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统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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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指标解释
1、从业人数:指在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2、在岗职工:指在单位工作,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指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其他人员。
4、在岗职工按劳动岗位分组: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在岗职工人数,按其实际从事的劳动岗位(生产、工作)分组。
其中:政工人员指专职从事党、工、团工作的全部人员。
以及负责训练民兵的武装干部。
包括:党校、干部学校、报社、文化宣传工作人员等。
(1)、工人及生产人员:指从事建筑安装、附属辅助生产、综合生产、运输工作和服务施工过程的工人。
包括电报、电话、通信机械室等生产人员,缓建工程的留守人员等。
(2)、工程技术人员:指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a)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技术职务的人员;
(b)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的人员;
(c)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d)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任何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3)、管理人员:指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政治工作人员,公安系统干事职务以上的公安人员,还包括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
(4)、服务及其他人员: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包括勤杂、警卫消防,公安系统干事职以下的公安人员,住宅管理维修与生活福利的全部人员;教育、卫生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多种经营人员,其它参加社会活动6个月以上的人员等。
5、非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具体包括集体外出劳务、内部退养、长期病、休假、长期学习、个人外出劳务、内部下岗职工。
(1)、内部退养人员:指接近退休年龄,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人数。
(2)、长期病、休假人员: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六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3)、个人外出劳务人员指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4)、内部下岗人员: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
村招收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他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包括签定协议进入服务中心和停工、息工、待工人员。
6、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中:奖金及效益工资: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奖金。
包括:
(1)生产奖:指与生产任务有关的各项奖励支出,如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年终奖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学校老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7、非在岗职工生活费:指一定时期内发给集体外出劳务人员、内部退养人员、长期病、休假人员、长期学习人员、内部下岗人员的生活费总额。
8、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其他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9、职工福利费用: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和非在岗职工)个人和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不包括用于职工的劳动保护费用。
保险福利费用的数据资料包括由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的部分,还包括由企业营业外支出,工会文教费、企业管理费支出的部分。
(1)、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及设施费:指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与收入相低后的差额补贴费,包括职工浴池、托儿所等;按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等。
(2)、医疗卫生费:指单位职工医疗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制度改革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和直系亲属的医药费。
(3)、文体宣传费:指实际支付的文娱体育宣传费,包括工会文教费所支付的部分。
(4)、其他费用: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支出及独生子女补助费保健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其他未包括在上述保险福利费用中的其他补贴。
(5)、离休金:指发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和1982年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的通知》,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相当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
(6)、退休金:指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生活费。
(7)、医疗卫生费:根据《铁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老险[1995]105号),按“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四项补贴”之和的8℅提取的费用。
(8)、其他费用: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费、护理费、生活困难补助,离休人员公用特种经费(公用经费及特需经费)、企业支付物价补贴及其他费用等。
10、人工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
范围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非在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工成本。
11、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全部人员。
并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