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 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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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连芳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疑云重重的张辉、张高平案。

案中案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

作者早报记者鲍志恒发表于2011-11-21 02:27

早报记者xx

发自xx、xx、xx、xx

袁连芳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疑云重重的张辉、张高平案。早报记者调查这桩8年前的旧案发现:

这是一桩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奸杀案,除袁连芳外,所有呈堂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案犯实施过奸杀行为。

相反,在死者的8个指甲内,检出了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仅排除了两名案犯,也排除了死者身前可能接触的亲友。然而,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案犯的口供、指认现场和袁连芳的“证言”,走完了审讯、起诉、判刑的全过程。

8年来,xx、张xx在狱中不停申诉:

认罪口供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指认的现场是侦查人员事先提示所得;神秘证人袁连芳早有“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经验。

“装满一麻袋”的申诉材料

2003年5月18日21时许,以安徽歙县某小镇的“非典”检查站为开端,送货员张高平和侄儿张辉受熟人所托,将同乡少女王冬带上了开往上海的卡车。当年5月19日上午,年仅17岁的王冬,陈尸杭州留下镇东穆坞村,“头颈部反套黑色无袖背心,下身赤裸,仰卧在水沟内。”

xx检察院的起诉书称,

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冬,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冬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

住了王冬的腿,最终,王冬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近日,律师张凯对早报记者表示,在南疆的库尔勒监狱,一贯“认罪服法、表现较好”的张辉,在刑期减至有期之后,仍未放弃申诉。

而在北疆的石河子监狱,张高平依然用近乎偏执的方式维护着内心的“清白”,他坚持服法、不认罪,劳动、不减刑,见到狱警和检察官,从来不喊自己的囚号……8年里,他写下的申诉材料可以“装满一麻袋”。

材料中,张辉、张高平都称,案发当日凌晨1时30分,卡车到达杭州汽车西站后,王冬借用张高平的手机给其亲友打电话,对方要求王冬下车后自己打车到钱江三桥碰头。张高

平出于好心将其继续捎带至艮秋立交桥。”凌晨2时许,王冬下车,叔侄二人沿沪杭高速继续前行,于凌晨5时许到达上海的送货地点。

“他们是受熟人之托带死者去杭州的,在进杭州城之前的4小时内都没有作案,却偏偏在借手机给死者与其亲友通话后作案,正常人会这么干吗?”张凯认为,指控张氏叔侄奸杀王冬首先是“于情不通”。

“与案件无关”的DNA鉴定

张凯的“理直气壮”还源于杭州法医对死者王冬所做的DNA检验报告,报告称,在王冬的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的DNA谱带,由死者与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由死者和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

“这说明,王冬与张氏叔侄分手后,遇到一个陌生男性并遭奸杀的可能性非常大。”张高平代理律师王亦文说,但庭审中,这份DNA检验报告始终没呈堂。

早报记者在该案判决书中,找到了法院对这份报告的态度。杭州市中院认为,“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身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浙江省高院则干脆在终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王亦文称,8年来,他对浙江省高院“并无关联”的说法“完全不解”,而张辉的二审代理律师阮方民、李华则在书面辩护词中质疑称,如果张辉是强奸者,他就是王冬死前接触的最后一名男性。既然公安机关能够从王冬的指甲中检出更早时间另一名男子留下的DNA,为何不能从中检出在最近时间里张辉留在她指甲内的DNA?

可能有“误差”的死亡时间

早报记者获得的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办案经过”显示,经查证,王冬在5月18日23点35分左右在昌化吃过豆腐干,因此,推断王冬的死亡时间应在5月19日0点35分至1时35分之间。不过,“二张反映,直至19日凌晨2点30分王冬下车前一直与二人在一起。”警方因此认定“二张反映情况不真实,有重大嫌疑”。

早报记者在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关于5·19案件中尸体胃内容的消化时间分析》中看到,该报告还提出,因各人身体情况不同,在消化时间的推断上会有“较大误差”。

而对这一“较大误差”存在的可能性,杭州公检法机关均未予以重视,在张高平叔侄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王冬最后的通话时间和这份死亡时间的尸检推算结论,同时成为两人的有罪证据。“细节吻合”的两份口供

xx书的第8页写道:

张辉、张高平在侦查、批捕阶段多次供述奸杀王冬的经过,“具体细节一一吻合”。

不过,律师归纳了两人口供中的七处矛盾。首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

其次,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明。张辉指,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张高平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继续往前开。再次,抛尸的叙述不一致。侄子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叔叔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

此外,xx还供述:

他先脱去了王冬的裤子,再脱了其上衣,张高平在卡车后排睡觉,从后排伸手过来按住了王冬的脚。而张高平的说法是:

张辉先脱了王冬的上衣,然后是裤子,强奸时自己是坐在副驾驶座上用双手按住了王冬的脚。

“如此南辕北辙、矛盾重重的两份口供,在法官眼里却成了‘细节一一吻合’,或者‘符合常理’,有关方面快速定案的心情可见一斑。”张高平此前的代理律师王亦文对早报记者表示。

“无懈可击”的审讯2006年4月,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某栏目的“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中,一期节目详细叙述了警方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节目中,警方人员坦陈,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而且技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同样没有查到任何痕迹、物证。但是警方通过调取案发当日的水文资料,以印证二张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的方法,最终获得了两人犯罪“无懈可击”的证据。

王亦文对早报记者称,庭审前后张辉、张高平多次说过,供出抛尸地点和指认作案现场,都是在刑讯逼供和刻意诱导下完成的,而张辉还被安排至少指认了三次现场,最后一次才被录像。

早报记者获得的多份材料也显示,杭州警方在此案侦查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非法取证的嫌疑。首先,根据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情况说明”,张辉于

2003年5月23日被抓获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说明张辉在5月29日之前的6天里,一直处于非法关押状态,这期间形成的口供笔

录、审讯录像,本应视作非法证据排除,但一审时被认定为张辉犯罪的主要证据的一份口供,恰巧形成于5月28日。其次,形成于5月28日的这份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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