

设立了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克里斯特尼改革的内容:
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居民住区,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使其成为雅典的最高政权机关。

公元前462年阿菲埃尔特改革的内容:
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伯里克利改革的内容:
实行了公职津贴的办法。

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一、罗马法的概念及其渊源
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就是罗马最古的文献。

除十二表法外,共和国时期法的渊源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
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存在三种组织形式:贵族议会、百人团会议和平民会议。

皇帝敕令大致分为敕谕、敕裁、敕答和敕示。

狄奥多西二世统治时期颁布过《狄奥多西法典》,这是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

盖尤斯在自己的《法学阶梯》里分为市民法与自然法。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市民也称罗马公民,享有市民法规定的一切权利,主要有公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私权(结婚权、财产权、遗
嘱能力、诉权等)
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将市民权扩大到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

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1、直系卑亲属2、直系尊亲属及亲兄弟姐妹3、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4、其他旁系血亲5、配偶。

罗马法学家把契约分为四大类: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
公元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的。

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有“现代罗马法”“现代学说汇纂”之称。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概述
一、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公元9至11世纪是西欧法律最分散的时期。

英国与西欧大陆各国不同,其法律从公元11世纪开始走上了特殊的发展道路,从而形成了自己的传统和特点。

编纂于1241年的裘特法典是用丹麦语写成的,在整个中世纪,挪威和瑞典的法律接受外来的因素较少。

中世纪东欧法律史就是指它和其他由斯拉夫人建立的国家的法律史。

俄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罗斯真理,主要史习惯法、王公立法和法院判例的汇编。

第五章日耳曼法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蛮族法典有: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
理法典》、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以及北欧的《裘特法典》。

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的支持下,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其中主要的、影响最大的一部
是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

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

第二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各等级封建主之间,对上一级来说是陪臣,对下一级来说则是封君,建立封君与陪臣的关系需举行隆重的“册封式”。

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有三种形式:自主地、封地、恩地。

法国整个封建制度时期存在四种法院: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第八章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罗马法
查士丁尼皇帝本人使用过的抄本《学说汇纂》的发现,掀起了“复兴”罗马法的热潮。

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伊纳留被誉为“法律之光”。

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运动从意大利向西欧各国发展,16世纪法国取得了全欧的领导地位。

第二节城市法和商法
从法律渊源来说,城市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判例。

意大利商法被成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

西班牙巴塞罗那城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是1561年丹麦国王弗里德利克二世颁布德海商法典。

第九章教会法
教会法的渊源主要有:《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教皇的教令集、宗教会议的决议、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

12世纪中叶,意大利僧侣格拉蒂安私人编集的历史教皇教令是最早出现的教令集,通常称为《格拉蒂安教令集》。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在325年尼西亚会议上由罗马帝国君士坦丁颁布的,这标志着教会法的开始形成。

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在位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

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特伦托公会议以后,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

第十章伊斯兰法
教法一词是阿拉伯字“沙里阿”的意译。

《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

《古兰经》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

《古兰经》内容广泛,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以及为传教所需要的故事、传说、寓言。

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期完成了统一汇编,这就是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称奥氏本。

8世纪中期至9世纪是教法学的繁盛时期,形成了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哈仍非派、马立克派、沙菲仪派和罕百里派。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世界近代史开始于1640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于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作为解决“工人问题”的所谓社会立法,首先产生于英国。

英国是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也是近代宪政的发源地。

英国宪法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
总括“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主权在民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民主自由原则、法治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政教分离的原则。

拿破仑时期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国刑法所确立的刑法原则,基本上是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古典刑事学派的理论为依据。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
英国法学家布拉克斯顿所著的《英国法注释》用资本主义精神对古老的普通法作了全面重新解释,从而赋予普通法以资
产阶级的内容,使该书成为近代最重要的普通法权威著作。

曼斯菲尔德被誉为英国的“商法之父”
英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改革的内容――教材第164页。

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叫《年鉴》。

英国在12世纪到17世纪产生过五大法学家:格兰威尔、利特尔顿、科克、布拉克顿和布拉克斯顿。

第三节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英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最早提出司法独立的,在1689年《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中就明确宣布了司法独立。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还明确规定实行法官终身职。

1879年制定的《预防犯罪法》正式确认了缓刑制度。

英国成了世界上最早适用缓刑的国家。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把被告人有辩护权作为英国的宪法原则肯定下来。

第十二章美国法律制度
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是第一个联邦反托拉斯法。

《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

第十三章法国法律制度
法国的行政法最为发达,有“行政法母国”之誉。

1872年5月24日法律才使行政法院不再是协助国家元首的从属机关,成为一个独立作出裁定的主管机关。

1801年法国刑法典是第一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体系的刑法典。

第十四章德国法律制度
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又称《普鲁士邦法》,其渊源有《查士丁尼法典》、《撒克逊法典》、《卢卑克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

恩格斯评述这法典时说它是部“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这部法典的渊源主要有:罗马法、普通法、教会法、商法、帝国和各邦政府的法令。

德国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主要不是通过民法典而是由许多单行法来确立的,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法》首开其端。

第十五章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奴隶制国家形成于3世纪初。

最早的一部武家法典是《御成败式目》
日本的二重内阁――教材第245页。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
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许多独立的、新的法律部门。

产生了海洋法、航空法、宇航法、原子能法等
如经济法,其发源可以上溯到上世纪末。

第十六章英国法律制度
1928年的《国民参政法》实现了男女平等的选举制度。

英国现行文官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叶。

文官称作是英国的“第二政府”或“从不更换的幕后政府”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专利制度的国家,1623年颁布了《垄断法》
英国1710年颁布的版权法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
第十七章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学会编纂的《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重述。

1819年的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例中,确立了“默视权力”,这一判例确立的原则成了扩大联邦权力的重要依据。

美国是最早规定产品责任法的国家
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称为《华格纳法》,第一次正式允许工人有组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第十八章法国法律制度
1946年法国宪法又称第四共和国宪法
1958年法国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章德国法律制度
魏玛宪法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1933年3月23日的《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
第二十章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法西斯专政时期公布的具有代表性的法西斯法令主要有:
《治安维持法》和《国家总动员法》
经济法是日本战后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领域
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总称为“法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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