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备案告知书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试生产方案备案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但不得将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再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造设备、施工建设和监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装置、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试生产准备:(一)对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检查建设项目所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等是否已全部建设完成,具备投用条件;(二)依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装置、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对设备及管道进行试压、吹扫、气密试验,做好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试生产(使用)准备,保证装置、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三)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并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数量、专业素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项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产品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所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安全设施及附件等的建设完成情况和变更情况;(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的工程范围及其资质符合情况;(三)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特种设备(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表、安全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等装置、设施、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情况;(四)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试验,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试生产(使用)准备的完成情况;(五)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其监控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六)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八)人力资源配置情况,特别是相关工艺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工作经历、培训情况;(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制定、修订情况;(十)物料准备情况,投料试车方案;(十一)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试生产方案备案申请表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类型
联系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使用)的意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按设计全部内容完成施工,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等):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申请文件、材料清单(在“□”中用“√”勾选 ):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使用)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二、安徽省安监局皖安监化〔2012〕34号文规定的文件材料:
□消防验收意见书
□特种设备检测合格材料
□市、县(市、区)安监局现场核查监管意见
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现场核查监管意见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承办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市安全监管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承办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接收企业申请后,应到现场核实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并将监管意见如实填入本表内,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改建项目,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1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告知书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告知书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方面(一)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纳入员工培训内容,定期进行培训。
特别是单位法人、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仓库保管员等要熟知熟记相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包括试生产)、经营单位要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或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使用单位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或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要向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要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以上单位或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销售、运输、进出口等情况。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申请注册《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按照规定网上申请购买证、运输证,并执行相关使用规定。
购买证向注册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证向货物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及时核销使用完毕和过期购买证、运输证。
(四)有仓储的企业在对外服务中存储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检查、核实运入时运输证上的运输目的地、运出时运输证是否为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等信息,对不能确定真实性的信息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核查,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对于单位注册地与易制毒化学品实际仓储、使用地不一致的,要分别向注册地、仓储地和使用地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由实际仓储地、使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一)组织形式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来源: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2011-7-11 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要包含:(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备案表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备案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
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背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重要工作环节,必须重视起来。
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二、意见和建议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相关的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合规性。
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一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5.加强协调沟通:各部门在开展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时,应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处理好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事宜。
6.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三、工作措施为了落实上述意见和建议,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 制定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 建立健全相关的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
- 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合规性。
- 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共同处理好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事宜。
- 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各部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协调沟通和宣传工作。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嘿,亲爱的朋友们,今天我来给大家详细聊聊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那点事儿。
这可是个技术活儿,咱们就直接进入主题,一步一步来梳理吧。
咱们得明确一下这个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过程中,能够安全、环保、高效地进行。
我就按照意识流的风格,给大家捋一捋整个方案。
一、项目背景及概述这个项目啊,可是��心了不少人的心。
是项目的背景,我国近年来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越来越严格,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然后是这个项目的概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主要产品、工艺流程等。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依据编制这个方案,可是有依据的。
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是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化工企业设计规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是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
三、试生产(使用)方案内容1.生产(使用)前的准备工作(1)设备设施检查。
确保生产(使用)设备设施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正常。
(2)安全设施验收。
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
(3)人员培训。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上岗条件。
2.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生产工艺控制。
严格按照工艺流程操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2)设备维护保养。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防止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3)安全监测。
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3.生产(使用)结束后的工作(1)设备清洗。
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洗,防止残留的危险化学品对环境造成污染。
(3)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为正式生产(使用)做好准备。
四、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流程1.编制完成试生产(使用)方案后,需提交给企业负责人审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试生产通知单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版号/修订状态:
A/1
零部件试生产通知单
□样件试装 □小批量试装
编号: SZTZ
供方名称 零部件名称 适用车型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轮胎 BQ6400ST
供方代码 图 号 C3601010-0100-20
申请试装理由 轮胎二供方开发。
主要验证项目、 试装5台份,验证轮胎借用件工艺生产节拍。 特性要求
抄送:
□总经理
□制造副总
□质量副总
变更内容
供应商
编制
会签 进货检验:
秦秀泽
部门负责人
前期规划:
刘化
工厂工艺:
批准
精益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送:
技术 尺寸工程 SQA 物料计划入厂物流厂内物流 销售公司 进出口 √ √ √ √ √ √ √ 厂务工程 研究院 精益部 冲压工厂 焊装工厂 涂装工厂 总装工厂 财务 HR √ √ √
总装调整 品质工程 制程品管
试生产备案需要的资料
试生产备案需要的资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5号令)和《无锡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自查表》,需要准备下列资料
1、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2、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3、压力表、安全阀安全附件的或检测
4、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起重机使用登记证
5、温度计、流量计、可燃气体报警器检验报告
6、消防设施检验报告
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检测报告
8、设备及管道耐压试验、吹扫、气密试验、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合格的证明材料
9、成立试生产的领导小组文件
10、投料试车方案
11、应急预案
12、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1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4、质量监督手续
1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1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书
1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9、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20、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2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22、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凭证
23、缴纳工伤保险凭证
24、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