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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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对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及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过程记录在案交区队负责人。

区队负责人根据事故记录内容,上报安监科,然后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

3、通过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划清责任,采取措施。

人为造成事故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属技术性事故或设备陈旧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4、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整个事故过程的分析结果,责任单位人员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交安监科,并存入档案。

5、对事故要根据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6、通过事故分析会,让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教育,使事故责任人员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全体员工通过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7、事故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扎煤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时期加重处罚。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本单位员工因生产和工作发生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上,但在单位生产工作活动场所内,由于车辆(设备)或工作环境、劳动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都应该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和处理。

第五条伤亡事故登记和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二、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以及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货损机损事故、被盗被骗造成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须在____小时内向广东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____小时之内以书面(含邮件、传真)方式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
广东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公司报告,____个工作日内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事故处理结案后____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告和处理结果。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和肇事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负残、伤残),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

四、如果发现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等情况,除责成补报外,有关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选择启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

其中公司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财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防洪防强台风应急预案、治安防盗应急方案、防雷应急救援预案、房屋倒塌应急救援预案、节假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高峰期车辆进出仓应急预案。

第八条公司安委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伤亡情况
有关规定,报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广东公司。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毁灭有关证据。

120第四章事故责任确定原则
第九条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员工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上岗的;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的;
三、机械、车辆设备严重失修(带故障)或超负荷工作的。

第十条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二、违反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操规程,违章驾驶车辆的;
四、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指挥操作作业的。

第十一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责任的确定原则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在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责任者。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发生责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非法干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及有关领导的处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安全生产的奖罚”的有关要求进行具体执行。

第六章事故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监督部设立生产性事故档案库,负责保存、管理重伤、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特大机电、交通、火灾事故档案。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经批准结案后,事故档案材料应在十天内送交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档案材料必有的内容
一、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资料;
六、医疗部门的诊断书;
七、发生事故时的环境条件、操作情况、有关的设计资料;
1
21八、事故调查报告书、有关责任人的检查;
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通报等文件;
十、纠正预防措施及其整改验证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名词解释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机电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

二、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____至10级的。

三、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四、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____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五、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六、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七、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三)
告以下内容:
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跟班副队长、值班干部和调度室报告。

报(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事故分析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经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守职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
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已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人,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整改项目部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消减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四)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实施抢救,当无法控制时,要确保自身的安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现场口头报告执行厂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后的书面报告必须要按规定格式填写,报送厂安全办,安全办在仔细调查后签署部门意见,送厂长审批,复印四分,一份行政,一份事故发生部门,一份安全办存档,一份公示。

一般事故的报告由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完成,较大事故由厂长指定的调查组于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完成调查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权归属政府职能部门。

3、事故书面报告要准确地填写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厂规追究责任,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坚持认真、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

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实行回避制度,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调查结果负责。

三、事故处理:
1、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拒绝____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

2、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厂予以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本单位员工因生产和工作发生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上,但在单位生产工作活动场所内,由于车辆(设备)或工作环境、劳动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都应该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和处理。

第五条伤亡事故登记和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二、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以及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货损机损事故、被盗被骗造成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须在____小时内向____公司及____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____小时之内以书面(含邮件、传真)方式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____公司及____主管部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____公司报告,____个工作日内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事故处理结案后____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告和处理结果。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和肇事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负残、伤残),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

四、如果发现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等情况,除责成补报外,有关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选择启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

其中公司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财产设备事故应急预
案、防洪防强台风应急预案、治安防盗应急方案、防雷应急救援预案、房屋倒塌应急救援预案、节假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高峰期车辆进出仓应急预案。

第八条公司安委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____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伤亡情况有关规定,报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告____公司。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毁灭有关证据。

120第四章事故责任确定原则
第九条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员工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上岗的;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的;
三、机械、车辆设备严重失修(带故障)或超负荷工作的。

第十条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二、违反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操规程,违章驾驶车辆的;
四、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指挥操作作业的。

第十一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责任的确定原则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在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责任者。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发生责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非法干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及有关领导的处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安全生产的奖罚”的有关要求进行具体执行。

第六章事故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监督部设立生产性事故档案库,负责保存、管理重伤、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特大机电、交通、火灾事故档案。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经批准结案后,事故档案材料应在十天内送交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档案材料必有的内容
一、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资料;
六、医疗部门的诊断书;
七、发生事故时的环境条件、操作情况、有关的设计资料;
1
21八、事故调查报告书、有关责任人的检查;
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通报等文件;
十、纠正预防措施及其整改验证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名词解释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机电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

二、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____至10级的。

三、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四、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____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____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五、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六、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七、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实施抢救,当无法控制时,要确保自身的安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现场口头报告执行厂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后的书面报告必须要按规定格式填写,报送厂安全办,安全办在仔细调查后签署部门意见,送厂长审批,复印四分,一份行政,一份事故发生部门,一份
安全办存档,一份公示。

一般事故的报告由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完成,较大事故由厂长指定的调查组于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完成调查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权归属政府职能部门。

3、事故书面报告要准确地填写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厂规追究责任,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坚持认真、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

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实行回避制度,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调查结果负责。

三、事故处理:
1、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

2、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厂予以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
1、对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及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过程记录在案交区队负责人。

区队负责人根据事故记录内容,上报安监科,然后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

3、通过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划清责任,采取措施。

人为造成事故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属技术性事故或设备陈旧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4、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整个事故过程的分析结果,责任单位人员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交安监科,并存入档案。

5、对事故要根据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6、通过事故分析会,让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教育,使事故责任人员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全体员工通过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7、事故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扎煤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时期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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